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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 | 什么是 “民主集中制”?

李賀 · 2025-03-12 · 來源:叁零柒計劃|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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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尖銳地內部矛盾或嚴酷的外部威脅時,我們是否能夠信任民主機制,信任自己與組織內其他普通成員的決策,而非寄希望于一個從天而降的“偉大領袖”來包辦一切?

  “民主集中制”是馬克思主義者討論組織問題時的核心概念之一。一般而言,“民主集中制”被視為一個由列寧提出,并被隨后各國無產階級革命所貫徹并深化的原則。有人認為,這種原則有效地實現了“民主”與“集中”的有機統一。

  關于“民主集中制”的定義,我們有這樣一個標準答案:“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種“宜粗不宜細”的回答當然不算是錯誤的,但過于模糊的回答往往讓人陷入“巴納姆效應”:當一種論述足夠模糊,籠統的時候,人們往往更容易覺得它是精辟,準確的。不過,用用這種手段制造出的“精辟”并不能讓筆者滿意。

  那么,我們應該怎么理解這個概念?“民主集中制”是否是列寧提出的概念?存不存在一種連貫系統的“列寧主義的民主集中制”?對列寧與其同時代人而言,“民主集中制”是否是一種明確且神奇的組織哲學,可以幫我們一勞永逸地解決所有組織方面的問題?

  “民主集中制”是列寧的發明嗎?

  在主流敘事當中,“民主集中制”這一原則往往可以追溯到列寧的重要著作《怎么辦》。不過,歷史學家埃爾伍德(Carter Elwood)指出,在1905年12月召開的塔墨爾福斯會議前,列寧從未正式使用過這一術語。

  如何兼顧“民主”與“集中”,一直是各國無產階級政黨試圖解決的難題。在20世紀初,許多國家的無產階級政黨大體上形成了一套較為類似的組織框架。我們可以認為,這一組織架構構成了后世“民主集中制”的雛形。以俄德兩國為例,在1904-1905年,德國社會民主黨與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包括黨內更著名的兩大派別,孟什維克與布爾什維克)都大致確立了一系列類似的組織原則。

  在1904年,德國社會民主黨就黨內組織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許多發言者同樣強調了黨組織集中化的必要性,與此同時,他們也主張維持黨內民主,開放批評空間,同時保障地方黨組織擁有足夠的自主性。“民主集中制”并沒有被正式提出,但是其核心理念已經呼之欲出。總體而言,德國社會民主黨的組織原則包含三個要素:

  用“個人會員制”代替早期的“松散聯邦制”。換句話說,中央的權威直接來自于普通會員的直接讓渡,因此黨的各類分支機構并不享有獨立的最終決策權。這事實上加強了中央的權威。

  用制度性方式摒棄過去的領袖崇拜——馬克思與恩格斯曾經將工人運動當中的領袖個人崇拜諷刺為“勞動君主制”。

  需要建立正式的中央領導機構,同時也要保證黨員對領導機構的問責機制。在必要時,領導層可以代表全黨行動,但是他們必須同時向黨員大會定期提交詳細的工作報告。

  總體而言,德國社會民主黨的組織原則有三大特征:賦予中央機構廣泛權力、保留分支機構的自主行動空間、保護普通黨員的民主權利。

  而在俄國,“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在1905年正式出現在社會主義運動當中。在1905年的革命后,俄國人爭取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政治自由。而隨著政治空氣的解凍,社會民主工黨的兩個派別,即布爾什維克與孟什維克開始試圖謀求黨的統一,并按照地上活動的需要重構黨組織。在1905年11月,孟什維克在彼得格勒的會議上通過了相關決議:

  俄國社會民主工黨(RSDWP)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組織。

  所有黨員都可參與黨組織機構的選舉。

  所有黨組織機構均需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選舉,(當選人)可以被罷免,并且有義務定期以及在選舉他們的組織要求時,隨時匯報工作情況。

