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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冶:依法治國的主體是誰、對象又是誰?

陶冶 · 2014-11-07 · 來源:烏有之鄉
四中全會與依法治國 收藏( 評論() 字體: / /

  本來未想寫這篇文章的。10月26日應邀參加了個小型座談會,內容就是談“依法治國”。會上有影響的參會者都準備了發言,我就是想聽聽人家怎么講的,就足夠了,并沒有發言的欲望。但是主持人提示讓我也準備發言,我就臨時想了一下,若講的話也不是沒有可說的,也就點頭應允了。因為到12點了,就按時吃午飯,午飯后主持人就讓我發言了。我想下午雖然有退場的了,聽發言的人沒有上午全了,但也有個好處,就是時間比上午充裕了。我有個毛病,不該我說話的時候我絕對不說,我要說的時候就想說個夠。什么“簡單點兒”的提示我接受不了。若么你就別讓我說。給我10分鐘也好,20分鐘也好,我不會延時的。如果說只給5分鐘時間也可以。但是必須讓我把時間利用完,中間不能提示或打斷我的發言。為了這個,我就打怵參加什么座談會。聽別人講個沒完,到我的時候就督促“簡單點兒”,我對這樣的主持人反感極了。既然認為我說的多也可少也可,有也可無也可,你還讓我發言干啥?如果是讓我來受啟發受教育的話,我可以來參加,也可以不參加的。這次我以為我可以充分地講講了,但是有人著急退場,就讓我中斷發言給人讓路了。讓路了,那個著急發言后離場的人也走了,主持人并未讓我接著講,而是點別人上來講了。等我到會場外接個電話回來,主持人宣布散會了。就這樣,我準備的講話沒能全部說出來,只看我講出的部分就顯得離題了。為了不委屈我的本意,現在只好書面發言補充了。尤其的臨走的時候有人說:“我知道你,你想說的不說出來受不了,能憋出病來的,說出來對你的健康是有益的。”我感謝他對我的理解,也激發了我必須把如鯁在喉的話表達出來的意愿。于是,才有這篇文章的。

 

  因為我要說我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議題是一直關注的。我就從李波老和鄆仁祥老(鄆老在座)帶頭簽名的10點建議書開始。我說我自從4月7號參加了毛澤東思想旗幟網舉辦的紀念中國共產黨誕辰83周年的座談會上,聽了王子愷的發言和張勤德(張也在場)的發言后。主持人鞏獻田(到會發言完離場了)讓我發個言,我說我沒想到中國共產黨能染變到現在的程度,我有生之年很難看到回歸了,比較悲觀。8號我就回老家了,于是跟大家“失聯”了。這次能跟各位見面問個好吧。因為有的老哥們問我寫了什么文章,我也就匯報了這個期間我都干了啥:去白城看看我寫的老模范紀英林,去齊齊哈爾市甘南縣看看興十四村(拒絕單干仍然堅持集體道路的典型),寫了《東北紀行》;還應邀參加了兩次知青活動,寫了《參加兩次知青活動的感受》。最有意義的是跟32個老知青一起去了大寨。大寨紀行因為我給請去的隨行記者寫的《老知青們大寨行系列》還沒上網,我就沒寫,等他寫完了,我再拾遺。

  就在這個期間,李波老給我發來了他們的《建議》稿,征求簽名,我看后毫不猶豫的同意簽名。李波老說簽名結束就給所有的政治局委員和各省市主要負責人用掛號信發出,希望這個建議能在四中全會上起點兒建設性作用。掛號信發完了,李波老才讓我給上網,上網發表了自然也獲得了很多網友的贊成和支持。正因為這樣,我對四中全會的關注格外在意了。

  在我期待四中全會的時候,央視新聞聯播報出了個文藝工作座談會,很振奮也很興奮。習近平同志雖然未提毛主席,但他的談話和講話中充滿了毛澤東文藝思想,說的話基本上是毛主席說過的話。我高興極了。21點我又在13套新聞頻道重看了一遍。我注意看了,有的很活躍的很有市場的已經被一部分人譽為表演大師的和那位著名將軍女歌唱家都未露面。那個獲得諾獎的被奉為神人的著名作家、作協副主席雖然在場,卻未發聲,握沒握手也沒看見。7個發言者都握手了。我就覺得在四中全會前夕習近平同志能親自主持召開這樣的一個座談會,決不是臨時安排的,是有一定動議和意義的。給我最突出的感覺,就是總書記看到了文藝界的濫象了,認為文藝界需要治理了,社會主義文藝陣地需要奪回了。至于能不能像72年前毛主席召開的文藝工作座談會那樣帶動出來個全黨整風運動,還不得知。興奮之至我連夜寫了《一篇傳承毛澤東文藝思想的講話——為習近平同志的講話叫好》給了集體經濟網和烏有網刊,他們也立即發表了。這天晚上,我睡得特別香。社會主義文藝陣地已經失守30多年了,“社會主義文藝陣地”都沒人說了,又有領導人認識到了并重提了,這是一聲春雷啊,真正的社會主義文藝的春天來了!于是我對四中全會報有希望了。

  等到四中全會開幕了,一直聽不見動靜,會議閉幕公報發表了,自然要好好聽了。聽了一遍又一遍,不光是“依法治國”,還有“依憲治國”和“依德治國”。法律也好,憲法也好,同屬于法的范疇,卻單提一句是什么意思?德治和法治并用了,是什么意思?對于“依法治國”的大政方針的學習、理解和消化在我心里開始了。25號接到這個座談會的邀請后,我還與李波老(李老沒到會)長時間通話,交流了彼此的看法。那么可以跟李老交流,為什么就不能跟在座的交流啊?我是想把我的看法和想法都說說的。

  一、這次全會能把“依法治國”作為專題提出來,是個了不起的舉動。“依法治國”能上黨的最高會議來研究決定,說明黨中央是發了狠心的。黨中央的工作那么繁忙、千頭萬緒、時不我待,就能放下一切工作,唯獨把這樣的議題拿上來,專門開次全體中委的會議,足見這屆中央領導的重視程度了!

  二、提出“依法治國”是個進步。法治比權治和人治強,當權人不能介入或干預法律的執行。司法、執法可以單獨辦案,只要是違法犯罪了,不管當事人是什么職位,多大權限,都要接受法律的裁判。

  三、依法治國要“依憲治國”。這個更好啊!憲法是母法,所有的法律都是在憲法的規定之內產生的,法律是不能違背憲法的,它該是保證和落實憲法的。如果法律中有跟憲法相矛盾的和抵觸的,就該廢止。

  四、中央能提出依法治國就等于正視了社會的濫象,承認了再任其下去不行了。這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而不是文過飾非。對頭!

