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促進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
促進農村集體經濟朝著“第二個飛躍”的戰略方向發展,這需要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馬克思主義關于所有制理論的基本原理,引導和依靠廣大農民群眾,從國情實際出發,在實踐中努力探索,開拓創新。
本章擬根據農村出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態勢的現狀,探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推進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第二個飛躍”。本章闡述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主要指用于農業生產的集體土地所有制的實現形式。首先以馬克思所有制理論為指導,評析理論界關于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研究的新動態;接著分析國外與中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存在的原則區別,強調借鑒外國經驗不應簡單照搬;然后,針對中國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特點,論述怎樣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實事求是地引導它們向更完善、更有效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發展。
一、關于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的學術研討
(一)簡要回顧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的理論研討
上一章提到,本世紀初以來,我國農村在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的基礎上,廣泛出現農戶通過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形成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新趨向,產生了各種類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這種新的實踐動態引起理論界的新關注。
自從1998年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決定農村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以來,此后的幾年,理論界關于家庭承包經營制這個專題的研討,除少數人主張向土地私有化方向發展之外,主要的關注是,如何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適應適度規模經營的要求,規范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以及土地承包關系的法制建設等方面。
2003年,中共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做出《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在新形勢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問題,成為理論界研討的新議題,而這種研討是同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及其發展趨勢的認識聯系在一起的。
就問題的本質而言,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本身就是土地集體所有制的一種實現形式。如果像少數人所主張那樣,把承包的土地變為家庭私有,或者進一步搞私有化的雇傭勞動的土地規模經營,那就根本不是什么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問題了,而是把土地私有化了。但是,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畢竟與小塊土地經營相聯系的,主要生產方式還是一家一戶的小生產,因而只能是土地集體所有制的低級形式。生產力的發展和集體經濟的本質,都要求突破這種低級形式。實踐中產生的農民合作經濟多種組織形式,本質上是要推動土地集體所有制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邁上新的臺階,實現“第二個飛躍”。因此,關于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如何實現規模經營,如何推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都屬于探索土地集體所有制有效形式及其發展趨勢的研討。
(二)對幾種觀點的評析
關于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問題,目前學術界大體上有三種基本觀點,下面進行簡要的評析。
1.第一種觀點
把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解為農業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這種觀點肯定以土地經營權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我們認為,這種認識是基本正確的,但是,不能認為,沒有搞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因而也沒有搞土地股份合作制,而始終堅持統一經營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形式,就不是有效實現形式,像河南劉莊等先進鄉村,就是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很有效的實現形式。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農民土地經營權入股聯合和勞動聯合兩者結合的合作經濟組織形式。它突破家庭經營權的分散性,適應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土地集體統一經營權,有利于協作生產和經營,從而有利于生產力發展,比分散的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是一大進步。但是,股份合作制作為一種合作經濟的組織形式,仍是一種向更完善的土地集體所有制演進的過渡性經濟范疇,不等于就是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惟一的、最終實現形式。
