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劉希良 長沙學院 法學與公共管理系,湖南 長沙 410022; 2. 周前程 中共福建省委黨校,福建 福州 350001)
摘 要:哈耶克一方面堅持主觀價值立場,否認普世價值,另一方面堅信只有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而非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才具有價值合理性,因此就公正、平等、權利等方面對兩者進行了評判,確立了其對自由市場經濟個人自由的價值自信,但其價值自信愈堅定其價值立場便愈顯普世性,從而形成價值悖論。哈耶克的困境說明,其價值自信是片面的,難免成為另一種“致命的自負”。
關 鍵 詞:哈耶克;價值自信;探析
哈耶克是當代新自由主義的旗手,他堅持主觀價值論,否認價值的普世性,但在批判社會主義的價值謬誤,宣揚自由市場經濟的價值合理性時,卻使其價值立場走向了反面。
一 個人主義主觀價值論
哈耶克秉承休謨的觀點,認為價值判斷只取決于個人的主觀感覺,只是個人根據習慣所形成的一些主觀印象而已,與事實無涉,也沒有客觀標準,因此價值都是相對的,會隨著個人主觀感覺的變化而變化,不可能存在普世價值,而經濟學家的命運就是不斷面對“任何一個人所持有的價值體系內部的沖突和矛盾”,[1](P256)“我們的道德任務,就是為解決道德沖突或消除我們道德法典中的裂痕而不斷斗爭”。[1](P257)由此,他認為“道德任務是個人的任務,某些群體取得的道德進步,是其成員采納對群體的維持與幸福更為有效的規則而造成的結果”。[1](P257)因此,“我們所說的文明成長,應歸功于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負責這項原則,以及他不必服從他所屬小群體的頭領、享有追求自己目標的自由”。[1](P257)只有這樣,任何復雜社會的和諧運行才有可能。
基于這種個人主義主觀價值論,哈耶克深入闡述了其個人自由觀。
二 個人自由的主要特征
在哈耶克看來,社會主義就等于計劃經濟,包括一切主張國家干預經濟的理論主張,如壟斷資本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和法西斯主義、科學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等,這些理論主張都是等同的。“他把它們統統歸為‘集體主義’、‘計劃主義’、‘集權主義’,認為它們統統是通向奴役的道路,尤其憎惡(科學)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2](P15)之所以社會主義是“通向奴役之路”,是因為他堅信個人自由是一切價值的最高價值,而社會主義的最大危害就是抹殺個人自由,市場經濟的最大好處恰恰在于能實現個人自由。在他看來,個人自由具有如下特點:
1.個體性。哈耶克認為,自由是一個人擺脫他人強制的狀態或“獨立于他人的專斷意志”(independence of the arbitrary will of another),[3](P5)是一種“個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或“人身”自由(personal freedom)。[3](P4)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他開篇就說,“本書乃是對一種人的狀態(condition)的探究;在此狀態中,一些人對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強制(coercion),在社會中被減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在本書中,我們將把此一狀態稱之為自由(liberty or freedom)的狀態”。[3]值得注意的是,他所指的“個人”并不是任何單個存在的人,而是指“被假定對自己的行為能夠負完全責任的成年人和神智健全的人”,[1](P340)即理性的“經濟人”。
2.主觀性。個人是否自由,并不取決于他可選擇的范圍大小,而取決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現有的意圖形成自己的行動途徑,或者取決于他人是否有權力操縱各種條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動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他的自由與客觀環境無涉,完全是一種個人的主觀自由。他之所以把自由界定在個人的主觀范圍內,是因為個人的主觀自由是保證個人分立的知識得以檢驗和發展的條件:“要求個人意見的自由,乃是因為我們認為,每個人都有可能犯錯誤,要想發現最好的知識,只能通過對受到自由討論保障的一切信念不斷加以檢驗”。[1](P355)惟其如此,市場經濟才能不斷進化,人類文明才能進步——“不論是思想進步、經濟進步、還是文化進步”。[4](P146)
