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全國的“情色六月天”案主犯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引起輿論噓聲一片。與大多數人認為此判決過重不同,筆者贊成對案犯施以重刑。在規則闕如、或形同虛設的當代,只有嚴刑峻法才能澄清混沌、勾勒乾坤。但是,請你們對貪官污吏也一視同仁好不好!
從危害性而言,傳播淫穢物品不過影響部分人價值觀念,而不受制約的權力卻能奪去許多人的財產乃至危及其生命。例如河南省某地官員由縣委書記、縣長帶隊,集體到當地中學找女中學生“買處”。從性質而論,利用公權力犯罪不但比傳播淫穢物品更惡劣,由此得來的錢財也比其它犯罪手段所得更骯臟。但是,現行法律判決對權力犯罪何其寬厚乃爾!“情色六月天”案的主犯傳播淫穢物品不過獲利20萬元,即被判處無期徒刑;而同一級次的量刑,如果是運用在權力犯罪上,卻需要達到數百萬元乃至千萬元的級別。例如2002年,深圳海關關長趙玉存收賄900萬元被判無期;2003年,山東省政協副主席潘廣田收賄153萬余元被判無期;2004年,貴州省省委書記劉方仁單獨收賄177萬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賄500萬元,被判無期;2005年,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受賄400萬元被判無期;2006年,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徐放鳴受賄214萬余元被判無期——法律關于懲處貪官的規定并未更改,仍然是“個人貪污或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沒收財產”,但在實際操作中,貪官性命越來越值錢,動輒貪瀆上千萬似乎已夠不上“情節特別嚴重”。人們不能不懷疑:在這種對職位犯罪越來越手軟的背后,究竟隱藏著什么樣的利益關聯?
眾所周知,相對其他人而言,貪官在中國擁有極大的資源優勢。他們不但有足夠的金錢、關系能夠影響法院判決,更能影響判決的執行。由死緩而無期,由無期而有期,最后象征性地在牢房享受幾年高干病房般的待遇,然后重獲逍遙,這對某些手眼通天的貪官來說并非天方夜譚,而是人們時有所聞的現實。對貪官中一些人來說,除“立即執行”的死刑外,其它刑罰已不具威懾力。但就是在這種司法現狀下,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江必新、《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王明高等人卻提出“廢除腐敗官員死刑的建議”。某些官員熱衷于這種提議可以理解,因為在理論上他們自己完全可能成為這項建議的受益者,關乎自己的切身利益。但奇怪的是,司法界、學術界的一些人也跟著起哄。
理論界對重典肅貪的主要質疑是:強調執法“從重從嚴”是傳統社會的人治,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邁向法治無疑是中國社會的前進標桿之一,但同樣確鑿無疑的是,在黨權、法權未能清晰排序之前,真正的法治十分脆弱。在普遍性的法治還無法預期的情況下,如果在懲腐問題上片面強調法治原則,從善意理解這是理想主義泛濫,但在客觀上卻為懲治貪腐設置了障礙,極大降低了貪腐行為的風險預期。
古人云:“罪重刑輕,刑至事生”。如果取消死刑,對貪官來說,貪得越多,越有能力尋求保護傘、結交關系網、打點司法,自身處境越安全;縱然出事,將來刑滿后還可出來享受,這遠比從現在起就潔身自好劃算得多。由于死刑因其無可逃避懲罰的特征已成為當下對貪官最具威懾力、甚至對某些貪官而言是唯一具威懾力的武器,因此在貪瀆橫行的情況下,絕不應該廢除死刑,反而應該主動運用死刑判決這一司法武器,震懾犯罪。
但是,現狀永遠不會因大多數人的主觀愿望而改變,它只會服從少數強勢群體的利益需要。此次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再一次體現了在中國權、錢、學結合而成的強勢。據說,最高院收回死刑復核權是因為立法、司法界已“達成共識”,要認真貫徹“少殺慎殺”的“立法原則”,“在現有的刑事法律框架之內盡可能嚴格適用死刑”,“慎用死刑立即執行”,“充分運用”緩期執行;而首當其沖的,就是“著重規范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誰都知道,這種司法改革對誰最有利。在現行體制與力量對比下,貪官無疑是最有能力享受此一“保障人權”優待的群體;其次是奸商。由此亦可見,貪官、奸商及其背后的利益集團,不但有能力操縱法律及政策的執行,而且已可在相當程度上左右法律及政策的修改與制訂。
在這樣一種體制背景與力量對比下,人們難以期待真正的和諧。像這樣的“構建和諧”,得到的只會是貪官與奸商及其幫閑彈冠相慶的畫卷,而在其背面,將不乏無權無勢者的求告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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