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中國紅色文化研究會、中國政治學學會科學發展與政治和諧專業委員會在京舉辦堅持高校文科正確教學方向理論研討會。以下為北京大學教授劉瑞復發言:
中央對高校意識形態問題高度關注,不是沒有理由的。多年來,“爭創世界一流大學”捷報頻傳,思想政治工作經驗比比皆是。然而,在這些光鮮成績的背后,卻隱藏著深刻的教育危機。這種危機,在法學教育中特別明顯。問題不在于事情本身的嚴重性,而在于我們是否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是否有一條馬克思主義的路線。
一、法學教育是一種階級性很強的意識形態力量
法律屬于上層建筑,關于法律的觀點和理論是法學意識形態。法學意識形態是社會意識的一種表現形式。“社會意識性”,是在法學理論與意識形態的聯系中法學理論的實現方式。就是說,通過法學理論的社會意識性屬性,在法學與意識形態的聯系中實現法學的自身規定性。意識形態屬于中性概念,但西方國家把意識形態歸結為社會主義思想,他們否定社會主義思想,因而也把意識形態否定掉了。進而,為了否定馬克思主義法學,把法學的意識形態性也否定掉了。
在對法學意識形態的認識中,有一個“普世主義法學”問題,就是認為法學意識形態是普世的或普適的。世界上究竟有沒有普世的法學意識形態呢?沒有的。根據馬克思主義觀點,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統治階級通過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權力機關即國家來維護它的統治。在階級社會里,法學意識形態具有強烈的階級性。因之,法學教育亦具有強烈的階級性。
對于任何名詞術語、概念范疇,以及定義、命題、論斷等等,必須透過它們的“外殼”,分析它的主體性和具體化。就是一定要把它的“主體是誰”揭示出來,把抽象的東西還原為具體(這個具體不是思維再現中的具體,而是客觀存在的具體)。這是重要的方法論原則。黑格爾說過,誰看見過力?誰都沒有看見過力,人們看到的是“力的表現”,人們正是通過“力的表現”來認識“力”的。同理,誰看見過“法學意識形態”?誰都沒有看見過“法學意識形態”,人們看到的是“法學意識形態的表現”,人們正是通過“法學意識形態的表現”來認識“法學意識形態”的。“西方法學意識形態”是西方資產階級專政的指導原則,是西方資產階級意識形態的核心。
法學沒有普世的東西。普世主義法學的根本錯誤在于:利用普世的“外殼”即法學的外部規定性,抽掉它的主體性和具體化。在“普世主義”論者那里,意識形態是先驗的、抽象的形式。然而,意識形態是社會的、時代的產物,而且以時間、地點為轉移。我們分析意識形態,就是要分析它的主體性和具體化。西方學者回避意識形態范疇的一般性共識,把意識形態政治化,專門指社會主義思想,乃至在社會科學領域流行“去意識形態化”。這是有特殊背景的。蘇東解體后,西方認為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徹底崩潰,任何一種決心挑戰資本主義的政治潮流失去了斗志、失去了方向,隨著陷入對社會主義的徹底懷疑,意識形態也宣告終結。西方把意識形態同政治直接等同起來,把意識形態同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直接等同起來,因而所謂“去意識形態化”,就是去政治化、去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化。這實際上本身就是政治,就是資本主義意識形態。
在我國,一些人按照西方學者的理解,否定和取消法學的意識形態性,搞“純粹法學”,反對所謂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政治思想統治”和“話語霸權”。這種主張,除了為法學西化開路,不會再有別的什么。法學理論是關于法的概念和原理的觀念體系。法的概念和原理是系統化的理性認識,是法的客觀本質和規律的反映,因而是一種意識形態。在法的領域,當代法學區分為資產階級法學、馬克思主義法學。西方法學屬于資本主義意識形態,馬克思主義法學屬于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西方法學不是泛指“西方的法學”。西方的法學,經歷了古希臘、羅馬和中世紀以及資產階級革命前后和近代現代的歷史發展過程,其法學思想、理論涉及的范圍很廣。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體系,并沒有拒絕或拋棄西方法制文明中的精華,并沒有割斷歷史,而是吸收和改造了兩千多年來人類思想和法學發展中一切有價值的東西。這是我之所以采用“西方的法學”術語的原因。
我國現在所稱的“西方法學”,專指西方資產階級法學。我們可以把西方反映資本主義經濟和政治要求的法學理論,統稱“西方法學”。16世紀的從11世紀末延續而來的注釋法學、評論法學、人文主義法學,17世紀和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19世紀的歷史法學、分析法學、比較法學,20世紀以來的近現代法學如新自然法學、新實證主義法學等,都屬于“西方法學”。對于上述西方法學,30多年來,我國法學界經歷了從“資產階級法學”到“西方法學”到“現代法學”稱謂的三步變換,試圖抹去其“階級”和“西方”的色彩。然而,這只不過是換一個說法,在西方法學那里,其資產階級的法學實質,并無改變。
有兩種法學,就有兩種法學教育。一種是西方法學即資本主義法學教育,一種是社會主義法學教育,兩者必居其一,其他選擇是沒有的。法學教育是一種強大的意識形態力量,能夠改變人,也能夠改變政黨,改變國家。既然法學教育是一種意識形態教育,具有很強的階級性,那我們的法學教育為什么隱去西方法學的資產階級法學實質,而以“普世法學”面目向世人推銷呢?
