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提出依法治國特別是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以來,一些人又把我國的法治同階級、階級斗爭、人民民主專政對立起來,認為兩者無法并存,要求取消我國憲法中有關階級、階級斗爭、人民民主專政的表述。《炎黃春秋》2015年第6期刊發署名袁偉時的文章(以下簡稱“袁文”),就公然宣稱“不能放棄國內和國際的階級斗爭”是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障礙”,要求中央痛下決心,在黨政官員中清除階級斗爭這一“誤國殃民”的“錯誤理論”。文章還明確反對中央批判“憲政”,曲解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是“采納了憲法至上和實行憲政——法治的觀點”。這些錯誤言論是近年來“憲政民主”思潮在法治問題上集中代表,直接關系到我國還要不要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國體,要不要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等重大問題,必須加以澄清和糾正。
一、社會主義社會仍然需要堅持無產階級專政
現在一提起階級、階級斗爭、階級專政,不少人認為這是資本主義及其以前社會的事情,在社會主義時期,特別是在我國當前階段,還有沒有階級、階級斗爭,還需不需要無產階級專政,有些人就覺得說不清楚了,甚至認為階級斗爭學說和無產階級專政理論過時了,不再適合中國的情況了。在法學等學科,階級斗爭“熄滅論”、無產階級專政“過時論”似乎成了主流觀點。而那些堅持馬克思主義階級觀點運用于具體問題研究的,反而成為一些人戲弄、嘲笑、辱罵、攻擊的對象,“袁文”就斥責堅持這一觀點的人是“食古不化的原教旨主義”者。
熟悉馬克思主義的人知道,階級觀點和階級分析是馬克思主義觀察和認識人類社會特別是階級社會的基本觀點和方法,階級斗爭和無產階級專政學說是唯物史觀的重要內容,是科學社會主義的基本理論。列寧曾說:“階級關系——這是一種根本的和主要的東西,沒有它,也就沒有馬克思主義”。他還指出,人類社會現象紛繁復雜,看似混沌一片,無法把握,但“馬克思主義提供了一條指導性的線索,使我們能在這種看來撲朔迷離、一團混亂的狀態中發現規律性。這條線索就是階級斗爭的理論。”“必須牢牢把握住社會階級劃分的事實,階級統治形式改變的事實,把它作為基本的指導線索,并用這個觀點去分析一切社會問題,即經濟、政治、精神和宗教等等問題。”“誰要是僅僅承認階級斗爭,那他還不是馬克思主義者,他還可以不超出資產階級思想和資產階級政治的范圍”,“只有承認階級斗爭、同時也承認無產階級專政的人,才是馬克思主義者”,“必須用這塊試金石來檢驗是否真正理解和承認馬克思主義”。
理解上述重要思想,有必要從階級這個基本范疇談起。列寧曾給階級下過明確的定義:“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大的集團,這些集團在歷史上一定的社會生產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同生產資料的關系(這種關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規定了的)不同,在社會勞動組織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歸自己支配的那份社會財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集團,由于它們在一定社會經濟結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其中一個集團能夠占有另一個集團的勞動。”
根據這個定義,聯系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的其他論述,所謂階級,概括起來,就是指和特定的生產關系相聯系的、經濟上處于不同地位的社會集團,其中一個社會集團能夠占有另一社會集團的勞動。占有生產資料并因此能夠占有另一社會集團的勞動的,一般是社會的統治階級,而不占有生產資料因而處于被剝削被奴役地位的,一般是社會的被統治階級。
從這個意義上說,階級是一個經濟范疇,反映的是人們同生產資料的關系。生產資料歸誰所有,是區分社會的階級構成的物質基礎和根本標志,因為它決定了人們在社會勞動組織中的地位,決定社會財富的分配方式和不同社會集團的勞動所得。所以列寧說:“區別各階級的基本標志,是它們在社會生產中所處的地位,也就是它們對生產資料的關系。占有某一部分社會生產資料,將其用于私人經濟,用于目的在出售產品的經濟,——這就是現代社會中的一個階級(資產階級)同失去生產資料、出賣自己勞動力的無產階級的基本區別。”
階級的產生和存在還是歷史現象。階級的劃分是以社會上一部分人占有生產資料為前提,而生產資料私有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也不會永恒存在,因此階級不是一切社會共有的現象。在原始社會,由于生產力極其低下,沒有私人占有生產資料的可能,因此不會存在人剝削人的現象和階級的對立。只是隨著生產工具的改進,生產能力的提高,原始社會末期氏族內部開始有了剩余產品,并出現私有制和貧富分化。到了奴隸社會,逐漸形成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剝削階級(奴隸主階級)和第一個被剝削階級(奴隸階級)。以后在封建社會中有封建主和農奴(地主和農民)的對立,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有了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對立。隨著物質生產力高度發達,社會成員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并有計劃地調節整個社會生產,階級對立和階級就會伴隨私有制的消亡而完全消失。
