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網絡顛覆勢力仍任重道遠
——一評兩高司法解釋出臺
吳帆 2013-9-10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公布,該司法解釋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兩高關于網絡犯罪問題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來得十分及時,為有效地維護中國的網絡安全、意識形態安全、國家安全以及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開了一個好頭。然而,這僅僅是萬里長征的第一步。
此司法解釋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包括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進行了明確。然而,卻忽略了互聯網上最普遍、危害最大、網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違法犯罪活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罪。
中國憲法序言中說:“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憲法第一條內容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憲法里的這些條款是憲法的生命之所在。這些條款得不到有效地落實和執行,憲法的其他條款更無從談起。在社會主義社會,國家政權和社會基本制度,是大多數公民自由和權益的基礎及保障。假如國家政權和社會基本制度處于崩潰狀態,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當然無從談起。中國公民的言論自由及個人權利,必須以以上條款為邊界,也就是說,個別公民的言論自由,不能對國家政權及社會主義制度產生破壞,否則,這種自由就是對其他公民自由和利益的損害。
中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明確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零六條還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以上犯罪,從重處罰。一百零七條規定,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以上犯罪,將遭受類似處罰。
以秦火火團伙的犯罪事實看,可以說,他們犯了誹謗罪、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然而,所有的這些,都不是秦火火團伙案的本質,秦火火團伙案的本質,是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罪。
比如,秦火火編造了多條謠言誹謗了鐵道部發言人王勇平及鐵道部,然而,秦火火難道僅僅是針對王勇平個人嗎?顯然不是,秦火火針對的是整個國家、整個政權、整個社會主義制度。秦火火制造了幾千條網絡謠言,他造謠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出名和賺錢,他制造的每一條謠言都帶著對中國共產黨、對人民解放軍、對毛澤東、對社會主義制度刻骨的仇恨。例如,2013年4月20日四川雅安地震發生后,在黨和政府及解放軍救災的關鍵時刻,秦火火卻不斷發布造謠微博中傷黨和政府的救災工作,用心十分險惡,他如此喪心病狂地批判黨和政府:“擔心民間做大,禁止民間染指任何公共事務,壟斷道義資源和救助渠道,這是他們的一貫思維。士兵們出動的第一任務是控制現場事態發展,救援倒是其次;二是擔心矛盾轉移場面不可收拾;三是救災已是最后的道義資源,必須要緊緊抓住在手里;四是便于封鎖消息,埋沒天災之下的人禍。所以他們不歡迎民間志愿者”。可見,秦火火在地震期間不斷給解放軍造謠、給國家慈善系統造謠,主要目的是顯而易見的,是要打掉中國共產黨“最后的道義資源”。而且,一遇到風吹草動,秦火火們都趁勢出動煽風點火制造社會動亂,2013年初的南周新年獻詞事件就是明證。
中國國家政權、國家形象、社會主義制度是跟一系列的國家領袖、國家領導人、英雄、烈士、模范人物聯系起來的。秦火火團伙常年累月編造謠言,惡毒攻擊抹黑毛澤東、雷鋒、邱少云、董存瑞等領袖英雄人物,造謠抹黑攻擊鐵道部、慈善系統及解放軍等國家組織機構,美化蔣介石及美國,其主要目的當然是顛覆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可以說,秦火火幾乎制造的每一條謠言都有顛覆社會主義制度的意圖,如果把全部謠言聯系起來看,秦火火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說是鐵證如山。秦火火團伙不僅僅是制造謠言,其頭領薛蠻子等網絡大V可以瞬間將這些政治謠言鋪滿互聯網,塞進幾乎每個網民心理。可以說,秦火火團伙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行為危害極其嚴重。
