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憲法對本國政治體制的性質和組織構架進行了規定,這是越南政治制度的一般表述,即“說法”;越南提出的政治發展的目標、任務,體現了執政者和民眾的意愿,可謂。“想法”;而實際生活中,還隱藏著一套看不見的“潛規則”,對政治構架與權力運作發揮了有效作用,從而決定了越南政治的“做法”。了解了越南政治的“說法”、“想法”和“做法”,才能透視該國的政治制度和真實的權力構架,對其發展路徑有一定的判斷。本文通過對越南政治體制和政權構架特征的分析,揭示當前越南政治變革表象之下的實質與動因,以期得出某些對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有益的啟示。
越南政治制度的性質
越南政治體制的法律表述。越南1992年憲法(2001年修訂)第二條規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屬于人民、來自人民和為了人民;國家的一切權利屬于以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和知識分子聯盟為基礎的人民。第六條規定:人民通過國會和人民議會行使權力。越南憲法的第四條規定:越南共產黨是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力量;黨的各級組織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運行。憲法還對國家主席、政府總理、國會主席的職能和地位做出了規定。與此同時,《越南共產黨黨章》則規定了黨的組織和運作機制: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中央委員會;中央委員會選舉政治局,并在政治局委員中選舉總書記。政治局負責領導、檢查和監督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各項決議的執行情況,決定各項政策主張、組織和干部問題。
由此可見,越南國家權力的代表是由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政府總理和國會主席組成了“四駕馬車”,而越共中央政治局是越南政治的核心機構。中央政治局成員的構成,實際上就是越南最高權力結構的安排。
此外,越南憲法第九條還規定:越南祖國陣線和它的成員組織構成了人民管理國家的政治基礎。越南祖國陣線的最高領導人為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主席。隨著政治民主化的推進,祖國陣線的作用和地位正在得到提升,近年來逐漸被賦予了社會反辯、社會監督和參與選舉的職能。因此可以認為,越南權力構架為“四駕半馬車”。這“四駕半馬車”各自負責一個系統,但由于憲法已明確規定了越南共產黨是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力量,因此,實際上越南共產黨的權力高于其他機構。
在2006年召開的越共“十大”上,越南把建設“社會主義法權國家”作為越南政治系統革新的目標和方向。所謂“社會主義法權國家”,簡單地說就是“法律至上的社會主義國家”,旨在通過建立一整套完備的法律制度,把越南共產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納入法律框架內,實際做到“黨通過憲法和法律來領導國家和社會”。越共“十一大”報告強調:“我們國家是在黨的領導下的屬于人民、來自人民和為了人民的社會主義法權國家。國家關心人民,服務人民,保護人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國家的權力是統一的,在立法、執法和司法權過程中,各個機構之間有分工、相互配合和監督”[1]。在2013年11月頒布的越南憲法修訂版中,第四條除了規定越南共產黨是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力量外,還增加一款:“黨與人民密切聯系、為人民服務、在人民的監督下,對人民負責并對自己的決定負責。黨的所有組織和黨員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活動。”
