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中指出:““凡是土地私有制事實上或法律上不存在的地方, 就不支付絕對地租”,但恩格斯在《論住宅問題》中卻說:“消滅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滅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雖然是用改變過的形式——轉交給社會”,后來,人們因此對社會主義條件下是否存在地租發生了長期爭論。
我們認為,這是沒有搞清馬克思所說地租的概念和恩格斯所說“改變過的形式”的地租概念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爭論。
事實上,馬克思所說的地租是有嚴格界定的,他指出:“土地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形式,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歷史前提。土地所有權取得允許實行資本主義農業經營方式的形式,是這個生產方式的特殊性質的產物。人們盡可以把其他社會形式中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也稱為地租。但那種地租和這個生產方式中出現的地租有重大的區別”(《資本論》第3卷第998頁),他還說:“要能夠談論超過平均利潤的余額,這個平均利潤本身必須已成為標準,并且象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一樣,已成為生產的調節器。在資本尚未執行強行榨取一切剩余勞動,并直接占有一切剩余價值這一職能,從而資本也還沒有或只是偶爾使社會勞動受它支配的社會形態內,根本談不上現代意義上的地租,談不上地租是超過平均利潤即超過每個資本在社會總資本所生產的剩余價值中所占的比例部分而形成的余額”(《資本論》第3卷第882頁)。他認為:“為了科學地分析地租,即土地所有權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基礎上的獨立的特有的經濟形式,擺脫一切使地租歪曲和混雜的附屬物,純粹地考察地租,是很重要的”(《資本論》第3卷第704頁)。可以看出,馬克思所說的地租特定于資本主義地租。
總的來看,馬克思認為,對地租及其藉以產生的土地所有權(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中曾說:“土地所有權本身已經產生地租。”這句話使很多人誤認為土地公有制、公有權也產生地租,實際上,從馬克思所說的地租是特指資本主義地租來看,馬克思這里所說的土地所有權也應是特指資本主義土地所有權,即土地私有權。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中還明確地說過:“對土地所有權的各種歷史形式的分析,不屬于本書的范圍。我們只是在資本所產生的剩余價值的一部分歸土地所有者所有的范圍內,研究土地所有權的問題。”這更加斬釘截地說明馬克思上面說的土地所有權特定于資本主義土地所有權,即土地私有權。因此,并不存在土地公有制也產生地租的問題)來說,“一旦生產關系達到必須改變外殼的程度,這種權利和一切以它為依據的交易的物質源泉,即一種有經濟上和歷史上的存在理由的、從社會生活的生產過程產生的源泉,就會消失”(《資本論》第3卷第874—875頁)。
而恩格斯“消滅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滅地租”中的地租并沒有嚴格界定,也就是說,完全可以是“其他社會形式中”(包括社會主義社會)的地租,這就為恩格斯這一論斷與馬克思土地私有制消滅以后,絕對地租和一切地租形式(包括級差地租)都將消失的總觀點不矛盾開辟了進路。更重要的是,恩格斯“改變過的形式”的地租究竟是什么意思?我們認為,本文下面從馬克思財富觀關于自然力和土地貢獻的論述出發,對社會主義“地租”的分析,是對恩格斯“改變過的形式”的地租的正確理解,從而在實質上解決了恩格斯和馬克思表面上的分歧、對立。
一、社會主義土地使用費(“地租”)的來源
即使在共產主義社會地租消失了,而對土地的評價卻不會廢除,而可能采用一種更為高級的形式。但是,長期以來,人們似乎有這樣一種看法:國家的土地國營企業使用,集體的土地集體成員使用,都是自家人,無須乎有什么代價。好象只有私有制下使用土地才有代價,公有制應該與私有制有根本的不同。在使用土地的代價上也是必須如此。1954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對國營企業、機關、部隊、學校等占用市郊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費或租金問題的批復”中也認為:“保證土地合理使用的決定性關鍵,在于政府批準使用土地時,嚴格掌握使用原則,按照企業單位、機關、部隊、學校的實際需要與發展情況,確定其使用土地的面積。不必采用征收土地使用費或租金的辦法。同時收取使用費和租金,并非真正增加國家收入,而是不必要地提高企業的生產成本和擴大國家預算,并將增加不少事務手續。”因此決定:“國營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占用的土地,不論是撥給公產或出資購買,均應作為該企業的資產,不必再向政府繳納租金或使用費;機關、部隊、學校經政府批準占用的土地,亦不繳納租金或使用費。”“為了防止隨便占用或任意多占土地,對未經批準而占用的土地或占用較原標準多的部分,可以征收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參考資料匯編》,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
“立法實踐表明,我國土地使用權長期來采取了一種極小幅度的、有選擇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這就是說,在土地使用的有償與無償比重上:有償使用是極少數;主要是無償使用。在兩種不同的公有土地上:國有土地存在有償使用的規定;而集體所有土地,均屬無償使用……。”(唐慧敏:《試論我國的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是明確清楚而毫不含糊的,但在使用土地上,怎樣才算合理利用土地,怎樣才算不合理利用土地呢?“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土地就一定是合理的嗎?
