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利用代理保險侵占儲戶存款民事訴訟案有結果了
敬告各位關心本案的網友,原告起訴銀行(建行云南省分行)買保險(泰康保險公司放心理財終身壽險萬能型)的民事侵權訴訟案,經過7個月的審理,今天法院的判決書下來了,結果如下:
原告:郭少琴,訴訟代理人:樊濤,原告丈夫。
第一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第二被告:中國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判決日期:2006年11月10日
送達日期:2006年12月13日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06)五法民三初字第291號民事判決書)(審判長賈軍、審判員程國華、周星坪,書記員趙云莉)
判決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郭少琴與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簽訂的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萬能型);
二、由被告中國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郭少琴已支付的保險金100000元及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的利息。
三、駁回原告郭少琴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10元、郵寄送達費人民幣100元由兩被告負擔。
備注:
被駁回的原告其他訴訟請求為:
1、 判定兩被告合謀實施合同欺詐,侵犯原告知情權及存款財產權,利用虛假保險合同非法占有原告10萬元存款,構成民事欺詐侵權。
2、 判定第二被告宣傳出售的理財保險產品-----“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萬能型)”為虛假保險產品。
3、 判定兩被告禁止銷售非法的“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萬能型)”。
4、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令兩被告賠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即雙倍返還,承擔“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
原告質疑法院的判決:
法院判決兩被告敗訴,返還10萬元存款及利息,承擔訴訟費,但卻不給兩被告不定性。沒有定性如何能夠定量?只是還錢了事,被告的民事欺詐及非法占有原告存款的法律責任不用承擔?法院的判決書更象是調解書,法院刻意回避原告勝訴的理由。
判決書的判詞有如下問題,
一、應該是解除第一被告強加給原告的“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萬能型)”,而不是“解除原告郭少琴與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簽訂的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萬能型)”。原告與第一被告根本沒有“簽訂”什么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萬能型)合同,沒有簽訂,怎么解除?事實是銀行利用掌握原告存款的便利條件強加給原告的所謂保險合同,是解除“強加”而不是解除“簽訂”的保險合同。
二、解除與第一被告的合同,怎么又讓第二被告“返還原告郭少琴已支付的保險金100000元及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的利息”?而且不是存款利息而是“貸款”利息,這又是何故?
法院的判決回避原告主要的訴訟請求,而駁回“其他的訴訟請求”卻不給出任何法律和事實的依據,原告“勝”之不服,已明確表示“保留進一步”申訴的權利,準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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