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上,經常看到有那么一些人,只要誰說到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問題時,就會有人自以為是地拋出一種所謂的“財產不能公有,權力不能私有”的言論,這些人似乎“真理”在握,并吹捧為“永恒真理”。其實,生產資料公有制和“財產不能公有”二者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說明這些人或者是沒有把這句話的意思弄清楚,或者是有意混淆概念。
說“財產不能公有”,自從新中國建立以來,即使從進行了社會主義三大改造以后,沒有任何一份文件,或法律有過這樣的規定,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領導人說過要把個人財產收歸公有。因此,說“財產公有”是沒有任何依據的,提出“財產不能公有”實屬無稽之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條》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財產。”
關于個人財產,憲法也有明確規定,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1條對財產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75條又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對于私有財產,國家相關法律都有明確的闡釋和規定。根本不存在“私人財產公有”的問題,因此,“財產不能公有”的說法完全是毫無意義的無稽之談。
人們所說的公有制,是指生產資料的公有制。生產資料與個人財產不是一個概念,二者之間有聯系但又有明顯的區別。比如相關法律提到的“法律允許的生產資料”,這就屬于私有財產。但它不代表全部的社會生產資料。
因此,我們就應該搞清楚什么叫生產資料這一概念,什么是生產資料,根據相關資料解釋:生產資料是人們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的總稱,是企業進行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物質要素。
生產資料的范圍很廣,品種規格十分復雜,涉及許多部門。分類的方法也很多,按購買者的不同,可分為工業生產資料和農業生產資料兩大類。
生產資料也稱作生產手段。定義為:勞動者進行生產所需要的資料或工具。一般可包括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工具、原料等等。它是任何社會進行物質生產所必備的物質條件。
生產資料和財產的區別在于生產資料是用于再生產的社會財富,而財產雖然既包括生活資料,又包含生產資料,但還是以生活資料為主。財產基本上可以說就是生活資料。私人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它一般不會影響他人利益,比如勞動工具,勞動設備等。但是,如土地、礦藏、山川、河流等自然資源以及公路、鐵路、航運等等,這些生產資料,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只能是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一方面它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決定的,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為了發展社會主義的根本保證。另一方面,只有實行生產資料的公有制,才能有效地實現社會公平,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從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因此,我們不能把私有財產和生產資料二者的概念混淆起來。私有財產,任何時候都是屬于個人所有,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國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保證個人私有財產的安全。同時,也不能以私有財產為借口,否定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合法性。
至于說“權力不能私有”,這句話表面看來是正確的。但只要聯系有些人對的“財產不能公有”的誤解,深層次地思考這個問題,我們就會不難發現,這些人強調的實際上并不是什么財產是不是“公有”的問題,而強調的實際是私有制。由此我們就可以推論“權力”的問題。權力是“私有”還是“公有”?這實際上不是人們單憑希望或要求就能做到的,而是由經濟基礎決來定的。我們知道,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一個重要觀點——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
1859年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對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理論作了精辟的表述:“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這就是明確告訴了人們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關系。也就是,一定的經濟基礎必然要與一定的上層建筑相適應。
馬克思從三個方面進行了闡述,一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產生。他指出觀念的、政治的上層建筑都是適應經濟基礎的需要而產生的。比如,原始氏族社會以生產資料公有制和平等合作,共同消費的關系為基礎,社會秩序由氏族成員按歷來習俗進行調整,因而沒有專門的武裝集團和暴力機構這樣的上層建筑。隨著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產生了以私有觀念為核心的觀念上層建筑。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特別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在經濟上利益,鎮壓被剝削階級的反抗,相應地形成了以國家政權為核心的具有強制手段的政治上層建筑。這樣就產生了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關系,這是一。
第二,我們還要弄清楚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性質。上層建筑的性質不直接決定生產力而決定于生產關系。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便會產生什么樣的上層建筑。簡單地說,就是在私有制經濟基礎上,就會建立起維護少數利益集團為核心的意識形態及相應的國家機器。例如,封建私有制經濟基礎建立起來的是封建君主專制的國家和以地主階級思想為核心的意識形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基礎建立起來的就是以資產階級思想為核心和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機器。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基礎決定了社會主義的上層建筑是人民民主專政和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
因此,按照那些人的想法,既要私有制,又要權力“不能私有”,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我們來看看美國,美國是典型的私有制國家,經濟基礎是私有制,由此建立的上層建筑就是維護資本家利益的政權和資產階級的思想意識形態。美國立法機構的成員雖然是政黨產生的,而政黨是由資本家資助和影響的,資本家將會出于自身利益將選民和立法機關分離開。這樣做的結果是人民代表在實際上沒有充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而是資本家將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間接控制主要的信息來源(包括教育、廣播、新聞),屆時每個公民將很難客觀得出結論并明智地利用其政治權利。所以,在私有制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上層建筑,其權力就不可能做到“公有”。
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基礎,決定了社會主義的上層建筑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和以共產主義為核心的意識形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是通過人民代表選舉的形式產生政府機構,政府工作人員是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才可以避免權力私有現象。
因此,那種所謂“財產不能公有,權力不能私有”的說法實際是相互矛盾的。當然前面說到,那些人提出的“財產不能公有”實際上故意混淆概念,本來誰都知道“財產不能公有”,這是國家法律做了明確規定的,然而,他們為什么還要提出來,無非就是以此作為借口,否定生產資料的公有制。這些人一方面想要推行私有制,一方面又想要“權力不能私有”,他們甚至還要強調是什么“永恒真理”,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因此,不難看出,這些人提出這種言論的目的也就昭然若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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