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哥達綱領批判》馬克思講過:“我們這里所說的〈在分析工人黨的綱領時〉是這樣的共產主義社會,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礎上已經發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出來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經濟、道德和精神方面都還帶著它脫胎出來的那個舊社會的痕跡。”可見,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存在著舊社會的產物包括資產階級法權。
也是在《哥達綱領批判》,馬克思認為:“資產階級法權”,也就是按勞分配,不同人口根據自己的勞動量得到自己的報酬,而不是按需分配。所以他說:“因此,在提供的勞動相同、從而由社會消費基金中分得的份額相同的條件下,某一個人事實上所得到的比另一個人多些,也就比另一個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這些弊病,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而應當是不平等的”,“但是這些弊病,在經過長久陣痛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產生出來的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是不可避免的。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
之后,列寧在《國家與革命》對資產階級法權的論述中,繼承了馬克思的說法,說明共產主義第一階段、從資本主義向共產主義過渡的階段,也就是社會主義社會,還存在著按勞分配“這一資本主義社會遺留的、不足以完全消滅的產物,這和共產主義的按需分配是不一樣的。列寧說:“因此,在共產主義社會的第一階段(通常稱為社會主義),‘資產階級權利’沒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但是它在它的另一部分卻依然存在,依然是社會各個成員間分配產品和分配勞動的調節者(決定者)。‘不勞動者不得食’這個社會主義原則已經實現了;‘對等量勞動給予等量產品’這個社會主義原則也已經實現了。但是,這還不是共產主義,還沒有消除對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實上是不等量的)勞動給予等量產品的‘資產階級權利’。”
列寧在《國家與革命》特別指出了按勞分配背后的生產關系本質:“國家完全消亡的經濟基礎就是共產主義的高度發展,那時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對立已經消失,因而現代社會不平等的最重要的根源之一也就消失,而這個根源光靠把生產資料轉為公有財產,光靠剝奪資本家,是決不能立刻消除的。”可見,存在社會分工,則存在按勞分配,則存在資產階級法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給“資產階級法權”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在社會主義社會(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也就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向共產主義社會過渡的這一特殊階段,存在的按勞分配的分工法權,這不是共產主義的按需分配,而是資本主義社會遺留到共產主義第一階段的殘余產物,其背后含義是共產主義第一階段仍然存在的社會職能分工。
那么,資產階級法權本質上是等級制度,這種說法對不對?實際上是基本正確的。
資產階級法權講的是“按勞分配”,背后就是按社會分工情況進行分配,社會體力勞動階層和腦力勞動階層之間有收入差距、簡單勞動階層和復雜勞動階層有收入差距、勞動群眾和干部階層有收入差距……這就體現了分工,體現了等級制度。
資產階級法權不可能在社會主義社會徹底消滅,只有到共產主義社會,隨著社會高度發達,取消體力和腦力勞動分工之后才會徹底消滅,但是這個“資產階級法權”帶來的影響是什么?一定就全部是好的影響嗎? “資產階級法權”客觀存在負面影響的話,是不是要對其加以打擊、限制,對其負面影響加以破除?
實際上,關于如何對待資產階級法權,毛主席說的很對:“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資制度也是不平等,有八級工資制,等等。這只能在無產階級專政下加以限制。”
首先,我們可以知道——按勞分配,資產階級法權,本身就是資本主義社會遺留的產物;社會主義社會不是一個固態,而是一個存在資本主義因素的、一個從資本主義社會向共產主義社會過渡的一個動態的過渡性社會,而“按勞分配”、“資產階級法權”,本身就是一個資本主義社會遺留的重要產物。
資產階級法權,按勞分配,收入分配差距的背后,體現的就是社會生產關系內部分工的不同——這種社會分工,這種社會生產關系中不同階級、階層不同的社會地位,實際上也是一種等級制度,這種社會生產關系、這種分工,會產生什么內在的、需要限制的影響呢?
