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執政”為何不能簡稱“憲政”
——訪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莫紀宏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旗幟鮮明地提出,“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如何理解依憲執政?依憲執政怎樣實現?近日,記者采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莫紀宏研究員。
記者:“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依憲執政的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請您介紹一下依憲執政的背景和意義。
莫紀宏:“依憲執政”這個概念,是2004年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紀念全國人大成立5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提出來的,當時的提法是“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從這一講話精神來看,“依憲執政”是從兩個角度而言,一是針對依法執政來說,主要是強調依憲執政在依法執政中的核心地位,因為“依法執政”中的“法”應當以“憲法”為核心;二是相對依憲治國來說,強調“依憲執政”包括了“執政黨依照憲法治國理政”的內涵。依憲執政再次被提起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12年12月4日紀念現行憲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習近平總書記在講話中指出:“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習近平總書記講話進一步強調了“依憲執政”在“依法執政”中的重要地位。2014年9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全國人大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進一步明確“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旗幟鮮明地提出“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這一主張是在充分肯定和繼承黨的最高領導人關于依憲執政重要性的歷次論述基礎上,對于依憲執政在依法執政中的重要地位的權威性論斷,具有理論建構和指導實踐的重要意義。
“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表明我們黨對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的尊嚴和權威的充分尊重,是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帶頭遵守憲法的憲法意識的集中體現,是我們黨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的集中體現。
記者:有人從字面上理解,認為依憲執政的簡稱就是“憲政”。在您看來,當前對依憲執政的認識誤區還有哪些?依憲執政與憲政的區別是什么?在推進依憲執政的過程中,您認為需要克服哪些困難?
莫紀宏:“依憲執政”不能簡單地等同于“憲政”,因為漢字的“憲政”已經在歷史上被作為許多命題表述的簡略形式使用過。最早梁啟超用“憲政”來支撐黃尊憲提出的“立憲政體”,將“憲政”理解為“有憲法的政治”或者是“按照憲法來安排的政治”。近年來學術界有人主張“憲政”就是“憲法政治”的縮寫版,但也有人反對,認為“憲法政治”也可以縮寫成“憲治”和“法治”等等。總之,當“憲政”一詞很大程度上被隨意地作為某些命題的縮寫版對待時,就會陷入概念含混的是非爭議中。
依憲執政的含義比較清晰,就是指中國共產黨依照憲法治國理政,并在憲法范圍內活動。依憲執政在當下具有特定內涵,它是針對依法執政來說的,是依法執政的上位概念。
總而言之,我國的依憲執政絕不是西方資本主義的憲政,兩者存在著涇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區別。簡單地將我國依憲執政類比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政,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在民主政治的實踐中也沒有任何現實意義。
推進依憲執政,關鍵要克服的問題是如何推進憲法實施、加強憲法實施的監督和保障。其中,如何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是依憲執政的關鍵。同時,怎樣保證“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也是依憲執政的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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