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正確認識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的關系
黨和法治的關系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但社會上卻有一種論調,把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對立起來、割裂開來,人為設置了一種非此即彼的關系。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回答了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關系這一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那種把二者對立起來的論調可以休矣。
黨的領導地位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堅持黨的領導和維護憲法權威不僅不矛盾,而且是維護憲法權威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我國現行憲法反映了黨帶領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確立了歷史和人民選擇形成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而且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對愛國統一戰線的領導地位,規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由此可見,憲法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的根本法律保證。因此,堅決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的領導地位,就必須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
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具有根本一致性。二者不可分離,缺一不可。首先,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也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堅持黨的領導,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能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才會有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一條基本經驗。離開黨的領導,就不會有真正的社會主義法治,甚至會出現一盤散沙的混亂局面。其次,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黨要善于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形成法律,通過法律保障黨的政策有效實施。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也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決不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黨內法規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要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使黨員干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全社會守法崇法、樹立法治信仰,確保黨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離不開黨的領導。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黨的領導下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了歷史性成就。然而,為什么那種把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對立起來的錯誤論調還會存在?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在人民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對于這一點,我們必須強調:首先,黨的領導是一個整體性的政治概念,不能簡單地從某些黨員干部的個體行為來理解黨的領導。一些黨員干部違反黨紀國法的言行,不僅不能代表黨的領導,反而是對黨的領導的嚴重破壞。其次,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則、管干部,不是包辦具體事務,領導干部不能借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之名對司法機關工作進行不當干預。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一系列重大舉措,如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等等。這一系列舉措必將使黨更有力地領導法治中國建設。
(作者為北京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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