3.消極性。消極自由是柏林提出的,他把自由分成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積極自由的主旨是‘自主’”,[5](P68)“而消極自由的本意是不受限制,但不受限制的主體無論是思考還是行動都是做自己的主人”。[5](P73)在哈耶克這里,如上所述,自由實質上就是強制之不存,顯然是一種消極自由。
4.法治性。哈耶克認為,自由雖然不過是個人的一種強制之不存的感覺,但個人為了避免由于感覺不同導致在追求自由時相互沖突而選擇了共同遵守的規則,所以自由必定是遵守規則的自由。為此,他提出和界定了“闡明和規則”和“未闡明的規則”。前者又稱“外部規則”、“Thesis”,是權利機構特意制定的從而也必然作為明文規定而存在的規則,如政策法令等,類似于新制度經濟學的“正式制度”;后者又稱“內部規則”、“Nomos”,指社會在長期的文化進化過程中自發形成的規則,如風俗習慣等,類似于新制度經濟學的“非正式制度”。他認為,自由只能是遵守“未闡明的規則”的自由,這種自由也就是法治。
三 個人自由的自信依據
以個人自由為武器,哈耶克對計劃經濟和自由市場經濟的公正、平等、權利等進行了分析和評判,確立了對自由市場經濟個人自由的價值自信。
(一)公正
哈耶克認為,計劃經濟主張的是社會公正,市場經濟主張的是程序公正,前者錯誤有害,后者才正確有益。
1.社會公正的謬誤和危害
社會公正指國家或政府以集體或組織的名義根據不同個人或群體的品行、地位等情況對社會資源和要素進行的平等分配。它注重的是實行公正的具體過程和內容,因此又稱分配公正或實質公正。哈耶克認為,社會公正是根本錯誤的。
(1)“社會公正”是用詞錯誤。因為“‘社會’(society)……是要用它來描述一種自發產生的人類關系的秩序,以區別于特意設立的國家組織”,[1](P291)所以“社會”的形容詞“社會的”(social)本應指 “屬于自發秩序的”,但在實際應用時卻被等同于“共同體的”,偏離了其本義。在“社會(的)公正(social fairness)”這個詞組中,“社會的”正是指后一種意義,所以“社會正義”本身就是用詞錯誤,毫無意義。
(2)社會公正只是返祖現象。在原始社會,人們由于生存的需要而產生和形成了統一的目標或共同的目標序列,以及根據品德評價個人功績、分配物品這樣一種分配公正的習俗。這種習俗以犧牲個人自由為代價。雖然隨著社會的進化和文明的進步,個人自由得以產生和進化,但是由于人類在原始社會里生活的時間遠比在文明社會里長,這種習俗就積淀下來,不可避免的成了人類的一種原始本能和道德情感。因此,恢復社會公正只是一種返祖現象,對于人類文明的進化必然有害,甚至可能使文明的進化不可能,使回到部落社會成為我們的最終歸宿。
(3)社會公正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是公正的,道德上的功過與人們的利益所得沒有任何聯系。“社會公正”根本不存在,人們的具體收入也談不上公正或不公正。惟一可以稱得上“公正”的是支配市場交換的一般性規則,其次就是相關的技能、運氣、出身、受教育程度、時機、影響、特權和知識,無論市場經濟會帶來多少不平等,只要不違反支配市場經濟的一般性規則,它們都是公正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個人的惡行也能為公眾帶來利益。[6](P145)
(4)社會公正根本無從判斷。公正是對個體行為規則而言的,是個體自由選擇的結果,屬于個體的知識范圍,是理性不及甚至不可知的。既然如此,個體行為規則所導致之狀態就無所謂公正或不公正,因為只有當我們假設某人有義務把規則賦予他人時才有公正或不公正的問題。例如,當某個家庭的孩子接連遭受慘禍而另一個家庭的孩子卻都健康成長時,這個家庭就不能抱怨不公正,因為他的不幸是他按照自己的行為規則行動造成的,是他理性不及的。同樣,在市場經濟中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個人,他們的任何可以想象到的行為規則,都不可能產生一種可以有意義地稱為公正或不公正的分配,因為市場通過價格來指導個人的行動,而價格對個人行動的指導超出了他理性所能及的范圍,分散的個人所得到的結果,既非出自別人的意圖,亦非別人所能預測,因而由此產生的狀態既不能稱為公正,也不能稱為不公正。