  我這四點看法是贊同的。下面就說說我的想法:

  一,怎么理解“依法治國”?

  記得在提出“依法治國”的開初是針對文化大革命結束的局面的。有人認為“四人幫”之所以為患,就是沒能發揮法律的作用,失去了法律的制約,造成了“無法無天”的局面。這是人治的惡果。于是提出個“依法治國”來。但是“依法治國”了嗎?文革之前就有個《憲法》和《婚姻法》。公檢法機關都存在,有相應的懲治犯罪的條例,對于各種犯罪份子也都懲辦了。社會治安方面的破壞、刑事犯罪、經濟犯罪(當時是很少的)等等也都依法判決了。那時候宣判和執行一個殺人犯都是新鮮事兒。“文革”期間一度砸爛公檢法,懲治犯罪的職能也沒丟。那時候社會狀況還是安定的。一個公社就一個公安特派員,叫公安助理,他依靠各大隊的治保主任,就把全公社的治安搞好了。為什么?靠的是無產階級群眾專政。法院判案也比較公正,因為那個時候,無論什么人,都不能干預法院判案的。

  文革結束了,應該比那個時候還好啊!但是,有人出來干預法院裁判了。傻子瓜子的年廣久都判刑了,人家一句話就沒罪了。年廣久把自己的名片后面都印上了那個大恩人的話,看成保護神。于是,違反憲法的雇工、剝削等都興起來了。修改憲法的時候取消了“投機倒把”罪。從此,開了當權人干預法律的先河。現在年廣久都成了名人,請看網絡上的注釋:“傻子瓜子”因鄧小平多次在高層提及年廣久并收入《鄧小平文選》而聞名全國,號稱“中國第一商販”。《鄧小平文選》第三卷注釋第43條,這樣解釋“傻子瓜子”:“指安徽省蕪湖市的一家個體戶,他雇工經營,制作和銷售瓜子,稱為‘傻子瓜子’,得以致富。”

  有鄧小平這么干,自然就有后來人了。直到學習即將“敬終”時還給非法集資的吳英說話,讓法院免于死刑。而之前哈爾濱那個焦英霞就未能獲得xxx的恩典被執行死刑了。這就是典型的權大于法,是典型的“人治”。中央的官員可以這么干,上行下效,各級領導干部干預法院裁判的事情就屢見不鮮了。逐步演變,法律的天平也失衡了。到市場經濟的交易原則被廣泛應用后,執法人員甚至執法機關也追求經濟效益了,法律就不那么神圣了。舊社會的“衙門口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就成了現實了。至于后來的“大蓋帽兩頭翹,吃完了被告吃原告”就不僅僅是公檢法了,其他所有執法單位和人員也都染指了。正因為這樣,冤假錯案層出不窮。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何場村人,因涉嫌殺死妻子,于1994年和1995年兩次被宣判死刑,后因證據不足免予一死。1998年6月15日,佘祥林被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然而就在前幾天,被佘祥林“殺害”達11年之久的妻子張在玉突然現身,這起特大冤案才浮出水面。

  1984年,由于當事人的誤認和辦案人員的不負責任,年僅23歲、剛當上父親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誤判為強奸犯。5月3日,被執行槍決. 隨后的6月,真兇落網,并主動交待了犯罪經過。這驚動了有關部門。之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派人參加的聯合調查組,對魏清安一案進行復查,如今回顧26年前的洗冤實錄,仍讓人心情復雜……

  大學畢業生楊波濤被指在2001年的商丘市區內,制造了一起強奸殺人碎尸案。十年來,商丘市中院判決了他兩次死緩和一次無期,三次判決都被河南省高院撤銷并發回重審。直到2013年年8月,商丘市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獲得商丘市中院裁定準許。2014年2月12日,父親楊為華抱著走出看守所的楊波濤老淚縱橫。在媒體的報道中,楊波濤似乎清白了。然而,在法律程序上,他仍舊是待罪之身。商丘市警方只是為他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并未正式釋放他。這也是他一度拒絕出看守所的原因。此案在十年里歷經4次補充偵查,3次發回重審,“不能給我定罪,為什么就不還我清白?”2月12日,走出看守所后,楊波濤將在看守所里使用的被褥全部燒掉。楊波濤收到的商丘市公安局前進分局《取保候審決定書》稱,“我局正在偵查(此欄空白)案,犯罪嫌疑人楊波濤不能在法定羈押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期限從2014年2月11日起算。”2月12日,楊波濤在家人的簇擁中走出看守所大門。

  在楊波濤的上訪材料中,他描述了被商丘市梁園區公安分局時任局長劉玉舟等人刑訊逼供的細節:他十幾個晝夜不能睡覺,被拳打腳踢、強灌屎尿、揉捏睪丸,胡須、腋毛和陰毛全被拔光……大學畢業生的身份,并沒有在十年內給他帶來優待,卻一直促使他竭盡全力試圖跟上時代。為了鍛煉右腦,他堅持用左手寫字;為了開發記憶力,他每晚看完《新聞聯播》,都會按播出順序復述每一條新聞。他在舊稿紙上用左手默寫這些新聞,維系自己對世界的美好想象。

  26年前,因涉命案被警方審查,楊文彩后死在趙村鄉派出所。警方認定其畏罪自殺。但家屬懷疑他遭受刑訊逼供。(新京報記者劉剛)

  一起死刑犯對同監所另一死刑犯的舉報,雖然被警方認定“不屬實”,卻引出了早已“結案”命案的多個疑點。

  已死亡“真兇”楊文彩的家屬對警方的查證行為提出質疑,他們還懷疑,楊文彩可能因刑訊逼供致死。

  近日,新京報記者獲悉,被羈押在河南漯河第二看守所(簡稱漯河二看)的何成功,檢舉同監所的吳松濤,系26年前一命案的真兇。

  該命案發生在1988年初,河南洛寧縣趙村鄉(現趙村鎮)南趙村,20歲高三女生張麗(化名)在趙村小學宿舍被人奸殺。

  而這起命案當年已由洛寧警方結案。嫌疑人楊文彩在派出所審訊后死亡。警方認定,楊系“畏罪上吊自殺”。

  楊文彩的家屬認為,楊是被刑訊逼供致死,為此多年上訪、控告。何成功的檢舉,讓楊的家屬看到希望。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煙廠發生一起強奸殺人案,警方認定18歲的呼格吉勒圖是兇手,僅61天后,法院判其死刑,5天后執行。2005年,轟動一時的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當年這起“4、9”殺人案。今年10月30日來自內蒙古政法委、公安廳和高院的消息稱,“4、9”殺人案最快本月啟動重審程序。(2014年11月1日《新京報》)

  呼格吉勒圖被執行9年后,也就是2005年10月23日趙志紅被捕的,10月30日他被拉著指認作案地點,這才認定他是真兇。但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又上訪9年,才獲得“啟動重審程序”的消息。可見這樣的法官還有臉拿國家給他的俸祿嗎?靠人民來供養卻干著草菅人命、喪盡天良的勾當,還有臉活在世上嗎?

