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主義”對不少讀者來說可能是一個有些陌生的詞語:感覺在哪里聽到過,但卻說不清它具體是什么。我們看到,在胖東來集團掌門人于東來屢次因其獨具個人風格的言論成為輿論焦點后,有聲音將其管理方式稱為“法團主義”式的。這引發了我們的興趣,我們想知道身邊的朋友們怎樣看待法團主義。于是L君發動了賽博參謀團,詢問大家法團主義的第一印象。
吃瓜群友B:完全沒聽說過。
GPT達人C:AI是這么回答的(貼圖)。
大新聞愛好者M:是不是地下活動的那種小組織?秘密結社,陰謀……
自修理論者J:按照有機國家論,每個人是細胞,不同階級是不同的器官,將各階級安一定細致的再劃分組成團體,形成器官,人又只能有一個心臟 兩只眼睛,所以法團的數量是少數固定的,各器官通力合作而不是斗爭,反對造反越位的“癌細胞”,主張外部其他國家也是一個個有機體組成的黑暗森林,器官內斗會讓人衰落,最終被其他有機體吃掉。
自修理論者S:接J的話,各器官要是摩擦了,大腦就要發出指令吃藥,也就是政府作為調和者,去協調各個職業組成的團體之間的沖突,好像政府是中立的,但是頭疼是醫頭還是醫腳,要看在腦部的神經選擇救誰了,眾所周知,腳的代表是到不了頭部的,即使是有,也少。
吃瓜群友B:所以,法團的全稱是 “法西斯工團”嗎?
………………
聽了大家的看法后,我們決定自己找一些資料,對“法團主義”這一術語做些簡單介紹。我們試圖從如下一些問題入手來介紹它:法團和法團主義分別指什么?相關團體的組織形式如何?中國存在法團和法團主義嗎?社會法團主義與國家法團主義分別指什么?法團主義倡導社會合作嗎?法團與企業、政府機關有什么不同?有不少聲音認為,法團主義與法西斯主義密不可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又為什么會產生這種普遍印象呢?
通過對上述問題的簡單介紹,本文希望粗略呈現法團主義這一概念的總體面貌。我們既無意進行某種滑坡論證,將“法團主義”簡單地與“法西斯主義”混同;也不打算為這一概念“洗白”,聲稱它是理想的良政善治。綜合一些研究文獻,我們希望呈現的是這種政治思想(更重要的是其實踐)產生的原因、運作的方式、內部的差異、期待的目標及其可能引致的后果。作為一篇粗淺的科普,作者也并非研究法團主義的專家,難免掛一漏萬,訛誤不足之處,還請讀者賜教。
“法團”和“法團主義”究竟是什么?
有一些朋友會將“法團主義”中的“法團”抽離出來單獨理解,甚至望文生義,猜想“法團”是否為“法西斯工團”的簡稱。因此,我們首先介紹一下“法團主義”與“法團”。
關于法團主義的定義很多,其中被廣泛接受的一種是斯密特(P. C. Schmitter, 1974)在具體的、可觀察的制度層面為法團主義提供了一個明確且嚴格的界定“法團主義可以被定義為是一種利益代表體制,在這種體制中,(社會中) 各個構成單位都被組織到數量有限的(并不一定是一個,可能是三五個),具有單一性、強制性、非競爭性、等級化、秩序性及功能分化性等特征的各部門(category,亦可理解為“組織”)中,這些部門得到國家的承認或認證( 若不是由國家創建的),并被授予在各自領域內的壟斷性代表地位,不過作為一種交換,國家對它們的領袖選擇和需求表達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
我們會結合中文語境,對這個定義進行簡單解釋。“法團主義”(Corporatism)在中文世界的翻譯有很多,例如“社團主義”“統合主義”“合作主義”等。從英文名稱中,不難看出這個“主義”與大公司、大集團(corporation)之間的關系(它們共同的詞根則是corpus身體,法團主義期待社會各部分像軀體內的器官一樣有序而一致)。最簡單地說,Corporatism就是一種大型團體利益占主導的政治觀念和政治實踐,這大概也是選用“法團主義”或“社團主義”進行翻譯的原因。如果以“社團”(社會團體)來替換理解,“法團”也就不顯得那么生澀了。但是,為什么不用人們更熟悉的“社團”而要用“法團”呢?這就必須在Corporatism整體的概念中去理解:并非所有“社團”及其利益都是Corporatism認可和討論的對象(試想“地下社團”),只有少數受認可或被規定的團體才是。在辭典中,“法團”指的是法人(團體),顯然,它需要按法定程序公開登記注冊,并承擔相應的法定義務;和法西斯之間的共同點也只有它們都姓“法”。
