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縣級檢察院八年內建造兩座辦公樓
檢察長自己玩一臺專車,副檢察長爭相效仿
——退養的檢察人員得不到許諾的著裝
這里說的是黑龍江省依安縣人民檢察院。
大家知道,克東縣人民檢察院曾于1996年至2000年,共收繳罰沒款9,587,025.36元,用于建造辦公樓和家屬樓,2000年,中央電視臺在12月2日 《焦點訪談》節目播出了《建樓豈能靠罰款》的節目,參見:《法制日報》文章:《檢察院哪來的“罰沒贓款權”?!》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2/23/content_10887.htm。
這是被新聞媒體曝光的一例,時任克東縣縣委書記胡福綿、縣長姜百川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原檢察長(縣人大方面此前已罷免其職務)張玉生留黨察看二年,調離政法機關;時任反貪局長(現任縣公安局副局長)朱學志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調離政法機關;現任反貪局長劉楊因對專案組弄虛作假,也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但是,受處分的主要領導基本上沒有影響升官:胡福綿現任中共齊齊哈爾市委常委、市委組織部部長,姜百川現為齊齊哈爾市政府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因此,當時盡管喊得震天響,但是,該蓋樓堂館所的仍然照蓋不誤。
在此期間,黑龍江省依安縣人民檢察院也在大肆修建辦公場所,俗話說:“人人都有丑,不露是高手”,只不過,依安縣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善于隱蔽,沒有被媒體關注而已。因為建樓依安縣檢察院大肆搜刮百姓,我知道的就有郭明山的案子,至今還拖欠4000元拒不退還。
直到2004年,依安縣人民檢察院在原有辦公條件下,在1996年建成的辦公樓使用僅僅八年的情況下,又在依安縣北門外的縣標北側,修建了豪華的辦公大樓,每人一間寬敞明亮的辦公室。包工隊是檢察長程有峰從富裕縣帶來的。看來富裕縣的包工隊肯定比依安縣的包工隊技術和手段過硬,否則,程有峰檢察長是決不會舍近求遠的。需要說明的是,在原來辦公樓辦公時,這個縣檢察院共有干警53名,蓋樓時,只有干警28名。
檢察長程有峰家住在齊齊哈爾市,他不但每天自己使用一臺專車,而且,每周星期五他都在下午自己開著單位的專車回家,次周星期一上午,程有峰在親自駕車來依安縣上班。在往返的路上,程有峰兩次肇事,其中第一次肇事時,程有峰還沒有考取駕駛證,屬于無證駕駛。兩次肇事,僅修理費單位就花了20多萬元人民幣。程有峰開的車往返家和單位,每年就多支出三萬元。但是,本院干警正常工作用車還得自己掏腰包加油,而且,多年不予報銷,其中就有不止一份,干警已經離開工作崗位多年了,手里還保管著一大把油票子。
縣里在宣布退養人員待遇時,承諾說:你們和在職所有待遇都不差。但是,依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程有峰卻借故停發了退養人員的著裝,就連在職的干警也一律按照百分比承擔著裝費,這是建院多年從來沒有過的。
依安縣人民檢察院多年來還拖欠當地飯店的飯費不還,很多業主表示,要將檢察院起訴到法院討要飯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程有峰沒有依法受到公安機關的任何處分和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禁檢察人員違規駕車的四項規定》:“一、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或處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三、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違者一律給予開除處分。四、嚴禁警車私用,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上述四條規定,程有峰已經違反了兩條,至今沒有開除,可見其活動能力之高。
1994年9月5日發布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中辦發〔1994〕14號)規定:“部長級和省長級干部按一人一輛配備專車;現職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干部,保證工作用車或相對固定用車。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干部離休、退休后享受部長級和省長級待遇的,不配備專車。” “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汽車配備規定,加強使用管理和經費管理。”
1999年3月3日發布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規定:“黨政機關的其他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各級黨政機關要繼續貫徹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中除領導干部汽車配備使用標準以外的其他各項規定,嚴格車輛編制和配備審批的管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節約國家財政支出”。
《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 (中共中央1997年3月28日印發)規定:“第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
(二)違反規定用公款裝修、購買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汽車;
(五)擅自用公款配備、使用通信工具。”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二條規定:“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看來,程有峰已經完全夠得上撤銷黨內職務和紀律處分了。就是因為他是檢察長,才沒有人去追究他,他才得以逍遙法外!!
靠這樣的檢察長來打擊罪犯,保護人民,恐怕是不可能的。近一兩年來,筆者朱以山舉報了不止一起案子,但是,至今卻沒有一起立案,也沒有一起依法給我答復。
不知這個檢察院還要違法到何時??
2006-11-23
2006年11月23日,筆者朱以山專程就此文抄送依安縣人民檢察院,同時告知他們如果對此有什么意見和建議,請在2006年12月12日之前與作者聯系,截止到2006年12月12日為止,依安縣人民檢察院沒有任何異議和意見,故在此發布。希望引起廣泛關注,希望此文能夠對建立節約型社會起到一點作用。
20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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