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著重保護國有資產與勞動力物權
人大會議召開前夕,國家發改委主管網站集中發表一組文章,談物權法草案問題。其中,李曙光教授認為,“關系到每個人生存狀態和利益調整的公共決策問題,…被意識形態的爭論之聲覆蓋了。”
過去把“姓‘社’姓‘資’”說成是意識形態之爭,已經被實踐證明是后果嚴重的錯誤。鄧小平批評說:“人們忽略了一個方面,就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共產黨領導。”他指出:“不講社會主義,這就忘記了事物的本質,也就離開了中國的發展道路。”遺憾的是很長的時間竟讓不問姓“社”姓“資”占據上風。今天不可再犯錯誤,把物權法草案的爭論僅僅說是意識形態之爭。
不過,我倒贊同李曙光的這種認為,“物權法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如果實踐中有了解決產權界定的規則,那么即使沒有正式的《物權法(草案)》,也能在現實中對產權有所保護。”物權法的立法目標不應該“泛化、虛化、完美化……引起不必要的紛爭。”所以,不要急忙地搞一部爭論很大、問題很多的包括國有、集體、私人財產權利的物權法來。如果一定要搞,那就先把統一的東西定下來,爭論較大的暫時擱置。
我認為:
1 西方國家也有國家、集體、私人的不同財產所有,王利明教授也說“西方國家的物權法規定的是私人財產,不存在所謂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平等保護問題”,在現在缺少理論和實踐基礎、分歧又很大的情況下,可以象西方國家一樣,明確物權法規定的是私人財產,不涉及所謂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平等保護問題。
2 “善意取得”不僅不能用于不動產,不動產不應該來歷不明白;也不適宜于信息時代的動產,這種不合法理的、部分國家在一定歷史階段上采取的權宜規定,不應再用。
3 勞動力現在已經商品化,因此大量存在個人的勞動力物權;資本主義國家的物權法有“血汗物權”,社會主義國家的物權法更應該保護勞動力物權。
4 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問題尚在探索之中,現在是需要總結實踐經驗,進行科學認識。
我建議:
1、草案(公布稿)第二條“本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中,在“平等主體”后緊接著加上“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短語。
2、相應的在草案第五十條“國家維護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之后增加一條:“國有產權由《國有資產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草案的其余有關國有產權諸條款全部刪除。
3、在所有權一章里增加勞動力物權內容,這里提出兩條:
“勞動力的所有權屬于個人。”
“個人的勞動產品屬勞動者個人所有。集體勞動產品屬于集體;依法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刪除“善意取得”的相關條款。
以上想法和建議,提供全國人大會議考慮。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