如果“保證土地合理使用的決定性關鍵,在于政府批準使用土地時,嚴格掌握使用原則”,那么,政府一旦有官僚主義作風發生(而這是難于完全避免的),批準使用土地時沒有“嚴格掌握使用原則”,那該怎么辦呢?這就是說,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究竟如何使群眾、使社會易于掌握節約用地的原則,便于監督土地的使用,使土地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呢?
我們可以從馬克思主義的財富觀關于自然力和土地貢獻的論述中找到答案。馬克思肯定地認為:“種種商品體,是自然物質和勞動這兩種要素的結合。”商品中除去包含的人的有用勞動之外,“總還剩有一種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質基質。”“人在生產中只能象自然本身那樣發揮作用,就是說,只能改變物質的形態。不僅如此,他在改變這種形態的勞動中還要經常依靠自然力的幫助。因此,勞動并不是它所生產的使用價值即物質財富的唯一源泉,正如威廉·配第所說,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資本論》第1卷第56—57頁,以后只注頁碼即是此書)也就是說:勞動+自然力+自然物質=財富。土地作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要不斷滿足某個時代中人們不斷增長的物質需要,還要不斷滿足世世代代的“社會需要”,它是生產“使用價值即物質財富”的源泉之一,因此是具有“歷史意義的使用價值”。對土地在勞動中的作用如何評價,不僅僅是對它的使用價值作定性的描述,而且對“土地的價值”(馬克思語)作“定量的評價”,這是每個社會自覺不自覺地都要解決的重大經濟問題。如同商品量可以按照其價值分為必要勞動部分和剩余勞動部分一樣,社會勞動的產品如果又是土地的產品,在扣除了物化勞動耗費和活勞動耗費之后(或者再扣除“利潤”之后),其剩余的部分中,就包含著“土地的純收益”。這個“純收益”便是“地租的量”,從而也是“土地的價值”(第717、919頁)。
這里,不能不提到著名的“三位一體公式”。在“資本——利潤,土地——地租,勞動——工資”這個庸俗經濟學的公式中,把資本主義社會生產過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內。”(第702頁)但說穿了,它無非是為地主、資本家不勞而獲作辯護的。土地作為社會財富的源泉,它貢獻的“土地的純收益”、“地租的量”、“土地的價值”為何與剩余價值、超額利潤一道轉為地租而成為地主的“合理收入”,卻是由建立在一定生產方式基礎上的一定社會生產關系決定的。剝削群眾的私有制社會使壟斷了土地所有權的地主成為地租和土地等自然力貢獻的當然獲得者;而在生產資料公有的社會主義社會,上述“土地的純收益”、“地租的量”、“土地的價值”轉化為土地使用費(“地租”),則是全體人民或集體成員所分享的財富。
總之,社會主義消滅了土地私有權攫取的來源于剩余價值、超額利潤的地租,但是,存在著“改變過的形式”的“地租”,即“土地的純收益”、“地租的量”、“土地的價值”轉化而來的土地使用費(“地租”),承認確定“土地的純收益”、“地租的量”、“土地的價值”這個量的必要性,并準確地加以確定,就可以使土地有償使用有一個社會公認的、便于衡量和比較的評價標準,進而提高土地利用的有效程度和經濟效益,這對人多耕地少的我國來說,以及對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必然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二、社會主義級差土地使用費(“地租”)