  上述這幾起命案的冤、錯程度到了不堪入目、不忍閱讀的份上了。至于其他方面的不同程度的冤案、錯案多去了。于是產生了上訪潮和上訪大軍。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追訪、截訪,錯上加錯。

  如果說當年提出“依法治國”是對“四人幫”的矯正,是對“文革”的抗衡,那么現在提出“依法治國”就是對前期的“維穩”的矯正。據說耗費了比軍費還多的經費搞維穩,怎么不僅沒看出穩來,惡性事件反倒還多了?以前聽說恐怖份子就夠恐怖的了,后來竟然出了“暴恐份子”了。太嚇人了!文革被說成是“十年動亂”那樣的局面,也沒出現今天如此極端的情形啊!我既然認為“依法治國”現在提出來有必要了。那就該考慮一下:

  二、誰依法,治理誰?

  現在看“依法治國”缺少主語。如果說是總書記嗎?顯然不是。如果說是國家嗎?那么國家依法治的對象還是國家,又講不通。顯然這里的治理對象是人。不僅治理對象是人,治理的主體也是人。把“法治”和“人治”對立起來是不對的。無論法治還是人治,主體都是人。法律跟人的關系就跟“科技和人等同為歸為生產力的要素一樣,是不成立甚至荒謬的。法也好、科技也好,都是人搞出來的。人是第一位的誰也否認不了。法也好、科技也好,都屬于生產力三要素中工具的范疇,是不可能跟主體人并論的。但是就因為有強權的大人物說了,就都承認并且也跟著說了。倘若科技是第一生產力,那么人算什么了?所以,現在強調“依法治國”不能該把“法”突出到跟“人”并論的程度。應該不忘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來執行的。前一個時期不是無法,而是不嚴格依法辦案,搞人情案、搞徇私案、搞權錢交易案……等等。能說改革后無法嗎?據說現在的法律文本已經達242件之多了。法官隊伍、律師隊伍空前龐大,那為什么不能保持法律的天平不傾斜啊?關鍵是什么人辦案?法官和檢察官都能像宋如水和王建國那樣,還有冤錯案件嗎?還用談“依法治國”嗎?

  13年前河南蘭考縣法官王建國,因為人耿直,辦事過份認真,在工作中得罪一些人,遭人偽造證據陷害,失去他為之熱愛奮斗的審判工作。13年后的今天,王建國為了自己的冤屈,仍在不斷地上訪之中。人生有多少個13年啊,青春就這樣一去不復返,即使鐵石心腸,聞之亦然淚下!法官的合法權益尚不能得到法律保護,一般公民的合法權益又該怎樣去追求法律的保護呢?

  這個法官全國優秀法官表彰大會上沒有他的名字。他是上訪大軍里的第一個法官。他就因為依法辦案得罪了一些人而遭到誣陷的,法官的合法權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那么這個法律是什么法律啊?所以我說不是沒有法律,而是缺少嚴格執行法律的人!那么要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決策,就必須整頓司法隊伍,提純司法隊伍,而且執行法官終身負責制。

  法律制裁的對象是誰?不是普通人,不是良民和順民,是壞人、是惡人、是違法犯罪的人。所以,被依法制裁的人不是多數而是少數。要靠多數人治理少數人,其實并不難。那么難在哪里?就是依靠對象有問題。說毛主席治國也是人治的話,我不決然否定。但毛主席不是靠他自己,而是他依靠了百分之九十五的大多數人。所以他才能如愿以償地實現治國的目的。說他獨裁我不同意,他是一貫地從群眾中來再到群眾中去的。所有的決策都不是他臆想出來的,不是拍腦袋拍出來的。因而他的決策基本上得到老百姓的認可。從互助組到合作化,再到人民公社化,都是順應當時生產形勢和群眾意愿而成的。不是摸的,不是跟洋人學的。人民公社也不是強行推廣的,不像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那樣,“不換思想就換人”強行的“一刀切”。歷史教訓是嚴酷的,違背人民群眾意愿的事情是搞不成的,就是一時得逞了也是短命的。眼下提出的“依法治國”應該看成是對“以言代法”和“以權壓法”的反正,無論“依法治國”的提法有什么不足或不妥,都該實踐下去。實踐是驗證一個創意、一個決策的對錯的手段,不只是檢驗真理的標準。別說是真理了,就是對錯,也是要看實踐的結果來定,成了,就說明對了,敗了,就說明錯了。那種自己的“發明”還未實踐就說是可以取代前面的實踐,甚而否定前面的實踐,是不自量力,是一廂情愿。他的“設計”到底怎么樣,現在已經看清楚了。所以,我擁護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也主張貫徹落實這個決議。至于后果怎么樣?我也關注和期待著,希望能實現初衷的愿望,讓全國人民滿意。

  三、要貫徹“依法治國”必須依靠人民。

  要依靠人民就要把人民看成國家的主人。這次回老家有個老同學聽說我去海南了,他就到我家跟我說,“你再去就到海邊租民房住……”他說他和老伴兒(也是我同學)租住的漁民家,小兩口看他們夫妻年歲大了,一個是教育局長退休的,一個是高中教師退休的,是東北人(有話調侃說“東北人都是活雷鋒”)就把家交給他們了。并且還把自留水域也交給他們,人家小兩口就放心地出海了。他們倆把那個家就當自己家了,吃菜有菜園,吃魚有養魚欄,過得可滋潤了,都不想回來了。

