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為什么不違憲》析
中國政法大學成曉霞作文《〈物權法(草案)〉為什么不違憲》,為物權法草案違憲進行辯護。
我不知道成曉霞是何許人,能夠在國家發改委主管的《中國改革》網上發表文章,可見不一般。但我對事不對人,只分析他的辯護理由。
成曉霞首先辯護說“由國務院對國有財產行使所有權并沒有違反憲法規定”。
他承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但他說:“由于這個機關不是一個常設機關,…因此,無法‘日常’地行使某一具體權力。所以,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通俗地解釋就是:‘國務院是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日常行使權力的機關’。”
成曉霞一開始就對憲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斷章了,否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存在,從而認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無法‘日常’地行使某一具體權力”。這不是一個小錯誤。
成曉霞和物權法的起草者一樣,對“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的職能不分清楚。從今天王兆國副委員長對《物權法(草案)》所作的說明來看,人大常委會也不清楚自己的職能,不然怎么能夠隨便把人民的權力放棄了,要做“阿斗”呢?!
“關于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問題”,《物權法(草案)》說明是“依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體現在依法就關系國家全局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而具體執行機關是國務院。”完全正確。但是,“因此,具體行使國家所有權的是政府,而不是人大。……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也是現行的管理體制。”這有問題,由此產生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的錯誤法制。這樣“體現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及其行使職權的特點”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連“橡皮圖章”也不是——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權力,就不再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了。這不違反憲法關于人大和國務院的職權劃分,而且在實踐上被證明結果很不好。
我國進行過多次普法教育,我看立法者自己首先應該好好學習憲法,明白憲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和“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這種由國務院進行的經濟管理,國務院都必須事前事后提出“報告”請人大“審查和批準”,何況是國家所有權這樣基本的權利問題,能夠允許國務院不請示報告,不經過人大審查和批準嗎?!人大沒有轉讓人民權力的權利。
成曉霞第二個辯護理由的是“不把憲法的基本原則寫入草案并不代表違憲”。
他說:“首先,我國憲法沒有任何一個條款規定,憲法的下位法在制定時必須將憲法的相關規定照搬其中。”立法怎么可以不講立法根據?事實上草案的修改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這是個問題。當然,在還不能就說是違憲。但是他接著說“其次,我國憲法第十二條的原文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一條款中沒有‘對國家財產的保護應當高于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的含義。”就是對憲法的不正確理
解,這個不正確理解來自他的錯誤觀念。
成曉霞認為,“‘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就是全體中國公民的財產。”,從而推演出“除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財產及海洋、江河等自然資源本身的特殊性,其他的財產在理論上完全可以由每一個公民自己掌管。”從而便最終完成“《物權法(草案)》把‘替每一個中國公民行使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國家,與每一個作為自己當下財產(私有財產)的主體——公民,放在同一法律的太平上,同等對待,是完全符合
憲法的立法精神的。”
成曉霞通過把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看作是委托給國家管理的、“無法”但“理論上完全”可以等額分割每一個公民的私人財產,推論出公共財產實際和私人財產都是私人財產,它們應當處于平等主體地位同等對待。
成曉霞的“公共財產”的概念是錯誤的。不否認社會財產里有一部分是今人的勞動創造,但只是一部分,并不是全部;而且這一部分已經依法交給社會所有,作為維持社會的存在和發展的資料,不再是私人財產;根本不是什么私人委托國家代理的可以等額分割的個人財產。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并不只是全體公民的財產,他是社會全體成員——無論他們是否是公民都可以占有的財產;它不僅屬于今天的社會的全體成員,
而且由于它本身是社會歷史的勞動積累,同樣也屬于未來社會的全體成員;是現在和將來人人都可占有但不可分割為個人所有的社會財產。
在這里,我不去論述“全民所有制”是一個不科學的用語,只是指出“全民所有制”也決不是全體公民的私人所有制的集合。“全民所有制”的財產屬于社會的每個成員,可以為社會的每個成員占有即使用利用,但不屬于每個成員所有。成曉霞關于“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的概念,無論從社會主義經濟學還是法學的觀點理論看,都是錯誤的。
成曉霞第三個辯護理由的是“把在‘私有財產’前使用‘合法的’是立法嚴謹的表現,并不違憲”。
成曉霞所謂的“立法嚴謹的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物權法不管物權合法不合法,這是屬于其他法律確定的事情。第二個方面是“《物權法(草案)》作為私法是不具有這個‘職能’的。能夠保護公民權利的只能是憲法。”“即使《物權法(草案)》加上‘公民是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合法的’等內容,也既不可能去‘保護’國家財產,有不會去‘保護’公民的非法財產。”
要知道這并非成曉霞個人的觀點,而是一批人的認為,他們骨子里根本不是要“保護”什么,而只是要的“不存在誰主誰輔”。既是如此,為什么要一再講物權法草案的最亮點,就是對國家、集體、私人財產“平等保護”呢?