二、法學陣地的“淪陷”及法學教育現狀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立法和法學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法學理論研究也逐步展開并不斷引向深入。然而,西方法學逐漸占得了優勢地位。這種優勢地位迅速推進,乃至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重要陣地——法學陣地“淪陷”。這里的“淪陷”,指的是西方法學占主流地位,形成了西化法學一統天下的局面。
下面分析法學陣地的“淪陷”情況。
其一,法學根本理念的西化。
“純粹法學”是西方法學的根本理念。所謂“純粹法學”,就是排斥和放棄“國家”和“政治”的法學。
沒有國家就沒有法,法是國家制定的,并依靠國家強制力實施的。離開國家,不能說明法的來源,不能進行法的運行。有基于此,講法的理論必須講國家理論。西方法學回避“國家”,即回避資產階級統治的實質,說法來源于“神”(上帝),是“最高理性”,是“公共意志”等等。西方法學回避“政治”,也是回避資產階級統治的實質。政治是階級斗爭的集中表現,而階級斗爭必然變成政治斗爭,變成首先是反對階級的政治統治的斗爭。為維護階級的政治統治,國家必然采取法律動機的形式。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國家、政治是作為第一個支配人的意識形態力量出現在我們面前,它直接地實現階級的統治。馬克思主義法學是完全新型的法學理論,不存在“純粹”問題。那種不講國家、不講政治的法學理論,被認為是“純粹”的法學理論,法學理論“純粹”了,也就順便西化了。
其二,法學理論的西化。
西方法學的原理、基本概念和范疇、基本理論均已形成法學界的主流。成為主流是從引進開始的。引進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從大陸法系全盤引進,另一種是以大陸法系為主,兼引英美法系。
從法學原理說,是從西方法學引進的。法學原理是法學理論由以出發的普遍的、起指導作用的、具有全局意義的理論準則。資本主義法學原理是“法自由主義”。這個原理對整個法學理論起統領、制約作用。“自由競爭”、“物權絕對”和“契約自由”,是西方法學原理的三大支柱。這個原理及其演繹,幾乎充滿我國法學所有著述。問題在于,西方法學發展到今天,“法自由主義”原理沒有變,但其表現形式發生了變化。西方20世紀以來的“壟斷競爭”,要求通過立法制造“大船”、“航空母艦”,以稱霸世界,然而他們卻向我國輸出18世紀“自由競爭”,迫使我們制造“小帆船”、拆解“大船”,然后去同外國“自由”的競爭。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物權絕對”是以與社會一般人(非特定人)為義務人直接對抗的絕對權。以排他性為核心的一物一權主義,反映了資產階級維護生產資料私有權的法學思想。大陸法系說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權四種。這四個權還是在所有權意義上演繹的,其實,物權就是所有權。世界上只有10多個國家使用“物權”這個術語,我們卻視如珍寶。西方是讓我們用作為私有權的“物權”來取代全民和集體的“所有權”。“契約自由”,是指任何人可以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壟斷階段的西方國家,已經實現了從18世紀的“契約自由”到“契約限制”的演變。現在,合同必須依法簽訂,依據法律裁判合同的有效性,依據合同進行司法的時代過去了。西方實行“契約限制”,卻讓我們搞“契約自由”,從而在我國制造經濟和社會秩序的混亂。