第一,已知社會主義社會本身就是從資本主義社會到共產主義社會的過渡階段,這一過渡階段本身就是共產主義和資本主義兩大因素斗爭的階段,正如毛主席所說:“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在社會主義這個歷史階段中,還存在著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存在著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斗爭,存在著資本主義復辟的危險性。”其中,資產階級法權、按勞分配所代表的就是資本主義社會遺留的非進步因素,就是和共產主義因素相斗爭的因素。因為在社會主義社會這個從資本主義社會到共產主義社會過渡的社會,無產階級的根本利益、根本立場、向共產主義過渡的大局是無產階級的進步因素,而資產階級法權是舊社會遺留下來但是還因為客觀物質條件不能廢除的非進步因素,二者之間,占首要地位的、掛帥的,無疑是無產階級的階級利益、向共產主義過渡的大局目標,而資產階級法權、按勞分配相對于無產階級的根本革命階級利益、共產主義的偉大過渡目標,就必須放在次要的限制的地位,不能過度強調這一點而淡化更重要的無產階級利益和共產主義事業問題。
但是,在當時社會條件下,還不足以徹底取消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分工的情況下,在資產階級法權、按勞分配還不能全部廢除的情況下,需要的重要措施包括打擊資產階級法權帶來的腐朽思想。如毛主席所說,就要:“把政治戰線和思想戰線上的社會主義革命進行到底。”
第二,資產階級法權、按勞分配,背后是社會生產關系中各階級各群體之間的分工。“資產階級法權”不能在社會主義社會徹底廢除,但是“資產階級法權”背后的經濟基礎分工帶來的負面影響、資產階級法權帶來的腐朽的“資產階級法權思想”則必須破除。這里要注意——破除資產階級法權思想,也就是破除資產階級法權、按勞分配帶來的負面的思想,而不是徹底全面取消按勞分配這一社會分工帶來的收入差距本身。
例如,干部階層是社會政治經濟的管理階層,掌握社會政治和經濟等等事務的管理權。按勞分配原則下,其收入當然處于相對高的地位。在按勞分配的法權分工中,干部處于社會生產關系之中的管理的地位,在這種生產關系(經濟基礎)的法權分工條件下,相當一部分的干部很可能對自己的分工地位產生優越感,進而居功自傲、蔑視群眾、背叛群眾,逐漸由人民公仆轉變為官僚特權階層甚至逐漸變成新的資產階級——官僚資產階級。所以,按勞分配、資產階級法權在這方面帶來的負面影響、腐朽影響是必須要破除的。
正如毛主席所說:“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中存在著的資產階級法權,必須破除。例如,等級森嚴,居高臨下,脫離群眾,不以平等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飯而是靠資格、靠權力,干群之間、上下級之間的貓鼠關系和父子關系,這些東西都必須破除,徹底破除。破了又會生,生了又要破。經過去年和今年的整風,我們已經給這種資產階級法權很大的打擊。”要不要破除?當然要破除!這個“破除”的意思是什么?不是別的,就是打擊資產階級法權(按勞分配)存在的社會關系條件下資產階級法權的負面影響——肩負特殊重任又享有特殊權力的干部階層脫離群眾、居功自傲!可見,毛主席所說的破除資產階級法權并不是徹底消滅按勞分配本身,而是打擊這種按勞分配生產關系帶來的容易向剝削階級社會倒退的負面影響。毛主席這里也說的很清楚,資格、權力不等于工作能力,按勞分配、資產階級法權條件下,有些高級干部相對于基層干部、群眾而言確實多勞多得,但是實際上能力并不如基層干部或群眾,不了解基層、群眾實際情況,卻以多勞多得居功自傲、瞧不起群眾、不聽群眾意見,甚至欺壓群眾,這就是按勞分配、資產階級法權非常重要的一個負面影響。?
綜上所述,毛主席并不是要徹底全部廢除按勞分配本身,而是打擊按勞分配的社會生產關系條件下帶來的社會經濟管理階層——干部以自己在按勞法權分工中處于的管理地位自居、脫離群眾、背叛群眾、壓榨群眾的腐朽現象,也就是打擊資產階級法權帶來的負面的資產階級法權思想,破除資產階級法權帶來的有助于干部腐化變質為官僚資產階級的負面影響,這是完全正確的。
有的人經常把干部階層的官僚主義和脫離群眾行為的根源單純定義為封建社會腐朽上層建筑殘余影響,實際上是不對的,更是不符合歷史唯物主義的。干部階層的官僚主義和脫離群眾的思想上層建筑,恰恰也來源于社會主義社會生產關系、經濟基礎的本身——按勞分配條件下,社會分工存在條件下,就是存在干部和群眾之間管理和被管理、領導和被領導、先鋒和非先鋒之間的區別,存在著待遇、收入的差距,這里自然就有著干部以自己高待遇、高功勞、高地位、多勞多得自居,滋長自以為是、居功自傲、脫離群眾、蔑視群眾、背叛群眾、腐化為官僚資產階級的社會土壤。毛主席概括的最精辟:“一些黨員干部陷入了爭名譽、爭地位、比薪水、比吃穿、比享受的錯誤思想,這一點和國民黨差不多,衣分三色,食分五等,辦公桌、椅子也分等級,工人、農民不喜歡我們。長此以往,一定是脫離群眾,兵不愛官,民不愛干。一部分擁有權力的人群獲取大大多于普通群眾的利益,自覺高人一等,這樣與生產資料直接結合的干部將不可避免地從擁有特權發展到剝削工人、農民,最終將形成一個官僚特權階層。”
