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齡:論盧麒元先生的《新社會主義論》之二——對資產階級法權的誤解
什么是資產階級法權?
1、馬克思的定義:
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這樣寫道:
“我們這里所說的是這樣的共產主義社會(共產主義第一階段即社會主義階段),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礎上已經發展的了,恰好相反,是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出來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經濟,道德和精神各方面都還帶著它脫胎出來的那個舊社會的痕跡。所以,每一個生產者,在作了各項扣除之後,從社會方面正好領回他所給予社會的一切。他所給予社會的,就是他個人的勞動量.例如,社會勞動日是由所有的個人勞動小時構成的;每一個生產者的個人勞動時間就是社會勞動日中他所提供的部份,就是他在社會勞動日里的一份。他從社會方面領得一張證書,證明他提供了多少勞動(扣除他為社會基金而進行的勞動),而他憑這張證書從社會儲存中領得和他所提供的勞動量相當的一份消費資料。他以一種形式給予社會的勞動量,又以另一種形式全部領回來。”
“顯然,這里通行的就是調節商品交換(就它是等價的交換而言)的同一原則。 ……”
“所以,在這里平等的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的法權……”
“但是這些弊病(指按勞分配導致的消費資料占有不均),在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在它經過長久的陣痛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里產生出來的形態中,是不可避免的。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
“在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上,在迫使人們奴隸般地服從分工的情形已經消失,從而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對立也隨之消失之後;在勞動已不僅僅是謀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後;在隨著個人的全面發展生產力也增長起來,而集體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份涌流之後,-只有在那個時候,才能完全超出資產階級法權的狹隘眼界,社會才能在自己的旗幟上寫上∶各盡所能,按需分配!”
2、毛主席的定義
“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中存在著的資產階級法權,必須破除。例如爭地位,爭級別,要加班費,腦力勞動者工資多,體力勞動者工資少等,都是資產階級思想的殘余。資產階級法權,一部分必須破壞,如等級森嚴,居高臨下,脫離群眾,不以平等待人,不是工作能力吃飯,而是靠資格、靠權力,這些方面,必須天天破除。”
“現在有些人宣傳破除一切資產階級法權思想,這種提法不妥。看來,工資制一部分是要保留的。保留適當的工資制,保留必要的差別,保留一部分多勞多得,在今天還是必要的。保留的工資制中,有一部分是贖買性的,如對資產階級、資產階級知識分子和民主人士,仍保留高薪制。“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資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級工資制,等等。這只能在無產階級專政下加以限制”
3、盧麒元先生的定義:
資產階級法權“就是基于資產占有而形成的法定權力。在實現社會主義公有制之后,這個法定權力依然存在。無產階級消滅資產階級之后,自然繼承了資產階級的遺產,從而擁有了“資產階級法權”。當然,法權的范疇可以更為廣泛,它包括了一切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權力。事實上,用資產階級定義法權并不恰當的。這意味著,中國的無產階級革命家們接受了資產所有者擁有特殊法定權力的資本主義邏輯。這仍然是無視基本公民權力超越階級特權的觀念。也就是說,在法權問題上,無產階級只是戰勝了資產階級,卻沒有能夠超越資產階級。當無產階級革命成功之后,自然擁有了資產階級法權,擁有了走資本主義道路的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毛澤東在其晚年深刻地認識到了這一點,這也恰恰是毛澤東哲學思考的深邃之處。”
比較三個定義,可以看出:
馬克思提到的“資產階級法權”是針對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原則造成的消費資料占有不均的不平等現象而言的。這種“資產階級法權”也僅僅是這一種“資產階級法權”被社會主義保留了。要一直保留到共產主義的高級階段,才為“各盡所能按需分配”原則所取代而最后消滅。這種保留是通過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以法律形式進行的保留。請注意,馬克思在這里明確指出的是一種“權利”,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可以享有的一種多勞多得的權利。
毛主席提到的“資產階級法權”除了馬克思提到的這一層意思外,又把人們的名利思想以及人與之間的關系中存在的人格不平等也納入了“資產階級法權”。這些“法權”屬于無產階級要破除的對象,自然更談不上享有法定的權利。
盧麒元先生把“資產階級法權”定義為“基于資產占有而形成的法定權力”。這樣定出的“義”是相當混亂的,因為權力是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力量。具體到國家權力,是指統治階級運用國家機器來實現其意志和鞏固其統治的支配力量。也就是對國家事務進行管理的力量。“資產占有”是不能形成法定權力的。即使在資本主義社會里,資產占有者對國家事務雖然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但是,法律絕對沒有授予資產占有者任何管理國家事務公共事務的權力,即使占有的資金富可敵國同樣如此。所以,盧麒元先生如果要以“資產占有”為前提定義“資產階級法權”,我認為應該解釋為“基于資產占有而享有的法定權利”才行。即使這樣定義了,馬克思和毛主席提到的“資產階級法權”仍不在盧先生這個“資產階級法權”之列,因為他們所指的“法權”前提是“消費資料”的占有,而盧先生所指的“占有”既包括了消費資料也包括了生產資料。
正是由于盧先生把資產享有的法定權利誤為擁有的法定權力,在這種資產即權力的觀念支配下,所以,他就得出了一個“無產階級消滅資產階級之后,自然繼承了資產階級的遺產,從而擁有了‘資產階級法權’”的結論,即無產階級擁有了資產階級的法定權力。接下來又進一步將權力的范圍延伸到“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權力”。一個“等”字,就讓無產階級把資產階級的全部權力都繼承下來為自己的無產階級專政所用了。這樣一來,無產階級專政實際就等于資產階級專政,或者無產階級法權實際上等于資產階級法權。以至于盧先生對此都有點憤憤不平起來,發出了“用資產階級定義法權并不恰當”的感嘆:資產階級用這個法權,無產階級也用這個法權,為什么就只能叫資產階級法權而不能叫無產階級法權!?
事實上,無產階級對官僚資產階級的資產是沒收也可以說是奪取,對小資產階級的資產則是利用、改造到消滅,盧麒元先生非要扯到子承父業式的繼承,并由繼承資產進而扯到繼承權力。這種做學問的態度,我認為是很不嚴肅的。
即使將繼承權力改換成繼承權利,這樣的提法也很不科學。至少,資產(資本)占有者在資產階級專政下享有的剝削勞動者的權利,無產階級不但沒有繼承,而是毫不手軟地將資產的這個權利徹底剝奪了。
鏈接:鶴齡:論盧麒元先生的《新社會主義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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