  領導集體的決定對其所屬組織成員具有約束力。(另外還有一些關于民主實踐的小保障,例如議程應提前分發。)

  同年十二月,布爾什維克活動家在芬蘭召開了塔墨爾福斯會議,并通過了一項類似的決議:

  會議承認民主集中制原則是不容置疑的,認為有必要廣泛實施選舉原則;同時,雖然授予被選舉產生的領導核心在思想和實踐領導事務方面的充分權力,但他們也隨時可被罷免,其行動要廣泛公開,并且要對這些活動嚴格負責……

  會議命令所有黨組織迅速而有力地以選舉原則為基礎重新組織他們的地方組織;盡管目前沒有必要追求所有選舉機構制度的完全統一,但只有在存在不可逾越的實際障礙時,才允許偏離完全民主的程序(如兩階段選舉等)。

  無論是布爾什維克與孟什維克,在談及民主集中制,都提到了類似的因素:建立一個有權威,能夠約束黨員的領導集體;同時,領導集體由黨員普遍的選舉產生,需要受到黨員的監督,并隨時可以被罷免。

  從時間上看,孟什維克比布爾什維克早一個月提及“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主張“民主集中制”是列寧提出的概念,可能略顯牽強。與此同時,各個工人階級政黨的組織綱領當中,也存在著一些類似的原則,例如賦予上級領導機構的決定以實際約束力,以及黨的領導層的選舉,罷免與監督等等。

  存在一種“列寧主義的民主集中制”么?

  如果列寧不是第一個使用“民主集中制”的人,那他是否提出了一個一以貫之的,被稱之為“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哲學?

  根據獨立學者拉爾斯·李赫(Lars T. Lih)的說法,除了在1915年的一次例外之外,列寧只在1906-1907年與1920-1921年兩個時間段集中使用過“民主集中制”這一概念。

  總體而言,在所有的論述當中,列寧都只是順便提到它,卻并沒有系統地闡釋“民主集中制”的含義。在1906 - 1907 年,列寧的論戰對象是孟什維克。在使用這一概念時,他更強調“民主”的一面,因此“民主集中制”主要指的是黨內選舉、公開辯論與自下而上的監督等等。1906 年 4 月,在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四次代表大會上,民主集中制被寫入黨章。在當時的列寧眼中,“民主集中制” 首先意味著通過自下而上的真正選舉來選拔黨的領導人,開展公開而活躍的討論,選舉產生的官員可以被替換,等等。

  在今天,民主集中制往往與《怎么辦》聯系在一起,而這一著作主要在討論俄國社會主義政黨在地下工作當中的方向與方法。但諷刺的是,列寧似乎恰恰主張:民主集中制不可能在地下工作的條件下實現。在《火星報》編輯部當中,一部分后來加入孟什維克的成員并不認可列寧的結論,這成為了雙方論戰的主題之一。

  在《怎么辦》中,列寧直言不諱地說道:“誰想在專制制度下建立一個實行選舉制、報告制和全體表決制等等的廣泛的工人組織,那他簡直是一個不可救藥的空想家。”在黨內民主問題上,列寧有著一貫的觀點:當存在實行黨內民主的條件時,就應當行使黨內民主,而當不存在實行黨內民主的條件時,黨內民主也可以被擱置。在十月革命爆發前,列寧更在意的是實現黨的集中制。

  這里的“集中制”是什么意思?對列寧來說,這個概念意味著黨組織需要維系一個受到普遍認可,并能夠正常運作的中央機構——在俄國險惡的政治氛圍下,這是一個關乎生死的問題。在列寧的語境下,與“集中制”相對的概念是“手工業方式”。這一概念主要指地方黨組織之間各自為戰,缺乏聯系的情況。在俄國政治高壓的限制下,地下活動自發地形成了“手工業方式”的格局。

