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一個寒冷的早晨。天蒙蒙亮,我乘車匆匆趕到建國門外的國際俱樂部飯店。耶魯大學中國法研究中心主任Paul Gewirtz教授約好7點鐘在那里等我吃早飯。一個小時后,他要離開酒店,趕飛機回國。
在短短的一個小時里,我們討論了剛剛過去的那一年里發生的一些重大事件,如沈陽劉涌案、哈爾濱寶馬案。我們就這樣一些問題交換了意見:在中國,如何保證一個公正的審判?審判員能否不帶成見地參加審判?如何看待法庭審判與媒體審判?審判是忠誠于法律,還是服從輿論?如何保證法官獨立于公共輿論?審判能否獨立于多數人意見、獨立于公眾的情緒,特別是獨立于公眾的憤怒,以防止暴民民主、群眾專政?司法如何防止壓倒性的偏見和結論等等。
Paul回到耶魯,分別給我和清華大學法學院王晨光院長發來電子郵件,提出由清華和耶魯聯合舉辦討論這些問題的研討會。他同時將這次會議的主題命名為“輿論與法律”。
幾周后,中美近80名法律界和新聞界專家學者能有機會聚集在清華大學模擬法庭,討論“輿論與法律”這個當前最熱門的話題。在這樣一個會議主題下,我們的中心人物有兩人:法官和記者。由于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對于法官不敢發表任何議論。
從輿論角度講,我們無法脫離自身所處的新聞與媒介環境。首先要弄清楚這幾樣東西:什么是媒體?媒體需要金錢。什么是新聞?新聞等于真實。什么是真實?站在不同的立場報道新聞、選擇的事實就不同,真實有不同的版本。新聞的選擇性和立場的差異,決定了新聞報道的事實是主觀的,不是客觀的。也決定了新聞自由不是絕對的,是相對的。
正面報道是否意味著宣傳和撒謊?負面報道是否意味著新聞和真實?事實上,宣傳與新聞只有一米之隔,變換一個角度,新聞就變成了宣傳。因此,新聞本身也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
媒體的產業化、商業化正在給新聞界帶來一種新的運作模式,既新聞報道追求丑聞化、片面化、臉譜化、戲劇化和簡單化。與此同時,有線電視、衛星電視、網絡、短信、厚報帶來的信息過剩和垃圾信息,又造成了注意力的縮短。
在這樣的一種媒介與輿論環境里,如何保證一個公正的審判?如何確保法官不帶偏見和成見地參加審判?比如,媒體對案件的概括、事實選擇、背景解釋和評論是否有傾向性?報道的事實是否平衡、準確?媒體報道如果是選擇性的,就難達到客觀,會有偏見,將影響審判員的獨立思考。選擇性包括使用的語言、文字、畫面、拍攝角度、標題、強調、焦點、版面設計等。
記者有權報道司法新聞。但是記者是否有權傷害被告的名譽?記者是否有權使用“魔鬼語言”或“天使語言”報道被告或原告?記者應該用什么立場和語言報道司法新聞?記者是否有保證公正審判的責任?媒體在司法報道中,是追求真相,還是審判正義?法庭是根據呈堂證詞、證據判決,還是根據庭外輿論和民意判決?
從法官和律師的角度看,不相信媒體,對媒體無奈、無望。但是,為什么很多人打官司,不是找法官,而是找記者?在中國,媒體與司法部門的關系是什么樣的?相互信任,還是相互誤解或敵視?庭外報道(包括網絡輿論)是否有害公正審判?中國媒體的司法報道是否威脅了審判的獨立性?如何看待媒體的作用,可否利用媒體打官司?可否利用媒體伸張正義?
過去兩年來,(網絡)媒體對一些重大案件的報道是否過度?在中國網民中,70%以上為29歲以下的年輕人,超過半數的網民是中學以下的教育水平,在這樣的情況下,網絡多數人的意見能否構成公正的輿論?
過度的報道、壓倒性的情緒化意見是否給司法部門帶來壓力從而影響判決公正?這些報道是否充分發表了各種意見?法官受這些輿論的影響如何?在這種媒介環境下是否應當禁止法官上網、看報?如果法官上網、看報,還能否保證獨立判斷力?
公正審判就跟天平一樣,需要一個中立、平衡、準確的媒體環境。理想的環境是新聞報道要絕對的準確、絕對的誠實、絕對的公平和絕對的自由。但在多數情況下,在各類刑事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審判前,新聞報道充滿了對被告不利的新聞報道和人格抹殺。被告是否享有名譽權,不受人格攻擊的權利?偏見的新聞報道是否侵犯了公眾的知情權?媒體是否有責任確保審判前、審判期間的報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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