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中國設下的種種詞匯陷阱中,“經濟脅迫”是個最新的高頻詞。按美國一些人的說法,中國制裁向臺灣售武的美國企業是搞“經濟脅迫”,中國推動共建“一帶一路”是搞“經濟脅迫”,就連中國對于日本排放核污染水的反應也是搞“經濟脅迫”……
▲ 近幾年,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大肆炒作“中國經濟脅迫”,本質上仍是冷戰思維作祟,是一種新的話術陷阱。(漫畫丨劉蕊)
中國有沒有搞“經濟脅迫”,美國人說了不算,國際法說了算。要跳出這個詞匯陷阱,我們必須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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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脅迫”是什么意思?
國際法確實有“脅迫”(Coercion)這個概念,指一國對他國施加壓力,迫使另一國按特定方式思維或行事。脅迫一般可分為武力脅迫和非武力脅迫兩種,通常都屬于違反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和不干涉內政原則的國際不法行為。
經濟脅迫作為非武力脅迫的一種形式,是指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手段,對他國及其個人或實體施壓,旨在使目標國屈服并改變政策。
經濟脅迫手段既包括利用經濟、金融、科技等強勢地位進行威脅、恐嚇,也包括貿易禁運、加征關稅、援助斷供等強制措施。經濟脅迫針對的是他國主權管轄事項,包括國家立法、行政、司法等機關實施的行為,不包括民間行為。
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強調,“各國有義務在國際關系上避免為侵害任何國家政治獨立或領土完整之目的,使用軍事、政治、經濟或任何其他形式之脅迫”。
▲ 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是指聯合國大會在1970年全體一致通過的《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
這一宣言既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也禁止利用政治、經濟、外交等非武力威脅手段進行干涉,規定任何國家都不得使用或鼓勵使用經濟、政治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措施來脅迫另一國家,以取得該國主權權利行使上之屈從,并自該國獲取任何種類的利益。國際法院在1986年尼加拉瓜訴美國“軍事行動案”中確認,脅迫要素構成非法干涉的本質?!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1條規定,以脅迫達成的條約無效。
二戰后,經濟脅迫成為美西方國家外交政策工具箱的標配,單邊制裁是其中典型表現形式之一,首先遭殃的則是美國的“后花園”。最臭名昭著的當屬美國以政權顛覆為目的,單方面對古巴實施長達60多年的經濟制裁,給古巴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和嚴重人道主義災難。聯合國大會30多年來每年都通過決議,要求美國終止對古巴的經濟、商業和金融封鎖,但美國置若罔聞。
▲ 2022年11月,第77屆聯合國大會再次以185票贊成,2票反對,2票棄權的壓倒性多數通過決議,要求美國終止對古巴的經濟、商業和金融封鎖。這已經是聯合國大會連續第30次以壓倒性多數通過類似決議。除了美國自己外,只有以色列支持美國對古巴的封鎖政策。巴西和烏克蘭投了棄權票。
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深受美西方經濟脅迫之害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從一開始就堅決抱團、開展堅決斗爭。
1948年,拉丁美洲國家通過《美洲國家組織憲章》,明確任何締約國不得使用或鼓勵使用經濟脅迫措施,以強迫他國的主權意志并從中獲得任何形式利益。
上世紀60年代,發展中國家掀起不結盟運動浪潮,多次推動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宣言,譴責以經濟脅迫干涉別國內政行為。廣大發展中國家反經濟脅迫自始就深深鐫刻著反對美西方強權、霸權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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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允許的經濟脅迫情形嗎?