  我今天就想用這個事例來說明,改革之后,還有領導人拿國民(公民)當主人嗎?我不說別的,就說維穩吧,把人民群眾都當成不安全分子來防范了。在北京天安門附近的警察眼里,來的人都信不過啊!就像對待敵人那樣審視和提防。什么“警民一家親”啊?早沒了!毛主席把人民群眾看成國家的主人,廣大人民也把毛主席看成自己的當家人。庫爾班大叔騎著毛驢來北京看望毛主席,毛主席當親人接待。“文革”期間紅衛兵大串連來北京,接待站說是“毛主席請來的客人”。毛主席在廣場接待紅衛兵,沒有安檢,不怕紅衛兵當中有歹徒。老人家接待好幾次,沒發生一件不安全事故。為什么?就是人民領袖和人民群眾一條心。你跟人民群眾分心了,人民群眾跟你能不辟生嗎?一個被你敵視或提防的人怎么能跟你心貼心啊?而恰恰相反,你越是防范,他離你越遠,他也反感你了!試問,毛主席身后哪個配稱為人民領袖啊?問題不在于人民群眾,而在于他自己。他把自己擺在人民群眾對立面上了。這個也會上行下效的,所以各級領導干部都很少例外,也多把老百姓看成“屁民”了。現在干部隊伍不叫干部了,改稱官員了,把人民的勤務員也改叫公務員了,因為他們知道,丟掉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也不是公仆了。哪來的勤務員啊?

  我是1993年6月來北京的。我不是頭次來北京,大串連的時候我帶著學生來過,看過天安門。以后單位派我來北京修打字機,也看過天安門。可是我能騎自行車走過天安門卻是應聘到京橋大學后,利用個星期天從海淀區上莊分校騎自行車到市里,經過天安門到大北窯,之后返回的時候也是從天安門前過的。心里那個美啊,那是極大的精神享受啊!

  1995年我住在大柵欄西面的楊梅竹斜街,晚上和星期日總是去廣場的,北京人說那是寶地。我還給自己規定每年的9月9日和12月26日必須去毛主席紀念堂的。

  2008年5月份要開奧運會,要提高警惕,要加強保安。有一次我去博物館地下廁所方便后往1路公交站走,兩個警察截住我,讓我把挎包打開,我打開給他們看,是一個索尼攝像機。我開玩笑說:“你們看我的挎包沉甸甸的,是不以為是定時炸彈了?”他們笑了笑,擺擺手,意思讓我走,啥也別說了。這次我是沒太理會的。可是后來我從天安門西下車,又有警察要看我挎包,并且看得比上次還細,翻遍了也沒看出什么問題,還把里邊的我裝錢包和證件的夾層拉開,我一把奪過來,轉身就走。心想,你們對待我一個七旬老人都這樣信不過,為了你們保奧運,我離開北京還不行嗎?于是開幕之前我走了,去威海住一個月,閉幕之后才回來的。惹不起還躲不起嗎?

  2009上半年,有一天我又是從天安門西下車,也是走到那個地方,兩個穿便衣的和一個保安在那兒,我看了一眼就從旁邊過。其中一個喊我:“老同志,把包打開!”我回頭說:“沒時間,你們這是擾民知道嗎?”他還是不甘心讓我出示身份證,我回答:“沒那個必要!”我走幾步回頭看看,他們原地未動。

  之后為陪同一位小朋友去紀念堂,在天安門東地道通過安檢時,挎包里給朋友帶本我自己寫的書《鄭培民》,安檢員不僅讓開包檢查,還把那本書翻撥了一遍;這還不算,還把兜子旁邊我從來不拉的拉鏈拉開掏一掏。那是個象征性的拉口,我從來不放東西的。因此,我對這種擾民的做法厭惡極了,但無能為力無可奈何,就只能避開不進。

  12月12日,我兒子來了,趕上給他老媽過生日。老伴腿腳不好,搬到郊區后已經多年未來廣場了,兒子為表示孝心,硬是給勸來了,說是看完廣場再看看改造后的前門大街,看了前門大街后就進一家飯館吃一頓現成的。而我卻想去北京老圖書館臨瓊樓聽厲以寧的報告,看看他嘴里放出什么新玩藝兒來,于是就分頭行動了。可是會場人太多,勉強擠進去站在后面聽了近1個小時,實在堅持不了了,便到廣場會他們娘倆。我們在天安門西會聚了。娘倆沒想到我會趕來,自然很高興。然而過地道時就發生了分歧,我說你們去吧,我在外面瞅著你們。他們不理解我,說我自找不痛快。可是我知道,進廣場是要安檢的。我已經領教多次了,通過機器后還讓你開包受檢,掃興、失意、糟糕透了!今后不進就結了嘛。可是這次怎么也得配合了。我把挎包放在傳送帶上,當我揀包時,那個坐著的女士讓我打開包。我的皮包拉鏈不順暢,打開后就拉不嚴,就說“你們還不相信你們的機器嗎?”于是上來個小伙子和一個女的,就拉我皮包的拉鎖。我一把奪過來挎在肩上。我挎包里就有個電話號本、一個數碼相機、一個錢包一個手機和一包蛋糕、橘子。為了避免麻煩連水果刀都不帶了。可是他們還是不放過。這時我兒子的挎包已經通過安檢,我老伴兒手里的布兜子只裝一張報紙,是準備走累了坐下休息墊屁股的。檢查的人也要過去看了看。我覺得好氣又好笑,怎么怕得這樣?是不是太心虛了?我們的政權就這么脆弱嗎?老百姓有句話“不做虧心事,不怕鬼叫門”,現在怕老百姓怎么怕到了這個程度?

 

  進天安門前的路給截斷了

 

  人們在焦急地等待安檢

  次年4月,偶然間我從北京電視臺看見了外來務工人員超過5年,也可以自報評選勞模的規定,我就想起我寫的《平凡的崗位圣潔的心——新時代的時傳祥式女保潔工宋淑敏》(網絡上還能搜索到)的主人公中山公園的小宋,想告訴她也自報。這樣我不得不走天安門前了。可是我又被“安檢”了,強令拉開背兜的拉鏈任人翻查,我承受不了,心臟病發作不得不口服救心丸。我勉強到了中山公園管理處把我的想法跟吳兆芳說了,她說要經過西城區和北京市公園管理局兩道手續,已經來不及了。遺憾了。但是這個信息終歸是好事兒啊,說明北京市政府對外來務工人員也有了新政策了。為勉勵小宋堅持干下去,我想當面跟小宋說的。于是我就到天安門東公交站等她下班過來一起走。

