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李衛杰訴紅歌會網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宣判,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我方敗訴,需要賠償原告并公開道歉。由于此案涉及的主體是央視報道文章中一張人民英雄紀念碑的照片(紅歌會網轉載了央視此報道),引發廣泛關注。
本案涉案的文章及圖片截圖(來源央視)
昨日(11月12日),紅歌會網不服一審判決,正式提交上訴。
上訴書表示,紅歌會網不服北京互聯網法院(2021)京0491民初30458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致歉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上訴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都存在錯誤。
其一,原審判決稱:“紅歌會公司在使用涉案作品時未指明作者,已不滿足構成合理使用的前提條件”。上訴人就此必須指出:上訴人轉載的使用了涉案圖片作品的文章,直接來自于央視新聞,央視新聞上面并沒有注明文章及圖片的作者的姓名,而僅僅注明作者是“記者”。因此,上訴人根據一般常識所能夠作出的判斷,文章及圖片的作者就是央視新聞的記者,而不可能知道作者的真實姓名。原審判決要求上訴人在使用涉案作品時指明作者,顯然是錯誤的。
其二,原審判決又稱:“紅歌會公司的行為既不是為了報道時事新聞,也不是不可避免地再現或引用他人作品”。原審判決如此認定事實,就是主觀臆斷了。上訴人從央視新聞轉載含有涉案圖片作品的文章,恰恰是為了在清明節報道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發表紀念革命先烈的重要講話的時事新聞,而且由于所轉載的文章中含有涉案圖片作品,不可避免地再現和引用了其中的圖片作品。
其三,原審判決還稱:“從內容上看,涉案文章不兼具時效性和重大性兩個特征,不屬于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這段判詞更是錯誤,顛倒是非。涉案文章發表于清明節,是為紀念革命先烈而發,具有突出的時效性;文章題目叫“向先烈致敬!習近平的這些話飽含深情”,具有鮮明的政治性。
因此,原審判決以上述四個理由認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構成侵權,并判決上訴人致歉和賠償損失,是錯誤的。
特別要強調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并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紀念、緬懷英雄烈士。”“人民英雄紀念碑及其名稱、碑題、碑文、浮雕、圖形、標志等受法律保護。”這就意味著,任何個人或團體,都不能利用人民英雄紀念碑謀取個人私利、非法商業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到處拍攝人民英雄紀念碑及其相類似的紀念烈士建筑作為謀取違法商業利益的作品或工具。
由上,特依法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致歉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案件后續發展,紅歌會網將持續發布,感謝廣大網友對我們的支持和鼓勵,感謝馬志遠等律師、教授的法律支援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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