發現人類社會存在階級和階級斗爭,并非馬克思主義的貢獻。歷史上最先較多地論述階級斗爭的歷史發展并提出階級斗爭學說的,是法國波旁王朝復辟時期(1815年—1830年)的梯葉里、米涅、基佐、梯也爾等資產階級史學家。他們用階級斗爭的觀點解釋英法兩國的革命史,認為英法兩國革命是中世紀以來長期階級斗爭的必然結局,以此論證資產階級掌握政權的合理性,譴責封建貴族特權。比如,米涅就認為法國大革命最初“就是構成法蘭西民族的幾個階級爭奪政權的六年。特權階級要以保持等級制度和三級議會來反對宮廷,反對資產階級,建立特權階級的政權;資產階級要利用1791年的憲法來反對特權階級,反對群眾,建立資產階級的政權,而群眾則要以1793年的憲法來反對其他階級,建立自己的政權。”梯葉里則指出階級斗爭根源于利益的對立,認為17世紀英國革命同法國革命一樣,都是為著真正的利益而進行戰爭,其余的一切不過是掩飾或借口。
此外還有英國的古典政治經濟學家從經濟上分析了階級產生的經濟基礎。大衛·李嘉圖在1817年出版的《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第一頁即“原序”開頭的一段話就說:“土地產品——即將勞動、機器和資本聯合運用在地面上所取得的一切產品——要在土地所有者、耕種所需的資本的所有者以及以進行耕種工作的勞動者這三個社會階級之間進行分配。”亞當·斯密比李嘉圖還要早41年就已提出類似看法。他在《國富論》一書中寫道:“一國土地和勞動的全部生產物,或者說,年產物的全部價格,自然分解為土地地租、勞動工資和資本利潤三部分。這三部分,構成三個階級人民的收入,即以地租為生、以工資為生和以利潤為生這三種人的收入。此三個階級,構成文明社會的三大主要和基本階級。一切其他階級的收入,歸根結底,都來自這三大階級的收入。”
當然,資產階級歷史學家和經濟學家對階級和階級斗爭現象的分析,雖有一定的進步性,但一般還停留在現象上,而且把階級斗爭推動歷史發展只局限在封建制度向資本主義制度發展這一歷史階段內,目的只是為了論證資產階級替代封建貴族掌握政權合乎歷史發展規律,幻想著資產階級的統治永世長存。因此,當資產階級奪得了政權,面對著日益興起的工人運動,尤其黨工人階級以獨立的政治力量走上歷史舞臺時,這些資產階級學者就不再強調階級斗爭和社會變革,進而站到工人階級的對立面,走向社會和歷史的反動。
因此在1852年3月5日,馬克思在致約·魏德邁的信中說,他“所加上的新內容就是證明了下列幾點:(1) 階級的存在僅僅同生產發展的一定歷史階段相聯系;(2)階級斗爭必然導致無產階級專政;(3)這個專政不過是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和進入無階級社會的過渡”。
這里,馬克思尊重事實,明確指出最先發現資本主義及以前社會的階級和階級斗爭現象不是他本人,同時指出他的新貢獻在于提出,社會劃分為階級是一定歷史條件的產物,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的斗爭必然導致無產階級專政,這個專政貫穿于整個社會主義時期,最終消亡于無階級社會。馬克思后來在1875年撰寫的《哥達綱領批判》中進一步明確指出:“在資本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之間,有一個從前者變為后者的革命轉變時期。同這個時期相適應的也有一個政治上的過渡時期,這個時期的國家只能是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之所以認為,社會主義時期依然存在階級、階級斗爭,還需要始終堅持無產階級專政,這是由于這一社會發展階段的生產力水平總體不夠發達,存在舊的社會分工,“在經濟、道德和精神方面還帶著它脫胎出來那個社會的痕跡”等因素所決定的。
恩格斯指出,階級的劃分“是以生產的不足為基礎的,它將被現代生產力的充分發展所消滅。”他還認為,“社會階級的消滅是以生產高度發展的階段為前提的,在這個階段上,某一特殊的社會階級對生產資料和產品的占有,從而對政治統治、教育壟斷和精神領導的占有,不僅成為多余的,而且成為經濟、政治和精神發展的障礙。”列寧則明確指出:“為了完全消滅階級,不僅要推翻剝削者即地主和資本家,不僅要廢除他們的所有制,而且要廢除任何生產資料私有制,要消滅城鄉之間、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之間的差別。這是很長時期才能實現的事業。要完成這一事業,必須大大發展生產力”。
馬克思主義認為,階級的消滅是一個復雜而漫長的歷史過程。首先,無產階級要通過革命爭得統治地位,其次,在無產階級專政的條件下,第一步是要消滅剝削階級,第二步是消滅工農之間的階級差別,使所有人都成為工作者。實現第二步是最困難的。只有社會生產力充分發展,社會物質財富極大豐富,人們精神境界極大提高,每個人得到自由而全面的發展社會,才能徹底根除私有制的一切殘余,使階級差別趨于消滅,使人們從奴隸般的分工中解放出來,從私有觀念中解放出來,使階級失去其存在的一切條件而徹底消滅。離開了高度發達的社會生產力,離開了生產資料完全社會占有并根據社會需要調節整個社會生產,徹底消滅階級和階級差別就只能是一種幻想。
由于階級的消滅是人們的物質利益關系、社會的生產關系的深刻變革,此過程必然要經過長期的、艱難的、頑強的階級斗爭。從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看,還不排除資產階級和剝削階級上臺復辟的危險。因此,工人階級必須始終是社會的領導階級,為此就需要毫不動搖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如果離開了這個根本的政治前提,工人階級和人民群眾不能當家作主,不要說為消滅階級創造條件,就連社會主義政權也難有保障。