根據馬克思關于土地所有權實現的理論,可以把土地所有權實現形式的一般含義理解為,土地所有者憑借自己所擁有的土地所有權,在一定歷史條件規定的經濟關系下,通過經濟活動和收入形式,實現其經濟價值或獲得由土地所有權帶來的物質利益的途徑。[①]可見,所有制實現形式的實質,并不是經濟組織形式本身,而是生產條件的所有權主體如何憑借這種所有權獲得物質利益。從主體憑借生產條件進行經濟活動,到實現其經濟價值或獲得應有的物質利益,這是一個經濟過程。對于土地集體所有制中的集體農民來說,從集體組織憑借占有的土地所有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到由此獲得的物質利益分配到構成這個集體的個人,這整個過程才是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農民集體,在所有權的實現過程中,可以從實際出發,利用不同的經濟組織形式,因此,一定的經濟組織形式對于其獲得物質利益來說,只是這個過程中的某種中介環節,獲得物質利益才是實現過程的最終目標。
對于集體農民來說,為了實現他們占有土地所有權獲得物質利益,可以采取家庭承包制的經濟組織形式,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這種經濟組織形式,也可以像華西村、南街村等先進農民集體采取主要是集體統一經營的經濟組織形式,來實現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經濟價值。所以,從集體農民獲得物質利益才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過程的最終目標來看,股份合作制作為合作經濟的一種組織形式,在含義上并不等于農業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最終實現形式。
2.第二種觀點
把農業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理解為所有權關系中包括的多種法定權益關系的實現。這種觀點認為,只有實現了對土地集體所有制的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處分權,才能從真正意義上實現土地的所有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實現可以依賴于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處分權來實現。[②]這種理解把所有制的實現形式與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關系的法律形式緊密結合起來,對于促進所有制的實現形式的規范性是有意義的。
但是,法律的權益關系作為上層建筑,是由土地所有權實現過程中的經濟的權益關系決定的;如果不能在經濟關系上正確把握適應一定生產力水平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就無法從法律上直接對土地集體所有制的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處分權做出符合實際的規定。只有首先弄清土地集體所有制在形成有效實現形式的過程中所經歷的各個環節的經濟權益關系,才能在法律上相應地對這些經濟權益關系做出明確的規定。
3 .第三種觀點
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理解為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價值的實現過程。我們持這種觀點,并且正是用這個觀點評述了上述兩種觀點。這里需要進一步闡明,根據唯物史觀,土地集體所有制采取何種具體實現形式,才能最有效地實現其所有權的經濟價值,這并不是可以憑主觀意志決定的,而要因地制宜,作具體分析。一個鄉村,其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特別是土地的經營形式,取決于涉及生產方式和生產關系的多種具體因素,這些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這些因素有:包括土地在內的物質生產條件的規模與性質(是否有利于協作勞動)、集體所有權實現形式在操作上的復雜程度(土地統一經營顯然比一家一戶經營復雜)、集體所有權人格化的落實程度(一定程度的統一經營,需要生產經營崗位的分工,每個崗位都需要有責權利的規定)和經營管理層的價值取向(是集體主義精神占上風,還是個人主義起作用)等,只有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弄清有關的多種經濟因素所起的綜合作用,才有可能促進集體所有權的經濟價值得到最佳的實現。[③]
依據唯物辯證法,土地集體所有制會有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它在不同地域、在同一地域的不同階段,根據生產條件,農民素質,其實現形式的有效性會有程度不同的表現,由此會形成由低到高的不同層級。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條件下,農戶自己經營土地的收入相當于“土地集體所有制”給予他的“按勞分配”收入;如果集體統一經營取得收入,也可以在扣除集體基金之后,用于分配,使農戶又獲得一些收入。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條件下,統一經營的收入,在提取有關基金之后,一般分為兩個部分: 一是用于“按勞分配”;二是用于按入股的土地經營權分配,兩部分收入的比重,取決于合作社對“按股分紅”與“按勞分配”這兩塊分配基金的整體劃分比例。在完全的土地集體所有制下,由于完全實行集體統一經營,在提取有關基金之后,將主要實行多種形式的“按勞分配”,此外,農戶還可以獲得集體福利。因此,應當用動態的、發展的觀點來理解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
我們相信, 如果各級干部能夠堅持實事求是,積極引導廣大農民群眾從當地實際條件出發,努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環境,尋求適合自身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獲取自身最佳物質利益,并適時總結經驗,堅持社會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必將有助于推進農業集體經濟的科學發展。
二、科學借鑒國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實踐經驗
(一)國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基本狀況
