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格
老田,您怎么看待合作化?就是改革開放之前的合作化運動?很多人都持批判態度,比如認為由于實行高度的計劃經濟體制,使得農村所有制形式單一、公有化程度過高、農民的剩余索取權和自由退出權被剝奪、農民的主觀能動性受限,導致供給決定分配的局面,缺乏有效的農業資源配置的機制和勞動者的獎勵機制等等。我很想反駁,但是又無從表達。想聽聽您的想法。
老田
合作化作為一種組織形式,跟農業發展的內在關系在于:家庭耕作與集體耕作在土地生產率的挖掘水平、耕作過程的規模效益(成本節約、分工效率、學習成本與投資上限)方面存在差異,這是根本性的方面;而為了實現對家庭規模耕作之上的潛在生產率挖掘,管理就成為一個很重要的中介要素。那么,在農民和農村傳統中間,有效的管理結構如何確立和運作,是否如同主流經濟學所言,有效的管理絕對不可能?
回答這個問題的第一個關鍵層次,是合作化能夠挖掘多少家庭耕作難于實現的潛在生產率,第二個關鍵層次是實現潛在生產率的管理結構問題。
以前,社會學中間,經常爭論行動者與結構關系問題,行動者——一個具有能動性的個體,他行為或者做選擇的依據,出于自己的意志(偏好、利益或者其他),還是受到外在的結構制約?
后來安東尼·吉登斯做了個歸納,說一個人總是處于具體的結構約束之下,但或多或少會有一個自由選擇或者偏離的空間,在大量行動者長期和系列的偏離選擇之后,會對外在的結構(規章制度或者法律等)進行創造性修改。這樣,行動者與結構的關系,就是一個能動的互動關系,個體不會被絕對約束住,雖則個體行動的空間總是在給定的結構約束之下,但結構本身并不完全固定。
對照這個認識,林毅夫等人設計的解釋框架是一個絕對化的框架——似乎個體及其(有利的)行動結構是不變的,存在著某種不變的本質約束,無法超越。他這個解釋框架設計合理的一面是:人不會被外在的結構徹底約束住,總是會尋找自利的機會主義空間。然后,林毅夫給出了一種固定的解釋:干部會選擇較低的監督水平而社員選擇較低的勞動投入。這個解釋框架的意涵是:最后被固定下來的行動結構僅僅是機會主義造就的,個體鎖定于機會主義選擇,而機會主義潮流本身會形成新的結構,這個新結構還是不變的和不可調節的。
相關的學術研究,集中于科層制領域對于機會主義行為的研究。美國學者安東尼·唐斯認為個體(包括管理者個體)與管理目標不一致,個體有可能追求規則內外的機會主義行動,以擴張自己的私利或者私人目標。例如在組織內部,在自下而上的信息傳遞方面,官員會傾向于放大(縮?。ψ约河欣ú焕┑男畔?。而在政策與法令執行方面,官員一樣會傾向于放大(縮小)于己有利(不利)的政令,從而在自下而上的信息傳遞和自上而下的政令執行方面,加入個體的私人偏好(或利益目標)。
在新制度經濟學派威廉姆森等人看來,由于不確定性、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結合,不管是市場交易還是科層組織內部,都難于避免機會主義行為和風險;又由于監督機會主義行為的信息成本和執行成本不為零,因此,管理者或者被管理者的機會主義行為,不可能被全部而及時地發現和懲處。綜合起來就是說,機會主義行為源于個體利益與組織利益(目標)的不一致,越是監督信息成本高企、懲處執行困難的領域,機會主義的空間就越大,在任何情況下機會主義都不為零。
以此而論,林毅夫假設機會主義永遠不為零是對得上的。但是,這并非合作化(集體農業)的特殊問題,而是市場交易、管理與科層組織的一般問題,是到處都存在的取向。林毅夫等人的經濟理論的盲區在于認為只有農村和農業中間,才存在管理過程中間的機會主義問題,而且機會主義行為不僅成為一般性的結構,還不可能被有效制約管理。
機會主義中的"搭便車”行為
圖片來源:linkedin.com
顯然,機會主義及其制約,與信息透明程度或者獲取信息的難度有關系。農村環境中間,信息相對透明同時人情面子網絡發達,信息成本低而懲處難度大。此時,制約機會主義行為的難度,談不上特別容易或者特別難,需要建設弘揚正氣和打擊歪風邪氣——這有助于降低信息透明條件下的懲處難度,從而獲得一個低成本執行路徑。從這個角度看,干部的模范帶頭作用及其倡導正氣,本身是一個在農村和農民傳統中間,獲得低成本治理機會主義的藥方,這個藥方在其他場景難以復制;所以,林毅夫等人第二欺騙性要點,并沒有分析機會主義得到克服的條件和對照狀況,農業和農村反而有著特定的優勢——社員長期相處條件下的信息透明,并會由此形成穩定預期和自我約束的低成本執行路徑。
由此,農業或者農村的管理結構,即便從主流經濟學選擇的克服機會主義行為這個狹隘視角出發,也需要一種干部及其管理行為,都全部內在于農業生產與農民生活過程的有機組織形態,實現政社合一,干群平等。農業生產與農村生活,都從屬于熟人社會的信息透明網絡本身,就是一個顯著不同于陌生人社會的起點和要點,這個恰好也是主流經濟學家們的盲點或者刻意遮蔽的地方。
農村熟人社會可加強互相監督
圖片來源:yrdcity.com
準確地說,主流經濟學只是按照當時的政治需要——集體農業必須解散的政策——去設計有關的意識形態話術,并沒有聯系前人的學術積累和相應的經驗事實,展開過認真的學術分析。這樣,林毅夫等人的所謂研究成果,就是從機會主義不為零的前提假設出發,推導出一個“主體以其機會主義選擇創新了結構約束條件”之后并永遠地停留于機會主義潮流之中的結論。依據這個推論,個體完全自由且結構永遠無效,機會主義最終將會主導和決定一切,從這個結論出發判定集體農業完全不可行。
如果這樣的分析成立,實際上一切管理或者市場,都沒有能力把機會主義行為空間壓縮為零,必然地沒有可行性,而結構則永遠是由充滿著機會主義意志的個體所決定。這樣的主流學術,還長期霸占權威地位,會不會有點搞笑?
恰好,林毅夫推薦的退出權,并不足以懲罰機會主義。相反,重復博弈(不許退出合作社)才是從非合作博弈走向合作博弈的關鍵前提,而保留退出權恰好助長短期行為和機會主義。對于這一點,美國學界已有人在早期指出林理論的缺陷。其中,董曉媛表示這個退出權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有說不通的地方。林本人應該同意這個批評意見的,他把董的文章譯成中文收在自己的書里。雖然如此,國內主流對農村合作化的敘事還是建立在林的理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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