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眾號交流時,looker1說:“鐘老師寫得很好,有兩個問題向您請教:一是現在普遍認為,人民公社時期窮的原因之一在于大鍋飯抑制了勞動積極性,導致“出工不出力”現象普遍。這也是別人請教您的“如何監督”問題的關鍵所在。二是公社體制下個體的主觀能動性是被壓制的,個體很難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比如一個人擅長腦力勞動不擅長體力勞動,那么他是否有機會選擇只從事腦力勞動?腦力勞動的工分如何計算?這涉及到我們在談論歷史,還是在談論一種關于未來的可能性?請您指教,謝謝。”
在這里,我想就“大鍋飯”、“出工不出力”與個人積極性與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問題分別說說我的看法。
一,人民公社的“大鍋飯”在58年大躍進的時候確實存在過,但1962作了體制調整之后,就不再存在。
“大鍋飯”是一個形象說法,而且在人民公社開始時也確實存在過這種現象。但是,在人民公社頭三年遭受挫折之后,在1962年進行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調整,之后形成了以生產隊為基礎的、大隊、公社分級管理并形成以公社為單位的服務系統的體制。因此,把人民公社的體制叫做“大鍋飯”事實上是不恰當的,因為在進行了體制調整之后的、正常發展的人民公社體制,已經不存在“大鍋飯”問題。
人民公社是一種制度創新,它是從互助組、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逐步發展形成的公有制體制。因此,在沒有經驗的情況下,在開始時把核算單位直接放在公社這一級,形成了“大鍋飯”的現象,從而遭受挫折其實是很正常的事情。好在黨和政府及時進行了公社核算體制的調整,把基本的核算單位調整到了生產隊。
“大鍋飯”的引伸涵義是指那種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平均主義分配導致了勞動狀態的缺乏效率的狀態。更多的人是把“大鍋飯”來形容生產隊時期出現的沒有效率的勞動狀態,并認為生產隊就是采用的平均主義的分配方式。
其實這只是一種誤解。
在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條件下,在采用工分制進行分配的條件下,社員沒有“大鍋飯”可以吃,生產隊也沒有“大鍋飯”可以吃。
生產隊采用工分分配方式,集體生產成果是按照社員個人和家庭的工分累計量進行分配的。你參加勞動的時間少,完成的農活的數量少,工分就少,分到的現金就少,糧食也分得少。同樣的工值,人家400工的收入與你200工的收入就會相差一半。糧食的分配雖然有四、六開或三、七開的比例,生產隊的人都可以分到六成或七成的口糧,但那也是需要用工分收入來買的,而不是白送給你的。如果工分收入抵消不了糧食款,那你就要超支,你需要支付現金給生產隊。這都是實實在在的。
這就是工分分配制度條件下的實際情形。
再說生產隊與生產隊之間,也是一樣。你搞得好,隊里的工值可以達到1.00元上下,而如果你搞得不好,隊里的工值可以只有0.20元、0.10元,人家隊里干一天有1.00元收入,而你隊里卻只能有0.20元或0.30元收入。同樣的道理,搞得好的生產隊,糧食交完公糧之后,社員分得的糧食不僅夠吃,而且還有余;而搞得不好的生產隊,公糧交不足,甚至連自己也吃不飽,需要吃返銷糧,甚至外出討飯。這正是生產隊不存在“大鍋飯”的體現。
生產隊有時候也確定會存在“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的現象,但那只是工分制的具體形式暫時不適合勞動狀態的特點而已。只是工分制規律性發展的過渡時期出現的現象而已。
二,詳細說說“出工不出力”的現象。
“出工不出力”在任何一個集體勞動的場景都是存在的,無論是人民公社,還是私營企業或者是國有企業。這是一種普遍現象。在任何一個群體活動中,總有少部分人是老誠人,總有少部分人是奸巧之人。區別在于,在這個勞動群體中,到底是老誠人占了上風,還是奸巧之人占了上風。如果是奸巧之人占了上風,那表明其考核制度必然不能反映勞動狀態,出現“出工不出力”就成為必然現象。
“出工不出力”本來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但為什么人們只是關注了人民公社生產隊的“出工不出力”的現象,而沒有去關注私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出工不出力”的現象呢?