  等的時候,我無意的漫步,就被警察注意了。等小宋來后我們就上車了。隨后就上了好幾個警察讓我下車。我說我在等人,人來了我們都上車了,你還懷疑我嗎?我說什么也不下車,非要檢查我的身份證不可。我說沒帶身份證,他們就不讓司機開車走。那一車人沒有一個責備我的。警察說不過我就上來個穿秋衣的光頭小伙子罵我,我看他不是警察就更不讓份了。終歸他們人多把我強行弄下車塞上他們的警車里。進車里,那個坐在車里的警察跟我好說歹說,我也被折騰的沒有氣力了,加上小宋的勸阻、攬過和自責,說全怪她。我也就讓步了,才把身份證晾出來了。我覺得失去了尊嚴,受到侮辱。第二天我找到天安門分局,紀委的劉金生同志接待了我,聽我說了遭遇,并指出他們利用教育過來的劣跡青年協助他們對付我的惡劣行徑,他一忽身站起來給我敬個禮,向我賠禮道歉。過了幾天我去給他送了我寫的《皇天后土》,讓他閱讀。我把憋在心里的委屈用《天安門廣場的圍欄必須拆除》(網絡上也還能搜索到)為標題寫成文章發表了,總算好受了一些。我這樣提名道姓的敘述,就是表明我不是瞎編的,是突出真實性的。倘若不信就可以問問我提到名字的人:有沒有老陶說的這個事兒!

 

  等待的人流也被截斷

 

  霧霾下的長安街也被阻斷

 

  我一個七旬老人,小名也算個作家,還是共產黨員,也被當敵人看待,是可忍孰不可忍。無奈之下我把憋在心里的委屈用《天安門廣場的圍欄必須拆除》(網絡上可以搜索到的)為標題寫成文章在網上發表了,總算好受了一些。

  之后,有個兩次陪伴我去紀念堂的董姓小友問我:“12月26日還去紀念堂嗎?”我回答不去了,進廣場趕上登飛機了,不去了。從此,我就再不去天安門廣場了。一晃已經4年過去了。其間我就是坐公交車從天安門前過,也不下車了。10月22日我去朝陽區雙橋北富力雙子座辦事,回返的時候發現99路車路過天安門,就上車了。本來無目的地,但到天安門西我下車了,想到天安門前留個影。哪想到那里也設了安檢棚,而且不是帆布棚,好像是常設的了。我很后悔,那比進火車站,或進機場排隊還長,而且進度很慢。我不到16點就加入了隊伍,等了25分鐘才輪到我。我看前邊抱著孩子的女人拿出了身份證,為了節省時間也掏出了身份證,但是沒看。我把挎包放到傳送帶上,安檢的女人用手持的玩藝在我身前身后忽拉個遍,之后還讓我把上衣扣解開,看看我的胸前。我看他們沒有發現可疑的人而帶走,都通過了。就是獲得了一堆打火機。我覺得這樣的安檢有多大意義呢?我前邊抱孩子的女人,身后還有個帶嬰兒車的老人。我想如果是進火車站還有個綠色通道供婦幼和老弱病殘者通行。這里兩個通道沒有區分。再說坐公交車來的人大多奔著公廁來方便的,可是滯留了半小時若來急了怎么辦?那不是就地解決就得拉在褲兜里。真若出現這樣的事情,誰來負責?

  中山公園我已經4年沒進了,好不容易通過了安檢關不能只在天安門側照個相就走,就進了中山公園,在孫中山塑像前留個影,之后發現舒乙在西側搞個美展,便進去看了。老舍先生是我讀初中就崇拜的偶像,沒能見到他,見見他的兒子也好啊!我搞文學了,就對作家中的老前輩情有獨鐘。沒見過他們,見到了他們的家人和后人,我是盡量留個紀念的。田間的夫人葛老、楊沫的兒子馬青柯,魏巍的兩個女兒魏平、魏欣和兒子魏猛,還有跟丁玲一起挨批的陳企霞的兒子陳恭懷,我都沒放過。這會兒老舍的兒子怎么能錯過啊?等我求人拍照完了,都到公園出口了,我倒回相機看看,閃光燈沒亮效果不好,就返回去了。我說遺憾了,閃光燈沒開。舒乙說:“沒關系,那就重來嘛!”我沒想到他是這樣的謙和。我又跟他合影好了,愉快地走出公園。這個時候我想起該把接受安檢的隊伍拍照下來,給網友們看看,也轉告全國人民,美好的天安門和廣場現在搞得太累了,能緩緩再來就等以后不那么緊張了再說吧!現在來是兩方面都累啊!我勸自己,也勸大家,就理解和包容吧,誰叫社會治安演變到這樣的程度了?認了吧!我到國家大劇院門口坐上1路公交車回走,看見廣場上沒多少人,而天安門東的等待安檢的隊伍比西面還長。可惜我在公交車上拍照的,看不太清楚。

 

  霧霾下的廣場上沒多少游人

 

  天安門前的人更少

 

  我之所以這樣喋喋不休地講述我屬于生活中的過程和細節,常被人不理解不看好。曾跟網友說了,看我的文章或聽我的發言,不同于張宏良乃至秋石客的。我跟央視的“焦點訪談”節目類似,是用事實說話的。在我沒到篇末點題的時候不明白我主要說的是啥,必須看完了或聽完了才清楚。沒耐性的話就不聽或不看。我在天安門前和廣場的遭遇,絕非我自己。不過就是沒有人這么細致的記錄下來而已。我之所以要說出來,就是自認為比較典型的。我用這個說明啥,難道還不明白嗎?非讓我用一句話點出來不可,那就是在天安門地區這樣全面檢查行人身上所帶的物品,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搜身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違反憲法的。

  現在看來,要實現“依法治國”的貫徹和落實,收到預期效果,難啊!我都替習近平同志為難。我理解他,這是走到這步沒辦法的辦法;我也同情他,依法治國這個提議能想出來而且拿到全會上議定并通過,太不容易了!因此也欽佩他,欽佩他的勇氣、膽量和決絕的毅力和雄心。他接手的就是這樣的濫象叢生的大攤子啊!毛主席說的好:“不招(著)急,慢慢來。”是的,著急有啥用啊?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啊,怎么能指望一朝解決啊?但是我想,也很容易,只要像在文藝座談會上說的那樣,把“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恢復了,跟人民群眾在一起,依靠廣大人民群眾,而不是少數人,那什么難處都能通過,什么難題都能解決。我相信習近平同志會這樣的。