從法學的概念和范疇說,基本上都是從西方法學引進的。引進包括西方的傳統概念、范疇和新概念、新范疇。六法全書、法治主義、憲政、司法審查、憲法訴訟、有限政府、競選制、執政黨、司法獨立、程序正義、沉默權、混合監獄、輕刑化、法槌、法袍等等。從西方的憲法到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到訴訟法,傳統概念、范疇和新概念、新范疇被引了過來。反映經濟領域法的新概念、新范疇,幾乎全部是從西方法學引進的,而且是“成套設備”。在基本概念和范疇中,以上列舉的大的概念和范疇,又包含各自體系化的各層級的概念和范疇。我們知道,法的概念和范疇是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之的網結。把體系化的概念和范疇引進來,使之成為我國法學的概念和范疇,反映了西方法學對于我國法學全方位的實質性影響。
從法學的基礎理論說,基本上都是從西方法學引進的。法部門劃分理論、公法私法理論、公權力私權力理論、天賦人權理論、市民社會(公民社會)理論、契約社會理論、公平正義理論、私有財產神圣理論、三權分立理論、議會民主理論等,均來源于西方法學。西方法學的基本理論是體系化的。譬如“契約社會”理論,是由“從身份到契約”理論,“自然自由”理論、“自然平等”理論、“公共幸福”理論、“永恒權利”理論、“自由協議”理論、“政治共同體”理論、“正當國家”理論等一系列理論構成的。個別理論的影響是局部的,但基本理論的影響卻是全局性的。引進西方國家體系化的基本理論,其后果必然是中國法學被體系化地化解。有人認為,各國法的發展具有“趨同性”趨勢,引進西方法學是改造我國法學理論的現實途徑。所謂“趨同性”,我們看到西方的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某種相互吸收的情況,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些規定,但這是各國資本主義法律之間的相互“趨同”。社會主義法同資本主義法是兩種根本不同類型的法律制度,在立法目的、法律原則、性質、調整機制等重大方面,是不可能“趨同”的,法學理論也不可能“趨同”。
其三,法學“話語”的西化。
法學界大量采用的是西方法學的舊話語,特別是18世紀的話語。同時,一些人對西方的新詞語特別偏好。
當前法學著述中使用新詞語有三種情況:(1)日文漢字;(2)英文漢譯;3)自造詞語。在漢語語文中存在使用日文漢字的情況,但都是詞義確定、約定俗成的。當前,法學著述中“以降”、“晚近”、“規制”等新詞語已經很常見了。我國辭書中沒有這些詞匯,其詞義不得而知。“規制”是古漢語。在日本法學中,日文漢字“規制”是在“一定政策意義上的國家限制”的含義上使用的,有“國家限制”的意味,殊不知我國法學使用的“調整”一詞,與“一定政策意義上的國限制”在內含和外延方面均不相同。來自英語譯文的“信息偏在”、“法的邊界”、“路徑依賴”、“制度變遷”等大量使用。“信息偏在”譯得很蹩腳,實際上是“信息不對稱”。在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信息不可能不“偏在”,而法律關系中相對人的信息也不是同一的。在買賣關系中,賣方財產類標的的信息是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安全標準等,買方的信息是貨幣的真偽、數量,雙方的信息是“偏在”的。在法律上,問題的關鍵不在于信息是不是“偏在”,而在于是否有“信息披露”的規定。語義學將“邊界”解釋為“兩個地域交界的地方”,是一個區域性地理名詞,而作為法上的用語,通常采用“權限”一詞。權限,指的是權力、義務的范圍,違反權限的規定,其法律后果是“濫權”、“越權”、“法外義務”等問題,如說成權力、義務的“邊界”,人們便不知是什么和什么交界了。“路徑依賴”、“制度變遷”是連在一起的。熊彼特、道格拉斯·諾恩(D.C.North)等研究制度變遷中的依賴性,認為變遷選擇方式存在路徑依賴。其實,法律制度變動受制于社會形態變動,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只能變動為社會主義法律制度而不是相反,這是法律制度發展合乎規律的表現。至于我們自造的“法律接軌”、“法律轉型”、“法市場”等新詞語,因為不是嚴格可靠的法學術語,其自身無法定義,也不能作定義性說明,故不可采用。在語義學上,“接軌”指“軌道接合”, “型”指“鑄造器物的模子”或“樣子、類型”,“市場”指“商品交換的場所”。法律如何“軌道接合”,“模子樣子”如何“轉型”,法律在什么“場所”進行“交換”、如何進行“交換”,便都不幸地成為一個世紀性難題了。有人說“法治的任何東西都是國外的”,“中國民法典的立法體制一種是羅馬式的,一種是德意志式的”,這恐怕就是“接軌”、“轉型”、“市場”等詞語的法學詮釋。