那么,如何理解“越南的社會主義法權國家”呢?越南法學家范友誼給出了解釋:“過去越南認為‘法權國家’是資本主義的專用名詞,革新開放以來,我們逐漸認識這一概念,并決定采用這一概念。我們認為‘越南社會主義法權國家’包含以下要素:國家尊重憲法和法律;國家系統的關系及職能由法律做出明確規定;國家機構的活動原則是國家權力統一,立法、司法和行法各部門分工明確,相互協調和監督;國家重視、保護和保障公民的權利(即人權);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與世界各國和諧相處,遵守已加入的國際公約和國際規定,并承諾其在國內得以實施;法權國家的基礎是社會主義定向的市場經濟體制;法權國家在越南共產黨的領導之下。”[2]越共“十一大”報告還對越南的民主進行了闡釋:“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們制度的本質,它既是國家發展的目標,也是動力。”
越南憲法、越南共產黨黨章以及越共大會的政治報告實際上規定了越南政權機構的性質、構架和發展方向。而在實際運行中,越南的政治和權力結構具有一些明顯的特點。
權力構建:“民主”與“集中”的巧妙利用是越南共產黨的制勝法寶。“民主集中制”是越南共產黨黨內民主生活的基本原則,也是越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個基本準則。從越南憲法的規定來看,“集中”是手段,而“民主”是目的;但在權力的實際運行過程中,則“民主”是手段,而“集中”才是目的。
無論在斗爭時期還是和平建設時期,越南共產黨都很好地利用了“集中”和“民主”的辯證關系。回顧歷史,在上個世紀40年代,越南的民主就是民族統一戰線。上個世紀30~40年代革命之初,越南共產黨只有區區5000人左右,力量單薄,越南共產黨通過擴大民族統一戰線,號召國內各派和社會團體的廣泛參與,最后獲得了勝利。在國家獨立后,1946年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規定了越南的國家性質是“民主共和國”,并未明確越南共產黨是國家的領導力量,而是采取民主共和制把各種黨派都納入到政權中。這實際上是越南共產黨需要繼續發揮各種力量的作用,直到全國統一。1981年頒布的第三部憲法,明確了越南共產黨是國家的領導力量。當前,越南共產黨繼續發揚這一經驗,通過發揮祖國陣線民主監督的作用,通過黨的系統改革擴大黨內民主,通過國會改革擴大人民民主,通過建立“社會主義法權國家”實現政治制度的民主,最終實現共產黨的“集中領導”。
2012年8月越南社科院資深學者莫堂在越南社科院胡志明市分院與筆者進行座談時,闡釋了“越南式民主”的含義。莫堂說:“我們的民主概念與西方是不同的。西方認為分散社會權力才是民主,我們認為要集中力量搞建設才是民主。如果不是擴大民主,建立民族統一戰線,越南就不可能獲得1945年抗法和 1975年抗美戰爭的勝利。那時候,我們的民主是民族獨立、抵抗外來侵略。當前,民主加上工業化、現代化的含義。越南處在工業化初期,比東盟很多國家落后,要發展快些,就要擴大民主,需要通過民主來團結各種力量,集中財力物力建設我們的國家。我們必須要民主才能克服各種挑戰,取得發展。胡志明認為,民主是發展的支柱。我們團結各種力量、成立各種社會組織,目標是集中力量搞建設,所以,只要贊成民族獨立和國家主權,什么組織都可以成立。民族獨立是各社會組織的最高目標,任何國家破壞越南的民族獨立都要反對。也就是說,民族獨立就是民主。”
可見,越南共產黨正是通過巧妙利用“集中”和“民主”的辯證關系,把“民主”作為手段,旨在實現對國家和各種力量進行“集中”領導。
權力結構:從“相對集中”到相互制衡的“集體領導制”。西方稱越南政治體制為“專制制度”,或曰“威權體制”;同時也有西方學者稱當前的越南政治模式為“無主政治”[3],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弱王政治”。實際上,越南政治發展有著從“相對集中”到相互制衡的“集體領導制”的歷史軌跡。
回顧歷史,1954年5月越共取得奠邊府大捷,7月與法國簽訂《關于恢復印度支那和平的日內瓦協議》,此后以北緯17度為界把越南分為北越和南越,此時黨內的南北派系表現明顯。越共“二大”進入政治局的“四駕馬車”分別是:胡志明(黨中央主席、國家主席)、長征(黨的總書記,時稱黨中央第一書記)、黎筍(南方局第一書記)、范文同(總理)。但實際上,胡志明是最高“精神領袖”,長征、黎筍、范文同、武元甲負責黨政軍的實際事務。因此在胡志明時代,越南并沒有形成真正的“一權獨大”,權力只是象征性的集中。
胡志明1969年去世后,長征、黎筍、范文同組成三人治國小組領導越南。1975年4月越南統一后,1976年12月召開的越共“四大”選舉黎筍為越共中央總書記。黎筍是一個強勢的南部派系的人物,當時南部派系占據了優勢地位,黎筍被認為是越共歷史上唯一的“強勢總書記”。[4]這種現象持續到1986年7月黎筍去世。