  四、“改開”之后30多年未能“依法治國”,這是個不能否認的事實。

  依法治國不單單是依法辦案懲治違法犯罪,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是依法治理國是。“國是”不僅僅是國事,即國家大事,而是國家的大政方針。那么這樣的國是誰能治理?必須是國家的最高領導機關和領導人。國家的最高領導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那就是說主體還是人民。國家領導人是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來能代表人民意志的人,這樣就表明國家領導人是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言人。既然是代言人,就該代表人民說話了。從這個邏輯來看,治理國是還是要以人民為主體。那么治理的對象是國是了,國是都有那些呢?就是大政方針有哪些內容,就有哪些方面。而國家的最大的大政方針莫過于憲法了。因此對憲法的制定和修改也在治國理政之內。一旦憲法成立,所有的國家公職人員都是執行人,當然都必須效忠于憲法。這個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從新憲法的出臺來看,就不是忠于原憲法了。從老憲法的角度來看,新憲法對于老憲法的修改也是違憲的作為了。但是新憲法一旦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通過,也就取得了行使資格,成為合法的了。

  我們現在行使的憲法是否定了1975年憲法,修改后出臺的。那么,對老憲法否定的理由和否定的方面是啥呢?我從網上查了:

  1975年憲法:不完善且有著嚴重缺陷憲法

  1956年,我國已基本上完成了對農業、手工業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基礎。在階級關系方面,我國最后一個剝削階級——即民族資產階級,已經不再存在。原來的地主階級分子和官僚資產階分子的絕大多數也早已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條戰線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人民民主專政空前鞏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國內的主要矛盾已經不再是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全國人民的主要任務應該是進一步發展生產力,以不斷滿足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會主義國家應當不失時宜地把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通過不斷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的經濟和政治制度,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以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這樣,1954年憲法的部分條款已不適用,它已經不能反映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應該進行修改了。

  但是,另一方面,從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這時已經進入第十個年頭。“四人幫”反革命集團利用“文化大革命”之機篡奪了一部分國家權力。1967年“一月風暴”開始的奪權使國家機構處于一片混亂狀態,中央“文革”小組力圖削弱以周總理為首的國務院的正常職能活動,并使自己在實際上成為國家權力的中心。“四人幫”并不重視憲法和法制的作用,但卻迫切要求把奪權的成果——“革命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各項“左”的政策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借以加強自己的地位。因此,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的第二部憲法,即1975年憲法。

  歷史評價

  1975年憲法除序言外,有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旗、國徽、首都共4章30條。它的結構過于簡單,不可能概括國家生活各方面的內容,從而也必然影響到它的完備性。這部憲法的指導思想是貫徹所謂“黨的基本路線”,強調“繼續革命”、“全面專政”等極左的東西。指導思想上的錯誤必然導致憲法在內容上的嚴重缺陷。這主要是:

  1.它把無產階級專政的科學理論改為“全面專政”,并把這一“專政”絕對化。無產階級專政的科學含義,應該是對人民的民主和對少數人民的敵人專政的結合。否定民主,片面強調專政并把專政絕對化,是對這一理論的歪曲。1975年憲法在總綱中規定“無產階級必須在上層建筑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面的專政”。究其實質,“全面專政”的矛頭就是對著知識分子,對著黨的干部,對著人民內部,從而導致混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踐踏了社會主義民主。與之相聯系,憲法把“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所謂“四大民主”看作是“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并認為運用這種形式會鞏固無產階級專政。但實際上它同社會主義民主毫無共同之處,它破壞民主集中制,抹殺民主的階級性,踐踏了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

  2.確認了“文革”中國家機構的混亂狀態,打亂了國家機構的合理分工和正常活動。1975年憲法取消了國家主席的建制,屬于國家主席的職權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委員會共同行使。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黨政不分,并使國家缺少一個集中的代表,影響了國家活動的效果,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受到削弱。由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不能按時召開會議行使權力,使造反派的“奪權”成為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權力的真正來源。同時,由于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既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了國家機關的合理分工。司法機關的地位下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改由本級革命委員會任命,許多民主的審判制度和原則也都被取消。1975年憲法并且規定“檢察機關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從而使作為法制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名存實亡。而公安機關既可以對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又可以自行決定逮捕、起訴,并且自己“監督”自己,從而取消了公、檢,法三機關應有的制約關系。

  3.規定了一些“左”的城鄉經濟政策。1975年憲法只確認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雖然允許非農業個體勞動者從事法律允許的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但“同時要引導他們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集體化的道路”。因而實際上是否認個體經濟的存在。該憲法確認了人民公社“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經濟體制,妨礙了農業生產力的發展。憲法還確認了“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并且將1954年憲法中國家對公民的合法收入的保護改為“國家保護公民的勞動收入”,甚至取消了對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保護。

  4.減少了公民的權利和自由。1975年憲法取消了1954年憲法“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去掉了國家關懷青少年的體力和智力發展,進行科學研究、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自由;并且取消了公民實現權利的物質保障,使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范圍比過去狹小。1975年憲法在在權利和義務的編排上先列義務,后列權利,強調了公民履行義務是首要的,而享受權利才是次要的。

  總之,1975年憲法是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它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左”的路線的嚴重干擾。它把“文革”中的許多錯誤理論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為國家生活的最高準則,并為“四人幫”篡奪國家權力提供了法律根據。1975年憲法不僅條文過少,內容簡單,而且規范疏漏,文字上也有許多不確切、不協調之處,是一部很不完善而且有著嚴重缺點和錯誤的憲法。但是,1975年憲法保留了1954年憲法的某些基本原則,如堅持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堅持無產階級專政等,因而仍不失為一部社會主義憲法。它在歷史上只存在了3年多,由于“四人幫”蔑視法制,因而它在實踐中也并沒有受到重視和得到認真貫徹,沒有起到多少作用。

  (來源:中國網)(實習編輯:劉俊)

  照上面說的,所謂的“四人幫”也太神了,他們能左右毛主席和周總理乃至政治局,并能把這個“代表”他們意志的憲法草案拿到全國人大會議上通過?我看就是有人想借打倒“四人幫”的機會,行反毛、反人民、反社會主義的罪惡目的,篡改國家憲法,以達到翻盤、變天的目的。按照他的意圖修改了的新憲法都說了啥?貫徹落實了嗎?我看一樣的沒有很好地執行,30多年過去了,把國家、社會造成現在的樣子,難道還有啥可辯解的啊?