  而在1920-1921年,列寧的論戰對象則是黨內的“民主集中派”。在這一階段,他更強調“集中”,此時民主集中制則主要在強調布爾什維克黨內需要統一政策。“民主集中派”高度重視集體領導原則,反對將各類機構置于個人的領導之下。然而,列寧則主張,集體領導并非民主集中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民主集中制主要意味著基層黨員選舉產生上級黨組織機構,但是后者一旦被選舉產生,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黨務。

  然而,在這次的爭執之后,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元素就慢慢消退了。在1920年夏天公布的《加入共產國際的條件》中有這么一段話:

  加入共產國際的黨,應該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在目前激烈的國內戰爭時代,共產黨只有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組織起來,在黨內實行近似軍事紀律那樣的鐵的紀律,黨的中央機關成為擁有廣泛的權力、得到黨員普遍信任的權威性機構,只有這樣,黨才能履行自己的職責。

  在這段文字當中,“集中制”似乎已經徹底壓過了“民主”。當然,這種準軍事化的“集中制”有其特定背景,即“在目前激烈的國內戰爭時代”。雖然“集中制”再次被強調,但是基于內戰局面而被強調的“集中制”,已經與地下工作時期那種更關乎組織生存的“集中制”相隔天壤。在1921年的俄共十大決議上,“民主集中”僅僅被作為一個特定的準派系團體(即民主集中派)的名稱。

  總體而言,列寧并未對“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過非常系統的論述。認為列寧有一種特殊的“民主集中制”組織原則的觀點,似乎僅僅是后世革命史敘事當中的神話。在使用“民主集中制”這一概念時,列寧其實是在重復某種不言自明的共識。如果我們一定要說列寧有一套系統且連貫的觀點,我們可能只能得到上文中已經得到的結論:當存在實行黨內民主的條件時,就應當行使黨內民主,而當不存在實行黨內民主的條件時,黨內民主也可以被擱置。

  然而,在革命前長期的地下工作當中,面對政治高壓下形成“手工業方式”的現實,俄國的革命者既缺乏實施黨內民主的外部條件(起碼的政治自由),又缺乏內部條件(維持有效中央機構已屬不易)。而在突然操作龐大的俄羅斯國家機器,直面內戰的險風惡浪時,那種“準軍事化”的黨內集中似乎又變得不可避免。許多人認為,為贏得內戰而執行的“準軍事化”管制模式,最終壓倒了原則上本應落實的黨內民主,塑造出了后世所謂“列寧式政黨”的雛形。

  “民主集中制”的神話與現實

  那么,“民主集中制”這一概念是如何變成一個理論神話的呢?對于列寧與其同時代的革命者而言,“民主集中制”意味著什么?要理解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理解列寧的同時代人是如何理解這一概念的。作為布爾什維克黨員的弗拉基米爾·涅夫斯基可以作為一個重要參照。在革命后的1925年,涅夫斯基參考了大量一手資料,寫作出版了一本長達500頁的布爾什維克黨史著作《俄共(布)黨史:簡要概述》。

  那么涅夫斯基是怎么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呢?簡單來說,在革命前,“民主集中制”幾乎是黨內民主的代名詞。在涅夫斯基的著作中,真正意義上的“民主集中制”被限定在幾段非常具體且短暫的時間之內:

  從此時起,在此后兩年多的時間里(一直持續到反動陰霾時代的開始 [大約 1908 年]),黨過著完全民主的生活。即便在彼得堡和莫斯科,那里的警察機構施加的壓力極大,即便在 1906 - 1907 年,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也迅速得以實現,并且被嚴格、嚴謹地遵守……

  1908 年之后接踵而至的反動歲月,再次把我們的組織長期逼入地下,只有在 1917 年以及 1918 年初,我們黨才短暫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生活。

  事實上,涅夫斯基對“民主集中制”的理解和列寧基本一致。首先,至少在革命前,這一概念往往更強調黨內民主。其次,在革命前的絕大部分時期,布爾什維克缺乏實踐“民主集中制”的空間,因為“民主集中制”無法在地下工作的狀態下被落實。