列寧深刻闡明了無產階級專政對于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社會主義政權不變質不變色具有極端重要性,同時指出了無產階級專政同消滅階級之間的關系。他說:“社會主義就是消滅階級。為此,無產階級專政已做了它能做的一切。但是要一下子消滅階級是辦不到的。在無產階級專政時代,階級始終是存在的。階級一消失,專政也就不需要了。沒有無產階級專政,階級是不會消失的。”他還說:“只是當馬克思的科學社會主義把改變現狀的渴望同一定階級的斗爭聯系起來的時候,社會主義的愿望才變成了千百萬人爭取社會主義的斗爭。離開階級斗爭,社會主義就是空話或者幼稚的幻想。”“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毫不客氣地譏笑那些以為在共產主義以前階級就會消失的思想、言論和假設,并且指出,只有共產主義才是消滅階級。”
中國共產黨繼承并發展了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階級斗爭和無產階級專政學說。毛澤東指出,社會主義時期不僅存在階級斗爭,而且還需要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在中國的條件下叫人民民主專政。1992年鄧小平在視察南方的著名講話中強調:“依靠無產階級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這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基本觀點。馬克思說過,階級斗爭學說不是他的發明,真正的發明是關于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歷史經驗證明,剛剛掌握政權的新興階級,一般來說,總是弱于敵對階級的力量,因此要用專政的手段來鞏固政權。對人民實行民主,對敵人實行專政,這就是人民民主專政。運用人民民主專政的力量,鞏固人民的政權,是正義的事情,沒有什么輸理的地方。我們搞社會主義才幾十年,還處在初級階段。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還需要一個很長的歷史階段,需要我們幾代人、十幾代人,甚至幾十代人堅持不懈地努力奮斗,決不能掉以輕心。
2014年2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時強調,馬克思主義政治立場,首先就是階級立場,進行階級分析。有人說這已經落后于時代了,這種觀點是不對的。我們說階級斗爭已經不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并不是說階級斗爭在一定范圍內不存在了,在國際大范圍中也不存在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在這個問題上的認識一直是明確的。
我國憲法也明文規定,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遺憾的是,現在有些人包括“袁文”的作者開始談論中國的社會已經沒有了階級、階級斗爭,不再需要堅持階級斗爭和無產階級專政,認為這是“老話”、“舊意識形態”,是“舊調重彈”,要求與時俱進地加以拋棄。這種赤裸裸地公開否定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的文章,堂而皇之地刊登在社會主義國家的刊物上,是令人吃驚的。
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并不輸理
我國是在經濟文化十分落后的基礎上建立社會主義制度、開始社會主義建設的。新中國成立以來,包括改革開放至今,我國的社會主義事業盡管取得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經濟社會發展和生產力水平有了量的提升和質的飛躍,但是我國物質生產能力和生產技術手段總體上還是比較落后的,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同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仍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從生產關系方面看,建國初期“三大改造”雖然消滅了地主、資本家等剝削階級,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至今仍占主體地位,但我國社會的經濟基礎和所有制結構還不是純粹的公有制,城鄉、區域、產業之間的發展還很不平衡,工農、城鄉、腦體之間的差別仍然較大,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是現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此外人們的思想觀念遠達不到同私有觀念徹底決裂的程度。因此,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不僅決定了集中力量發展社會生產力是我國社會的一項根本任務,而且還不發達的生產力決定了我國社會依然存在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依然需要長期堅持人民民主專政。
堅持馬克思主義階級斗爭學說和無產階級專政理論,還需要聯系中國的實際,進行科學認識和正確對待。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方面依然存在階級、階級斗爭,另一方面也有不同于其他社會的情況和特點。比如,工人和農民是我國社會的兩大基本階級,但我國工人階級不僅政治上掌握著國家政權,成為社會的領導階級,而且在經濟上通過社會主義改造成為經由國家或集體占有生產資料的階級,這同不占有任何生產資料、只能靠出賣勞動力為生、受資本家雇傭剝削的資本主義條件下的工人階級有了很大的不同。我國的農民階級在政治上通過同工人階級結盟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經濟上依靠農村集體生產資料成為了土地的主人,也不同于其他社會的農民階級。這兩大階級雖然也存在具體利益上的矛盾,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屬于人民內部矛盾,不需要靠階級斗爭來解決。