目前,農村出現了各種類型合作經濟組織不斷涌現的新形勢。理論界和政府管理部門都加強了國外有關農民合作經濟的研究。許多黨政干部通過黨校培訓、出國參觀等方式,對國外農業發展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狀況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人們知道,自從19世紀初西歐出現空想社會主義發起的合作社,資本主義國家就一直存在合作經濟,后來各國農業生產領域都發展起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外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否就是中國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的發展目標?這是在探討中國集體土地所有制實現形式的發展趨勢時,必須回答的問題。 國外的先進經驗是一定要虛心學習的。但是,對于國外經驗,不能停留在感性認識上,還應當在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的指導下進行科學的分析,才能正確的借鑒,而不至于發生誤解。因此,有必要對當代國外農業合作經濟的發展狀況做些分析。根據一些專家學者提供的研究資料,可以把國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現狀,歸納為五個方面:
1 .農戶合作的組織形式
普遍以農戶生產為基礎,形成多種經濟組織,主要是兩類:一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農牧業生產合作組織、生產資料供應合作組織、產品加工銷售合作組織、經理管理和技術咨詢合作組織、信貸保險合作組織等;二是農業協會,通過生產服務、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等方式將分散的農戶、家庭農場、合作社等聯合起來,組成相互依存的生產或銷售方面的利益共同體。大多數國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由農民自愿組成。但是日本的農民合作社大部分不是農民自行組織起來的,而是在政府倡導、扶持下組織起來的;日本每個村都有農協的基層組織,幾乎把每個村莊的農戶與農協緊密聯系在一起,并形成中央農協、縣級農協和基層農協三級組織系統。[④]
2 .農業生產要素的投入方式
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采用資本集約、技術集約投入方式,如美國家庭農場的機械化生產、良種技術使用、產業化經營;以色列的節水型農業技術,形成技術集約型的農業經營特色。另一類是采用勞動集約投入方式,如荷蘭注重設施農業和溫室生產技術,達到土地高產出;日本則采用農業協會聯合農戶,一般采取勞動集約投入的土地節約型方式。
3 .合作經濟的經營形式
基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日本、韓國為代表的小農合作經營體系,以合作社或者農協聯合農戶進行合作經營。以色列的莫沙夫社區合作社頗具特色,生產由小型家庭農場完成的,而合作社的集體性活動所得收入用于社區服務的支出。[⑤]另一類是歐美發達國家的公司化農業經營體系,實行規?;募彝マr場之間的合作經營。美國的農民合作社不改變家庭農場的經營地位,主要為農場主提供的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和農產品銷售、加工、儲運等產前、產后各個環節的系列化服務;合作的專業化水平很高,一個合作社一般只圍繞一二種農產品展開合作業務;從小麥、玉米、大豆、牛肉到葵花子、胡羅卜、馬鈴薯等等,幾乎每個農產品都有一個行業協會;合作社往往跨社區經營,有些合作組織從產地到有關的州直至全國,形成了覆蓋全行業的網絡。[⑥]
4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
在內部管理方面,主要是組織成員自治,如日本農協實施“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德國農民合作社強調自愿、自助、自治、不以贏利為目的和民主管理等基本原則。在一些發達國家,隨著合作社經營規模的擴大和經營領域的拓展,也有支付薪金,聘任社會上的專家、經理到合作經濟組織內從事專門技術或經營管理工作的,如日本的農協聘用企業家擔任常務理事,負責農協的業務經營;德國的合作社聘請訓練有素的專家從事全日專職管理。在國家管理方面,許多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建立了有關規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營運的法律、法規。美國1926年制定了合作社銷售法;德國早在100多年前的1898年就頒布了合作社法,其后經過多次修改、補充和完善,已成為與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體法;日本政府先后頒布實施了《農業協同組合法》、《農林漁業組合重建整備法》、《農協助成法》等法律。[⑦]
5 .政府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支持
主要是財政金融政策的支持。一是對農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包括財政補貼,延期納稅、減稅和免稅等。如美國政府一直以補貼政策推動農業的發展。近30年來,美國農業部的年度財政預算在整體聯邦預算中,一直維持在3%~6%;農業補貼涉及農產品生產、貯存、銷售等多個環節,形成多角度、多樣化的補貼。[⑧]二是設立有關支持基金。如印度政府建立了全國合作社發展基金、全國倉儲設備發展基金,以及農業救濟和保障基金。三是重視農業科技的研究和推廣。如丹麥政府對農業科技及農業新產品的開發投入了大量資金,該國90%以上的農業研究經費源于政府的投入。[⑨]
資本主義國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這些狀況,對于我們研究如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提高農民集體經濟的組織化程度,提高土地集體所有制經濟實現形式的有效性,無疑是有借鑒意義的。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指出,資本主義社會的合作工廠在內部消除了資本與勞動的對立,有較高的效率,是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積極的揚棄”。[⑩] 資本主義國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社會化協作的意義上,是對小生產方式的積極的揚棄;實行自治管理上,也包含對資本主義剝削關系的揚棄,其實踐經驗是值得我們重視和借鑒的。
(二) 對國外經驗應當有分析的借鑒而不能照搬