黎筍去世后,長征臨時接任。經過幾個月的過渡,1986年12月越共召開“六大”,阮文靈當選總書記,長征帶頭和幾位元老退出越共中央政治局。自此,越南結束了領導終身制,開始了領導輪換制度。1991年6月,來自北方派系的杜梅當選為越共中央總書記,他繼續執行革新政策。1997年12月越共八屆四中全會上,黎可漂當選為越共中央總書記,成為越南歷史上第一位來自軍隊系統的總書記。2001年4月越共“九大”召開,立場溫和的農德孟當選越共總書記。
越共“九大”提出了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緊密相結合的黨的工作制度,要求黨的各項工作都要根據每個問題的重要性交由有權限的黨的機關解決,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真正實行集體領導;各項決議必須得到多數贊成才能通過,對各項重大主張、干部任免、重大工程項目的開展等事項,都必須通過集體討論決定,個人不得擅自拍板。中央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強化中央委員會對中央政治局與中央書記處的制衡與監督作用。本次會議開始,越南共產黨取消政治局常委會,代之以中央書記處,由中央書記處負責領導黨的日常工作,指導黨建工作和群眾工作,檢查黨的決議執行情況等工,從而強化了中央的集體領導作用。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總理三人組成了中央政治局的領導核心的“三駕馬車”。越共“十大”以來,國會的作用得到了加強,逐漸甩掉了“橡皮圖章”和“表決機器”的帽子,國會主席也成為擁有實權的人物,越南權力構架由“三駕馬車”變為“四駕馬車”。而近年來,越南祖國陣線的地位和作用也明顯得到提升。2013年7月,越共政治局委員兼副總理阮善仁出任該組織中央委員會主席,使得該“政治—社會組織”(即“半官方組織”)已經具備了“半駕馬車”的作用,從而形成了“四駕半馬車”的政治構架。自此,越共形成了一種互相制衡的集體領導體制。
“九大”當選的越共總書記農德孟曾開玩笑說:自己并不比其他人“高半頭”,頂多高出一根頭發而已。對此,有西方學者認為,造成越南“弱王政治” 的原因,是自杜梅和武文杰之后,越南的政治家只能通過金錢來獲得權力,貪污腐敗嚴重,沒有令人信服的業績,因此不足以成為權力核心。而越南學者大多從另外一個角度加以解讀,認為越共不像中共那樣每一代領導都有一個核心,總書記也不擔任國家主席,原因是越南現在沒有哪位領導人能像胡志明那樣德才兼備,他們也沒有什么特殊的理由來獲得比其他人更為突出的威望。在胡志明時代,領導人的地位靠的是“打天下”打出來的,而當前的和平時代,領導人的能力卻只能以“智慧”來決定,因此各位領導“不比功勞比智慧”,在各自周圍聚集了一批智囊成員,也正是因此,當前越南知識分子表現尤其活躍。
權力分割:從“南北黨”之分到利益集團的悄然助力。由于地理結構和歷史的原因,越南的政權自古以來就有南北地域之分。1834年,越南阮朝皇帝阮福皎將越南分為“三圻”。北方寧平省以北的各省統稱為北圻,北圻以南至北緯20度之間的各省稱為中圻,中圻以南各省稱為南圻。1887年,法國建立了由越南、柬埔寨和老撾組成的“印度支那聯邦”,承襲了阮朝的南圻、中圻和北圻的行政區劃,并采取了三種不同的統治形式。越南人民抗法時期,南圻、中圻和北圻的人民分別建立起自己的領導組織。1929年前后,越南革命運動出現高潮,在北部、中部和南部地區分別出現印度支那共產黨、印度支那共產主義聯盟和安南共產黨三個組織。1930年2月3日,胡志明以共產國際代表的身份在香港召集這三個黨舉行會議,經與會者同意,合并后成立了越南共產黨。因此,一開始黨內就形成南、北、中三派。
在1954年北方擊敗法國統治獲得解放后,南方依舊處于反殖民戰爭狀態,越共中央成立了南方局領導南方革命,因此在南部地區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權力機構。上述兩點對越共統一后的政權構成產生了深刻影響。革新以來,尤其是1991年越共八大領導杜梅任總書記以來,越共權力核心沿革一種格局:即最高領導分別由北部、中部、南部人構成。其中,黨的總書記基本上由以河內為中心的北方人擔任,助管政治思想工作;國家主席為中部人,即胡志明主席的故鄉人;國家總理為以胡志明市為中心的南方人,主管經濟工作。這一現象被認為是越南共產黨存在著“南北黨”現象。一般的,北方派為相對傳統的社會主義派,對改革持謹慎態度,跟中國較為親近;而南方則為較激進的改革派,傾向于效仿美國和西方。然而,這種絕對的派系標準以地域為標準來劃分的派系似乎有淡化的趨勢。例如,目前掌握實權的組織部部長蘇輝若,先后任胡志明國家政治學院副院長、院長,在越南南方的政治學院里工作過,從工作地域關系上看,應把他劃入南方派系,但他在意識形態方面應從北方派系;公安部長黎鴻英,根據他的工作經歷來則應屬于南方派系,但從路線上卻應從屬于北方派系。
