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你通往地獄的大門并未關閉
朱衛華
5月29日,國家藥監總局原局長鄭筱萸被北京一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判處死刑。這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法律信號和政治信號。但有一點可以讓人做出準確無誤的解讀,那就是,中國貪官通往地獄的大門并未關閉——至少并未完全關閉。盡管這只是地方法院的初審結果,但其“信號”意義無疑是鮮明和強烈的。鄭筱萸是繼上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在2004年2月12日被“立即執行”后的三年多來,又一個以巨貪之軀將走向死神的“省部級以上高官”;而更具象征意義和標志意義的,是這一判決發生在貪污受賄罪所涉死刑律條實際上已被“凍結”的時段。
對于這一判決結果,國內外有關人士普遍認為,論“受賄罪”,鄭筱萸共“收受8家藥企賄賂649萬元”,比起官場眾多貪蠹之徒似乎算得上“廉潔”,況且,在“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的“政策”背景下,鄭筱萸完全有理由像馬德、畢玉璽、韓桂芝、劉志祥、余振東、王昭耀等罪大惡極的巨貪那樣,堂而皇之地從地獄門前逃生。然而,鄭筱萸受賄罪的因果中卻又有著“與眾不同”的法律意涵、政治意涵乃至社會意涵——性質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例如在他“銷售”的藥品批號中,竟然有6種藥品是假藥。去年在奪命的“齊二藥”和“欣弗”事件中,就有這位在全國藥品生產中掌握國家最高行政權力的局長大人的罪惡印記——收受了不法藥企的賄賂,禍及民生甚至釀成命案,自然罪無可赦,而且是死有余辜!以上可視為公眾對鄭筱萸死刑之判的法律解讀。
還有一種政治解讀。據新華網報道,29日對鄭筱萸的一審死刑判決當天,外交部發言人姜瑜針對媒體記者詢問時表示:“這反映了中國政府反腐敗的決心。”同日,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行政法專家何兵教授認為:“鄭筱萸案的判決結果并不令人意外,這是中央政府彰顯反腐決心的一個信號,有很強的警示作用。這也表明了此案的嚴重性,反映了黨中央反腐的力度,對情節嚴重的案件沒有任何的寬容余地。”以上可以視為權威層面作出的一種較為權威的政治解讀。
這兩種解讀不可避免地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爭論:這到底是“法律判決”還是“政治判決”?其實,竊以為這是一個對異見雙方而言都是費力不討好爭辯命題。因為從司法程序上看,這的確是一場嚴格的法律判決;但從法律本質上看,又明顯地讓人感受到有一種政治動力在強勢助推這一案件的終極判決。準確地說,鄭案之判就是一場再現中國“政治高度”的法律判決!最近有“精英”在主流媒體開始向“政治高度”這一提法發難。但我仍然認為,至少在中國現行政治制度下,不應存在凌駕于“政治高度”之上的法律。中國現代社會的法律,不應該超越人民利益這個“政治高度”而孤立存在和運行,如果有這樣的法律,那定是惡法,而且定是短命惡法。
幾年來,一批十惡不赦的貪官在死刑問題上享受了“少殺、慎殺”模糊司法政策的“佑護”之后,“死緩”在對貪蠹集群的審判中被演繹成一種悖于現行《刑法》精神的司法時尚,令社會產生了一種“貪官死刑制度已被廢止”的直覺。而北京一中院對鄭筱萸的死刑判決則釋放出一個令人欣慰的信號:巨貪的地獄之門依然洞開!達摩克利斯之劍依然高懸于貪官頭際!三年多來“廢除貪官死刑制度”莫名其妙的慣力之步,似乎在這里被絆了個趔趄。
“少殺、慎殺”之策顯然不是法律,官方稱其為“司法政策”,說白了無非就是“政治”向“法律”下達的“旨意”。“慎殺”就其字面意義理解,似無原則性爭議;但“少殺”就有點不得其解了。當人們發現“少殺”在懲治貪官的法槌下軟化成“不殺”時,當人們發現懲治貪官的律條中“立即執行”的死刑被涂改成絕處逢生的“死緩”時,民眾那種茫然的心境又豈是一個“怒”字了得!對反貪事業而言,把“少殺”置換成“不殺”的政治思維顯然背離了中國現行法律精神,也背離了當今民意所向。
發生在司法領域的這一自覺的不自覺的政治偏差,自然要靠政治衡器來進行政治矯正。對鄭筱萸的死刑之判,輿論和官方并不諱言高調的政治“干預”:體現了“中央政府反腐敗的決心”,反映了“黨中央反腐的力度”等等,甚至新華網以及該網站轉載的主流媒體的報道中,更以少有的直率披露了這樣一個情節:鄭案一審結果是在“請示了上級領導后才正式公開宣判的”。
這,一點兒也不奇怪。按照馬克思主義的法學觀,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而中國的“統治階級”就是人民大眾,法律必須體現人民大眾的意志。鄭案是通過嚴肅的法律程序表達的一種政治決心——黨中央和中央政府代表人民大眾傳達的一種政治意志!如果“法律”忽略乃至漠視了“統治階級”的意志,那么代表這種意志的執政黨和中央政府就會在適當的高度毅然顯示這種政治“決心”與“力度”。
“法律至高無上”,持此論調者如果不是對當今中國法律制度乃至政治制度懷有某種不可告人的企圖的話,那么,迄今為止這不過仍然是人類社會的先行者或盲行者們所設計的一種理想的社會藍圖。因為,現代社會的法律不能也無法拋開“統治階級”的意志而奢談“至高無上”。因為,只有在人民意志“至高無上”的基礎上站立起來的法律,才稱得上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只有在人民利益“至高無上”的本源上生長而成的法律,才可以稱得上是“至高無上”的法律。
最近,在新華網等主流網站關于鄭筱萸案的新聞報道中,常常看到一個醒目的相關標題相伴: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這甚至成為這些大型網站論壇的網民和“網管”對鄭筱萸案一審結果的最核心評論。圍繞鄭筱萸案延伸出來的政治本質與法律本質的關系,僅這一句“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就將其詮釋到了極致。而且,這也正是對鄭筱萸死刑之判非同尋常的法律意義、政治意義乃至社會意義所在。(2007年6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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