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離不開中央的領導,中央離不開群眾的支持——拆遷雜記(之二)
像山西黑磚窯這種長期而又群發的惡性事件,若沒胡、溫等中央領導直接批示、督辦,想從根本上扭轉局面幾不可能。這一眾所周知的事實說明,在人們盼望法制健全、但法制并健全的當前階段,總有一些地方官員基于局部或既得利益而脫離甚至于傷害群眾,以致群眾往往離不開中央直接而強勁的領導。
而在我身旁發生的違法征地(拆遷)這一并不眾所周知的事實則說明,中央離不開群眾具體而及時的支持,因為在人們盼望法制健全、但法制并不健全的當前階段,總有一些地方官員基于局部或既得利益對中央陽奉陰違、欺騙要挾;而切實可行的法制健全過程,也許不得不從目前這種中央與群眾相互之間的直接支持開始。不信請看發生在我身邊的事實。
我鎮有關領導6月13日在我村會議室開的拆遷座談會上說:
“市和鎮政府完全是為了改善老百姓的生產環境和生活條件,才急于接通芙蓉大道,并為拆遷戶規劃、建造芙蓉花苑。之所以沒法公示征地批準事項,是因為寬達50米的路面和隔離帶的征地申請,要報省里甚至于中央,至今還沒批下來;路兩旁60-80米寬的綠化帶用地看來只能租用了;希望村民們體諒政府的難處和苦衷,配合政府盡快完成拆遷,爭取每戶都拿足政府文件承諾的獎金,不要再提什么公告和聽證了。”
照這種說法,中央和省里至今不批,就是故意妨礙市和鎮政府改善老百姓的生產環境和生活條件,只有不折不扣按市、鎮領導要求照批不誤,才算支持市和鎮政府改善老百姓的生產環境和生活條件。事實真是這樣嗎?
這芙蓉大道作為途經我市及我鎮的一條高規格省道,涉及不少市縣、動用許多農田,若不是中央和省里對它的整個走向布局早有統籌、并把整條省道所需的用地指標規劃下來、批給各有關市、縣,那么它在我市的東段和它在鄰市的區段就不可能早已造好;既然它在我市的東段和它在鄰市的區段實際上早已造好,那就證明中央和省里早在當年,就已把這整條省道所需的用地指標規劃下來、批給包括我市在內的各有關市、縣了;那就證明如今急于接通、界于上述兩段之間的我市西段,當年若無資金之類困難也就早可完成了;只要我市這西段所需的用地指標專路專用而沒被挪作他用,那么如今我市要接通這西段就根本用不著再向中央及省里申請征地指標?,F在你竟然還要為你這早可完成的西段工程再向中央及省里申請征地指標,你叫省里、尤其是中央怎么批法?各地都像你這樣子哪還得了?
既然市、鎮領導囗囗聲聲接通芙蓉大道能改善老百姓的生產環境和生活條件,就該趁早接通、而不應拖到如今。問題是,既然拖都已拖到如今了,為什么不索性再拖上一拖?
這里頭的名堂,說穿了也并不希奇。
我市這二三十公里長的西段工程,若再不盡快建成并與早已造好的相鄰路段接通,已到勢必妨害整條省道的通暢、影響周邊地區發展而惹來一片罵聲的地步。而如今把它盡快建成并與早已造好的相鄰路段接通,除了促進整條省道通暢和周邊地區發展而收獲贊美,還可馬上為本市及本鎮增加好多億GDP和財政收入(這可是與官們的政績、升遷、待遇、福利密切相關滴)。至于建此路段至少要銀行貸款或者投資商墊支數十億,須用今后二三十年里收的車輛過路費才能逐步償清,那基本上是該由后來主政者傷腦筋的問題了,與我何干?