和法團、法西斯一樣,法海也姓法
需要專門強調的是,本文中一切“法團”,都是“法團主義”概念中的法團,它們不但是合法注冊的,并且正如斯密特所說,常常是壟斷排他的、強制參與的、等級分明的、功能明確的。
另一方面,“統合主義”“合作主義”的譯法也把握了Corporatism的另一層精髓:它總體上是一種倡導社會中各利益團體通過合作達致和諧的政治主張。這種合作是以誰為主體的合作呢?法團主義的答案是國家。盡管法團主義強調大型法團的利益,但法團的利益想要實現,離不開國家對法團的支持與積極合作;何況誰是能“上桌吃飯”的法團,國家也有相當的決定權。
法團主義主要的論爭對手——多元主義——對國家與社會之間關系的看法有所不同。對于多元主義來說,社會存在個體的利益和訴求,它們可以自由地結成團體,滿足相當多的社會需求,并通過競選、辯論、集體行動等方式對政府施政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政府僅僅是規則的守護者和結果的執行者罷了,應當恪守中立。
法團主義不認可這樣的看法,在他們的制度設計中,個人的利益不是首要的考慮對象,法團將所屬的個體利益進行統合與中介之后的“組織化的利益”才是分析的基本單元。比起競選、辯論然后勝者為王的路徑,法團主義也更青睞談判、協商等解決方式。在法團主義者眼中,社會需要設計專門的制度安排來限制無序的沖突,而社會組織和政府之間的常規互動就是這樣一種好設計。
具體社會部門內的功能:以一個“法團”為例
本節我們將以一個符合法團主義特征的團體為例,對其特點作更具體的介紹。這個例子也有助于我們理解,中國同樣有類似的政治機制,它可以應用的領域也非常廣泛。
在文藝界,我國有等級分明的文聯(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包括作協等下屬協會)體系,文藝工作者只有加入了文聯所屬組織,才得到了正式社會認可。少數創作者固然可以通過巨大的市場成功取得另一種社會認可,但往往這類杰出人士也會被邀請或發展為文聯某協會的會員,一些網絡作家和打工作家就是典例。文聯各組織會主動配合、協助貫徹國家意志,比如組織會員搞個征文、辦個獻禮;比如給政府某部門做個講座、寫個春聯兒;比如有需要時號召會員捐款;比如在重大輿論事件發生時提示或約束成員們的言行,也會有團體內部的處罰機制。在文聯的幫助下,國家能更有效率地管理“文藝工作者”隊伍。
中國文聯的標志
反過來,在政治體系中,(少數)成員的意見尚有可能通過層級傳遞向上產生影響,因此它也承擔著表達、維護界別利益的功能。比如財政經費緊張,國家預備削減文藝事業撥款,文聯就可以提交代表文藝界集體訴求的建議書,諫言說我們文學藝術事業是多么多么重要,還是多發點兒錢吧。但是,“維護界別利益”并不必然等同于維護每個成員的利益,撥款倘若增加了,當然每個成員或許都能保住些福利;但個體會員的種種訴求則不見得能有效地向上反映并得到解決(盡管往往會在制度規定上保有相關機制)。更多情況下,社團還要負責協助政權彈壓內部成員們“不合時宜”的聲音。至于不是文聯各協會成員的其他文藝工作者,當然更是求告無門,像你我一樣要發社交媒體來表達訴求。甚至,你不是成員,連自己是“文藝工作者”這五個字說出來,都可能有點中氣不足。
此外,文聯的存在也壟斷了文藝界,使任何競爭性組織的合法存在都成為不可能。在國家政治體系中,文藝界的代表性團體有這一個就夠了,它能差強人意地承擔上述功能,也就夠了。假如現在有幾個文藝青年想搞個文藝愛好者的社團,自己玩玩當然沒什么關系,但是一旦他們這個社團企圖獲得廣泛的社會影響力,甚至與文聯各協會爭奪影響力,想上桌吃飯,那么國家就會重視這個問題,并視情況進行相應處理。但無論何種處理方式,在目前的文聯證明自己徹底扶不上墻之前,國家幾乎絕無可能支持新團體。
其他領域的類似法團,如婦聯、工會、體總(包括足協、乒協、泳協等等),都起到和文聯相類似的作用,讀者可自行代入理解,文聯畢竟是比較穩妥的例子。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為方便理解,本文以國內一些符合法團主義基本特征的團體為例解釋這一概念,僅只意味著國內存在一定程度的可以被視為法團主義的政治現象,并不等同于主張,我國施行法團主義的政治理念和實踐,這也不符合事實。畢竟,無論以什么樣的標準,類似團體也只是中國政治體系中有限的一部分,更不是我國行政管理和權利分配的主要方式。
