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掀起你的蓋頭來(二)
??是無法無天還是“依法治國”?
法律制度本來就是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工具,其具有鮮明的階級本質和政治原則。“精英”們散布法制迷信,鼓吹西方的“民主、法制”,聲討和批判“人治”,鄙視和嘲諷“德治”信誓旦旦的要“依法治國、實行法治”。要通過“法治”的形式在我國確立和強化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
“精英”們曾大肆忽悠“法律是超階級的正義原則、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獨立……”似乎只要“實行法治”了,社會就公平正義了、人民就安寧幸福了、國家就繁榮強盛了。其實這些有關“法治”的神話傳說,是唬老百姓的政治欺騙。我們不妨見識一下“依法治國”的社會真實。
新中國建立至今我國先后施行了: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的【五四憲法】、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的【七五憲法】、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的【七八憲法】、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通過的【八二憲法】。(“82憲法”有《1988年4月12日的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修正案》)。
憲法是國家法制中的靈魂與核心,是法中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治國在本質上應該就是依憲法的精神和原則治國,就應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實際上呢?
一、大張旗鼓的攻擊共和國法定指導思想
【75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條規定: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我國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
【78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在1978年8月開始的到1981年上半年結束的全國“真理標準的大討論和對兩個凡是的批判”中,很是有人公開挑釁憲法,掀起了一股攻擊、誹謗毛主席;誣蔑、丑化毛澤東思想的黑風濁浪。黨內外的反毛小丑盡情盡興的蹂躪毛澤東旗幟。
路見不平一聲吼!1980年11月黃克誠大將在中央紀委召開的會議上,發表了《關于對毛主席評價和對毛澤東思想的態度問題》的講話。他大義凜然的捍衛毛澤東旗幟,義正詞嚴的抨擊那些反毛小丑們。
當年那些思想陰暗、人格卑鄙的丑類,一邊高喊著必須維護法制尊嚴、反對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一邊卻又毫無顧忌的抗憲砍旗。
即便是【78憲法】、【82憲法】也都必然要明確擁戴毛主席作為社會主義開國革命領袖的核心領導地位,莊重的維護著開國領袖的政治尊嚴。
由于毛主席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埋葬了帝官封和黨內外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引起了這些反動勢力的刻骨仇恨。主席去世后,在黨內資產階級的鼓噪和引領下,國內的反動勢力把對中國革命事業、新中國無產階級專政的仇恨集中的發泄在毛主席身上。他們氣勢洶洶、肆無忌憚的攻擊、污蔑人民領袖毛澤東主席。而且惡毒的造謠、誹謗毛主席的人格,并且怎樣解恨就怎樣造謠、誹謗。其中尤以【茅于軾、袁騰飛誹謗毛主席案】,為反響強烈、轟動中國。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除現行刑法以外,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和《民通意見》也針對懲戒誹謗行為設置了部分條款。
茅于軾、袁騰飛肆意編造下流謊言,惡毒誹謗毛主席人格,激起了全國人民的極大憤慨。不少群眾紛紛依照法律程序到司法機關報案、控告,并要求依法立案追究誹謗者的刑事責任。而我國的司法機關面對國父被人誣蔑誹謗、蒙垢受辱,卻心安理得、置之不理、拒不受理。
時至今日那些攻擊、誹謗毛主席的言論得不到追究,仍在我國媒體中暢通無阻的傳播著;那些攻擊、誹謗毛主席的人得不到制裁,仍在我國政界、學界、商界中視作精英般的供奉著。
