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說“價值量”,幾個意思?
——“不能量化”證偽了勞動價值論嗎(之四)
趙 磊
(西南財經大學《財經科學》編輯部)
如果說 “價值不可以量化,能夠量化的是價格”,那么,我們應當如何理解馬克思的有關計量價值量的論述呢? 在這些論述中,馬克思分析過兩種典型的 “計量”:
第一,商品價值量的計量,“它的價值量是怎樣計量的呢? 是用它所包含的 ‘形成價值的實體’即勞動的量來計量。勞動本身的量是用勞動的持續時間來計量,而勞動時間又是用一定的時間單位如小時、日等作尺度。”
第二,勞動份額的計量,“勞動時間又是計量生產者個人在共同勞動中所占份額的尺度,因而也是計量生產者個人在共同產品的個人消費部分中所占份額的尺度。在那里,人們同他們的勞動和勞動產品的社會關系,無論在生產上還是在分配上,都是簡單明了的。”
問題在于,既然馬克思說過,商品價值是用該商品“所包含的勞動的量來計量”,勞動時間是“計量”生產和分配的“尺度”,那么斷言“價值不可以計量”,是否有悖于馬克思關于價值量的論述呢?
需要說明的是,馬克思在上面所說的第二種計量,是指“自由人聯合體”中的情況。此時,商品貨幣關系已趨于消亡,或正處于消亡的過渡時期。在這個過渡時期,勞動時間計量的不是“價值份額”,而是“勞動份額”。關于勞動份額的計量問題,我將另文詳細討論,此處不贅。
未來社會“勞動份額”的計量不屬于這里的討論范圍,因此,下面只討論第一種計量: 價值量的計量。
毋庸諱言,馬克思對勞動價值既有質的分析,又有量的分析。但是,馬克思所做的價值量的分析,完全不同于西方經濟學的價格計量。馬克思所說的價值量由“勞動的量來計量”,與西方經濟學的“計量”并不是一回事。馬克思講的 “計量”是抽象意義上的“計量”,而西方經濟學講的“計量”則是具體意義上的“計量”。前者,是“定性”意義上的“計量”,是對本質的把握; 后者,則是“定量”意義上的計量,屬于現象的刻畫。
關于價值的“計量”是“定性”意義上的計量,馬克思有著深刻的洞察。比如,馬克思對交換價值是這樣“計量”的:
“某種一定量的商品,例如一夸特小麥,同 x 量鞋油或 y 量綢緞或 z 量金等等交換,總之,按各種極不相同的比例同別的商品交換。因此,小麥有許多種交換價值,而不是只有一種。既然 x 量鞋油、y 量綢緞、z 量金等等都是一夸特小麥的交換價值,那末,x 量鞋油、y 量綢緞、z 量金等等就必定是能夠互相代替的或同樣大的交換價值。由此可見,第一,同一種商品的各種有效的交換價值表示一個等同的東西。第二,交換價值只能是可以與它相區別的某種內容的表現方式,‘表現形式’”。
注意,“交換價值只能是可以與它相區別的某種內容的表現方式”,意思是說,在商品交換過程中,價值實體 ( 一般人類勞動) 并不是直接呈現出來的,而只能借助于“表現形式” ( 使用價值) 才能呈現出來。不僅如此,價值量的大小 ( 勞動時間) 也只能借助于“表現形式”的量 ( 使用價值量) ,才能顯現出來。在市場經濟的現實過程中,價值不可能直接量化,而只能借助價格形式得到量化。
總之,馬克思說“商品的價值由生產商品所耗費的勞動量來決定”,這個 “決定”,指的是對商品價值的內在規定和社會本質的決定。雖然人們通常看不見價值“決定”的具體過程 ( 即“商品的價值量與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的量成正比,與這一勞動的生產力成反比”) ,而只能看見價格“計量”的具體過程 ( 即市場供求變化引起商品價格的漲落) ,但是,馬克思抽象出來的價值“決定”過程,卻是一個遠比現實經濟活動中價格“計量”更為真實且更為本質的過程。
揭示這個過程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價值與價格的“不一致”掩蓋了資本剝削勞動的秘密。而后者顯然是資產階級經濟學家所樂意見到的結果。因此,利用 “價值轉型”問題來抹殺商品的社會關系本質,這或許才是庸俗經濟學指責勞動價值“無法量化”的真實目的。
需要強調的是,雖然“社會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針對的是價值的內在規定性,但是,“價值決定”卻規定了“價格量化”的比例原則 ( 比如簡單勞動與復雜勞動的換算比例: 復雜勞動是多倍的簡單勞動) 。簡而言之,價格量化的 “比例”并不是人們頭腦里事先設計并計算出來的某種先驗的比例,而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客觀結果。
有人指責馬克思“經驗上沒有測度抽象勞動和價值的指標,理論上也未曾論證抽象勞動與商品價值間因果聯系的真實性,我們怎么知道抽象勞動‘創造’了價值?”這個指責毫無道理可言。社會勞動時間如何“決定”價值,這不是經濟學院里的計算題,更不是數理模型的“主觀構想”,而只能是一個“社會過程”。因為,“價值決定”以及簡單勞動與復雜勞動的換算比例,絕不可能“先于”商品經濟的生產和交換的實踐而存在。商品生產實踐和市場交換活動是“先在”的,它先于“社會勞動時間決定價值”而存在,先于簡單勞動與復雜勞動的換算比例而存在。正如馬克思說:
“很清楚,對商品價值的估計,例如,用貨幣來估計,只能是商品交換的結果;因此,如果我們把這種估計作為前提,我們就必須把這種估計看作是商品價值同商品價值實際交換的結果。”。
由此可見,從理論邏輯講,價值的確認是商品交換的前提,但是從實際過程看,則完全相反:第一,對價值的確認,必須借助價值形式(比如貨幣)才能實現;第二,這種確認是商品交換的結果,而不是商品交換的前提。對于這個實際的社會過程,馬克思有過豐富的論述:
——“比較復雜的勞動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說多倍的簡單勞動,因此,少量的復雜勞動等于多量的簡單勞動。經驗證明,這種簡化是經常進行的。”
——“各種勞動化為當作它們計量單位的簡單勞動的不同比例,是在生產者背后由社會過程決定的,因而在他們看來,似乎是由習慣決定的。”
——“因此,價值量由勞動時間決定是一個隱藏在商品相對價值的表面運動后面的秘密。這個秘密的發現,消除了勞動產品的價值量純粹是偶然決定的這種假象,但是決沒有消除這種決定所采取的物的形式。”
馬克思這里強調的 “經驗證明”、“經常進行”、“習慣決定”,難道不是千百萬次商品生產與交換的經驗過程么? 馬克思所說的“社會過程”,是一個億萬人參與其中,并經過億萬次生產與交換的實踐過程。與其說“社會過程”是一個理論抽象,不如說是一個實證描述。正因為實證描述有著充分的、可重復的經驗證明,所以馬克思概括出來的“社會過程”十分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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