知識分子是我國社會的重要群體。老一輩知識分子經過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社會主義教育改造,新生代知識分子在新中國的培養下,已經完成了階級立場、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的轉變,他們中的絕大多數為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利益服務,知識分子整體成為了工人階級的一部分。不可否認,當前知識分子群體中確有少數人崇洋媚外,頑固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成為錯誤思潮的始作俑者、鼓動傳播者,個別人甚至不惜觸犯法紀,出賣國家和民族利益。對這些情況和問題有關部門要給予高度重視,切實加以解決,同時需要始終注意解決知識分子是否堅持工人階級立場的問題。但要看到有問題的知識分子畢竟是少數,我國知識界的整體情況是積極向上的,廣大知識分子還是樂于為國家和人民的事業貢獻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因此,現有的問題并沒有影響和改變知識分子總體屬于工人階級的一部分這一基本判斷。知識分子同我國工人、農民之間的矛盾總體上也屬于人民內部矛盾。
我國在改革開放進程中,在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出現了私營企業主等新的階層和社會分化。對此要做具體分析。比如私營企業主一方面私人占有生產資料,因此在私營企業內部,他們不可避免存在憑借生產資料所有權無償占有雇傭勞動者的剩余勞動的問題,存在馬克思剩余價值學說揭示的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這種經濟利益上的根本對立具有對抗性質。不能因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有黨的政策的鼓勵和支持,就否定私營經濟的這一性質,片面宣揚勞資雙方的“互利”“共贏”,忽視乃至否定兩者在利益上的根本矛盾。要看到公有制經濟占主體,工人階級政黨居于領導地位,私營企業主執行黨的路線方針,遵守我國法律和政策,這些方面只是改變了私營企業生產經營的外部環境,并沒有改變其內部生產關系的性質。
但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還有其重要的積極作用,不能因其非社會主義性質以及其內部勞動關系的對抗性,就否定鼓勵和支持其發展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表明,非公有制經濟對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城鄉人民群眾多種需要等方面發揮了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補充,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如此,我國私營企業主階層是在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支持和鼓勵下成長壯大起來的,他們總體上擁護黨的領導和號召,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積極主動參與國家和社會各個領域的建設和發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對非公有制經濟和私營企業主,應當堅持“三個有利于”的標準加以正確認識和對待。因為其對促進我國社會生產力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和貢獻,需要把私營企業主同勞動人民的矛盾,包括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同非公有制經濟的矛盾,納入人民內部矛盾的范疇進行認識和處理。
毛澤東曾經指出,社會主義條件下不同性質的矛盾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工人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之間存在著剝削和被剝削的矛盾,這本來是對抗性的矛盾。但是在我國的具體條件下,這兩個階級的對抗性的矛盾如果處理得當,可以轉變為非對抗性的矛盾,可以用和平的方法解決這個矛盾。”同樣,“在一般情況下,人民內部的矛盾不是對抗性的。但是如果處理得不適當,或者失去警覺,麻痹大意,也可能發生對抗。”
這個重要觀點對于今天正確認識私營經濟同公有制經濟的關系,正確處理私營企業主同雇傭勞動者的矛盾,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等具有重要指導意義。這就要求黨和政府通過卓有成效的工作,引導私營經濟同社會主義經濟、私營企業主同雇傭勞動者的矛盾,以和平的方式得到處理和解決,以此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和諧社會關系。馬克思主義所講的和諧,不是無矛盾的“和諧”,或只承認矛盾統一性不承認矛盾斗爭性的“和諧”。和諧不是指矛盾本身,和諧掩蓋不了、取代不了矛盾,而是指處理矛盾的方式,即通過創造條件促使矛盾性質的轉變,進而用和平的方法處理矛盾,在此過程中實現和諧。