這是因為人民公社是一種新型制度。它既不同于產權私有制的私營企業,也不同于產權公有制的國有企業,而是一種勞權制度與公有制相結合的生產模式。而我國又是一個具有二千多年封建社會農民個體經營傳統的國家,小農意識十分頑強。面對這種新型的集體經濟形式,許多人會帶著小農意識來看待它。“大鍋飯”、“大呼隆”等正是這種意識指導下產生的叫法。很顯然,帶有這種小農意識的,不只是農民自身,更有農村基層干部、甚至包括縣市干部在內的都有類似的意識。
“出工不出力”是群體勞動的一種狀態。這種狀態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因素。
以生產隊為例,如果“出工不出力”的勞動狀態成為一種經常的狀態,那么,它就會與生產正常進行發生嚴重的矛盾。例如,到了收獲季節,待收麥子或稻子等著上場、脫粒;而如果大家出工不出力,不能及時收到社場上并進行脫粒,那碰到下雨,即將到手的糧食可能會爛在田里。因此,正常的生產隊是絕對不能允許這種現象存在的。因此,生產隊但凡可以按照農活數量進行記工的,都會采用定額方式來記工。在采用定額工記工的情況下,社員在勞動中會形成競爭狀態。因為工分本質上是一種參與集體生產成果分配的系數,體現的是社員參與集體產品分配的比例大小,因此,社員在平時勞動時,必須要爭取更多的工分,從而做大自己參與產品分配的系數,至少也不能使自己的工分少于平均數。這就是生產隊干活會出現爭先筑后、川流不息、熱火朝天的現象。這才是工分制條件下勞動狀態最本質的表現。“工分、工分、社員的命根”。工分制的具體記工制度,事實上決定著社員的勞動狀態。在工分制具體形式能夠體現勞動者提供數量和質量差別的情況下,是不可能出現“出工不出力”的狀態的。
但如果有的生產隊處于不正常的情況下,例如工分制的具體形式已經處于不適合勞動狀態特點和生產發展要求,就需要隊干部來制訂新的記工制度。但生產隊的主要干部本身也處于不適應狀態。這個時候就應有社員大會的管理體制發揮作用,更換新的隊干部。如果生產隊干部不能通過社員大會機制自我更新,這個時候,就需要從改變隊干部不適應生產隊實際的狀況開始。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大隊領導來干預。因此,生產隊勞動狀態是不是正常,既有制度方面的因素,又有管理方面的因素。
類似的情形不只是出現在生產隊,在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實際上也都是存在的。相比于人民公社的生產隊,對于國營企業和私營企業“出工不出力”的勞動狀態更難改變。因為工商企業建立的是產權制度,工人收入基本狀況決定于工資制度。因此,企業只能在工資基本不變的條件下,采用一些考核方法來改變這種勞動狀態,通常效果不是很好。獎金、浮動工資通常只是職工收入的小頭,對職工行為的調動作用有限。這是工資制與工分制分配方式的本質區別。
三,“大鍋飯”抑制了勞動積極性,導致了“出工不出力”現象普遍,這個說法并不成立。
looker1網友認為“人民公社時期窮的原因之一在于大鍋飯抑制了勞動積極性,導致‘出工不出力’現象普遍。”如果說的是人民公社開頭三年的情況,可以說是對的。但如果指的是1962年進行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調整之后的人民公社,這種說法不符合實際。
如上面所說,在以生產隊為核算的基礎單位的情況下,在采用工分制進行分配的情況下,已經不存在什么“大鍋飯”的現象:這社員吃不了集體的“大鍋飯”,生產隊也吃不了大隊、公社的“大鍋飯”。在采用工分制的條件下,每戶社員,自己掙自己的工分,撫養自己的家庭,哪來的“大鍋飯”給你吃呢?到年終分配時,多少錢一工,大家都是一樣的,你只有100個人工,人家300工、400工,人家不會均勻給你。而且即使是分到的口糧,你也要按照統一的價格用工分收入去支付才能平帳。哪來的“大鍋飯”呢?除非你是沒有子女、又喪失了勞動力,生產隊會按照五保戶的政策來對待,每個正常人,每個有勞動能力的人是需要憑借勞動來吃飯的。同樣的道理,生產隊與生產隊之間在是完全獨立核算的,一個隊的工值高低,完全處決于你這個隊的生產經營狀況。你搞得不好,那只能是低收入,吃返銷糧甚至去討飯,沒有人來可憐你。
在以生產隊為核算的基礎單位的情況下,在采用工分制進行分配的情況下,在夫婦兩個勞動力需要養活一個七、八口人的情況下,你說社員沒有生產積極性?這顯然不合邏輯。一方面是社員有生活壓力,另一方面在采用工分制條件下社員可以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在這種情況下,社員最可能的行為方式就是盡自己的最大努力參加集體生產勞動,爭取更多的工分,以提高自己在年終產品分配中的份額。
既然生產隊采用的工分分配方式事實上使所謂的“大鍋飯”已經不存在,那么,所謂的“大鍋飯”抑制群眾積極性的推斷完全站不住腳,所謂導致“出工不出力”的結論更不成立。
工分制是社會主義實踐中類似于股份制那樣的按勞分配制度。區別只是,股份制是以資產所有者為主體,而工分制是以勞動所有者為主體;股份制體現的是資產所有權,而工分制體現的是勞動所有權;股份制是體現按資分配、多股多利的基本原則,而工分制體現的是按勞分配,多工多得的基本原則;股份制已經有著悠久的歷史,而工分制只是隨著社會主義生產方式的產生的一種新興制度而已;人們對股份制的運行法則已經熟悉而且能夠適應,而對工分制的認識尚不充分,在實踐中難以主動適應其客觀要求等等。
認識工分制的性質和特征,既要有勞動者的基本立場和觀點,又要有一定的科學社會主義理論修養,對按勞分配理論必須具備基本的常識。對于一個中國人來說,既要克服傳統的小農意識的束縛,又要清除資產階級產權觀念的影響。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客觀地、正確地評價在人民公社二十多年實踐中起決定作用的基本制度。
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使我國的小農生產者逐步轉變為勞動所有者。而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實現,客觀上就是消滅人格化的資產者,確立勞動所有者主體地位的過程。認識人民公社體制的性質和特點,我們必須從這種公有制引起的基本變化出發。任何從小農意識或資產階級觀念出發對人民公社的指責都是錯誤的。著眼于變化和特點,才是真正的馬克思主義的態度!