據2013年【北大法律網】刊載陳洪兵的文章《言論自由與誹謗罪》中披露:
【近年來,地方“一把手”在受到“誹謗”或某種超出常規方式的批評時,就利用職權,動用自己領導、掌控的公、檢、法系統,將“誹謗者”逮捕下獄,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在媒體的曝光及輿論的壓力下)大多以公權力機關撤案、道歉甚至相關人員受到處分而告終……眾多“誹官案”其實如出一轍:一是公民“因言獲罪”,“官告民誹謗”;二是公權力(主要是公、檢、法等部門在書記、縣長等地方高官的親自領導下實行聯動機制,“多快好省”地捕、訴、審)隨意濫用……
有學者對于中國大陸“誹官案”進行了不完全統計,表明:1996年至2010年間,共發生“誹官案”45件,……從統計數據看,近百分之九十的“誹官案”起因于公民對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存有強烈的質疑、誤解或者不滿情緒。其中涉及的職務行為領域主要是:征地和拆遷(3件)、以權謀私、貪污腐化等公權力腐敗問題(33件)、濫用執法權(2件)以及所謂“政績工程”方面的決策和政府行為(2件)。45件“誹官案”中被“誹謗”者屬于鄉鎮及鄉鎮以下官員占37.7%(17件)、縣級官員占33.3%(15件),市州官員13.3%(6件),國家領導人2.2%(1件),無明確“誹謗”對象而僅針對某地方政府機構的占13.3%(6件)。45起案件中,采取民事訴訟的僅為1件(2.2%)、行政拘留措施的17件(37.8%)、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27件(60%),在這27起案件中,提起公訴的有18件(2/3),其余采取刑事自訴方式為9件(1/3)。】
(注:此文作者陳洪兵,男,法學博士、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從事刑法解釋學研究。本文為“江蘇高校優勢學科建設工程資助項目的成果之一”)
從中看出,我國眼下:“誹謗” 現任坐江山的官員是決不允許的,一定要從嚴追究到底,哪怕是迫于媒體壓力再行“糾正”;誹謗打江山的開國領袖、革命前輩、英模人物,可以隨便!你想要依法追究嗎?沒人搭理你!
你還別說他們忘本,他們的“本”是來自中國還是來自西方、是來自勞動群眾還是來自剝削階級,霧里看花。
損害官吏形象,必須堅決“法辦”;惡毒誹謗國父,絕對不予“立案”。
讓共和國的法定指導思想慘遭蹂躪,讓開國的人民領袖痛受褻瀆,這算什么依法治國!?
二、使國家領導階級淪為社會“弱勢群體”
新中國頒行的所有憲法即【54憲法】、【75憲法】、【78憲法】、【82憲法】的第一章總綱第一條都是規定工人階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階級。
【82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毛澤東時代,工人階級作為國家領導階級、企業主人翁的階級地位、政治權利、社會作用得以鮮明的體現和充分的發揮。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國家的領導核心。無產(工人)階級世界觀成為國家的統治思想。在執政黨、人代會和干部選拔的組織構成中,工人具有最高的相應比例。工人階級直接參與對上層建筑領域和社會事務的監督管理。在企業中工人享有經營管理的知情權、批評、監督權、決策參與權。對企業干部有批評、監督權,乃至有權選、任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
在法理上,工人階級成員的職業身份是由國家(通過政府職能部門對征招、分配、調轉的審定)予以確認和保障的,終生不得失業。除非犯有法定的罪過,工人的職業身份、政治和經濟權利不可剝奪。即鐵飯碗、金地位。
改開以后,工人階級無論在外企、私企還是在國企都成了依靠(企業主制定的)雇傭合同維持的【雇傭勞動者】。模仿西方、與資本主義的階級關系接軌,我國國企在改開以后奉命與在職工人“補簽”勞動(雇傭)合同。這就在法理上解除了工人作為企業主人翁的政治地位;解除了國家確認和保障工人的職業身份、地位、權利的社會主義法律秩序;解除了工人階級是終生職工的法律資格。
改開以后,工人的職業身份、地位、權利、作用實際上由企業主的“雇傭合同”來決定。于是“投資商、企業主、企業家”成了決定工人雇傭勞動命運的“強勢群體”,工人階級成了依附資本為生的“弱勢群體”。即便在國有企業中,工人與“企業家”之間政治和經濟地位、權利、作用的巨大分化和反差令人震驚。國有企業中,企業家才是企業的主人,工人同樣是雇傭勞動者,不過境遇要比外企、私企好一些罷了。
在令人刻骨銘心的“企業改制”中,悲憤交加、怒火中燒的工人階級簡直就是“俎上魚肉”被割來砍去、撕皮裂肉又無處呻吟。現在我國工人階級的“傭工”境遇和資本階級的特權地位不言自明。
竟敢把法定的共和國領導階級打成社會“弱勢群體”,這算什么依法治國!?