與此同時,“利益集團”的興起也成為近幾年越南討論較多的話題。普遍認為,利益集團對越南政治有很大的操縱作用。據傳,主管經濟的總理阮晉勇與前不久被捕的金融大鱷阮德堅關系密切。阮晉勇還在軍隊和公安系統擁有很大的影響力,因此盡管2012年在中央政治局進行批評與自我批評時,承認自己犯了錯誤,但其執政地位不可撼動。而經濟領域被認為是腐敗滋生的主要領域,2013年6月國會對政府官員進行的信任投票中,主管經濟工作的部長們獲得“低信任票”的比例明顯高于其他部門的官員。
權力輪換:從集體磋商向民主公開、靈活機動過渡。盡管越共權力結構產生的過程細節不為外界所知,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其核心的政治局人事名單產生在“會前”而不是“會后”。[5]據越南媒體報道,越共十一屆政治局委員得票排名,張晉創、馮光清、阮晉勇得票位居前三,阮富仲得票第八,但卻當上了總書記。這說明,總書記的產生并不完全由中央委員會的選票決定。
盡管越共“十一大”選舉總書記仍然實行等額投票,但提名方式從越共“十大”以來就出現了變化。在越共“十大”上正式提名農德孟作為唯一的候選人進行公開表決之前,已經在越共中央內部對兩人(阮明哲和農德孟)進行了測評表決,而農德孟以微弱優勢勝出才最終成為唯一的正式候選人。越共“十一大”并未按照“十大”選舉總書記的軌跡走下去而直接提名阮富仲一人進行表決,但越共中央委員的差額選舉比例擴大,本屆中央委員的差額選舉比例為24.57%,中央候補委員的差額選舉比例為144%。被提名為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的候選人也有數人落選。
越共的靈活性還表現在對于任免的安排并非一成不變。例如,1991年“七大”規定,超過70歲的中央領導人都要退位,第一次當選中央委員的年齡必須在60歲以下,第二次當選中央委員則必須在65歲以下,然而,這個規定實際上已經破除。農德孟66歲時連任總書記,而阮富仲則67歲任總書記。但是,對于其他職位的年齡限制,卻按規定嚴格執行。又如,十一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原提名17人,最后因各種原因只選出了14名,改在2013年八中全會上把未選上的2名候選人增補進去,并形成了16名而非按慣例單數的15名或17名。實際上,這是越共的變通做法,從而避免了“十一大”上的直接沖突,并在最終貫徹了最初的意圖。
越南政治體制改革主要內容與特點
以1986年召開的越共六大為標志的越南社會主義革新,不但在經濟領域引入了商品經濟的概念并逐漸形成了越南“社會主義定向的市場經濟”的改革思維,而且在政治體制方面也開始放棄“無產階級專政”而提出“政治系統”的革新。然而,在認真分析和吸取上個世紀90年代初蘇聯解體的教訓之后,越南就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經濟領域的革新,并且在該領域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而政治系統的革新,盡管從1991年越共七大后在一些領域就已經開始,但在2006年召開的越共“十大”以后,才成為整個國家革新的重心。建設“社會主義法權國家”成為越南政治革新的一個創舉。
為了實現社會主義法權國家的目標,越南進行了行政改革、國會的改革、司法改革和黨的自我革新等幾個方面的政治系統革新。
行政體制改革。行政改革是越南政治系統改革的起點。實際上,越南對政治的改革持謹慎態度,長期以來僅僅局限于“行政改革”或“政治系統的革新”,而不提“政治體制改革”,強調改變的是行政機構及其運行機制的更新而非是改變“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
越南在革新之前實行官僚集中管理模式。一切權力均集中在政府,下級與上級、公民與政府之間關系是附屬與命令、申請與賜予的關系。越共“六大”確立對國家機構進行改革的思想,旨在優化行政體制和提高行政效率。越共“七大”通過了行政改革的決議,1994年越南政府通過第38號決議,成為行政改革的突破口。1996年越共“八大”提出繼續進行行政改革,改善和加強行政組活動機制,越共“九大”制定了2001~2010年行政改革總體目標,提出要集中力量建立和完善行政體制,特別是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組織管理體制。