  《現代漢語詞典》對“憲法”詞條的解釋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據。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和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等,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和階級專政的工具。”既然是工具,那就為人所用。工具是由人做的,在使用的過程中又會被人修改的。只要人覺得工具不太受使的時候總是要修理修理的。所以,工具限制不了使用它的人。如果說人若接受它的限制,也是一個時期的,而不是永恒的。咱們國家的憲法已經制定3部了。1954年的憲法是首部憲法,1975年的憲法是第二部。文革被宣布結束后,鄧小平上臺在1982年又制定了第三部憲法。而這部被認為很好很有效力的憲法也在后來被修改了多次。1988年4月12日修改一次,1993年3月29日修改第二次,1999年3月15日修改第三次,2004年3月14日修改第四次。這就表明憲法限制不了人,具體說,憲法限制不了權力。掌握國家統治權的人愿意遵守就遵守,不愿意遵守就可以不遵守。孫悟空頭上的緊箍咒是如來佛給他制作而戴上的,他不能自己隨便不戴,也不能隨便改變這個緊箍咒的。而憲法卻不是。所以統治階級違反憲法是沒人追究的。掌握統治權的人可以違反憲法,違反了怎么辦,那就按他的意愿修改憲法。這樣的結果,憲法只能是限制人民的,限制老百姓的。

  新的統治者上臺后按自己的意愿制定了新憲法。那么這部憲法就真的執行了嗎?我看沒有,或者沒有全部執行。

  下面就具體說說:

  就是按照2004年3月14日修正的現行憲法來看,在序言里還說:“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那怎么還不準許提階級斗爭啊?而是只講“維穩”和“和諧”。請問社會穩定了嗎?人與人的關系和諧了嗎?

  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被斗爭了嗎?反倒是進行斗爭的人被稱為“愛國賊”了。為什么?因為我國已經不是本色的社會主義了。

  往下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這樣的國體還存在嗎?是誰破壞了社會主義制度?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現在咱們國家的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嗎?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現在還是嗎?用這個標準來衡量,搞“特別是”之后還是社會主義嗎?所以,我很贊成依法治國,首要的就是放棄“特別是”還原“本色”,即科學社會主義。這也是檢驗以習近平為首的黨中央是否說到做到的尺度。習近平上任后有一系列講話是很得人心的。那就從此起步,沒必要罩在“鄧三科”之下,也沒必要歸列到“特色理論”里去。如果敢于列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之后,我都不反對。如果能真正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把黨和國家乃至軍隊治理好了,得到廣大人民的擁護,成為人民領袖是不無可能的。到那個時候如果說“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習近平系列講話精神的指導下……”我想中國人民也是能夠認可的。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現在在國有經濟還有幾何?私有化經過xxx的兩個“36條”,又經過xxx的進一步深化,民營企業和私人(包括外資)經濟已經占到80%了,國營經濟還是主導力量嗎?說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做到了嗎?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是誰造成的?

  沒有修正的原憲法的規定是:

  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而修正后專門列了一條: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農村人民公社是很好的基層政權,是政社合一的由社員當家做主的經濟體和政體。實行的好好的,在農業學大寨的口號下,農業發展蓬蓬勃勃,蒸蒸日上。中國農村出個大寨典型是個奇跡,農民當中出個陳永貴是個奇跡。陳永貴能到中央當國家副總理更是個奇跡。然而,有人就因為他不跟著走,就讓他回家種地。為了跟毛主席對著干,就用小崗對抗大寨。實行所謂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回到單干的老路。終于解散了人民公社,實現了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分散生產的復辟。嚴重地破壞了農業的生產力,造成了難以解決的“三農”問題。更嚴重的是阻礙了農業的水利化、機械化,使農業現代化成為泡影。走到現在無路可走了,又想起來土地流轉,搞農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了。既然已經認識到了單干不能發展農業,為什么不正視現實還走集體化道路?

  現在看,從萬里在安徽提出搞大包干開始就違反憲法了,但是當時的最高掌權人并未追究他違反憲法的罪行,反而給予了肯定。那么這個極權者不也一樣違反憲法了嗎?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據我所知,農村走集體化道路的農村是得不到國家銀行貸款的。河北白沙村想貸款還得求個體戶、私人老板給擔保。原因是集體經濟的財產不能抵押。所以,現在國家是不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發展的。就連到白沙村參觀的高級領導給題詞時,秘書都提示他回避“集體經濟”四個字,改成“共同富裕 和諧白沙”。足見大趨勢是個什么情形了?

  原憲法第7條里的“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也專門列為一條 :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既然還是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為啥讓私人開采和利用啊?山西的煤老板開采的小煤礦、小煤窯,是不是國家資源啊?是誰給的政策允許他們這個權利?如果不是私人開采追求“短、平、快”,用最小的投入,獲取最大的利益,能造成礦難頻發、嚴重污染,而且基本上廢棄了礦山,無法再開發的后果嗎?這一切該由誰來負責,是不是提出“先開發、后治理”的那個人啊?

  原來專門列為第八條的: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修正后列在第九條里了,現在看,這一條也沒落實。

  原憲法里的第十五條 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修正為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按照修正人的意愿修正完了,就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了。在修正之前,是誰擾亂了原有的經濟秩序啊?怎么就不追究了啊?這就是說擾亂或不是擾亂,是看當事人是誰的。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就是空話嗎?他把社會經濟秩序擾亂完了就不準別人擾亂了,他跟別人爭論完了就提倡“不爭論”了。這是不講道理的!他發明的“硬道理”就不是話。道理有“是”和“不是”或“有”和“沒有”之分,沒有“軟”和“硬”之分。說的有道理,就是道理,這個道理就成立;說的沒道理,就不是道理,這個道理就不成立。如果硬說是道理,那就是強詞奪理。我對這個獨家發明的所謂“硬道理”向來是嗤之以鼻的。所以我勸官員們以后講話或寫文章不要再用“硬道理”了。如果用的話,就表明自己理屈詞窮了,只好說自己說的是“硬道理”。

  對現在的社會制度怎么定性或定義?事實上早就不是計劃經濟而是市場經濟了。就是冠以“社會主義”的帽子,也是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都變了,還說是社會主義?豈不是“養漢娘們”硬說自己是良家婦女嗎?我主張追究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人,那么誰是擾亂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的禍首?現在還有沒有人繼續這么干?xxx的兩個“36條”強制推行,他下臺了xx在他的基礎上走得更遠,這個歷史責任誰也逃不脫的。遲早有被究竟的時候。

  改革之初叫“放開搞活”,放開是放開了,但是沒有搞活,而是把國有企業搞散了、搞垮了、搞死了。沒放開之前,所有的企業都能開出工資,都能養活職工的,無論大、中、小企業,也無論國營的,還是集體的乃至小集體的,都能就業,而不下崗。企業也不用變賣的。