當然,也要避免把私營企業主同雇傭勞動者之間的矛盾永恒化,從而把他們看成如“袁文”所述的所謂永恒“命運共同體”。應當看到,非公有制經濟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乃至整個社會主義時期長期存在的現象,這也是社會主義社會存在階級以及階級分化的經濟基礎;但同時要看到,隨著社會主義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最終要被社會主義公有制所取代,是任何力量也阻擋不了的社會發展規律。從這個意義上說,私營企業內部勞資雙方的矛盾,公有制經濟同非公有制經濟的矛盾,也還存在一個“生死博弈”問題。只不過這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如同歷史上封建性的小生產被資本主義的大生產取代一樣。
另外,承認私營經濟的剝削性、私企內部勞資關系的對抗性,也不是因此要回到要過去搞公私合營或財產充公那一套。新中國成立初期通過贖買等方式進行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變資本主義私有制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目的是為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為解放和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奠定必要的經濟基礎。實踐證明這樣做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確的。而今天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占主體的社會條件下,適應國情的需要,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是我們黨長期堅持的重要方針,也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內涵。
總體來看,在我國現階段,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包括私營企業主等新社會階層,他們之間以及他們內部,雖然還存在具體利益上的矛盾,有的矛盾還帶有對抗性,但大量存在的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人民內部矛盾,需要通過民主的、團結的、教育的、法治的手段,而不需要通過群眾性的階級斗爭,加以認識和處理。當然,這也不是說在我國就不存在階級矛盾、階級斗爭了。
早在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一方面堅決糾正“以階級斗爭為綱”的錯誤,提出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另一方面又非常清醒地認識到:“社會主義社會中的階級斗爭是一個客觀存在,不應該縮小,也不應該夸大。實踐證明,無論縮小或者夸大,兩者都要犯嚴重的錯誤。”因為在社會主義社會,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敵特分子,有各種破壞社會主義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壞分子,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的新剝削分子,并且這種現象在長時期內不可能完全消滅。同他們的斗爭不同于過去歷史上的階級對階級的斗爭(他們不可能形成一個公開的完整的階級),但仍然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或者說是歷史上的階級斗爭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遺留”。
這種“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現階段依然存在。在國際上,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存在企圖西化分化中國的反華反共反社會主義勢力,西方“和平演變”勢力不斷阻礙中華民族復興崛起之路。近年來在境內外活躍的三股邪惡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和國際恐怖勢力),他們的破壞活動對我國家安全和海外利益構成嚴重威脅。在國內,還大量存在貪污腐敗分子,還有敵特分子,還有各種破壞社會主義秩序的嚴重犯罪分子,意識形態領域也存在反馬克思主義思潮,如近年來泛濫猖獗的“憲政民主”、“普世價值”、“新自由主義”、“歷史虛無主義”等。這些內外勢力的主張和他們的活動,旨在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顛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主義秩序,把中國引向混亂和倒退,引向資本主義邪路。他們同我國人民群眾之間的矛盾,在政治上經濟上存在根本的利害沖突,仍然屬于階級斗爭的范圍,是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在一定條件下還可能激化的階級斗爭。因此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還要堅持人民民主專政是完全正確的。
當然,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并不意味著要重搞“以階級斗爭為綱”。“階級斗爭為綱”是把國內外的階級斗爭形勢夸大了,強調黨和國家整個工作的中心是階級斗爭。實踐證明,這在社會主義制度已經建立、大規模群眾性的階級斗爭已經過去的情況下是完全錯誤的。堅持階級觀點和階級分析方法同“以階級斗爭為綱”完全是兩碼事。