與此相配套,頒布和實施了行政系統的法律法規,包括《政府組織法》、《人民委員會和人民政府組織法》、《監督法》、《干部、公務員法》;同時政府頒布對各級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的職能、任務和權限的決議;頒布了精簡省縣級人民委員會、人民政府所屬的機關部門,明確分工,減少重疊,推動國家對行政機關的體制改革的各種文件等。采取的具體措施包括:簡化行政手續;精簡行政機構;改革財政和稅收體制,逐步形成現代化的辦公條件等。
國會改革。越南憲法規定,國會是最高人民代表機關,是最高立法機關,也是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對所有國家活動的最高監督權。國會改革的任務就是,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使這些規定從紙上的東西變成現實。越共“十大”以來,越南國會的改革卓見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改革國會代表選舉,通過直選產生國會代表和地方代表、允許個人自薦參選、必須得到本地50%以上選民的同意方能推舉為候選人、提高專職代表的比例(目前為30%)、在國會實行質詢制度等。二是加強立法工作。越南的立法速度可謂神速。革新以來,越南出臺了近百部法律,范圍幾乎遍及各個領域。例如,2006年越南國會討論和通過了20多部法律;2010年6月第十二屆國會第七次會議討論及通過《越南國家銀行法》(修正案)、《信用組織法》(修正案)、《土地使用稅法》及《收養法》等10項法律草案;2013年1月1日有13部法律開始生效;2013年10月通過《國家儲備法》、《合作社法》(修正案)、《律師法》修改補充法案、《出版法》(修正案)、《電力法》修改補充法案、《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改補充法案、《首都法》、《反腐敗法》(修正案)、《個人所得稅法》修改補充法案等9項法案。三是加強執法律監督。2003年5月,十一屆國會召開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國會監督法》,對國會及其常委會、民族會議和委員會、代表團、代表的監督權限、監督方式、監督責任做了具體規定,明確指出國會監督國家主席、國會常委會、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實施憲法、法律和國會決議的活動,并監督他們發布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國會的監督方式包括審查報告、審查法律規范性文件、審查對質疑的答復、審查省人民議會的工作、審查對公民申訴與控告的處置;為了做好國會的監督工作,國會要制定年度監督計劃。四是積極參加重大問題的決策。越南法律規定政府的各項重大事項要經過國會的討論決定。其中,2010年6月19日,越南國會否決了政府關于建設全長為1570公里的高鐵提案,引起了世界各國媒體的關注。普遍認為,越南國會逐漸甩掉了“橡皮圖章”的帽子,越來越發揮了人民當家作主的作用,人民參政議政的熱情也得到了提高。
司法系統的改革。革新前,越南主要通過行政命令來管理國家。越共“六大”提出要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用“法律”而不是“道理”來管理社會。 2005年6月越南發布了《關于2005-2020年司法改革戰略》,提出了越南法制建設和司法改革的任務和要求,是指導這項工作的綱領性文件。《關于 2005-2020年司法改革戰略》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標和原則。[6]
越南司法體系的改革主要包括改革訴訟程序、改組檢察院和法院、提高司法人員隊伍素質以及加強司法監督等幾個方面。據越南學者范友誼介紹[7]:越南檢察院原來的主要職能是參照蘇聯的制度,主要是檢查監督各部門執行法律的情況,同時代表國家提起公訴;而現在檢察院的職能發生了變化,檢察院監督司法活動的范圍比以前縮小,主要是提起公訴和起訴。而法院方面,首先是獨立性得到一定保障。例如,以前由司法部管理地方法院,現在改為最高法院管理地方法院;其次是改革法院的訴訟制度,原來采取審問(訊問)制,現在增加辯護,采取爭訟制,律師在訴訟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和加強。此外,在設置方面,以前法院和檢察院按照行政區劃進行設置,現準備采取地域制,全國劃分為幾大塊,與地方政府不再掛鉤,防止地方政府的干預。