三、化公為私的私有化運動
【78憲法】:
第一章總綱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一章總綱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允許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在城鎮或者農村的基層組織統一安排和管理下,從事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同時,引導他們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集體化的道路。
第一章總綱第六條規定:國營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
第一章總綱第七條規定:農村人民公社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現在一般實行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所有,而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生產大隊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向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過渡。
第一章總綱第八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不可侵犯。國家保障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國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侵吞、揮霍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危害公共利益。
【82憲法】:
第一章總綱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一章總綱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一章總綱第七條規定: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營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一章總綱第八條規定: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一章總綱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這些法條清晰明確的告訴我們:社會主義的公有制、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一)強行解散人民公社
公然違反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憲法規定;
公然違反人民公社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憲法原則;
公然違反人民公社公有制性質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經營方式的憲法原則;
公然違反“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的憲法規定;
公然違反“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憲法規定;
竟然把自私自利、損公肥私、化公為私的【小崗村經驗】當成強行解散人民公社的根據,大搞農業私有化。
我國1980年人民公社總數54183個;生產大隊的總數71.8萬個;生產隊總數566.2萬個。1980年底,全國奉命實行包產到戶和包干到戶(單干)的生產隊已占全國生產隊總數的14.9%;1981年,全國奉命實行單干的生產隊已占全國生產隊總數的90%以上。1982年以后人民公社被官方陸續強行解散。
1982年12 月4日通過的【82憲法】雖然作出了設立鄉(鎮)政府、鄉社分離、人民公社不在行使基層政權的規定,但是【82憲法】沒有撤銷人民公社,仍然在“第一章總綱第八條”中規定了人民公社是農村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的憲法地位,并且本條還作了“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的保護規定。
兩部時效憲法(【78憲法】、【82憲法】)保護不了一個人民公社,這算什么依法治國!?
(二)企業轉制 公企私改
我國公企改制,始于上世紀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初開始盛行,主線是私有化。開始時是搞私人“承包、租賃、股份”等花樣。后來干脆實行“所有權買斷”,將公有企業歸私人所有。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采用相同方式進行。各地政府以“國有企業退出競爭性領域、發展民營經濟、引進外資”為口號,紛紛出臺各種各樣的優惠政策,普遍以極低的價格半賣半送,名賣實送。而且普遍實行著“靚女先嫁”的原則,即將最好的公有企業首先廉價出賣。公企出售定向的重點一是外商、二是企業負責人。
企業改制造成了大量公有企業被謀殺、大批工人失業、巨額公有財產流失。也在一夜之間造就了一批百萬、千萬、億萬富翁的“企業家”。許多官僚的這一違法敗家惡行都作為改革開放的重大業績,成了自身官興財旺的資本。
我們看一看時效憲法對我國經濟基礎的所有制性質和構成是如何規定的。
《1988年憲法修正案》對【82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1993年憲法修正案》將【82憲法】中的“國營經濟、國營企業”修改為“國有經濟、國有企業”,分離了全民公有制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盡管如此,經過修正的【82憲法】規定:
第一章總綱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一章總綱第七條:“國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一章總綱第十二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從憲法精神和條文可見,憲法規定了社會主義公有制在我國經濟制度中的基礎、主導地位,規定了要保障其鞏固和發展的原則,即便要搞作為公有制經濟補充的私營經濟,也絕不允許進行損害公有制(公企轉制為私企)的“企業改制”。
法定應該鞏固和發展的國家經濟基礎被盡情瓦解,法定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財產被大肆洗劫,這算什么依法治國!?