需要警惕的是,包括“袁文”作者在內的一些學者、“公知”打著反對復辟“文革”的旗號,公開否定社會主義社會還存在階級、階級斗爭,有意混淆階級斗爭、人民民主專政同“以階級斗爭為綱”、“文化大革命”的原則界限,蓄意制造重提階級斗爭、人民民主專政就是要把中國拉回過去,重搞劃定階級成分、公私合營、財產充公甚至“階級斗爭為綱”那一套,借此恐嚇不明真相的群眾和民營企業家(確有少數民營企業家受到這些言論的蠱惑,擔心自己財產安全和前途命運,舉家移居國外或向境外大量轉移資產),煽動他們仇視敵視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人民民主專政國體和我國社會主義憲法的情緒,否定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政治制度,刻意營造對立對抗的社會氣氛,破壞我國社會和諧穩定。其所包藏的禍心和政治企圖不難覺察。
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歷史方位要有清醒的認識。就自身來說,我們處在社會主義社會的初級階段,就世界范圍來說,則處在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時代,而且是初始的時代。由于國際上社會主義的力量遠遠弱于資本主義,我們是在資本主義的包圍中進行現代化建設,面臨著來自西方反華反共勢力的諸多威脅和挑戰。進入21世紀以后,這種威脅和挑戰不斷加劇。在這樣的特殊時期,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不會一帆風順。雖然中國同西方的矛盾和斗爭錯綜復雜,世界上的矛盾也多得很、大得很,國際紛爭不斷,但絕不是僅用國與國之間的利益矛盾或“袁文”所說的“共同利益遠大于分歧”所能解釋的。
當今世界上的矛盾和沖突,雖然在性質和表現上各異,說到底還是世界人民同國際壟斷資產階級之間的矛盾和斗爭,是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兩種思想體系、兩種社會制度之間的矛盾和斗爭,較量的結局決定著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態勢。自從誕生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國家以來,兩大階級、兩個主義、兩種制度之間的“生死搏斗”就一直存在著。如果只看到國際紛爭中國家利益矛盾這一表象,看不到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和趨勢,聲稱“根本沒有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生死博弈的影子”,這是歷史的短見。
當然,世界上存在這兩對基本矛盾并由此決定著人類社會前進的方向,并不意味著目前我們要強調國際范圍的階級斗爭,黨和國家的一切工作都以此為中心,回到過去支援別國革命或推進世界革命的老路。還要分析這類矛盾在我國社會的矛盾體系中、在世界的矛盾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清主次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應當看到,冷戰結束以后,戰爭與革命已經不是時代主題,中國需要搞好經濟建設等各項事業,需要和平穩定的國際環境以推行改革開放;而西方發達國家因其自身的問題和發展的需要,也愿意密切同中國的經濟文化往來和友好合作關系。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我國的外交工作和對外戰略當然沒有必要突出“意識形態化”,強調兩大階級、兩個主義和兩種制度之間的斗爭,引起國際社會不必要的誤解。
具體到中美關系也是如此。中美兩國發展友好合作關系符合兩國人民的共同利益,但這不等于說兩國之間就沒有利益上的矛盾和沖突了。事實上美國的右翼勢力不斷宣揚“中國威脅論”,美國歷屆政府把新中國看成在世界上的主要競爭對手甚至是潛在的敵手,特別是近年來在事關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問題上屢屢制造事端,不斷觸碰中國人民的核心利益和情感底線。樹欲靜而風不止。美國反華勢力的種種行徑充分表明,美國當局和極右勢力并沒有放棄冷戰思維,而是設法推動結束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幻想把中國重新納入西方的殖民體系之中。這是中國人民決不能答應的事情,也是中國人民同美帝國主義之間的“生死博弈”,是誰也否定不了的客觀事實。
“袁文”不承認中美存在根本的利益沖突,主張放棄用馬克思主義的階級觀點和分析方法看待中美關系,認為這樣做“必然危害兩國的根本利益”,這一看法是經不起歷史和事實的檢驗,也是非常荒謬的。按照“袁文”的邏輯,如果要發展“根本利益一致”的中美關系,我們黨的崇高理想和奮斗目標就不能堅持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也不能再搞了,因為在他們看來,中國只有放棄社會主義,改行資本主義,才能消除中美兩國的根本利害沖突。
三、依法治國同人民民主專政是相互聯系、內在統一的關系
把法治同階級斗爭、無產階級專政看成對立的關系,進而視之為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障礙”,要求我們黨拋棄階級斗爭和取消無產階級專政,是“袁文”另一重要的錯誤觀點。“袁文”認為,法治與階級斗爭存在沖突,“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法律不溯及既往,這些都是法治的基本常識。可是,根據階級斗爭理論,只要認定某人或某一群體是階級敵人,就要堅決斗爭,乃至用暴力鎮壓,至于對具體人的處理方案,則屬于策略范圍了。”“法治和階級斗爭論無法并存。判斷是否違法、犯罪只能以法律為標準,公民可以做法不禁止的任何事情;這是法治ABC,階級標準不容置喙。”