社會主義消滅了土地私有權攫取的來源于剩余價值、超額利潤的地租(包括級差地租),但是,僅僅由土地自然肥力不同而引起的差別仍會存在。土地數量有限,而且有質量和生產率的差異,雖然不存在壟斷經營(雖然存在相對獨立和相對長期的單位、部門、集體權益,但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了資本主義意義上的壟斷)和市場價格的調節(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價值規律對生產只起影響作用,這就是說,市場價格只起影響作用,不起調節作用,起調節作用的是有計劃按比例規律),因此級差地租消失了,但社會主義仍然存在級差土地收入(“地租”),這是指社會主義條件下農業和礦業中,自然豐度不同或距離市場遠近位置不同,從而“土地的純收益”、“地租的量”、“土地的價值”不同造成的各單位投入同量資金和勞動所得到的收入之間的差別,以及在同一塊土地上由于連續追加投資的生產率不同形成的收入差別,也稱級差土地收入。社會主義級差土地使用費(“地租”)是指按照社會主義條件下農業和礦業級差土地收入而收取的費用。
1、產生級差土地收入有兩種情況
級差土地收入Ⅰ
土地自然豐度和距離市場遠近不同,所產生的級差土地收入。這又有兩種情況:①土地的肥力影響農作物的收獲量,同樣數量的資金和勞動投放在同樣面積但土質不同的土地上,會有不同的收獲量。優質地高產,劣等地低產。假設有甲、乙、丙、丁四塊土地,面積相同,優劣程度不等,每塊地投入的種子、肥料、農藥、勞動折算成現金都是52元。收割時,產量分別是:甲地1000斤,乙地 800斤,丙地600斤,丁地400斤。然后都按統一價格每100斤13元出售,結果甲地得130元,乙地得104元,丙地得78元,丁地得52元。四塊土地的收入有明顯差別。這種收入的差別就形成了級差土地收入。②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影響收入。處于交通方便或離市場近的土地在購買農用物資和出售農產品方面所耗費的運輸費用和勞動量少,生產成本低,收入就高;處于離城鎮遠或交通不便的土地,運輸費用高,生產成本自然就高,收入也相應地減低。這樣產生的級差土地收入,沿用馬克思的說法,可以稱之為級差土地收入Ⅰ。
級差土地收入Ⅱ
在同一塊土地上追加的等量投資會有不同的生產率,追加投資的效果不一樣,產量往往不會與投資量等比例增長。例如甲地,去年春種時投資52元,夏收1000斤稻谷,今年春種時追加投資一倍,共104元,夏收時的收獲量并不是2000斤,而是1800斤。原投資和追加投資的結果不一樣,第一個投資52元,收獲1000斤,第二個(追加的)投資52元,收獲800斤。這同兩個等量的資金分別投在兩塊同樣面積而肥力不同的土地上產生不同的結果一樣,也形成級差土地收入。這樣產生的級差土地收入,可以稱之為級差土地收入Ⅱ。
以上引起土地級差土地收入的兩種情況,在煤鐵等采掘工業中也同樣存在。蘊藏量豐富、品位高、交通便利的礦山,比蘊藏量少、品位低、交通不便的礦山,投入同量資金和勞動所得的收入要高。另外,一般工商業企業因所處位置的優劣,也會引起收入的差別。
2、社會主義條件下級差土地收入的合理分配
社會主義社會廢除了土地私有制,耕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礦山和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經營者毋須再向地主繳納租賦。級差土地收入可以歸土地、礦山的所有者和勞動者共同享有。農產品是農業勞動者創造的,但是他們的生產活動離不開國家、集體為他們提供的生產條件和經濟條件,例如,國家和集體在興修水利、改良土壤、發展交通運輸等方面,就耗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和物力,因此,國家和集體收取級差土地使用費(“地租”)是合理的。一般地說,相當于級差土地收入Ⅰ的部分,國家和集體可以通過稅收和公積金等形式收回一部分或一大部分,留給直接承包經營的勞動者一小部分;相當于級差土地收入Ⅱ的部分由于主要是農業經營者多投入資金和勞動造成的結果,應歸農業勞動者所有。
三、社會主義土地使用費(“地租”)和級差土地使用費(“地租”)的作用