兩種主要類型:社會法團主義與國家法團主義
斯密特將法團主義分為兩種主要類型,社會團體自主建立的,和國家主導建立的。
前者可能是綠藤市幾個同學興致所起,建立了一個同學會叫“一起哈啤學會”,結果越做越大然后兼并了隔壁的“叁零柒學會”、“抽象學會”;逐漸地,全市八成學生參與了進去,最后官方出來給“一起哈啤”蓋上了大印,“一起哈啤學會”就成為了綠藤市官方認證的學生代表會。之后綠藤市官方想組織學生參加植樹造林活動,政府部門就會找“一起哈啤學會”的負責人去組織和承辦。這種路徑就是社會法團主義。這種路徑下形成的團體分布格局,往往在同一界別中有不止一個大型法團(但仍具有壟斷性)。例如,澳門地區慈善行業中,同善堂和鏡湖醫院慈善會都是歷史悠久,能夠影響本地政治與社會的非公立團體。
一起哈啤!
國家法團主義則是另外一種路徑:官方明確規定了綠藤市餐飲界只有一個代表社團,叫“甜豆腐腦學會”,其他團體要么并入進去,要么是非法社團;最終,“咸豆腐腦學會”的同學也只能含淚進入“甜豆腐腦學會”,隱藏在其中,準備打倒甜黨,推行咸豆腐腦。
二者的區別在于上述制度特征的形成過程有差異。當這些制度特征主要是由自下而上的社會團體之間的競爭、聯合、兼并來完成,再由國家賦予合法性并換取相應的控制權時,則是社會法團主義;而當這些制度特征主要是由國家自上而下地主導、誘引、強制而促成時,就是國家法團主義。
這也提示我們要在歷史過程中理解法團的形成。例如前文介紹的“文聯”,其本身成立于1949年的第一次文代會;但那并不只是一個“起點”,也是前期近三十年社團工作的果實:“五四”時期百花齊放的文藝社團、泛左翼社團形成聯合陣線“左聯”并與黨組織形成密切關系、抗日戰爭時期全國文藝工作者的統一戰線、陜北等解放區文藝團體的建立和活動,等等。無數條涓涓細流,在1949年相匯,它們的性質也不盡相同:有的從一開始就在政黨(未執政)的支持下成立,有的是在各社團中合縱連橫拼殺出來的,還有的曾經受到過國民黨政府的支持。但是,以1949年第一次文代會為界,文聯這個經整合(支持新中國的)各方勢力而成的新團體就成為了國家自上而下主導的法團,同時也和其他界別的代表性法團一起,成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發起單位之一。
作為對比,在殖民時期的香港和澳門地區,遠道而來又語言文化不通的殖民政府對費心費力經營本地社會既缺乏資源,也沒什么意愿。這時有一些本地社會的頭面人物能通過同鄉會或行業公會維持基本的社會秩序,保障起碼的民生需求;也有一些精通雙方文化的“買辦”愿意從中斡旋;各位從歐洲一起漂洋過海的資本家們也會結成團體向政府提出需求。對于殖民者來說,現成的資源當然要用,只是要授予這些人物和團體一定程度的官方認可罷了。這樣的情況就更接近社會法團主義的路徑。這些團體其后可能會逐漸成為能夠影響政府決策的“壓力團體”:香港政府的任何決策幾乎都要首先考慮工商界的接受程度;而心向北京的“工聯會”曾在六七十年代給港英政府找過許多麻煩。此類種種,在國家法團主義中都是難以想象的:無論是群團組織還是騰訊阿里,反映意見也還罷了,誰敢太歲頭上動土做“壓力團體”?當然,這是就中央政府層面而言的,在地方政府的決策過程中,本地“納稅大戶”甚至“老干部協會”的利益和意愿同樣會受到足夠的,有時甚至是過度的重視;在某段歷史中,地方政府也沒少被群眾組織拉練。
但是仍然需要注意,即使是法團力量更大的社會法團主義中,最終的核心和主導仍然是政府。法團很少能夠凌駕于政府之上(例如香港政府幾乎不會把工商界的要求排在北京的要求前面),只是比起國家法團主義中的法團有大得多的自主性;法團與政府仍是相互合作,政府為主的關系。
眾所周知,法團的所有制問題(即名義上歸誰),是第一個問題;然后是誰出錢和誰監管。所有制、資金來源、監管體系決定了不同團體的運作方式。
社會法團主義:資金來源并非完全單一的來自服務收費,同樣會接受國家補助,但相對于完全資金來源于國家的團體,具有一定獨立性。在監管方面同樣是既受團體內部的意見影響,也受制于外部國家強大的影響力。
國家法團主義:經費主要來自于國家,亦有收取服務費,但較少。直白點說,主要依靠國家撥款生存、運營。監管方面也由國家力量主導,自我監管處于次要位置。在經費和監管方面,我國的群團組織也與此類更相符。
法團主義是不是提倡社會合作而反對斗爭?
