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王”比不上房產商:評北京重慶區級政府的回應
云淡水暖
最近有兩樁比較轟動的拆遷事件,人民網都有報道,一件發生在北京朝陽區太陽宮鄉,2007年5月9日凌晨3點左右,該地的太陽宮A區(拆遷開發區域)20多住戶被人從平房中轟出,隨后26間房被鏟車強行推倒,來不及搶出的家具財物都被埋在廢墟內。在5月8日凌晨,還有6間房被鏟車鏟倒。報道稱,該片地區屬拆遷范圍,但他們至今仍未與拆遷公司達成協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5月18日凌晨1時左右,重慶江北區“東方港灣”(看名稱就知道是個房地產樓盤)附近處的原重慶搪瓷廠住宿樓,被一伙身份不明的人開著2輛工程挖掘車強行拆除。報道說,約凌晨1時30分挖掘車開始作業,幾下就將這宿舍樓挖掉了一角。據目擊者描述,這些強拆者手持刀棍,甚至還有槍支,在此過程中有2名住戶受傷,后來的報道證實,這些住戶還未與“東方港灣”的開發商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換句話說,北京的、重慶的這些無辜住戶,在某些人看來,就是所謂“釘子戶”。
看了這兩則新聞,第一感覺就是“黑幫打傘,無法無天”,有道是“月黑風高夜,強盜行兇時”,如果是理直氣壯,如果是正大光明,為什么在凌晨人們自我護衛能力和公眾關注力最薄弱的時段動手,如果是合理合法,如果是按規則行事,為什么要動用武器。有人在評論此事的時候,已經將當前的房地產業與黑社會產生聯想了。
再來看兩地房地產商的反應,2007年5月10日的《京華時報》報道,在朝陽區太陽宮A區搞房地產開發,直接與被強拆住戶有利益糾葛的北京新紀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委托的北京騰龍拆遷服務有限公司,都矢口否認他們與此事相關,騰龍說是得到居民反映后“才知此事”他們已打算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根本沒必要半夜拆房”,新紀公司稱公司都是按照正規程序辦事,不可能違法強拆。而重慶的開發商的“演出”就更為精彩,5月21日,人民網刊登了“來函答復:重慶開發商就‘5•18半夜強拆’發表聲明”,其聲明中說“我公司歷來反對一切不遵守法制、法律的行為,反對暴力解決問題”,但是,按照重慶市江北區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描述,“5月18日凌晨1時,銀星公司再次組織80余名人員,在內有住戶睡覺的情況下對該宿舍實施強拆,導致3名住戶受輕傷。”(人民網),不知道是開發商被區政府抽了耳光,還是相反。
但是,看了開發商們的回應,第一感覺是滿足與得意,為什么呢,因為后來的事態表明,其們強拆的根本目的已經完全達到了,不就是要把住戶們趕走么,不半夜動手,不打家劫舍,日子還兩說呢。第二感覺是開發商們根本就不在乎,各開發商的頭面人物還歡實著、神氣著、道貌岸然著呢,因為發生這么大的動靜,要是蟊賊強盜,早已經從上到下被公安局連鍋端了,北京方面的消息是“截止目前,朝陽區警方已控制一名參與拆房的黑龍江籍男子,案情有了進展。”(人民網《熱線回音:北京市朝陽區政府妥善安置太陽宮拆除戶》),重慶方面的消息是“對涉案情況進行深入偵察,并已對6名涉案人員實施了行政拘留”,看上去都是些蝦米級的人物,沒有動到老板們的半根毫毛。
而政府方面的反應是積極負責的,值得肯定的,為什么呢,因為政府進行了“善后”,就是說,開發商(黑社會)捅下的漏子,政府給他們“搽屁股”來了,重慶市江北區政府在新聞發布會上打包票,牽頭相關責任單位找好過渡房源組織住戶搬遷,并將在近期啟動這29戶人家的居住安置工作,力爭年內能入住。北京市朝陽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更是給人民網發來熱線回復,說是朝陽區太陽宮鄉政府工作人員在區域內尋找合適周轉房,現場的3戶均已入住政府安置的周轉房云云。
對于這樣一個結果和各方的反應,草民卻更加覺得耐人尋味了,因為這更像是一出由“喜劇”結尾的悲劇,悲劇是被拆遷戶的,他們受到了侵害,被人以暴力威脅甚至驅趕,他們失去了應有的生活節奏和安定,他們的未來并沒有確定,比如,北京的被害住戶給人民網的回電就極為擔憂拆遷補償的最終結果,印象比較深刻的是,“由于此前雙方的拆遷談判和強拆事件,住戶們對鄉政府有明顯的不信任感。”,這是被害住戶的直覺,但也更可能是事情背后的某種不可言說的核心所在。那就是,在這類悲劇中,對于弱勢的被拆遷戶,有兩個強勢角色在對付他們,一種角色是黑臉,由開發商、拆遷商扮演,一種是紅臉,由當地政府部門扮演,黑臉負責威壓、脅迫,紅臉負責安撫、“善后”,強勢角色的扮演邏輯是利益,開發商早動工早賺錢,政府部門早見廣廈豪樓,早出GDP,“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走到一起了了。”,悲劇的“喜劇”結果就是,把“釘子戶”們趕走了,斷了他們的念想(那間陋室),皆大歡喜,“共贏”得現。
這里,草民忽然又想起在《物權法》草案引起社會爭論的時候(當然,那次爭論基本是專家泰斗、主流賢達們占據主流媒體平臺,民眾觀點多見于網絡平臺),無數次被主流們強調過、并且多次被津津樂道的話,“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意思是在私有資產保護法則下,對于私有的“物權”,國王比風雨還要“無權”,專家在《大國崛起》中解釋說“《大憲章》里有兩條最著名的條款,以后呢,就寫進了英國的大法里面去,第一條就是國王要宣誓‘向任何人施以公正,不能剝奪他人的權利’;另一條是,如果法庭沒有判決,國王也不能逮捕和剝奪他人的財產。這兩個條款表明,臣民的權利是獨立的,不是國王恩賜的,所以國王也不能剝奪它。”,還有就是那句“平等地保護富人的金馬桶和乞丐的打狗棍”,可惜,在英國“羊吃人”的時期,《大憲章》黯然失色,在開發商與被拆遷戶的博弈中,開發商比“國王”更有“權”,《物權法》能夠保護的是誰的“權”,還有待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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