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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外國法院來審理楊佳案?

司馬南 · 2008-07-23 · 來源:烏有之鄉(xiāng)
上海襲警事件 收藏( 評論() 字體: / /

讓外國法院來審理楊佳案?

司馬南

 

今天,在南方的一家報紙上,長平(就是那位著名的長平)發(fā)表一篇很引人注目的文章,標題為《楊佳的母親哪里去了?》,文章承襲了長平寫作一貫風格,懸念式的標題像個急速舞動的花布條,讀者目光再一次地被迅速吸引過去。看來,鳳凰評論員何亮亮昨晚關于“對突發(fā)事件不要過度解讀”的忠告,確實有其現(xiàn)實針對性。

部分人已經(jīng)被帶進了一個誤讀的怪圈,長平們聲嘶力竭:“楊佳的母親哪里去了”,有人便一窩蜂地跟進,若大山般回響:“楊佳的母親哪里去了”。

楊佳母親哪里去了?長平當然不滿足于提出這樣簡單問題,后邊跟進的話才是用心所在:“新華社電訊中暗含了一種解釋:楊佳和父親關系不融洽,他只信任母親,這兩位律師手里的材料上有母親的簽名。更加戲劇性的是,扮演著如此關鍵角色的楊母,卻莫名其妙地失蹤了。”“暗含”-“戲劇性”-“莫名其妙’一類詞語的使用,長平有效地烘托了楊佳案詭異森嚴的氣氛,令看客的心猛然收緊了。

接下來,長平開始炮擊了:

“案件發(fā)生的當日下午,楊母被警方帶到北京大屯派出所配合調(diào)查,隨后就和親屬失去了聯(lián)系。親屬到派出所去詢問,得到的回復竟然是按走失人員報案。帶走她的是上海警方,但上海警方稱不知情,或曰“此案偵查階段結束,不再發(fā)布消息”。要知道,如果一個公民被警方帶走,然后就失蹤了,那么這是另一樁案子了,而不是“此案”。這一樁案子本身就非同小可,加上與“此案”的關系,自然備受關注。警方有責任向當事人的親屬和社會公眾釋疑解惑,而不能以“此案偵查結束”為由來搪塞。”
    可惜,大炮轟得呼隆隆作響,細看,卻沒有什么真憑實據(jù)的東西,對警方的指責,除了表達“我根本就不信任你”之外,激情偏狹矯情有余,理性邏輯不足。我們且就甲乙丙丁戊己庚請教長平先生。

甲、依你所說,楊母去了派出所,然后與家人失去了聯(lián)系。您有什么證據(jù)支持“楊母的下落,警方必然知情”?

乙,警方回答“并不知情”何錯之有?您到底有什么理由認為,警察的話必然有詐,必然有鬼?

丙,在媒體上公開指責“警方搪塞”,那么“不搪塞的回答”應該是什么樣的?如果警方確實不知道楊母的下落,你叫他怎么來回答你們才滿意呢?

戊,如知情者所說,上海警方在與楊母了解了一些情況之后,便收兵回營了,你逼問楊母下落,非叫他對楊母的下落給出說法,豈非強人所難?

己,如果楊母自己出于某種原因不愿意會客(包括不愿意見到《南方周末》《南方都市報》自命不凡的列為大人),自己選擇了一個地方呆著,叫警方必須說出楊母此刻在什么地方,君為警官,如何說得出呢?

庚,楊母有權利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地點生活,有權利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聯(lián)系某些人或不聯(lián)系某些人。楊佳殺人,警察殞命,偌大悲劇,報道溢沸,身為生母,心若刀割,暫避一時,不亦正常乎?

家人聯(lián)系不上楊母,擔心情有可原,如果認定楊母為失蹤,當然依照照規(guī)定應該“按走失人員報案”。您抨擊公安“按走失人員報案”說法不對,應當告訴我們不對在什么地方,說不清為什么不對,卻空喊不對,無非展示個人信念與偏好,或與事實根本無關。

“非同小可”,進而“倍加關注”,如此積極是您個人的選擇也是您個人的權利。但是,公民長平,請注意,你目前還沒有獲得授權來調(diào)度指揮上海警方具體辦案過程。警方什么時候發(fā)布消息,應由警方依法自主進行,非由閣下及其閣下所服務的媒體即興決定。

長平先生用“大詞”宣稱“楊母失蹤”屬“另一樁案子”,很有些振聾發(fā)聵。長平先生會講政治,致力于創(chuàng)造暫新的話語境界——“一個公民被警方帶走,然后就失蹤了”。長平自己未必不知道,“公民”-“警方”-“失蹤”,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并非像自己文章刻意營造的那樣,但唯有如此講話,才符合某些人的口味和個別報紙近年一以貫之的普世價值原則,這一點,我想大家能夠理解。

長平曰:“謝有明不適合做楊佳的辯護律師”,理由是“謝有明是上海閘北區(qū)政府的法律顧問”.不知長平先生依據(jù)的是那一條法律執(zhí)此高論,何妨搬出法典來,讓我們也長一點見識?謝有明若是閘北公安分局的法律顧問,此要求好象還有一點道理,現(xiàn)在,謝為政府法律顧問,為什么不能代理楊佳案?司馬南若是市政府法律顧問,全市的案子我都不能接了?簡言之,謝有明代理楊佳案并不違法,長平如此著文100篇,無礙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