資本主義社會生產關系下,存在社會分工,資本家處于剝削地位,享有特權,態度是剝削工人、以工人為工具,更不乏又資本家蔑視工人群眾、打罵工人、欺壓工人群眾。
社會主義生產關系條件下,同樣存在分工,存在按勞分配,有些干部、知識分子、復雜勞動技術工作者,因其多勞多得,別人沒有他們擁有的特殊本領、特殊權利,他們也會有相當一部分產生脫離群眾、蔑視群眾,以多勞多得居功自傲、自以為是的非無產階級思想,甚至會腐化變質黨內國內的資產階級分子。
可見,聲稱“按勞分配已經把資本主義剝削打入十八層地獄,官僚主義僅僅是來源于舊的封建殘余”的知識分子是多么的無知——連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資產階級法權背后是過渡階段保存的資本主義因素的社會生產關系分工都不知道。
第三,社會主義本身就是向共產主義過渡的階段,這一階段不僅是保存資本主義因素——資產階級法權的階段,而且是隨著逐漸過渡到共產主義社會逐漸限制同時打擊資產階級法權負面影響、隨著社會實際情況逐漸消除資產階級法權的階段。
無償支援農村大型水利工程建設的投資投力、無償支援農村醫療的基層醫療體系的投資投力(以及投人才——“赤腳醫生”)、無償支援農村掃盲的人才以及物力財力提供……這些很多都是農民自己勞動支付不起的,不是“按勞分配”的,而是根據農村農民的社會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按需分配的。這也是對按勞分配、資產階級法權的一種打擊、突破、破除,而不是片面的、教條的對按勞分配、資產階級法權進行維護。不然的話,農村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是無法迅速展開的。
綜上所述,我做以下總結:
第一,資產階級法權、按勞分配是從資本主義社會到共產主義社會過渡這一特殊階段保留的資本主義特殊因素,其性質相對于共產主義是非進步的,但是在過渡階段還是要保留的,但是隨著向共產主義過渡的這一過程,需要對此加以限制、打擊,逐漸隨著過渡到共產主義社會而徹底消除。
第二,資產階級法權、按勞分配背后是社會生產關系中不同群體的地位,包括社會管理階層和被管理階層之間地位的區別、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階層之間地位的區別、簡單勞動階層和復雜勞動階層之間地位的區別、工人階級和農民群眾之間地位的區別。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于是,這種按勞分配、資產階級法權的生產關系條件下,管理階層相當一部分人根據自己的肩負特殊重任、享用特殊權利的社會地位,居功自傲、自以為是、蔑視群眾、脫離群眾、脫離實際、背叛群眾、腐化變質、蛻變為官僚資產階級也是有可能的;于是,在這種按勞分配、資產階級法權的生產關系條件下,知識分子階層、復雜技術工作者階層相當一部分人根據自己具有特殊的能力和責任、具有特殊的待遇權利,自以為是、蔑視群眾、脫離群眾、背叛群眾,蛻變為資產階級知識分子。
第三,限制資產階級法權的含義,也就是把資產階級法權、資產階級權利盡可能限制在“按勞分配”這個范圍內,不突破社會主義社會這一向共產主義社會過渡階段的需要,而“擴大的資產階級法權、資產階級權利”是對按勞分配的突破。限制同時的打擊和破除,則是通過群眾民主監督、揭露、批判不公正行為以及干部和知識分子接受群眾批評、參加群眾勞動來打擊和破除按勞分配、資產階級法權帶來的負面影響——干部或知識分子的居功自傲、脫離群眾、自以為是、蔑視群眾、背叛群眾、腐化墮落為官僚資產階級以及資產階級知識分子,也包括對農村水利工程建設、掃盲運動、醫療衛生等等需求的無償援助,實行一定范圍內必要的按需分配。
“破除資產階級的法權思想”,并不是徹底、全部消滅按勞分配本身,而是一方面強調了戰爭時期干部軍隊的供給制條件下干群平等的積極意義,另一方面揭露按勞分配背后的生產關系帶來的干部、技術工作者和知識分子因為其多勞多得而脫離群眾、蔑視群眾、居功自傲、腐化變質的負面影響,進而批判、打擊、破除資產階級法權、按勞分配帶來的錯誤思想,打擊官僚主義、打擊脫離群眾、打擊官氣,這是基本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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