目前農村在實行大包干形式的責任制中,劃分責任田存在零劃均分的現象。為了求得土地的均等分配,常常是每塊地都劃成碎塊分給各戶耕種,這給經營管理帶來極大的不便,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浪費,這種情況的出現固然有其眾多的原因,許多地方對此也在極力克服,對責任田進行調整,但是單純從土地本身求平均去調整是很難取得良好效果的。這里,最好是采用將級差土地收益或稱“級差地租”收繳集體,以排除優劣地塊的差別。
至于經營性企業占地、城市住房占地,如果沒有土地的有償使用,則行政審批僅僅是從外部對占地單位和個人進行限制;而占地單位則總是具有多占地的傾向,因為這對他們自己總是有利的;只有實行有償使用,用經濟手段、從內部削弱占地單位或個人的多占土地的欲望,才能根本改變濫占浪費土地的現象。國家還可以用這種正當的手段集中一大筆資金到自己手里。節約土地,集中資金,這對整個社會主義建設無疑是有益的。對于一些事業單位,如機關、部隊、學校等,按照國家有關條例,允許無償使用土地,則另當別論。
合理收取級差土地使用費(“地租”)有利于鼓勵農業勞動者改良土壤,興修水利,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的積極性。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正確分析級差土地收入形成的條件、基礎和原因,采取正確方法,使級差土地收入在國家、集體和農業勞動者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對促使人們保護自然資源、節約土地使用,努力改良土地豐度,有效地提高勞動生產率,以促進農業和礦業的迅速發展,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三、簡短的結論
“土地所有權——一切財富的原始源泉,現在成了一個大問題,工人階級的未來將取決于這個問題如何解決”。在目前的我國,土地有償使用,土地公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也包括在這個問題之內,也具有同樣的重要意義。“社會的迫切需要必須而且一定會得到滿足,社會必然性所要求的變化一定會給自己開辟道路,并且遲早總會使立法適應這些變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51、452頁)這就是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我國土地“有償使用”勢在必行——學習馬克思地租理論的體會》,作者:管榮開,發表時署名“管菅”。來源:《貴州社會科學》1984年第2期。)
附: 社會主義土地使用費(“地租”)和級差土地使用費(“地租”)并不意味著土地使用權、土地商品化,不能采取商品買賣、等價交換的方法來收繳,而且,在實質上,社會主義土地使用費(“地租”)和級差土地使用費(“地租”)和稅收一樣,是事后收繳。但是,自1987年深圳違反當時的憲法敲響“中國土地拍賣第一槌”公開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后,長期以來,我國所謂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采取拍賣等商品買賣、等價交換的方法,實質上隨權利轉移同步收取,使土地使用權、土地事實上形成價格,從而事實上成為商品,這就為事實上恢復“現代意義上的地租”打開了通道。目前,政府靠土地吃飯、土地財政已成為公開的秘密,作為國家、集體公有制土地所有權行使者的政府,事實上已經成為通過金融掠奪方式瘋炒地價攫取超額利潤中的一環,成為腐朽沒落的收取地租的“地主”,有人甚至戲稱當下的執政黨為“地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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