從研究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經濟如何科學發展的角度來看,對待資本主義國家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驗,應當應用唯物史觀的辨證方法進行有分析的借鑒,而不能簡單地模仿、照搬。應當深刻認識,資本主義國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目前中國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基礎上的合作經濟組織相比,雖然在形式上具有某些相似處,但是在性質上畢竟存在原則區別:
1 .所有制基礎不同
前者(資本主義國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土地的農戶小私有制或農戶獨立占有制為基礎;[11]農戶是投入產出的基本核算單位;在土地私有制的意義上,處于合作經濟組織中的獨立農戶之間,是不同私有者之間的外部關系。后者(中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制為基礎,雖然農戶是家庭經營范圍的投入產出核算單位,但是,這并不排除土地集體所有制擁有統一經營權和仍然具有統一核算的單位性質;一旦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中勞動聯合的程度增加,集體經濟組織這種統一核算的要求,就將加強;一般來說,在原來土地集體所有制范圍內的合作經濟組織,它與其成員的關系是集體所有制的內部關系,而不是不同所有制成員的外部關系。
2 .生產中勞動關系的發展趨勢不同
前者以農戶為基本勞動單位,除非改變小私有制或農戶獨立占有制,這種以家庭成員為基礎的勞動關系不會改變;在資本主義經濟大環境下,農戶遇到自身勞動力不足,就需要通過雇傭關系增加外來勞動力。后者從形式上看,似乎也是以農戶為基本勞動單位,但是,在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勞動關系不會停止在一家一戶相分離的水平上;生產力發展要求土地規模經營,勞動關系就會適應這種要求減少農戶之間的分離程度,增強集體聯合勞動的程度,直到集體所有制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像華西村、南街村等先進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單位那樣,完全排斥農戶之間的分離勞動。
3 .分配關系的本質不同
分配關系是由生產資料所有制關系決定的。前者的收入主要是在合作經濟組織外部幫助下,各獨立農戶投入產出的結果,由農戶的小私有制決定。后者從形式上看似乎也是農戶投入產出的結果,但是,這其中的主要生產要素——土地的投入,實質上是土地集體所有制的農民集體的投入,而不是農戶私人的投入,因而農戶的勞動所得,從主要方面來說,是按勞分配的一種特殊形式;隨著合作經濟組織中勞動聯合比重的加大,農民的收入將越來越表現出按勞分配的本質。
4 .外部經濟大環境不同
前者處在資本主義經濟的大環境下,其發展受到資本主義根本經濟制度的制約;資本主義國家對合作經濟的措施,以維護資本主義根本制度為前提,具有資產階級改良主義性質。后者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其發展與公有制占主體地位、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相聯系,
由此可見,盡管外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實踐經驗,諸如農戶的某些社會化組織方式、內部的民主管理原則、國家關于保護農戶經濟權益的法規和維護農業經濟發展的經濟政策等,都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但是,我們必須看到,資本主義國家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并不是我國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發展目標。在探索中國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這個重大課題上,不宜簡單地照搬西方合作經濟組織的經驗,而應當高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和中國當代經濟實踐相結合,促進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經濟的實現形式充分體現中國的國情,符合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
(待續:第八章三、積極推進土地集體所有制形成有效實現形式)
[①] 參見資本論(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95、854 .
[②] 參見蔣南平 .中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問題研究[J] .經濟學動態,2009(9) .
[③] 參見何干強 .論決定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的因素[J] .社會科學,2001(11期) .
[④] 參見張開華 .德國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國際比較及其啟示[J]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5(2).
[⑤] 參見張雅燕等 .以色列:多功能合作社“莫沙夫” [J] .中國合作經濟,2011(11).
[⑥] 參見張開華 .德國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國際比較及其啟示[J]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5(2).
[⑦] 參見張開華 .德國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國際比較及其啟示[J]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5(2).
[⑧] 彭成婭,謝元態 .美國:財政金融對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支持及啟示[J] .中國集體經濟·下,2011(4).
[⑨] 于細婷,謝元態 .丹麥:農業合作社的財政金融支持政策及啟示[J] .海南金融,2011(2).
[⑩] 資本論(第3卷)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36-437、498 .
[11] 這里的“農戶獨立占有制”,是指農戶對合作社的土地沒有共同的所有權。以色列 “莫沙夫”合作社的土地是國有的,農戶分別從國家租賃土地(每個租賃期49年),雖然土地的所有權不屬于農戶,但是各農戶獨立地占有從國家租賃的土地,合作社的農戶并不是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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