有人呼吁楊佳案“應該異地公開審理”,某些人某些報最近興奮異常,從法律角度說,楊佳案沒有什么理由不能公開審理,一不涉密,二無隱私,三非未成年。

但是,主張“應該異地審理”的朋友,恐怕這個“應該”的理由就不那么充分了。但凡講法治,核心當為依法辦案,長平們著文強調(diào)“應該異地審理”之前,“應該”翻翻法條,以保持對法律必要的敬畏。

有人坦白,主張異地審理,出于“技術性思維”:無非不放心上海警方,不放心上海公檢法系統(tǒng),擔心他們官官相護。對此,我有三條回答,愿得到方家教正。

其一,筆者實在想象不出,如此萬眾矚目的大案要案,哪一位有膽量冒天下之大不韙,公然混淆視聽顛倒黑白?非具體當事人又有什么必要,在眾目睽睽之下越過檢察院、法院眾多的辦案環(huán)節(jié)搞一場徹底埋葬自己清譽與前途的舞弊?其不得營私,又緣何舞弊?

其二,《最高法院刑事司法解釋》、《刑訴法》規(guī)定,回避制度的適用主體,僅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等,并不包括其他主體。上海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一并回避,干脆選擇另一個省市自治區(qū)公檢法系統(tǒng)來辦案,長平先生鼓吹的“程序正義”如此浪漫,不知在哪里曾經(jīng)踐行,筆者未之聞也。

其三,如若聽信某些媒體不負責任的宣傳,不加分析地對整個上海公檢法系統(tǒng)做整體性否定,眼下的問題非但解決不了,反而會墮入別人預先挖好的陷阱之中——“異地審理”移師北京,南報再聲稱北京靠不住怎么辦?天津又如何靠得住?廣東又如何靠得住?山西又如何靠得住?……

多米諾骨牌效應過后,讓外國法院來審理此案嗎?

楊母下落不久自會水落石出,長平們的卓識與公正在哪里?

(200807223星期三)

 

附文:長平:楊佳的母親到哪里去了?

輿論普遍認為,被指派介入楊佳案的律師謝有明不適合做楊佳的辯護律師,原因有兩點:一,他是上海閘北區(qū)政府的法律顧問,與受害人單位閘北警方屬同一“老板”;二,是他發(fā)表了“楊佳精神狀況正常”、“法律意識強”、“估計是死刑”等不利于楊佳的言論。然而,事情的戲劇性在于,“法律意識強”的楊佳偏偏選中了謝律師和他搭檔,而拒絕了父親為他聘請的另一位律師。

報道這一消息的新華社電訊中暗含了一種解釋:楊佳和父親關系不融洽,他只信任母親,這兩位律師手里的材料上有母親的簽名。更加戲劇性的是,扮演著如此關鍵角色的楊母,卻莫名其妙地失蹤了。

案件發(fā)生的當日下午,楊母被警方帶到北京大屯派出所配合調(diào)查,隨后就和親屬失去了聯(lián)系。親屬到派出所去詢問,得到的回復竟然是按走失人員報案。帶走她的是上海警方,但上海警方稱不知情,或曰“此案偵查階段結束,不再發(fā)布消息”。要知道,如果一個公民被警方帶走,然后就失蹤了,那么這是另一樁案子了,而不是“此案”。這一樁案子本身就非同小可,加上與“此案”的關系,自然備受關注。警方有責任向當事人的親屬和社會公眾釋疑解惑,而不能以“此案偵查結束”為由來搪塞。

就“此案”而言,楊母是在何種情況下委托律師的,楊佳是否知道母親失蹤的消息,顯然是不容忽視的情節(jié)。

這一起慘烈的襲警案發(fā)生后,雖然網(wǎng)絡上有人為楊佳叫好,但是主流輿論無疑是同情受害民警。如果楊佳的確精神正常,那么死刑判決應該確鑿無疑。但是越是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越要謹慎行事,不要讓正義的伸張因為細節(jié)的不當處理而受挫。

我想起美國的辛普森案。至今還有很多美國人相信,在1994年夏天的那個夜晚,辛普森殘忍地殺害了他的前妻及其男友。當時警方也“人贓俱獲”,“鐵證如山”,但是最后陪審團裁定他無罪釋放。辯方首先指出,警察是“在沒有獲得搜捕證的情況下非法搜查民宅”,拿到的那些證據(jù)都應該視作無效。最要命的是,辦案主力警察福爾曼被辯方指控為種族歧視者。他在法庭上宣稱自己從來沒有用過“黑鬼”這個歧視性詞語,結果辯方找到一盒錄像帶,證明他在一個短時期內(nèi)把這個詞用了數(shù)十次。當法庭上出現(xiàn)辛普森戴不上那雙血手套的情節(jié)時,陪審團基本上相信了這位黑人明星是遭到種族歧視者的陷害了。

這一場“世紀審判”使得警方備受打擊。“在世界面前,洛杉磯警察局威信掃地。現(xiàn)在我們都得為此付出代價。”但是和我們一些輿論推論相反的是,并沒有因為可疑的辛普森沒有受到“嚴懲”,美國就殺妻成風了;此案的正面收獲應該是,警察在此后辦案的過程中不得不更加嚴守法律程序了。

中國的法律和美國并不完全一樣,楊佳也不是辛普森,上海更不是洛杉磯。然而,在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關系上,顯然有一個我國法學界和司法界也都承認并堅持的“普世價值”。輿論呼吁此案異地公開審理,我相信任何人都不會把這種呼吁誤認為是對兇殺犯罪的支持,而會理解成是在細節(jié)上對法律尊嚴的維護,也是對警方收獲更多公眾信任的期待。(原載于《瀟湘晨報》)


http://news.163.com/08/0722/09/4HES0GPD00012Q9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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