四,“公社體制下個體的主觀能動性是被壓制的,個體很難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
“公社體制下個體的主觀能動性是被壓制的,個體很難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這是looker1網友提出的另一個問題。
因為形成了集體生產的人民公社體制,就壓制了個體主觀能動性?如此說來,資本主義企業就不應該產生啊?難道資本主義企業,從一開始的工場手工業就是一種集體生產,單個勞動力只是作為整體勞動力的一個局部而存在。資本主義能夠發展到今天的成就,就是因為在壓制了個體主觀能動性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很顯然,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
在人民公社之前,我國可一直都是個體生產方式,從先秦時期的商鞅變革到人民公社之前,我國農業生產一直都是個體很容易發揮自身比較優勢的。但為什么到了清朝,一個天朝帝國競然會被一個小小的英國的幾千人打敗,并走向沒落呢?
在人民公社之前,我國農業都是個體生產方式,農民勞動者一直都是可以發揮自己的比較優勢的。但為什么糧食產量只是到了人民公社時期,才從一、二百斤逐步提高到五、六百斤、七、八百斤甚至上千斤呢?
很顯然,“公社體制下個體的主觀能動性是被壓制的,個體很難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的判斷是缺乏實踐依據的。結合形式的勞動相比于個體形式的勞動,它不是個體能力的束縛,相反,反而是個體能力的放大。所謂企業,本來就是個人能力的放大器,是個人效率的放大器。企業的存在,不是對個人能力的束縛,而是為個人取長補短、發揮自己的能力提供了很好的平臺。
在沒有進行合作化和公社化之前,由于沒有實現農業生產的水利化,我國的畝產很低,即使是風調雨順,也只有三、四百斤。而在人民公社體制形成并正常運行之后,進行了大規模的水利工程建設,形成了灌排系統,從根本上改變了靠天吃飯的被動狀態。因而在1965年之后,我國糧食生產進入了一個長期的、穩定的上升通道。在人民公社之前,在農業生產實現水利化之前,無論你多么發揮主觀能動性,但糧食畝產都難以突破4、5百斤的天花板,而在農業生產水利化之后,糧食畝產是節節上升,超過七、八百斤,甚至突破了千斤大關。
在人民公社成立時,我國農民的絕大多數都是文盲,少數是半文盲,有小學、初中文化水平的也不多。中學以上學歷的就更少。而那些有文化的人,大多被學校、醫療部門和公社服務系統(信用社、供銷社、種站、農機站、農技站、廣播站等單位)聘用,還有的就是擔任社隊干部。人民公社的建立和發展,使各項事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地不斷發展,吸收了各種各樣的人才,事實上是形成了人盡其才的用人狀態,至于所謂的“擅長腦力勞動不擅長體力勞動”更是稀有人才,怎么會被閑置不用?所謂“公社體制下個體的主觀能動性是被壓制的,個體很難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又何從談起。
請不要忘記。我國在建國時工業占比僅有17%,國家處于一窮二白的狀態,百廢待舉,而所有這一切都要依賴農業發展這個基礎。不要把我國今天的產業分布狀態代入到人民公社時期。那時的城市工業還非常薄弱,城市就業機會稀少,即使生產隊不限制人員流動,你到城里也找不到飯碗。要不,那時也不會有幾次下放安排的政策了。
人民公社時期是我國從半封建的生產方式向社會主義生產方式轉變的過程中,在這個過程中,首先要鞏固和發展的是農業這個基礎。然后才是工業化的進程。因此,在工業化實現之前,人才發揮主觀能動性的方向正是農業。因而“各行各業支援農業”是人民公社時期的基本情況。只有工業化實現了,工商企業發展起來了,才談得勞動者向工商業轉移的問題,才談得上就業的不同選擇問題。
事實上,所謂的人才也主要依賴于人民公社本身的發展。在人民公社之前,老一輩農民多為文盲或半文盲,正是有了人民公社之后,才有了農村中學教學的普及,才使我國農業勞動力的文化素質有一個突破性的提高,從而使新一代農民成為有文化的農民。離開了這一基礎,談什么腦力勞動者及發揮知識分子的積極性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