成曉霞最后辯護說“國有資產保護非物權法之所能,《物權法(草案)》不違憲”。
成曉霞這個最后陳述非常好,完全可以幫助我們明白為什么要制定物權法。所以,需要原文照轉:
“在‘社會主義公有制’這個財產制度下,由于‘國家’無法親自,因此‘國家財產權’最終要由一個自然人
代表國家來行使。由于這個自然人是在替國家(全體中國公民)掌管財產,所以,很少有人盡心盡職。因此,現實情況是國家掌管的‘財產’
使用效率低下,資源浪費嚴重,且集體掌管財產的人特別容易貪腐其掌管的‘國家財產’。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的經濟學家們提出:‘ 國家掌管的財產(生產資料),難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所以,除了少數關系到國
計民生的重要(企業)的財產(生產資料)外,其他(企業 )的財產(生產資料)的應該私有化。’
國家采用的經濟學家們提出的MBO(管理層收購)的私有化方案,盡管政府實施的私有化方案被認為存在很大的不公平因素,但這個改革方
案是合法的。
國有企業在實行‘股份制’的改革過程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則,如果人們嚴格按照這些規則要求進行私有化,因而獲得利益(財產),
其財產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利益人沒有遵守相關的規定,通過侵害他人(包括國家)的利益獲取財產,其獲得的財產就是非
法的。其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非法財產應當依照法律被剝奪。
我們前面說到《物權法(草案)》的規定不能直接認定某一財產的‘非法’與‘合法’,而須由司法機關(法院)經法定程序確定。法院
在確定某財產的‘非法’還是‘合法’時,依據的‘標準’就是實體法。現在司法機關(法院)在判斷國有企業‘股份制’過程中,利益相關
人取得的財產合法與否,是依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以及憲法的規定。如果《物
權法(草案)》審議通過了,《物權法》第九章關于(財產)‘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及相關部分也會成為司法機關認得那些一夜暴富的少
數人獲得的財產是否合法的‘標準’。
那時,司法機關對‘財產是否合法取得’做出公正、合理的認定,就取決于《物權法(草案)》主要是第九章規定的公平與合理!如果第
九章及相關的規定不公平,的確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但此時草案違背的是法律的公平原則,而非憲法。
所以,《物權法(草案)》并不違憲。”
成曉霞這個最后陳述告訴我們:社會主義公有制必然使國家財產使用效率低下,資源浪費嚴重,特別容易產生貪腐,經濟學家們早就提出 應該私有化,國家已經采用的經濟學家們提出的MBO(管理層收購)的私有化方案。因此,“國有資產保護非物權法之所能”,也不能。《物權法(草案)》只能確定國有資產私有化“是否合法的‘標準’”。所以,只能評價物權法草案是否違背公平原則,而不能說它違憲。
成曉霞這個最后陳述把事情說清楚了,這就是權威人士早講的:“人們試圖借助于物權法的頒布,撥開歷史迷霧,廓清改革的目標。”物權法“昭示著中國的改革已經進入到所有制的核心層面”,“是對未來生產關系的法律指引”,“承載著中國人對未來的希望,是對中國近30年改革的總盤點”,“既涉及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也關系千家萬戶的具體利益”。直白地說,過去《憲法》規定的“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都得改。“不存在誰主誰輔”還不對,事情是要顛倒過來,應當私有制為主體。
但是,有兩個問題成曉霞沒有說清楚。一個是人民審查批準了“MBO(管理層收購)的私有化方案 ”嗎?還有一個更重要的是,私有化違反不違反憲法?至于把國家掌管的屬于每一個公民的財產,MBO為極少數私人的財產,價值738.05億元的公共財產被幾個人以37.3億元買斷的事,公平不公平,這里就暫且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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