依我猜想,當然只是猜想:省里、尤其是中央,當然不會不明白,我市這二三十公里長的西段工程,若不盡快建成并與早已造好的相鄰路段接通,就勢必妨害整條省道的通暢和和周邊地區的發展;所以,對我市及我鎮領導罵歸罵,卻決不會老把著土地“閘門”始終不批、以致這西段沒法接通。但在批之前不會不查清楚,這西段原有的用地指標到底由哪些人、因何利益驅動、挪作何用了?尤其不會不強調,今年批給你市建這西段的用地指標不是白給的,比如很可能會說,如果你省里沒有機動指標照顧你市,那就必須從你市今后指標中逐年扣還。
如果市里不愿從自己今后指標中逐年扣還、至少是越少扣還越好,那就只有軟泡硬磨盡量多占省里今年或明后年的機動指標;如果省里不愿多給、甚至于不愿給市里上述機動指標,那除了迫使市里自己內部消化外,就只有倒過來或明或暗地配合市里軟泡硬磨,盡量多占中央今年或明后年的機動指標;如果中央為免其他各省市攀比學壞、不便也不敢動用國家的機動指標來姑息養奸,定要我省、我市及我鎮自己內部消化,否則干脆不批,而我省、我市及我鎮又找出種種理由和借口不肯自己內部消化,那么,地方官導演這出未征先用(拆)、重獎開道的鬧劇,也就順理成章、勢所必然了。不信你看:
鎮有關領導在座談會上回答我詢問時曾說過,“我市今年全部用地指標只有80公項?!?/p>
就算這80公頃地不用到別處(這是不可能的)而全都用于這西段工程,連路面加綠化帶110米寬可建7公里多一點,光用來建50米寬路面也只可建16公里。根據環保要求,不配綠化帶光造路面是不允許的。而要拆通長二三十公里、寬110米的空間,又必需另征許多土地建造小區安置大量被拆遷戶。比如,我鎮為安置被拆遷戶而已動工的芙蓉花苑,未征先用的地中就有我村19、21兩個村民小組的大片基本農田。
《土地法》規定凡征用基本農田就須經國務院審批;國發(2006)31號文規定“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以規避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應依法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我市及我鎮為建芙蓉花苑未征先用的大片基本農田,根本就沒打算報國務院審批。鎮有關領導5月中旬在我村村委會議室開的拆遷動員大會上,為讓村民們理解市、鎮政府為民謀利而甘冒風險時,特別強調了把芙蓉花苑的位置定到我村來所碰到的種種困難,其中最困難的是,要想讓國務院批準用這么多基本農田來建小區不大可能,因此只能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來改變基本農田位置。
所謂“要想讓國務院批準用這么多基本農田來建小區不大可能,因此只能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來改變基本農田位置”,說穿了就是“上騙中央”,騙過國務院審批這一關。只要沒有“好管閑事”的群眾及時上報具體事實,國務院遠在數千里之外,鞭長莫及,知道個屁!
如今進入“芙蓉花苑”緊張施工的打樁機已多達10臺,這未征先用的大片基本農田,正在越來越難以逆轉地成為建筑工地。——地方官的如意算盤打得正順:先搞它個既成局面,等到木已成舟、生米煮成了熟飯,看你中央批不批?看你省里拿我怎么辦?
不知上面這種好主意和下面那種更好的主意,究意是地方官獨立思考出來的,還是從其他地方學來的,或者是另有高人在暗中指點和遙控?