  不過,對歷史的當事人來說,“民主集中制”確實經歷了一個被“捧上神壇”的過程。例如,涅夫斯基在討論《怎么辦》以及早期《火星報》時期(1901 - 1903 年)時指出:

  這樣就奠定了今天以 “民主集中制”之名為人所知的基礎,也就是說,這是一種革命組織類型,在這種組織中,每個組織內部所有成員的最大自由與一個領導核心的單一意志共存,這個領導核心的意志被所有人自愿認可,同時其指令得到最嚴格的執行。

  我們也可以看到,在涅夫斯基的眼中,他所經歷,理解的民主集中制,與革命后的,被神話化的“民主集中制”風馬牛不相及。“組織內部的所有成員的最大自由”與“一個領導核心的單一意志”共存,后者又被前者“自愿認可”,堅決執行。大家自可從常理推斷,我們可能通過某種具體的”組織形式“實現這一目標嗎?

  當然,涅夫斯基同樣認為,在地下工作的狀態下落實黨內民主與選舉機制,將對黨組織本身帶來破壞性影響。但是無論如何,涅夫斯基所經歷,認可的民主集中制,絕非是一種能夠實現“成員最大自由與領導核心單一意志共存”的萬能公式。

  總而言之,在何謂“民主集中制”方面,列寧與涅夫斯基似乎有更多共識。在革命前的地下工作時期,強調“民主集中制”往往意味著落實黨內民主,并同時明確地指出其所需要的內外條件:在地下工作的背景下,“民主集中制”是無法落實的,而在革命后,“民主集中制”只有在突然奪取俄國國家政權,面臨血腥內戰的背景下才有現實意義。對于俄國革命的當事人來說,神話化的,能夠實現“組織內部的所有成員的最大自由”與“一個領導核心的單一意志”共存的“民主集中制”萬能組織公式,似乎更像一種無稽之談。

  “民主集中制“應該是怎樣的?

  在1915年,列寧用英文回復了美國“社會主義宣傳同盟”的傳單。在這篇文章當中,列寧直接提及了“民主集中制”:

  我們在自己的報刊上一向維護黨內民主。但是我們從未反對過黨的集中。我們主張民主集中制。我們說,德國工人運動的集中,并不是它的一個弱點,而是它的一個強處,一個優點。現時德國社會民主黨的弊病不在于集中,而在于機會主義者占優勢……

  在這里,列寧同時提及了“民主”與“集中”兩個方面,與此同時,列寧也認可了這一原則在國際工人運動當中的共通性。進一步說,列寧對“民主集中制”的理解其實與當時的普通布爾什維克黨員,乃至與德國社會民主黨之間都存在一些基本的共識。1906年4月,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在“四大”上通過了黨綱。我們可以認為,這一黨綱中的相關條文大體上表現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素:

  所有黨組織都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之上。

  所有黨組織在其內部活動方面都擁有自主權。每一個經認可的黨組織都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發行黨的刊物。

  新的黨組織由州代表大會或者兩個鄰近組織批準。中央委員會對這種批準行使監督權……

  中央委員會以及中央機關報編輯委員會由(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中央委員會代表黨與其他黨派進行聯系;它組織各種黨的機構并指導它們的活動;它組織并開展對全黨具有重要意義的各項事業;它調配黨的人員和資金,并掌管中央黨庫;它解決各黨機構之間及其內部的沖突,總體上協調黨的全部活動……

  代表大會是黨的最高機關……

  在1906年,猶太社會主義組織“崩得”并入了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并在隨后的五年內成為黨內猶太工人的唯一代表。通過研究崩得的相關規章,我們可以具體看到,在民主集中制下,下級黨組織與上級黨組織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

  崩得作為猶太無產階級的社會民主組織加入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其活動范圍不限于任何特定區域……

  黨代表大會的所有法令對崩得都具有約束力。

  在俄國社會民主工黨代表大會的一般法令以及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一般法令范圍內,崩得在鼓動、組織和宣傳事務方面保留其獨立性……