越南的司法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問題依然不少。主要體現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缺乏有效的機制,有法不依現象比較普遍。2013年11月將通過現行憲法的修訂案,新的憲法將提高司法系統的獨立性,有可能設立憲法法庭等。
黨的自我革新。越南共產黨是執政黨,也是越南唯一的政黨。越共一直強調自身的革新,以鞏固執政地位,保證執政的正確方向。黨的革新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革新黨的指導思想,確立胡志明思想的指導地位,把馬克思列寧主義與胡志明思想作為黨的思想基礎和行動指南;通過了新時期黨的綱領《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國家建設綱領》,明確了黨在過渡時期的奮斗目標。二是改革黨的組織機構,明確政治系統中各級組織的職能、任務和類型;健全和提高各級機關干部的戰略思維能力;鞏固和改組黨組織的機構和組織生活方式等。2007年2月召開的越共十屆五中全會通過了《繼續革新黨對政治體系的領導方式》的決議,提出革新黨的領導方式,包括對國會活動、對政府工作、對司法機關、對祖國陣線和各種社會政治團體、對干部工作的領導方式;將政治體系機構及其活動方式的改革與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以及提高黨員干部隊伍和國家公務員隊伍素質同步展開;與發展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定向市場經濟密切配合。要充分發揚民主,推進分級管理,提高領導個人作用,發揮各部門各地方的創造性。[8]克服黨包辦、替代或放松對國家管理機關的領導情況。三是健全黨的基層組織,提高黨員干部隊伍的質量,以鞏固黨的基層組織的領導能力和戰斗力;實現年輕化、標準化,按照基層干部隊伍的職稱加強業務技能培訓。對不合格的黨員要堅決開除出黨。十屆越共中央通過了允許黨員從事私人經濟的規定,并嘗試吸收符合黨員標準的私人企業主入黨。四是改革干部管理工作,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管理和教育。越共“十一大”提出每個干部、黨員都必須加強學習,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制定和執行規定要求每個黨員都直接有責任做好思想工作。要與敵對勢力“和平演變”的陰謀活動堅決斗爭,防止內部“自我演變”、“自我轉化”;繼續以胡志明為道德榜樣,培養革命道德品質;從2012起,自上而下開展一場大規模的批評與自我批評運動,整頓黨員干部作風;改革干部選拔制度,建立于部任用評價體系等。五是建立和完善防治腐敗體系,加強檢查、監察工作,對貪污腐敗現行進行懲處。2004年上半年,越南成立了以政府常務副總理阮晉勇為主任的國家防范犯罪指導委員會;2006年10月,越南成立了中央反貪污指導委員會,由政府總理擔任委員會主任,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擔任副主任,各省和直轄市相繼建立地方反貪污指導委員會,委員會被賦予特別權力,可以對任何涉嫌貪污腐敗的官員進行調查。2007年2月3日,由越南人民警察總局和公安部共同組建了反腐敗警察局,任務是調查官員腐敗案件,并向最高領導層提出建議;2012年越共中央決定成立由中央總書記任主任、由中央政治局直接領導的中央防治腐敗指導委員會。2012年11月,越南國會通過《反腐敗法》修訂案,以法律形式規定領導干部實行個人財產申報制度;等等。