總體來說,法團主義致力于社會合作,彌合社會矛盾。但準確地說,任何團體之間均有合作有斗爭,在法團主義中不是沒有斗爭,而是提倡合作大于斗爭。
例如,芬蘭在上世紀90年代開始以三方談判的方式重新啟用法團主義試驗。政府、芬蘭工業雇主聯合會和工會聯合會簽訂了一個協議,有效期為一年零十個月。在這個協議中工會同意不再要求漲薪,但交換條件是政府保證不裁減人員、支持房屋計劃、對低收入者減稅、對全時就業者收取新稅。以后三方又再次進行了成功談判,宏觀議和先在雇主和工會間進行,后來技術工人聯合會和專業工人聯合會又加入進來。它們把工資問題放在一邊,將焦點集中在減緩失業的措施上:規定學徒和新工人拿低工資,改革失業保險開展更廣泛的分層談判,限制政治性或情緒性的罷工,不斷完善工時和工區的咨詢服務等。
法團是企業嗎?
法團不是企業,但法團可以經營企業,比如美國洛杉磯警察工會就有自己的基金會和企業。從所有制上講,法團的所有制屬于法團全體成員,而企業(非公立)屬于個人。在分配上,工會下屬的基金會賺到了錢,工會主席有權分配、使用日常資金,但錢不是工會主席個人的,它在名義上屬于整個警察工會,其用途明細會受到團體內部規則的監督。此外,法團成員可以通過一系列程序來更換法團首腦,但是企業員工投多少票也無法從程序上改變企業所有權。
中國也有法團經營企業的例子,一般集中于公共事業。例如,全國婦聯擁有直屬企業中國婦女出版社有限公司,共青團中央擁有直屬企業中國少年兒童新聞出版總社有限公司。不過,中國這些法團,本身就很依賴財政撥款,它們所經營的這些企業,也是“體制內”或“國企”的一部分,既非個人所有,其盈利能力也往往不是最主要的考察對象,可能本身運行也需要仰賴財政支持。
法團是政府機關嗎?
法團不是政府機關,雖然它往往受到國家的強大影響,具有官方背景。但法團內部的通告與監管不具備法律效力。比如某地企業聯合會可以出具對某食品生產企業的不信任公告,呼吁會員、合作伙伴和廣大消費者不去購買該企業生產的食品,甚至取消該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會員資格,警示與其保持合作的其他會員(單位)。但無論如何,這些措施都只在該團體內部有效,或許也會影響相關實體的社會聲譽,但并不具有任何執法意義上的效力。假如該企業確實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問題,調查程序和執法程序將會由政府部門,例如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
法團主義與法西斯主義的離合
回到文章開頭提出的問題,為什么很多朋友會將法團主義和法西斯主義掛鉤呢?