  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內的所有地方組織,不論黨員的民族成分如何,都通過普選組成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單一的指導性市級委員會。

  注:該委員會通過簡單多數投票解決該特定城市無產階級的共同問題……

  這些綱領條文到底意味著什么?我們可以用上次科普文章當中的“一起哈啤學會”舉例子。上回說到,“一起哈啤學會”兼并了隔壁的“叁零柒學會”和“抽象學會”,但是這些學會沒有被直接解散,而是成了“一起哈啤學會”的下屬組織。“叁零柒學會”依然保留了自己的公眾號,給大家介紹什么是法團主義,什么是民主集中制,順便發一些訪談。但是沒成想,“一起哈啤學會”里邊有壞人啊!有人覺得“叁零柒學會”的名字太難寫了,要撤銷“叁零柒學會”的編制。如果“一起哈啤學會”是一個民主集中制的組織,接下來會發生什么?

  總得來說,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一起哈啤學會”是有權解散“叁零柒學會”的。所以,一個可能的結局是,“一起哈啤學會”召開了“一起哈啤代表大會”,然后大會通過決議,“叁零柒學會”被解散了,公眾號也被注銷了,大家再也沒有推送看了!這體現了“集中”的原則。

  但是,由于“民主集中制”同時需要貫徹民主原則,因此“叁零柒學會”的會員也可以用各種方式保住自己的學會。例如,“叁零柒學會”可能勢力很大,在代表大會選舉當中推出了大量候選人,并在代表選舉中贏得了“一起哈啤代表大會”代表的多數席次,大家一起在會上給解散“叁零柒學會”的議案投反對票。或者“叁零柒學會”也可以通過公眾號大鳴大放,解釋“叁零柒學會”的名字一點也不難寫,大家也可以寫成“307學會”,只要說服足夠多數的與會代表,解散“叁零柒學會”的議案也可以被駁回。

  中國的革命者對“民主集中制”的內涵也進行過闡釋與歸納。在1938年的政治報告《論新階段》中,毛主席提出了“四個服從”的說法,從內容上說,“四個服從”精煉地概括了民主集中制的一般原則。在1945年的中共七大當中,這一要求被寫入黨章。毛主席指出:

  必須重申黨的紀律:(一)個人服從組織;(二)少數服從多數;(三)下級服從上級;(四)全黨服從中央。誰破壞了這些紀律,誰就破壞了黨的統一。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黨校研究生部師霞老師的說法,今天的《黨章》對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條基本原則:

  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

  黨的上級組織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

  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

  作者注:以上內容摘自黨章第二章第十條,為突出重點,原文作者對章程內容有所刪減。讀者可自行閱讀全文

  結語

  “民主集中制”未必僅僅屬于社會主義者,這樣的框架并沒有什么神奇的魔力,能夠一勞永逸地實現“民主”與“集中”的統一。單從原則上說,我們當然可以討論這一具體框架的“優越性”,但是我們同時必須意識到,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我們依舊需要許多不可忽視的前提條件。

  從歷史與現實經驗上看,這些條件經常因各種不同的主客觀因素而被“犧牲”。當批評與自由辯論的空間被某些因素壓制住,當公平、公開的選舉被各種非正規機制操縱乃至架空,”民主集中制“往往就會變成一個人們避之不及的東西——無論是涅夫斯基本人的結局(他死于斯大林掀起的大清洗),還是后世的一系列歷史教訓,都昭示了這一點。

  說得不“對”,但說得好

  不妨這么說,“民主集中制”公式的真正價值,并非一勞永逸地實現所謂“民主”與“集中”的統一,而恰恰是將“民主”與“集中”的矛盾擺上了臺面。在這一矛盾當中,似乎”集中“常常因為各種內外部因素而壓過民主。

  那怎么辦呢?這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以下問題:在面對尖銳地內部矛盾或嚴酷的外部威脅時,我們是否能夠信任民主機制,信任自己與組織內其他普通成員的決策,而非寄希望于一個從天而降的“偉大領袖”來包辦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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