“袁文”的上述言論乍看起來似乎有道理,因為現代法治社會普遍強調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堅持階級觀點和階級斗爭學說,則意味著把社會的人群區分成不同的甚至對立沖突的部分,既違背了法律的平等原則,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這也是社會上其他一些人攻擊馬克思主義階級斗爭學說是“人類最邪惡的發明”,是“社會重大的不安定因素”的所謂口實。
然而,實則不然。把兩者對立起來毫無根據。既缺乏理論依據,也與事實不符。法律現象普遍存在于現代文明社會,但法的內在本質并不像西方法學家描述的那樣,是某種由上帝賦予的或根據抽象的人的本性制定的、不依賴于經濟基礎而獨立存在的、超越社會各階級利益的、神圣的、至高無上的東西,而是統治階級根據自身的根本利益制定和執行的,用來鎮壓階級敵人、維護自己統治地位的工具。所謂法治就是統治階級依照自己意志制定的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無論在資本主義社會,還是在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是服從服務于統治階級利益的,是占統治地位的階級進行階級斗爭、階級專政以及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兩者在本質上是統一的,不是割裂的、對立的關系。
現代法治國家確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義,一方面明確了社會的所有權利(權力)主體必須納入憲法法律規范約束的范圍,任何個人、團體或組織都不得享有凌駕法律之上、游離法律之外的特權;另一方面要求所有公民和權利(權力)主體平等地遵守憲法法律,平等地享有并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權利或權力,平等地承擔和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能改變社會成員基于經濟利益上的對立而劃分為階級的事實。相反,法律還確認并強化了這一事實。比如資本主義憲法普遍規定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就從法律上保障了資產階級最為根本的權利和這一階級賴以存在壯大的經濟基礎和社會條件。
資本主義條件下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僅僅剝去了過去時代籠罩在特權階級身上的種種不平等的骯臟的等級外衣,使得社會成員之間的階級關系和階級對立日益簡單化明朗化,從而更加容易看清社會的階級差別、階級分化、階級對立、階級斗爭以及階級專政的事實。僅此而已。列寧曾經談到這一點。他說:“大家知道,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階級的差別也是用居民的等級劃分固定下來的,同時還為每個階級確定了在國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所以,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以及農奴制社會)的階級同時也是特別的等級。相反,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即在資產階級社會中,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級劃分已被消滅(至少在原則上已被消滅)所以階級已經不再是等級。”
在現實中,如何運用法治手段處理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情況十分復雜,需要做具體的分析。我們知道,尖銳激烈的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往往采用暴力對抗的方式,如法國大革命期間資產階級反封建的斗爭以及復辟勢力的反攻倒算,還比如在俄國、中國發生的共產黨領導的武裝反抗并消滅反動階級的人民革命以及反動階級的暴力鎮壓和武力顛覆等。毫無疑問,在血雨腥風的戰爭年代,敵對雙方主要靠軍隊等武裝力量在戰場上一較高下,體現為赤裸裸的暴力壓服。當然,也不排除在非作戰條件下,掌握國家機器的一方也會動用逮捕、審判、關押等法律手段體現本階級的暴力專政。在和平年代,除了極特殊的情況如暴亂現場,需要動用警察甚至軍隊進行武力鎮壓或緊急處置外,體現統治階級利益和意志的國家和社會治理主要靠法治。一般不表現為激烈的階級對抗和階級斗爭。
在我國現階段,階級斗爭和階級專政的對象主要是,境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腐敗分子,各種破壞社會主義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等。對于這些人員的防范和懲處主要靠法治。即便發生了諸如暴恐犯罪等極特殊情況,現場防控與處置也要依法依規進行。并非“袁文”所說“只要認定某人或某一群體是階級敵人”就脫離法治軌道進行“堅決斗爭,乃至用暴力鎮壓”。對于人民內部矛盾,如果涉及法律,當然要靠法律進行規范、引導和處置。
總之,階級斗爭、階級專政同法律、法治,盡管是不同的范疇,但兩者是有聯系的。總而言之,后者是服務前者的工具。當階級斗爭的一方需要運用法律、法治達到專政的目的時,自然就會使用這一手段。兩者之間絕非“袁文”所說的無法并存的沖突關系。如果是這樣,如何理解西方社會中階級斗爭、階級專政同法律、法治的關系呢?西方社會廣泛存在階級斗爭和資產階級專政,這是不爭的事實。西方國家提倡法治,依法治國,也是不爭的事實。既然在西方國家兩者能夠并行不悖,怎么在中國就不行了呢?“袁文”邏輯上的荒謬由此也可見一斑。