最重要的原因,當然是法團主義在20世紀20-30年代與法西斯政權的合流。
19世紀中葉,法團主義思想開始興起。它產生的背景是不滿于自由競爭資本主義帶來的各種社會問題,例如貧困、社會壓迫;但另一方面,出于對“社會和諧秩序”的向往,它也要抗衡社會主義等左翼解決方式。于是,法團主義者以天主教教義為道德基礎,主張以政府為領導,協調工人和資本家的代表,謀求共識,最終達到工業社會中的階級協調。簡單講,人民在社會部門中各安其位,國家則借助法團,負責調和各部門的矛盾與利益。
20世紀20-30年代是法團主義繁盛的時期,歐洲許多右翼政權采用法團主義模式管理社會。在大蕭條和國際矛盾日益加劇的背景下,這些政權希望更有效地控制社會和經濟,并試圖同時拒絕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走出“第三條道路”。
例如,墨索里尼政府扶植法西斯工會,逐步取代天主教和社會主義的工會,并于1925年促成意大利全國工業總會(資方)和法西斯法團總會(勞方)互相承認對方是唯一合法代表組織。1928年,墨索里尼主持成立全國法團協會,各行各業雖有代表,但同時有大量官員參與,政府得以控制各行業的經濟生產和雇傭條件。
圖為扁扁的墨索里尼
葡萄牙當地天主教政治思想較為濃厚,相關社會運動一直認為社會是有機的整體,勞工組織也是其中一部分。1933年,薩拉查推動制定了新憲法,高調奉行法團主義體制。政府在各產業內部成立經濟協調組織,設定勞資雙方擁有平等的代表權。但事實上,這些組織中政府官員和工商精英們把握著主導權,基層工人的空間很小。通過這些協調組織,國家同樣掌控了經濟生產、商品價格和雇傭條件。
不難看出,在間戰期,法團主義被那時工業化水平相對“落后”的部分歐洲國家視作高效統制社會資源,實現“后發現代化”的捷徑。因此,法團主義實踐的結果往往是國家政權加強了對各行業的控制,而輕忽了其理念中注重“中介”“協商民主”的一面。
因為這些歷史,法團主義和法西斯主義之間的聯系被強調,也被認為與“民主制度”不能相容。直到今天,許多自由主義者仍會談法團主義而色變。法團主義政治實踐的右傾化和法西斯化固然是歷史事實,但將它的理念直接和法西斯劃等號,仍需十分謹慎的處理。政治理念與政治實踐之間的背離,不僅出現在法團主義身上,正如我們也不宜簡單將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實踐直接視作“社會主義就是極權主義”的證據。
法西斯后的法團主義
法團主義的影子并未消失,戰后西歐民主政體也會將重要的社會團體納入決策機構,比如將勞工組織的代表和雇主代表拉在政府的談判桌上搞三方談判,共同制定雇傭與勞動政策。直到今天,在工會研究中,法團主義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視角。此外,戰后許多亞洲國家同樣面臨“后發現代化”難題而最終實現了經濟騰飛,它們的經驗中也有被學者認為是法團主義的一面。
法團主義者堅持認為,即使在民主社會中,依然存在誰能“上桌吃飯”的問題,因此,以“組織化的利益”而非個體為基本分析單位,才更貼近社會事實。此外,現代國家的民主選舉往往以地區劃分選民的選區;但也有法團主義者認為,同一地區的居民訴求各異,以社會部門劃分選區亦有合理之處。因此也有少數政體采納這樣的投票方式,例如香港立法會,愛爾蘭參議院等,議員產生于“商界”“勞工界”“文化界”等界別內的法團。
總結與思考
總體來說,法團主義是一組關于“上桌吃飯”的政治問題:誰有資格上桌(法團),如何獲取上桌資格(形成路徑),桌上誰說了算(國家)。它的政治理想比較平衡,期待社會團體可以成為一種利益中介,既反映團體所代表的社會部門內部的訴求,也協助政府管理社會。在政治實踐中,無論是曾經的法西斯政權,還是其他“后發現代化”國家,統治者主要將法團主義看作一種統合經濟生產,并收編進政治體制的方式。這種方式之所以被上峰看重,主要是因為它的高效(相比于完全自由市場)與穩定(相比于社會與政治革命)。
法團主義并不等于法西斯主義,但無論二者之間有多遠的距離,我們都應當看到,它仍是一種保守主義的政治理念。它重視秩序,壟斷排他,忽視未被組織化的利益和訴求,也強調各部門利益對國家權威的從屬。在歷史實踐中,它往往變成了國家自上而下控制生產、行業和社會團體的工具,也壓制了自下而上的訴求聲音。
另外,國家作為法團主義政治體系中的權威,能否平衡好法團們“幫助管理”和“反映訴求”這兩個方向上的功能?具海根在分析樸正熙時期的韓國工會時曾提出這不是真正的法團主義,因為樸政府幾乎僅僅只看重統一的工會能夠幫助管理工人,而忽視了工會如何能夠真正代表工人的訴求并由國家來進行回應。一言以蔽之,法團主義主張社會集團之間的“調和”,但怎么才能調勻了也是門學問。法團主義往往不可能也不打算“一碗水端平”,在它的“協商”與“穩定”旗幟背后,仍然是對現有階級秩序的維護,而這往往是以損害民主和勞動者權益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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