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齡:荒唐的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判決
賀合林
2016年8月15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審理區第二十法庭開庭,判決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訴《炎黃春秋》前執行主編洪振快侵權,駁回洪振快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網上隨即出現一篇《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訴洪振快案終審宣判:洪振快敗訴》的帖子,轉載的網站頗多。
洪振快的敗訴,好像即意味著原告五壯士后人勝訴。
但是,我以為,洪振快并沒有敗訴或者說并沒有完全敗訴,亦即五壯士后人并沒有勝訴或者說沒有完全勝訴。何以見得?
五壯士后人的訴求是: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侮辱、誹謗、侵犯葛振林等狼牙山五壯士的民族英雄名譽。
二、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上公開道歉。并在《人民日報》、《解放軍報》、《中國日報》、人民網、新浪網、搜狐網、財經網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向葛振林等狼牙山五壯士的在天英靈登報謝罪。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即維持原判后的二審判決):
一、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
二、被告洪振快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長生、宋福保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該公告須連續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體及內容需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執行,法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刊登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擔。
這個判決分析起來是近乎荒唐的:
荒唐之處一:
誰都知道,狼牙山五壯士是由馬寶玉、葛振林、宋學義、胡德林、胡福才組成的一個不可分割的英雄集體,他們的英雄事跡也是一個不可析分的整體。侵犯其中任何一個,就是侵犯了這個集體和整體。客觀上,洪振快也是侵犯的這個“集體和整體”。所以,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的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的對象是“葛振林等狼牙山五壯士”,并要求被告向“五壯士在天英靈登報謝罪”。可是,法院拘泥于“不告不理”的原則,判決的僅僅是停止對葛振林和宋學義的侵害,這不等于是依法宣告洪振快侵犯其他三位英雄的行為是不用停止的嗎!
荒唐之處二:至于侵犯英雄名譽權的行為怎么處罰?法院的判決是,有后人的葛振林和宋學義,向他們的后人賠禮道歉了事。這就等于依法宣告,沒后人的那三位英雄以及所有為國犧牲的無后英雄的名譽是可以隨意侵犯,連起碼的賠禮道歉都不用了嗎!
荒唐之處三:所有的法院判決都有一個執行問題,當事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都有一個強制執行的問題。唯獨這個案例是“逾期不執行,法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刊登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擔”。這不等于明確告訴了洪振快可以不執行這個判決,只用出錢替法院刊登判決書就萬事大吉了?
洪振快會在乎這點小錢嗎!
到頭來,英雄后人花了將近一年時間打官司,五位英雄被損害的名譽,連個賠禮道歉也沒有得到,就在刊登判決書的幾元錢費用的“錢勢”下徹底損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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