除此之外,秦火火-薛蠻子團伙帶有明顯的境外組織背景,薛蠻子的美國身份就十分可疑,其資金來歷不明。秦火火在境內制造的歷次反共政治謠言,都得到境外反共媒體的鼎力傳播。秦火火落網前,境外著名反共網站博X訊網先是制造輿論將秦火火塑造成網絡英雄,后來又舍車保帥將秦火火與薛蠻子做切割。可見,秦火火-薛蠻子團伙與境外反共勢力關系密切。
然而,在兩高關于網絡犯罪問題的司法解釋中,獨獨沒有對利用網絡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犯罪行為的適用法律進行司法解釋。這意味著秦火火及其幕后老板將被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罪名懲治,其真正的犯罪行為——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罪或許將不被追究。
毫無疑問,當互聯網出現并成為中國社會的輿論中心后,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已經主要通過互聯網來進行宣傳、組織、攻擊,這種現象在當今世界帶有普遍規律。
在當今世界任何一個互聯網發達的國家里,敵視該國國家政權的政治勢力,其宣傳、組織工作都是通過互聯網來進行的,在其攻擊行為中,通過互聯網進行輿論和心理攻擊也是最重要的手段。在2011年以來的大中東茉莉花革命中,各國的政治反對派無不以互聯網(如推特等網站,國內微博就是對推特的模仿)進行宣傳、組織,其攻擊政府的手段也和秦火火團伙案如出一轍:都是首先編造謠言煽動民眾反政府情緒,時機一到就走上街頭,最后在外國資金的大力資助下,演變成政治暴亂乃至武裝內戰。
可以說,以推特為代表的新生互聯網工具的出現,就是美國為了在某些國家聚集和組織政治反對派、進而搞顏色革命而量身訂造的信息輿論戰攻擊武器。中國的微博也在同一時期被國外資本及國內買辦資本大肆推出炒作,并很快成為了中國的網絡輿論中心,而這個輿論中心又在第一時間被國內外反共勢力通過組織化的手段(如網絡反共水軍、僵尸賬號)所壟斷。這一切的出現當然不是偶然的,而是國際反共反華勢力打出的一系列組合拳。
秦火火團伙案和大中東茉莉花革命出現在同一時段,其前期鋪墊醞釀過程和準備階段都在2009-2010年間,其操作模式又十分相似,秦火火團伙案很可能是中國版茉莉花革命的一部分,是美國策動的整個世界范圍內茉莉花革命的一個分支。國際大氣候和國內小氣候所決定,反共反華勢力的活動將越來越猖獗。為應對即將到來的網絡版顏色革命做好立法和法律準備工作,是當前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
在當前中國,試圖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敵對勢力,絕對不會輕易貿然采用武裝暴力的方式,甚至也不會輕易走上街頭。他們主要的顛覆手段和顛覆方式,就是在互聯網上常年累月地對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進行輿論和心理攻擊,搞亂民眾和官員的思想,制造大規模的政治反對派,時機合適時,再抓住機會煽動動亂(如南周事件)。
因此,像秦火火團伙那樣,通過互聯網,以造謠、誹謗的方式丑化、抹黑國家機關、國家領導人、解放軍以及英雄烈士,并抓住時機煽動社會動亂(如南周新年獻詞事件),是當前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犯罪活動的主要方式。憲法規定,同這種犯罪活動做斗爭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現在,大量的愛國網民(自嘲為自干五)已經犧牲自己的休息和工作時間來與其斗爭,維護國家安全,然而相關國家部門的行動卻一直帶有滯后性。這些犯罪活動長期得不到憲法和法律的懲罰,中國早晚被“謠翻”。
當然,實事求是、依法處理秦火火團伙的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勢必激發國內外反共反華勢力的激烈反彈。這也是兩高司法解釋避重就輕的一個重要原因。然而,樹欲動而風不止,秦火火團伙案后,反共反華勢力在互聯網的活動勢必更加狡猾,也更加猖獗。可以預計,此次兩高司法解釋的實施,勢必遭受法律黨這支反共反華勢力重要分支的阻擾和破壞。在內奸外敵的干擾下,現有的法律解釋能否落到實處都存在一定問題,進一步懲治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行為就更加困難。
大決戰不可避免。當前,落實好已出臺的司法解釋、打退法律黨的猖狂進攻,是當務之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推出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治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或者直接推出《反顛覆社會主義制度法》,這才是決戰的真正開始。否則,只能算作是小戰而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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