在以下情況下,“經濟脅迫”是國際法所允許的:
一是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采取的措施。根據憲章第41條,如安理會認定存在對和平的威脅、和平的破壞或侵略行為,為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可決定采取武力以外的辦法,包括局部或全部停止經濟關系。安理會授權采取的上述辦法包括經濟制裁,是有明確的憲章依據的,因而具有合法性。
二是依據世貿組織(WTO)協定采取的貿易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兩種情況:首先是符合“安全例外條款”適用條件的貿易限制措施?!蛾P貿總協定》第21條允許成員方“在戰時或國際關系的緊急情況”出于保護其“基本國家安全利益”,采取“其認為有必要采取的任何行動”。該條未限制“任何行動”的范圍,成員方在符合該條規定情形下,可采取禁止貨物過境運輸、進出口管制、設立配額、增加關稅等措施。
然后是經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授權的貿易報復措施。根據世貿組織《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第22條,如世貿爭端案件中的敗訴方未執行世貿組織裁決,勝訴方可向世貿組織申請,在針對敗訴方的報復金額內,向敗訴方實施增加關稅等措施,以補償勝訴方損失。例如2022年世貿組織裁定,由于美方未履行有關世貿爭端裁決,中方每年可對美方實施6.45億美元的貿易報復。
三是依據習慣國際法上的反措施(countermeasures)規則采取的措施。根據習慣國際法,一國受到他國違反國際法的行為侵害時,可援引反措施規則,對違法國作出應對,以促使違法國停止不法行為,受害國有權暫時不履行其國際法義務。反措施針對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其非法性得以解除,但應以促使侵害國糾正錯誤做法為目的。有關措施應具有必要性,且與所遭受的損害相稱。
此外,除上述針對外國不法行為的反措施外,國際法上還有反報(retorsion)規則,即針對他國不友好(但不違法)或不法行為而采取的同樣不友好的措施。反報以不違反國際法為限,不屬于經濟脅迫。
總之,國際法講得很清楚,國家不能以大欺小、仗勢壓人。但國有國格,面對他國不法侵害,可以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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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搞過“經濟脅迫”嗎?
答案是否定的,至少我們從來沒有主動脅迫過別人。
我們一直倡導共生并進,反對強人從己。中國外交天天都在講互利共贏、開放包容。我們從來不是要搶走別人的奶酪,而是要一起把蛋糕做大分好。有時候為了義,我們甚至可以讓點利。
中國人相信強扭的瓜不甜,所以我們從不把自己的價值觀念與政治體制強加于人,與別國搞經濟合作時,也從不附加政治條件、不干涉別國內政。
就拿共建“一帶一路”來說,十年來,中國已同150多個國家和30多個國際組織簽署合作文件,打造了3000多個合作項目,為共建國家創造了40多萬個就業崗位,幫助4000萬人擺脫貧困。
▲ 中國的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取得實打實的成果,美國的“重建美好未來”計劃則淪為空喊口號的泡沫。
如果憑的是脅迫,恐怕“一帶一路”搞不了十年,更搞不成這么多看得見、摸得著的民生工程吧?第三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即將在北京舉行,目前已有110多個國家的代表確認與會,這么多人總不會是被“脅迫”而來的吧?
然而,中國不脅迫別人,不等于要任人脅迫。根據國家主權、不干涉內政等原則,各國可以結合具體情況,采取反措施、反報等必要措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實踐中,針對一些國家對中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不法侵害,中國當然有權依據國際法采取貿易限制、投資限制等反制措施。
有些屬于針對外國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合法反措施。例如針對美國哈德遜研究所、里根圖書館為“臺獨”分裂活動提供平臺和便利,中國對上述機構及其負責人采取禁止與中國境內組織或個人交易、交流等反制舉措。立陶宛批準臺灣當局設立“駐立陶宛臺灣代表處”后,中國也對立陶宛采取了貿易限制措施。這些為維護中國正當權益而采取的舉措具有合法性。
有些則屬于針對外國非法或不友好行為的反報,更談不上非法。例如,針對日本政府無視國際社會的強烈質疑和反對,單方面強行啟動核污染水排海,侵犯各國人民健康權、發展權和環境權。中國從保護消費者健康、確保食品安全角度出發,全面暫停進口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此類舉措依據中國法律規定實施,也符合相關國際貿易規則。
▲ 2023年8月,憤怒的香港漁民向日本首相岸田文雄的照片上傾倒海水,以表達對日本政府排放核污染水的憤慨與抗議。
這里要特別提一句,中國老百姓對一些國家侵害中國權益的行徑出于憤慨而自發實施的抗議抵制活動,比如針對韓國部署“薩德”導彈防御系統后抵制韓國企業的行為,不屬于國際法的經濟脅迫范疇,因為這些行為的實施主體并非國家,美西方指責我政府背后指使毫無根據。
來說是非者,便是是非人。今后美國再要把“經濟脅迫”的帽子扣到中國頭上,我們就要堅決給他扣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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