看來,創造性地建立具有中國特點、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法學話語體系,打破西方法學的話語壟斷,無疑是我們肩負的重大使命。
其四,法學寫作范式的西化。
法學理論的研究成果,是通過著作、論文等形式表現的。一本著作、一篇論文的寫作范式,表現為西方特點、西方風格,正是寫作范式的西化。
法學寫作范式的西化是體系化的:(1)還沒有開篇,先來一二個“語錄”。拿掉毛主席語錄,換上“洋語錄”。作為篇首的語錄,一定是經典性的、意旨涵蓋全篇的文字,而被語錄者也一定是權威人物,可我們的作者可以全然不顧。(2)西方法學著述的“開頭”,往往講故事,有時候沒完沒了。中國的傳統著述不是這樣,講求“起承轉合”,講求“起”(“開頭”)的作用和寫法,如同京戲開場。現在不是了。題目是“貴妃醉酒”,“開頭”卻是“李逵手拿兩把大爹(斧)殺將起來”。(3)“注解”,凡法必注釋,凡注釋必注解,這幾乎是寫作的鐵律。有相當多的論文注解多于正文,而且又是那么幾個中譯本、幾個洋人的那么幾句話。其中的外文注解,基本是轉抄來的外文注解。(4)正文中的“語言”,是西式語言。半土半洋,過幾段還冒出一二句英文,以示高深。(5)“文風”,給人一種“洋式假大空”之感。新名詞、新詞語滿天飛。非邏輯的敘述、非理性的實證主義、否定式定義、假設等等,都是從西方法學學來的。(6)相當多的文章沒有“結尾”。“結尾”是與“開頭”對應的,“小結”不等于“結尾”。“小結”,在自然科學里廣泛采用,主要原因是在通篇是公式、模型、圖表等數理論證后,需要文字總結或說明。西方法學論文往往有“小結”,而其內容又常常是全文內容的重復。(7)“參考文獻”,是具有歷史價值和指導意義的著作和論文,而我們列入“參考文獻”者,多為西化講義。其涉及西方的,基本是中譯本。(8)論文的“格式”也西化了。每一段落起筆頂格寫、段落之間空出一行間距,日期是倒著寫的,順序是日、月、年。
這里特別指出,把毛主席語錄換上“洋語錄”,很有象征意義。誰都不能“換祖宗”,就是鬼神也不能換。鬼大凡都是呲牙咧嘴的樣子,但西方畫的鬼是藍眼睛、大鼻子、卷毛發、白皮膚,中國畫的鬼是黑眼睛、小鼻子、毛直發、黃皮膚。鬼都不一樣,祖宗怎么能一樣呢。
法學基本理論“淪陷”了,法學話語“淪陷”了,法學寫作范式“淪陷”了,那法學領域還有什么沒有“淪陷”呢?似乎沒有了。
法學教育是按照法學理論和法學話語進行教育的。當然,下面揭示的一些問題,都包括我本人在內,這里不是“把一切問題推給別人”。
我們的法學教材,從問題的角度說,一是西方法學的“來料加工物”;二是注釋法學的典型形式;三是基本不具備一般理論的構成條件和學科的構成條件;四是編寫質量和水平差。這些教材,一看便懂,學生說是“一杯白開水”。
僅從第四點里的現行法學教材的基本結構說,“一總多分”結構,無論是一個總論加多個分論,還是從臺灣地區抄來的分為總則、分則,都存在質量和水平問題。在體例上,應當體系化地闡釋法學學科的基本理論,分論應當是對法律制度的理論性分析和說明,而不是法律法規的復述和簡單安排;在結構上,應當基本理論貫穿全部法律制度,體現教材所應具有的邏輯聯系和辯證結構,而不是基本理論部分同法律制度部分離,成為“兩層皮”;在內容上,應當有屬于學科自己的范疇、定義、立法原則、調整原理,而不是把其他學科的東西稍加改動,或者僅僅“換一個說法”。實際上,法學教材要體現作為教材的“三基四性”(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科學性、公認性、適用性)要求,離開“三基四性”的教材,是稱不上教材的。
一些人所說的法學“繁榮”,其實是西方法學繁榮、注釋法學繁榮。說一些法學教材是西方法學+注釋法學+法律匯編 = 法學教材,并非言過其實。我國現有幾千個法律法規,注釋本本何止幾萬本、幾十萬本?那種學術惰性和淺碟式思維方式的教材本子,還要“比多”、“比厚”、“比版次”、“比引用率”。這種毫無學術意義的“繁榮”,是造成我國法學落后的“繁榮”,是造成學生高分低能的“繁榮”。