除了以上四個方面之外,越南政治的民主化、透明化也是政治系統革新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且越來越得到體現。最為突出的表現是如下幾個方面:首先,自2001年越共“九大”開始,黨代會的政治報告草案就提前公布,讓民眾參與討論,文件起草小組根據搜集到的意見反復進行修改。越共“十一大”報告中關于所有制是否繼續“以公有制為主體”等重要觀點,由于意見相差較大,最后還通過投票的方式來決定。越南即將通過的1992年憲法修訂案,也是通過報紙、網站和各個單位的意見征集途徑廣泛征求意見,經過一年多的時間醞釀修改,最終由國會投票通過。二是在每年舉行兩次的國會會議期間,代表們有權對包括總理在內的政府官員進行公開質詢,可以要求其對在任期間所負責的有關工作進行解釋,整個過程媒體進行直播。三是對政府部門領導實行信任票表決。2013年6月,中央政府的所有內閣成員首次接受了國會代表的信任票表決,并公布每人獲得“高信任”、“信任”和“低信任”票數的具體比例。根據規定,如果某官員連續兩次獲得 “低信任票”的比例超過50%,將對其進行是否罷免的表決。上述這些政治透明化的改革,引起了國內外媒體和學者的濃厚興趣,并且普遍評價為正面積極。
政治變革的目標和紅線:解決的是“如何坐江山”而非“誰來坐江山”的問題。越南政權的取得是越南共產黨從外來者手中“奪取”的,換句話說是“打江山打下來的”,這就是越南政權“合法性”最根本的來源。在“打下江山”之后,才有了如何“坐江山”即如何執政的問題。當前越南政治變革的爭論,需要解決的是如何“坐江山”的問題,是而不是“由誰來坐江山”的問題。
當前,在時代因素和大環境的推動下,越南吸收了西方“民主選舉”和“法權國家”等理念,但越南始終強調堅持一條紅線,那就是“越南共產黨是越南國家唯一合法的執政黨”。越南的政治變革,是在越南共產黨領導之下,對國家權力或是以更加“集中”、或是更加“分散”(即民主)的方式加以分配,從而建立一種符合越南情況的“社會主義法權國家”的政治制度。這就是越南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和不可逾越的紅線。換句話說,越南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根據新的時代條件對越南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制度的調整和完善,而不是改變現有制度。
越南政治革新的路徑:越南共產黨自上而下的自我變革。與其他東亞國家伴隨現代化進程而產生新的利益集團,從而推動了“自下而上”、“由外及里” 的政治變革路徑截然不同,當前越南還處于工業化初期,還不具備社會結構變化進而推動權力結構變革的動力,因此,越南政治變革的動力和路徑是越南共產黨自上而下的自我變革,自我放權。
那么,越南共產黨為何要自我放權呢?其中原因,一方面如前文所述:越南政治發展的歷史具有權力相對分散的特征,而且越南共產黨積累了通過民主方式來達到集中領導的成功經驗;另一方面,是由于當前越南共產黨面臨巨大的壓力,但這種壓力來自于“外部的因素”,而非本國發展因素在推動。本世紀以來,越南采取了積極的對外開放的態度,尤其是2006年召開的越共“十大”強調“積極而主動地融入國際”的對外政策,對各種海外資源敞開懷抱,特別希望借助海外越僑的力量來補充國家資金建設的不足。然而,越南共產黨在1975年統一南方前,西貢舊政權的權貴們攜帶資產逃到了美、英、法、澳等國,他們對舊政權念念不忘,反對共產黨的領導,不少人與海外反共組織相互勾結,并且與國內被西化的知識分子和商人等利益集團合謀,大肆攻擊越南共產黨的“專制制度”,千方百計顛覆越南共產黨的政權。這對越南共產黨的政權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壓力。在這一背景下,越南共產黨不得不進行了自我調整,以克服各種挑戰,發起了自上而下的自我革新。
革新以來,越南國會和祖國陣線在不斷地擴充權力,彰顯自身的權力地位。從過去一段時間的改革來看,在國會和祖國陣線、黨和政府關系上,已經出現了“爭權”與“限權”的斗爭。越南國會已經數次否決了黨和政府重大決策,例如2010年否決越南政府計劃修建貫通南北的高速鐵路計劃以及越中合作的鋁土礦項目。近年來越南祖國陣線的權力也得到不斷擴充,地位日益提升,但祖國陣線的干部們卻時常抱怨沒有實權。而越共黨內的不同意見也出現了分散化、自由化的傾向。當前,越南國內成立反對黨或者在共產黨內成立不同派別的聲音越來越突出。可以預計,隨著各個權力主體的擴張行為逐步演化為權力主體之間相互競爭、相互制約和弱化他人權力的趨向,最終在整體上導致越南共產黨相對集中統一權力的更加分散和弱化,越南共產黨以及黨的總書記的權力也會受到越來越多的制約。