  第二十八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這條沒有變,可是執行了嗎?現在叛國的人還少嗎?是誰帶頭叛國的?過去有個“里通外國”的罪行,現在還提嗎?里通外國的都得嚴懲,乃至極刑。開放以來都不提了,所以叛國的也不追究了。為什么?自己都叛國了,他怎么能懲治叛國者啊?于是,漢奸、賣國賊都結伙成幫了,并且趾高氣揚了。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還存在,并且一個字未改。可是現在有這個自由嗎?別的不說, 進步網站一個接一個,一次接一次遭到查封,還談言論自由?東方紅網被查封一次,經過交涉解禁了,又遭到再次查封,到現在也未解禁,是言論自由嗎?其原因就是他們發表了批D文章,而且主張恢復懲辦漢奸、賣國賊,就遭到了封禁,究竟是不是違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這條也是原來的,就是把原來第41條里的“禁止……”內容歸列到這第三十七條了。依照這條規定,逮捕那四個人,是不是違法的?天安門前和廣場限制人身自由,而且搜查公民身體,是不是違法的?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已經歸列到第三十七條)

  原來的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修正為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條執行的怎么樣?我不多說了,就看“維穩”和“截訪”的決策的出臺,就看浩浩蕩蕩的上訪大軍就明白了。如果國家的各機關和各級政府都認真落實了這一條,真地執行了這一個條款,誰還到北京上訪啊?從四面八方千里迢迢到首都來,是有成本的啊!他們不愿意就地解決問題和訴求嗎?他們都吃錯藥了,還的腦袋進水了?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這條說得更具體了。可是結果怎么樣啊?自從“朱老狠”推行“減員增效”的決策后,就搞“下崗”而沒有“上崗”,讓下崗工人和職工被迫“買斷”,就是跟原單位斷了關系,把他們推向勞務市場,淪為打工者,這難道不是對公民勞動權的剝奪而是保護嗎?據說現在80%的勞動力成了被雇傭的商品。國家和企業的主人淪為被剝削的奴隸,有人還把這個人群統計為再就業,荒唐不啊?如果這么說,那些被譽為“性服務的工作者”也是就業者了?竟然有人提出要給她們發證,以便她們安心上崗執業,不受干預或打擊。這樣的社會比萬惡的舊社會還花花,難道也是“與時俱進”和“創新”的碩果嗎?所以,我十分贊成現在提出“依法治國”的決策,不治理不行了啊!

  五、依法治國主要治理什么?

  依法治國首先是治理各級政府和政府的行政執法機關。保證他們依法執政。要依法治黨、依法治軍、依法治吏(現在把干部隊伍都稱官員了,也就是歷史上說的吏部管理的官吏了),而不是治民。尤其是貪腐方面犯罪的沒有一個是普通百姓,沒有一個是平民。

  腐敗是表象,內里是變質了。“放開搞活”以來,就開始變質了。所以我說懲治腐敗不單單是經濟犯罪方面的腐敗,還有政治上的腐敗、組織上的腐敗。沒有政治上的腐敗不會有組織上的腐敗,沒有組織上的腐敗就沒有經濟犯罪的腐敗。就是有貪腐犯罪也是個別人的行為。

  政治上的腐敗就是顛覆了我們黨的宗旨、信仰、路線和執政基礎,破壞了黨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與血肉關系。所以習近平提出大搞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教育誰?當然是各級各部門的領導干部。這就是治吏而不是治民。

  習近平提出照鏡子,就是讓當官的自我檢視有沒有污點,有沒有毛病?之后洗洗澡把污點洗掉,有毛病的就治治病。說得很溫和,但實質是對官員隊伍的不信任了,發現你要變壞了,讓你趁輕理療或治療。

  組織上的腐敗,就是放棄了毛主席培養革命接班人的五項標準,搞“任人唯親”的“不換思想就換人”的“欽點”來制定接班人。一個只是軍委主席的人就可以立總書記和國家主席,當發現其不聽他指揮不甘當傀儡的時候,就可以將其廢掉再另立個新的。新的還那樣,就再廢再立。這才叫嚴重違反黨紀和違反憲法的行為,可是卻未得到黨紀和法律的制裁。于是也上行下效了。于是就拉幫結伙、搞權錢交易。于是歷史上也被嚴懲和打擊的“封官鬻爵”就興起了。

  由于市場經濟的交易原則被廣泛運用,這個“看不見的手”就開始搞資源配置了。本來是商場上的交易原則,卻被應用到官場上和一切領域,那官員的腐敗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于是老虎成幫了,大老虎帶出了小老虎,小老虎依附于大老虎,大老虎靠小老虎來供養。這樣,指望大老虎懲治小老虎,豈不是讓爹治理兒子,能行通嗎?習近平同志有雄心有決心要“老虎蒼蠅一起打”就對了!怎么打?就是要發動群眾、依靠群眾,像毛主席那樣打一場人民戰爭。所以我說就該用毛澤東思想治理貪腐。現在看,習近平雖然沒明說,實際上已經這么做了。咱們廣大群眾就該響應和支持以習近平為首的黨中央所采取的一系列決策。我還在不止一個場合不止一次說過,國內外和黨內外的反動勢力也對習近平同志報有希望的,也就是他們還在千方百計尋找和爭奪代理人。咱們就必須來個反爭奪。保證習近平同志不僅有代表人民的意愿,還要給他提供能順利代表的政治環境、組織環境,以保證他的意志兌現。這兩個環境可能不是咱們普通人做得到的,那咱們就給他創造和提供個輿論環境。讓他看見他的決策和作為是大得民心的,好增強自信度。所以,只要咱們看見了一個亮點就予以肯定,大肆宣傳、鼓與呼,也可以放大,警醒廣大人民群眾,喚起他們跟隨新的黨中央的自覺性。如果還沒看清楚的決策和口號,就按照咱們的意愿往好的方向理解,促進或敦促他下決心朝符合人民意愿的方向前進。對于我們還不太贊成的方面,就沉淀沉淀,等待完成發酵過程,就興許轉化為有益的方面來。我承認習近平有難處,就要耐心等待;我也相信習近平同志的智慧,所以還是比以前樂觀多了。

  事實究竟會怎么樣發展?現在就是兩條,一個是很好地執行現行憲法,依法治國,讓現實接受憲法的檢驗;另一個是認可已經呈現的現實,等到下屆人代會上修改不適應現實需要的老憲法,制定符合現實存在和發展的新憲法。對此,我勸大家拭目以待!

  2014年10月27日——29日定稿發表、11月1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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