要充分認識到“袁文”宣揚法治與階級斗爭“沖突論”的現實危害性。因為照此邏輯,我國憲法中不僅有關階級斗爭的表述要刪除,就連人民民主專政這一國體的規定也無堅持和存在的必要。不僅如此,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的地位也會得不到憲法的保障。歷史上的蘇聯在戈爾巴喬夫時期,正是刪除了有關無產階級專政和保障蘇共執政地位的憲法條款,使蘇聯的社會主義政權和蘇共的執政黨地位失去憲法保護,社會主義制度也失去了合法性,在內外敵對勢力的猖狂進攻下亡黨亡國。教訓十分慘痛。
“袁文”還曲解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這次全會確立的依憲治國、依法治國等同于西方的憲政,這如果不是出于無知,就是別有用心了。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明確指出,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習近平總書記在就全會通過的決定說明中也強調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認為這三個方面實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要義,規定和確保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制度屬性和前進方向。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和習近平總書記的說明,把我們黨提出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同西方國家的所謂“憲政”嚴格區分開來。
西方的“憲政”是一個具有特定的歷史和現實內涵的政治法律概念。它起初是指君主立憲政體,后來是指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體。所謂“憲政”實際是資產階級憲法、資本主義法治同資本主義制度相結合的產物,是資本主義社會及其發展道路的憲法化、法治化,旨在維護資產階級的利益和資本主義社會的長治久安,實質上是資產階級專政。所以毛澤東曾經深刻地指出:歐美式的憲政是“資產階級專政的”憲政,“像現在的英、法、美等國,所謂的憲政,所謂的民主政治,實際上都是吃人政治”。
“憲政”決不等于依憲治國和實行法治。長期以來,一些人為達到在中國推行“憲政”的目的,不斷宣揚“有憲法就有憲政”、憲政就是“憲法的政治”“憲法的實施”等觀點。按此邏輯,我國宣布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建設法治國家,就表明在搞憲政。事實上憲法只是憲政的表象。憲法同憲政有一定的聯系,但有憲法不一定就有憲政。關鍵要看憲法為國家確立了什么樣的社會制度、什么性質的國體政體。同樣有憲法,社會主義國家并不能被西方認同為有憲政。反過來,有些西方國家沒有獨立的成文憲法,卻被認可為有憲政,如英國、新西蘭、以色列等。即便是國家的根本制度轉向資本主義,憲法也宣布本國為憲政國家,如俄羅斯,也至今沒有獲得西方認可的“憲政”這頂“桂冠”。事實上,只有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符合西方主流價值觀的要求,并能滿足西方大國利益的國家,才有可能認可為憲政。像中國這樣堅持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西方社會絕無可能因為我們有成文憲法、主張依憲治國、實行法治就認可我們為憲政國家。事實也是如此。
另外,憲法法律在本質上也不是至上的。無論哪國的憲法法律都是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起草的,還要經過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國家權力機關的認可和授權。因此,至上的不是憲法法律,而是制定憲法法律的力量,說到底是統治階級的利益至上。在任何一個社會,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權威至高無上、不容侵犯。正因為因此,在我國并不孤立地宣揚“憲法法律至上”,而是把“憲法法律至上”同“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相提并論,主張三者的有機統一。不僅如此,“憲法法律至上”還放在其他“兩個至上”之后,體現了“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則(實際上黨的事業同人民利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憲法法律必須服從人民的利益,為人民利益服務。此外,我們所說的“憲法法律至上”是就具體的組織、個人來說的,即憲法法律通過一定程序制定出來并頒布以后,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執行,不允許有凌駕于憲法法律之上的特權。也就是說,“憲法法律至上”主要是就遵法守法司法的環節說的,強調憲法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和效力,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就憲法法律的根本性質和立法維護的利益主體而言的。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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