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網友互動中經常看到這樣一句話:財產不能公有,權利不能私有。
著名的經濟學家茅于軾(2016)對此有過一段較為經典的論述:“三百多年前英國哲學家洛克曾經說過“財產不可公有,權力不可私有”,實為至理名言。贊成財產公有的人未必愿意把自己的的財產拿出來變成公有,讓大家分享。相反,多半是想讓別人的財產通過公有,自己能沾點光。所以公有制表面上的公平容易變為實際上的欺騙和掠奪。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出現,必須嚴格保護私有財產。所以才有“保護私產是道德之神”的說法。反過來看,財產公有往往發生在公有公平的口號下,實際上是你搶我奪,社會道德全面敗壞。這一點在國際和國內的現代史中可以得到印證。”
其實我們細心地想一下,就會發現這一說法是完全錯誤的。
因為財產與權利是相互關聯的。
在現實社會中,你沒有財產,談什么權利?
在一個私營企業,你一個打工人,是有企業管理權還是有企業分配權呢?
今年以來,全國已經發生了有關欠薪討薪引起的血案,其原因就在于企業或資方、或財產所有方式處于強勢地位,無底線地克扣員工的工資收入。譬如東莞發生的血案、南通發生的血案。
從人類發展歷史來看,無論是封建社會還是資本主義社會,財產私有制的結果問題兩極分化,而到資本主義社會則更嚴重。
財產和權利是聯在一起的。財產私有,那權利必然也成為私有者的權利;財產公有權利也才可能正真的公有。為什么當打工人受到利益侵害時不從法力途徑來為自己維權?
原因其實很簡單,那就是一個“一切向錢看”的金錢支配的社會中,其權利的存在也是為有錢人服務的,有些是法律和制度明顯偏向有錢人,而有些則是因為“有錢能使鬼推磨”。在這樣一種環境下,那些處于弱勢地位的打工人,才不得不用極端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再說說道德敗壞的問題。
有一種說法是,公有制會導致道德全面敗壞。
這種說法其實是與事實相違背的。
改革之前是公有制的一統天下,那時候很少聽說有腐敗的發生。但改革開放以來,特別在民營經濟大發展的過程中,腐敗事件是層出不窮。別說那些當了官的腐敗分子,就說一般工商、稅務、環保等部門的人員。到國企或公企,人家只會公事公辦,而若到私企或民營企業,其招待可能就不一樣了,弄個紅包,弄點煙酒似乎是很平常的事。
在討論到國企與私企的經營效率問題時,人們常常贊嘆私企效率明顯高于國企,而說到經營時,許多人卻對違法經營的問題避而不談。卻不知這所謂的效率,正是源于違法經營,而違法經營又與腐敗緊緊相關。僅僅一個勞動法的執行不執行的區別,就決定兩種企業效率的很大區別吧,至于稅收、環保等等其它各方面就更不用說了。
財產不能公有,權力不能私有,這本身就是一個自相矛盾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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