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構建和諧社會,處理好城鄉關系,解決好“三農”問題,首先要保持農村的穩定,無疑是非常重要的!沒有穩定這個基礎,很多事情就不會好辦。但我不贊稱以“穩定是第一位的”這句話為由,采用壓制手段來保持“穩定”,正如一位網友所說“把穩定這塊大石頭壓在火山口上的做法,其實是很愚蠢的”!
但是,保持農村穩定這個問題絕對不容樂觀!在我看來,絕大多數的村子里都存在著不穩定因素,而造成這種不穩定因素的“罪魁禍首”,正是三年一次的“海選”和現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盡管基層政府盡職盡責地組織舉行各村的選舉活動,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勿庸置疑的是,選舉中出現的丑惡現象,如賄賂、脅迫,甚至不惜用暴力手段鏟除異已,幾乎成為普遍現象。但這個問題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有個網友在《看看農村都是些什么人在當權》的文章中說:“看看都是些什么人物能當村長呢?要么是做生意有了倆錢的,他們可以在農民中用錢和物去賄賂選票;要么就是村霸,在村里無惡不作沒有人敢惹,也沒有人敢不選他們的惡人;要么就是在村里的大姓中有威望的,小姓中的人再有水平在他們面前也只有望洋興嘆!每到換屆選舉的時候,哪個村不搞得烏煙瘴氣!選得老百姓都相互生了仇,結了怨!真不知道這樣的民主是好還是不好?”但這個問題也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
經過一番激烈地較量甚至是暴力的較量,新一任的村民委員會和黨支部終于產生了。但是,從他們上任的第一天起,就已經有人盤算著“三年到期把他們趕下臺,讓我上或讓我們的人上!”這個問題了。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從新任班子上任那一刻起,在“我干不上,你們也別想干好!你們干不好,到時候就得下臺!”這種思想的支配下,使絆子,找麻煩,無中生有,造謠中傷,挑拔離間,拉幫結派,混水摸魚,冷槍暗箭,有意制造矛盾,故意激化矛盾、上訪、告狀、寫匿名信,遞黑紙條,各種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在這種氛圍里,要想保持農村的穩定和諧,幾乎是不可能的!
而作為當選的新一任黨支部、村委會一班人來說,從上任的第一天起,他們就不得不疲于應付招架各種人為制造的麻煩,根本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為村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工作中去。同時他們也在不時掂量著“三年期滿還不知道能不能繼續干下去?”這個問題,便“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只看眼前,難顧長遠,不思進取,只求平安。甚至產生“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不撈白不撈,過期撈不著”的錯誤思想,想歪點子,動黑念頭,假公濟私,以權謀私,貪污挪用,胡支亂花,胡吃海喝,致使群情激憤,民怨沸騰,這又怎么能保持農村的穩定和諧呢?
臺上臺下的雙方為了達到各自的目的,相互以其治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不惜動用一切非正當手段,同時極力在政府部門,公、檢、法部門尋找靠山,甚至不惜在黑惡勢力中尋求支持,有的竟然釀成刑事案件。這又怎么能保持農村的穩定和諧呢?
農村中的各種社會人際關系,遠比一個企事業單位、一個工廠、一個企業要復雜的多。俗話說:“能率一軍,不領一村”這話一點不假!不信你讓那些能當了大官的、大廠長的、大經理的人到自己的村子里去干兩年村長試試,未必就能干得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以來,靠所謂的“村民自治”也就是說村民們自己管理自己的這幾年,效果很難說是令人滿意的!在很多農村,家族矛盾激化、歷史隔閡加深,甚至弄得親情反目,鄰里生隙,朋友絕裂,兄弟鬩墻,妯娌不和,各種社會人際關系變得越發不可捉摸,相護猜疑,人人防范,樸實憨厚的村風民俗蕩然無存。對于村干部來說,遠非其抱著“心理平衡”或“不怕得罪人”的心態就能處理好這些關系的,管事不少,報酬不多甚至沒有,這實在是太難為他們了!這又怎么能保持農村穩定和諧呢?
不難看出,正是由于三年一次的“海選”和所謂的“村民自治”,才是農村不能保持穩定和諧的罪魁禍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后,使前多年農村中相對風平浪靜的生活節奏變河波濤洶涌起來。由此看來,這種使我們賴以自豪和驕傲的所謂“大民主”,并不是現代農村和農民們最需要的!所以,我建議立即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堅決果斷地取消三年一次的“海選”,取消所謂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當然還有村黨支部,但這個問題比較敏感,不在我們現在討論之列)用輪流坐莊式的村民代表會代之。原屬于村民委員會的所有權力,統統由鄉、鎮政府(如果以后鄉鎮政府撤消則由縣政府)直接接管。而對于取而代之的村民代表委員會,其職能則僅限于搜集反映群眾意見,經民主科學的程序作出決定后,交由鄉鎮政府指派到村的吃財政飯的干部們直接實施。應該肯定的是:村民代表委員會才是村民利益的代表者!而派下去的國家干部門則只是村民事物的具體執行者!這種做法與現代社會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相符合,并與現代社會中先進的“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理念相吻合。
過去說“萬惡淫為首”,有人說“萬惡錢為首”,在我看來,在農村確實有些“萬惡權為首”的味道。如有些村里,集體經濟早已被折騰殆盡,村干部干了三年連工資都發不上一分,卻也爭得你死我活。如果我們修改了《村委委員會組織法》,取消了村民委員會,取消了“海選”,農村人就沒有了對權力的渴望,也就沒有了爭斗,沒有了爭斗,也就沒有了那些丑惡行為,沒有了那些丑惡行為,這才會有農村的穩定和諧!
當然,僅僅為了保持農村的穩定,而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絕對不是我提出這個建議的唯一理由,也絕對不是最重要的理由!
由于時間關系,其它理由我們以后再展開討論。
作為一名村委主任,我衷心希望網友們能就這個問題展開討論,以使其更加完善、更加科學。以便我整理補充后,向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提出建議。
只有從組織措施出發,把農村穩定的問題解決好了,高層的多予、少取、放活等惠民政策才能夠得到更好的落實。
寫于2005年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heji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