目前,法學“統編教材”的問題很大。在以西方法學為主導,注釋法學為基礎的條件下,“統編教材”如何編寫,確是個大問題。
1990年前后,中央決定搞“統編教材”,由教育部高教司直接領導。在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問題上,高教司旗幟鮮明。我作為法學和經濟學兩個學科的編輯部負責人,參加了召集會議、組織編寫和編輯加工等具體工作。后來由于中央決定暫停,法學只出版了法理學和刑法學兩本,憲法學統稿已完,未及出版。工作中,深感作為“統編教材”,必須具有權威性、代表性、公認性。權威性,就是教材本身居于最高水平地位;代表性,就是參編人員不是“圈里人”而是有學術造詣的本學科學術帶頭人;公認性,就是教材的內容采用得到學界認可的通說。
有人說,使用的是“馬工程”教材,是沒有什么問題的。關于教材的編寫,“馬工程”參編人員發生了原則性爭論,直接針對教材里的西方法學。如果“馬工程”教材里真的充斥西方法學,那么還稱得上“馬工程”嗎?有人說,使用的是國內教材,沒有幾本教材是外國教材。實際上,教材西化了,使用西方教材必要性不大,況且,囿于成本核算,出版社不會輕易購買國外版權,做那么大的賠本買賣。總之,在教材問題上,應當首先承認問題,并加以改正,而不能文過飾非,掩耳盜鈴。
課堂教學中的問題更大。
在一些人那里,基本知識+案例+“抹黑”言論 = 課堂教學。這個公式描述并不過分。
有些課堂,充斥“三洋四舊”,就是洋教條、洋八股、洋法律;舊體系、舊概念、舊內容、舊體例。“三洋”又分大三洋、小三洋。洋理念、洋理論、洋話語,是“大三洋”;洋語錄、洋注釋、洋段子,是“小三洋”。講到激動處,學生鼓掌、叫好,乃至尖叫,課堂比說評書的場子還熱鬧。
由政法教育改為國民教育后,由于放棄了對法學專業教師和學生在政治審查、品德等方面的特定要求,致使泥沙俱下,政治、學術嚴重不純,教學水平和學生質量嚴重下降。
學生的根本問題在教師。應當肯定,法學院系教師絕大部分是好的和比較好的,是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的。由于受國際大環境和國內小環境的影響,教師隊伍出現了某種混亂。個別人、個別場合,出現了“五鬼亂法”現象。“錢”先生、“黃”先生、“上官”先生、“莫”(抹黑)先生和“楊”(洋)先生這“五鬼”不得了,鬧得法學界烏煙瘴氣。
國際大環境和國內小環境造成了嚴重后果。跳樓的、被妓女殺死的、犯罪抓起來的、出家當和尚的、搞黃賭毒黑的、找小三包二奶的、入股辦公司的、信基督教做禮拜的、干“第五縱隊”的,幾乎應有盡有。
原來,全國的法學教育是“四院四系”,即北京、華東、西北、西南四個政法學院和北大、人大、吉大、湖(北)大四個法律系。僅就法律系說,每屆招收30名左右,5個年級共150多人。文革中,四個政法學院和人大、湖(北)大撤銷,只保留北大和吉大兩個法律系。80年代恢復后,法學院系“村村點火、戶戶冒煙”,形成了綜合大學、理工醫農林水師范等專科大學、黨校、軍事院校等“四大方面軍”。法律系原來是學校中最小的系,現在變成最大的院系了。我以為,法學院系砍掉一半不嫌其多,教授剩下一半不嫌其少。法學院系多了,法學教授多了,法學專業的學生多了,肯定會誤國的。北京的所學專業失業率前10位排名,久居第一位的,總是法學專業。國民黨時期,學法的遍地皆是,法學專業學生畢業即失業,自謀職業體面一點的,是街邊支個攤兒,替人“代寫書信”。“‘法律人’人多亂法”,歷史的教訓應當記取。
三、只有改變西方法學的主流地位法學教育才有出路
從法被唯物主義的解釋時候起,法學就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馬克思主義法學是人類科學思想的成果,它改變了以往混亂和武斷的見解,使剝削階級法學被科學理論所替代。實踐證明,只有馬克思主義法學能夠說明法學理論通向科學的道路已經找到了。馬克思主義法學是法學研究的法律觀和方法論,它沒有終結真理,為人們堅持并創造性的發展預留了廣闊的空間。馬克思主義法學并不是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樣,是僵化的、教條的或是什么“斯大林模式”,它的指導地位是絕不容許顛覆的。