國發(2006)第31號文除了規定:
“查處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等行為”;還規定“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
如果說擬征或擬租的那片土地是張皮,那么作為這地上附著物的房屋就只能算作長在皮上的毛。既然你作為地方官明知“寬達50米的路面和隔離帶的征地申請,要報省里甚至于中央,至今還沒批下來,路兩旁60-80米寬的綠化帶用地看來只能租用了”;既然你想拆遷的那許多房屋底下的土地之中,你想征用的至今都沒依法得到中央或省里的批準,你想租用的至今都沒得到有關村民即土地主人的正式同意、更沒議定如何租用,那么你自作主張地來為作為這些土地附著物的房屋規定拆遷的期限和獎金、張冠李戴地套用合法征用地上的房屋拆遷標準來評估、來補償、來拆遷這些土地上的房屋,就根本沒什么象樣理由、沒什么法律依據、沒什么法定權力,因而也就完全是非法的和無效的,是地地道道的下欺村民。而我抵制、揭發你們這些地方官的違法征地、違法拆遷行為,雖被你們所深惡痛絕,但我問心無愧,相信自己做的光明正大、合理合法。
不知是不是地方官心虛理虧,反正鎮里規定的拆遷期限相當的緊、獎金相當的重。請看鎮政府《告被拆遷戶書》的有關規定:
“三、時間要求:(1)5月14日—5月18日宣傳發動、調查摸底;(2)5月19日—5月30日丈量評估;(3)6月1日—6月7日評估公示;(4)6月8日—6月30日復核校對、簽訂協議;(5)7月1日—7月20日實施搬遷。
四、有關獎勵的時間規定:1,自房屋面積公告發布日起,以簽訂議并完成搬遷交出舊房鑰匙為計算基準日,至7月25日前給予每戶每天200無的拆遷限期獎。2,以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數,在7月10日前完成搬遷的,獎勵50元/每平方米;在7月15日完成搬遷的,獎勵30元/每平方米;在7月20日前完成搬遷的,獎勵15元/每平方米?!?/p>
若房屋面積公告發布日從6月5日算起,至7月25日為30天,那一戶可拿每天200元的拆遷期限獎則可得6000元;“在7月10日前完成搬遷的,獎勵50元/每平方米”,一戶有300平米(大多被拆遷戶因地是自己生產隊的,所以房屋雖不豪華、平米往往超過300,即便窮至如我家,這次丈量下來也超過300平米)則可得提前搬遷獎15000元,此兩項相加可達21000元。地方官在促成拆遷的獎金上不惜血本,但在征地的補償、安置上摳得要命,比如基本農田依法批準征用的,補償、安置原本依法應達上限即其年產值的30倍,經國務院批準的還可酌情提高,地方官卻只給10倍,即每畝為(1800*10)18000元。而此地偏偏地少人多,人均耕地大多不足1畝,如我所在的生產隊即如今的村民小組人均只有半畝左右。若以人均半畝地、每畝征地補償18000元計,則把2.3個人賴以生存的地都征去所得的補償,才頂得上一戶提前搬遷所得的獎金!
正因為征地給的補償是少得這樣可憐,而提前搬遷給的獎金是多得如此誘人,所以為多拿獎金而急匆匆趕往拆遷辦簽下協議的村民已為數不少。只等預定開拆的7月1日一到,這邊被推土機、挖掘機瞬那間夷為平地的舊房子,跟芙蓉花苑那邊正在迅速成形的新工地,就會相映成趣地成為地方官左手中向中央和省里討價還價的有力籌碼。如果光憑討價還價解決不了問題,那么大批寄人籬下、夏暖冬冷、無家可歸的被拆遷戶,則是地方官抓在右手之中用來向中央和省里要挾耍賴的可憐人質。
各位網友不想自明,中央若離開了基層群眾排除萬難才能提供的具體而又及時的支持,能不能切實預防或治住地方官的這種陽奉陰違、欺騙要挾?
而我,雖說多少有點兒法律常識和公民意識,但面對手握生殺實權的地方官,我還是忐忑不安、無所適從:要想聽從妻子的勸告,隨大流、趕早簽下拆房協議多拿些獎金,不要傻里傻氣去當什么先爛的出頭椽子,卻又不愿意向上騙中央、下欺村民的地方官屈服;硬起頭皮跟他們對著干下去吧,又怕胳膊拗不過大腿、變成另一個孤立無援、難有好下場的釘子戶。
如何是好?如何是好?
我現在活像熱鍋上的螞蟻――團團轉。
敬請各位網友趕快幫我想想辦法、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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