四、“堅持反帝反霸”與“戰略合作伙伴”
【82憲法】序言中標示:“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斗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憲法序言是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體現著憲法的精神本質和基本原則。上述憲法序言部分,以法律形式嚴格的規定了我國外交、外事的根本方針和基本原則。
但這些年沒見到我國“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的斗爭,沒見到我國“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斗爭”。只見到這些年我國制作了批量的【戰略合作伙伴】的高帽子,還不管人家討厭不討厭,對西方大國首先是對帝國主義國家每家敬獻一頂以“傍帝、傍霸”。在安理會上,凡是美國主張干的壞事,中國官方就一定不敢行使否決權。在中國,就連【帝國主義】的稱謂也被禁閉起來。
誠然,在堅持“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的法定前提下,可以與帝國主義國家進行必要的外交、外事往來。然而【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的本義是指我、友雙方共同對敵的結盟關系。該概念變通到外交上,起碼是指超出平常交往關系、帶有相同根本利益的親密合作關系。且不論我國以自身持續的割肉放血來維持這種與狼群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依照憲法到底是應該“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還是應該與之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
把法定的戰略敵對關系變為親密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這算什么依法治國?
五、強制禁止公民越級上訪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82憲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 ……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信訪制度”是我黨和政府為人民服務、密切聯系群眾,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力,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自覺接受人民群眾批評監督的重要制度。
“信訪工作”是送上門的群眾工作;是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是傾聽群眾呼聲、體察群眾疾苦的窗口;是了解社會真實情況和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途徑;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信訪工作的成果體現執政黨和政府為人民服務的立場、態度、能力。
改開以來由于我國社會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加之腐敗和官僚主義盛行,政策頻繁變動甚至隨意變動,致使人民根本利益和很多群眾的具體利益受到不良侵害,矛盾不斷激化又往往得不到合理解決,甚至無人解決。由于很多基層國家機關的長期不充分作為甚至不作為,致使社會矛盾不斷疊加和激化,被逼出了持續大面積上訪的浪潮。大量社會矛盾問題集中堆積到信訪部門。
基于種種原因,使各地信訪部門對訪訴中的大部分問題無心、無權、無力解決,往往推訪、拖訪乃至拒訪。于是出現了“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信訪工作局面。由于首先是對直接管轄單位信訪處理結果的大面積不滿,無可奈何,進行越級上訪程序成為訪民的普遍必要選擇。
面對如此的嚴峻局面,并不著意從根本上、實質上解決問題,上級重點強調“屬地、分級、歸口負責”的信訪硬原則;下級首先保障自身“維穩”的硬指標,就壓訪、抓訪越訪人員。網上甚至披露出:一些省區在北京設立“收容點”,將到中央信訪機關上訪的本地群眾移送到“收容點”剝奪人身自由,強制看管、強制遣返。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在公務行為中,竟然這樣膽大妄為公開踐踏憲法,并涉嫌觸犯【刑法】“非法拘禁”的規定,實在令人發指!哪有共產黨人怕群眾、煩群眾、躲群眾、壓群眾的道理?
如果真心的為人民服務,面對現在出現的信訪局勢,就應該心懷愧疚、捫心自責、體恤民情,急民之所急。各級國家機關特別是高級機關就應該:一是嚴肅吸取工作教訓,從根本上彌補思想差距、改變政治局面,重新回到毛主席群眾路線的立場上來;二是積極主動的最大限度的解決信訪積壓的具體問題。哪怕是首先解決一些事關緊急、重大、普遍的專題訪案也好。
(未完待續)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