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意識形態占領教育陣地,首先要解決“中間發炎”問題。習近平同志講了二年多用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占領陣地,但不見一些部門和領導認真得力的回應。主要是“腰上長癤子——中間發炎”。“中間發炎”問題不解決,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意識形態占領教學陣地就是一句空話。
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意識形態占領教育陣地,改變西方法學占主流地位的狀況,抵制西方法學的侵蝕和毒害,關鍵是解決頭腦中的西方資產階級法律觀問題。長期以來,西方法學的教師教出西方法學的學生,西方法學的學生當了教師,又教出西方法學的學生,這些學生年復一年地進入法學界和法律界。“法律人”腦子里的西方法學是根深蒂固的、西方資產階級法律觀是根深蒂固的。法學界最可怕的,是腦子里的西方法學和西方資產階級法律觀。
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意識形態占領教育陣地,要解決雜志社和出版社的法學論文、書籍的宣傳、出版的立足點和方向問題。在西方法學占主流地位條件下,莫說馬克思主義法學著作出版難,就是發表有一點馬克思主義法學意味的文章,也難上加難。
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意識形態占領教育陣地,還要解決法學領域的研究會等學術團體的宗旨和運作機制問題。現在,法學界50多個全國性研究會已經全盤“私有化”,成為民間學術團體。在這種情況下,研究會成為個人的私產、宗派圈子的領地、西方法學的俱樂部,是順理成章的。每年名目繁多的研討會近乎于“趕學術大集”,熱熱鬧鬧,“光打鳴兒不下蛋”,鮮有新觀點、新成果,也是順理成章的。
新中國成立之初,在廢除“偽法統”的基礎上,首先批判“舊法觀點”,這是打碎舊的國家機器的“牛鼻子”。在把舊公檢法“包下來”政策下,解決舊法人員的立場和觀點問題是關鍵。正確觀點樹立了,就可以為新中國服務了。這個歷史經驗,值得借鑒。滿腦子西方法學,滿嘴西方法律話語,不可能改革出社會主義法學教育,不可能培養出合格的教師和學生來。因此,開展“清除西方法學觀點”教育活動刻不容緩。
我在2006年10月出版的關于物權法著作的第九部分,以“勇敢捍衛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指導地位”為題,提出“堅持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實行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把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貫徹到法律科學工作中,用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指導法律科學,以科學的態度對待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提出“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占領法學理論陣地”。在2013年出版的《法學方法與法學方法論》中,其“結論——法學方法論的變革”,專門談到“馬克思主義方法論是唯一科學的法學方法論”,針對說馬克思主義法學“只有觀點,沒有理論體系”的詆毀,提出“馬克思主義法學不僅理論是創新的,而且理論體系是完備的,成功地完善了理論體系的相應方面”。這些提議,在西方法學那里,不過是唐.吉珂德式的勇敢。
打破西方資產階級法律觀和話語霸權,建立具有中國特點的、反映時代特征的、社會主義的法律觀和話語體系,是法學教育改革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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