越南的政治發展道路與中國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越南與中國相比,兩國的政治體制的相同之處可歸納為三點:第一,兩國政權的合法性的重要依據,是來自于“打江山”,即通過領導革命奪取了政權,而非像西方議會制國家執政黨那樣通過選票獲得政權。第二,中國政治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群眾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即“三統一”;而越南的政治構架是“黨的領導+國家管理+人民當家作主”,二者的表述盡管有所差異,但并無本質上的差異。第三,兩國的政治體制改革都是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而不是要“改向”。
中越兩國的政治系統的差異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中國共產黨的政權具有明顯的權力“核心”,而越南則表現為“弱王”政治。第二,在兩國的政治系統中,越南祖國陣線與中國政治協商會議表面上具有相似性,都是共產黨領導下的政治聯盟組織,但越南祖國陣線的地位有別于中國政協。越南祖國陣線是一個開放性的組織,作為容納各種政治組織和群眾組織的一個平臺,其涵蓋范圍更廣,具有政治參與功能,負責組織國會代表和地方代表的選舉,被賦予對黨和政府的決策進行“社會反辯”的使命,因此超越了中國政協的“議政”范圍。第三,中國作為一個大國,政治上具有較強的自主性;而越南作為小國,其政權自古以來受多種外部因素影響。因此,依賴多種因素來維護政權的穩定已經成為越南政治發展歷史的一個重要特征。越南共產黨一方面靠實行廣泛的統一戰線,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來發展壯大自身力量,另一方面還需要權衡各種外部因素的影響,相機抉擇因此成為了越共練就的好功夫。
結論與啟示
越南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越南社會主義法權國家,這是越南共產黨在“民主”與“集中”之間找到的一個新的契合點。建立越南社會主義法權國家的主要內容就是把越南共產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權力用法律框架來加以約束,從而實現“法治”而非“人治”。
越南政治的革新是越南共產黨主動采取的自上而下的自我變革。這種自我變革的特點是有預設方案,即做好頂層設計,設定好變革的目標,并在維持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權力結構不變的條件下,在可控范圍內做一些邊際調整。
越南共產黨的自我革新,得到了越南民眾和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我國媒體也稱其為“可控的民主”[9]和“大膽的社會主義”[10]。然而,這種變革最終是否能夠維持在“可控的范圍”內,繼續保持越南共產黨執政地位和政權的穩定?這還有待時間來檢驗。當前面臨的各種困難和挑戰不可小覷。
越南共產黨與中國共產黨都是本國唯一的執政黨,在不存在反對黨的條件下執政,需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必須走群眾路線,接受群眾監督,聽取群眾意見并堅持自我整頓、自我批評、自我教育和自我提高,強調居安思危,才能夠保持革命的動力和政權的穩定,鞏固社會主義制度。
注釋:
[1]越南共產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越南國家政治出版社,2011年3月,第70~71頁。
[2]據2012年7月30日越南社科院法學所學者范友誼與中國社科院越南政治發展考察團在越南社會科學院的座談記錄。
[3][澳]Adam Eford:《越南:日益“公安治”》,2013年7月3日,BBC網站消息。
[4]段宇宏:《越共高層權力結構解析》,中國改革論壇網站:http://www.chinareform.org.cn/gov/governance/Experience/201104/t20110415_106548.htm。
[5]陳明凡:《越南政治革新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8月,第205~206頁。
[6]參見上文的訪談時間。
[7]《越南共產黨十屆五次中央委員會公報》,《共產雜志》,2007年第8期。
[8]謝奕秋:《可控的民主》,《南風窗》,2011年第12期。
[9]葉偉民:《越南:大膽的社會主義》,《南方周末》,2011年10月10日。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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