(5)社會公正根本不能實現。因為社會秩序非常復雜,對于可取的或符合道德要求的分配,根本不存在一致的看法,我們所能預測的永遠只是這種秩序的一般特征,對于它的詳情,我們有著不可避免的無知,因此社會公正只有在實行中央指令性經濟的社會中,通過某個權威的強制性指令才能實行,結果它不僅抹殺了個人自由,而且一部分人所得到的公正極有可能意味著對其他人的不公正。
總之,哈耶克認為,社會公正根本沒有意義,實行社會公正只會以公正之名,行極權主義之實,踐踏個人自由。因此,“對哈耶克來說,社會公正是所有社會主義學說和集體主義學說中扎根最深、影響最壞的一種話語”。[6](P62)
2.程序公正的特點和功能
為了反對社會公正,哈耶克極力宣揚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指國家或政府所據以分配社會資源或要素的法律和制度的一般原則或基本規則的公正性。它不涉及法律或制度的具體內容,也不涉及原則或規則對不同個人或群體的地位所造成的特定影響,因此也就是形式公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它主要就是交換公正。程序公正的特點有:
(1)形式性。它只關注原則或規則的公正性,“一般不重視分配的結果,而是要求分配的程序符合正義的要求”。[5](P120)哈耶克認為這些原則或規則主要是契約自由、財產神圣和賠償他人損失的義務。“只要這些原則能夠維持,市場經濟的結果就是公正的”。[6](P63)
(2)否定性。對于它而言,公正規則本質上有著禁令的性質,不公正才是真正的首要概念,公正行為規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阻止不公正的行為,只要不公正的行為被阻止了,結果自然就公正。
(3)私有性。它是為保障個人的私域服務的,它所要阻止的不公正,是侵犯了個人私域的行為。
(4)普世性。“這些本身有消極性質的公正行為規則,能夠通過把一個社會所繼承下來的這種規則不斷應用于無論什么事情而發展出來,這同樣是對其普遍適用性的一種消極的檢驗方式——這種檢驗方式,說到底,不過是這些規則在應用于現實世界時所允許的行為保持自身的一致性而已”。[1](P397)
(5)先驗性。它所關注的規則獨立于任何個人的特定利益而存在,是客觀的正當的,與個人的特定行為無涉,因此在任何時候都能得到絕大多數人毫無疑問的贊同。
(二)平等
平等是公正的核心內容,哈耶克對兩類公正的區分和評判也體現在對平等的看法上,其平等觀的內容主要有:
1.個人不平等的合理性。哈耶克認為,不平等是社會物質進步最有力的推動力量之一,為此而提出了“梯形遞進”的經濟增長理論。他認為,要使經濟具有活力,就必須不斷創新,而要使創新得以實現,就需要個人之間不平等。例如,通常情況下,新上市的產品往往很昂貴,只有社會存在貧富分化,富人先購買和消費這些產品,支付這些產品的先期開發成本,這些產品才能降價,然后窮人才能逐漸享受這些創新的成果。同樣,在國與國之間,只有某些國家先富先發展起來,創造先進的工業和科技,承擔這些創新的成本,然后那些窮國才能逐漸引進和享受這些創新成果,以比通過自己的努力更快的發展速度發展。
2.只有自由市場經濟才真正存在平等。“就不平等而言,自由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的惟一區別就在于:在自由市場經濟下,不平等并不是個人行動所意圖或可預見的,而是由目的獨立的和‘無名氏的’經濟過程所決定的;在計劃經濟中,不平等并不是由個人技藝在一種非人格的市場過程中的互動形成的,而是由政治決定的,亦即由權力機構刻意作出的那種不容置疑的決策所決定的。”[7](390)因此,只有自由市場經濟才真正存在平等,計劃經濟只存在對于個人的不平等。
3.只有機會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哈耶克用‘匿名的少數人’來說明成功的人是少數,但對每個人來說成功的機會是均等的。‘匿名’是說事先沒有人知道誰將會成功,誰將會是幸運的人,而‘少數人’說的是成功的人只會有幾個。這樣,‘匿名的少數人’思想就是說由于事先沒有人知道哪些人會獲勝,所以對于每個人而言,成功的概率都是相同的。這恐怕就是哈耶克的‘平等’的真實含義。”[8](P58)
4.平等的實質是形式平等。哈耶克認為,平等不能是物質而只能是形式上的,物質上的不平等可以通過教育提高個人的競爭能力來緩解,形式上的平等才是關鍵。所謂形式平等,是指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或法治原則對不同個人的平等適應性。鑒于此,哈耶克特別反對以累進稅的方式進行有利于較貧窮階層的再分配,認為這一方式本身就不平等,且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相矛盾。
(三)權利
權利是公正的另一核心內容。哈耶克認為,權利“就是支配別人的精力和資源,致力于別人無法分享的價值能力”。[1](P71)他的權利觀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內容:
1.政府權利
哈耶克堅信政府直接干預市場必然是走向奴役之路,因而必須限定政府權利,政府權利只應限于以下方面:
(1)防止戰爭或內亂。“無論人們把政府的其他目標視作多么可取或多么可欲,防止戰爭或內亂卻肯定應當被視作是政府應予實現的一項首要目標。”[9](P388)
(2)對強制實行壟斷。為了制止任何對個人的強制行為,政府必須對強制實行壟斷,但政府強制的范圍,應嚴格限于實施統一的法律規則和普遍原則,即和平、公正和自由,并受這些統一的法律規則和普遍原則的約束,例如以統一的原則征稅等。
(3)提供自由開放的公共物品。政府不能實行“福利經濟”、“關稅制”和“累進稅制”等收入政策,只能利用供它支配的手段提供經濟學家稱之為“公共物品”的服務,如征稅、阻止犯罪、防止傳染病蔓延等等。這些服務不應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應實行機會開放,“一旦發現了由私營企業提供這類服務的方式,就應當加以采用”。[1](P352)他甚至認為,政府不能壟斷貨幣的發行權,如果私營企業有能力發行貨幣的話,政府應當允許它與政府公平競爭。
(4)給居民提供絕對的安全。計劃經濟的安全是相對的安全,實質上不過是屬于某個人或集團的安全,這種安全只會引起更多人不安全。這種安全是錯誤的,政府應當提供的是絕對的安全。所謂絕對的安全,指政府通過市場以外的途徑,向居民提供足夠保持健康的工作能力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衣食住行,以防止嚴重的物質缺乏。提供絕對的安全才是政府的職責。
2.工會權利
哈耶克明確反對擴大工會權利,認為擴大工會權利就如擴大政府權利一樣,只會:
(1)有助于建立極權主義。工會把一種虛幻的公共利益作為目標,以追求這一目標為名,使自己置身于法律約束之外,變成一個特權組織,不僅使政府無法履行管轄它的職能,使它可以對雇主進行強制,而且它完全可能通過“向那些愿意按照工會所不同意的條件的工人施以強制” [1](P44)來滿足其利益,因此而導致的后果必然是極權主義。
(2)侵害資本主義私有制。一旦工會獲準有權擁有某企業的一部分企業資本,隨之而來的是它有可能要求擁有更大部分甚或全部企業資本。這必將使其成為這家企業的部分所有者甚或全部所有者,這是一種社會主義的集體所有權要求。
(3)損害經濟的健康發展。首先,擴大工會抬高貨幣工資的權力必然導致持續的、日益嚴重的通貨膨脹,結果必然破壞市場經濟,導致大蕭條。其次,工會對勞動力供應的有效壟斷使“勞工一方所處的地位使他們幾乎可以將投資產生的所有回報據為己有”,而“要求在投資中引起的勞動生產率增加中占有一個確定的份額,事實上無異于圖謀侵奪資本”,[1](P48)必然會使私人投資的風險增大,可用于投資的資本數量減少,從而不利于生產規模的擴大,導致勞工喪失本可以通過生產規模的擴大而獲得更多利益的可能。
3.民主權利
為了限制政府和工會的權利,擴大個人自由,哈耶克認為應當正確界定民主權利,使之很好地為個人自由服務。
(1)必須明確自由主義和民主的關系。自由主義和民主的相同之處在于,它們都相信平等對待一切人的法律,反對任何法律特權。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關心的是政府的作用和對其權力的限制,后者關心的是誰領導政府的問題;前者要求限制一切權力,包括多數人的權力,后者則認為多數人當下的意見才是政府權力有無正當性的惟一標準;自由主義制度的對立面是極權主義政府,而民主制度的對立面是威權主義政府,這兩種制度同對方的對立面未必相互排斥:民主制度有可能握有極權主義權力,而威權主義政府可以遵照自由主義原則行事,至少并非不可想象之事。
(2)必須用民治代替民主。“民主”(Democracy)一詞的含義不過是要求任何最高權力(ultimate power)都必須掌握在人民的多數或其代表手中,但是“要求多數的意見取勝,并不意味著他們關于具體事務的意志也不應受到限制”,[1](P383)而一旦政府用其意志取代個人關于具體事物的意見,極權主義便會隨之產生。為了保障個人自由,保證政府不是憑自己的意志而是憑人民的意見行政,必須以“Demarchy”(民治)代替民主,即建立有限政府。
4.立法權利
哈耶克認為,為了實現“民治”,最重要的是正確界定立法權利。他認為,權力分立是保障個人自由和防止權力專橫的方法,而當時英國的立法機構卻具有集立法與行政于一身的無限權力,不僅可以制定普遍規則,而且可以制定具體命令,使得立法和行政不分,違背了自由主義的初衷,因此必須改革,讓立法和行政真正分開,使“立法機構只制定平等適用于一切人的普遍規則,而執行機構使用強制權,僅僅是為了讓人們服從這些普遍規則”。[1](P440)為此,英國在現有的立法機構之外應再設立一個新的立法機構。這個立法機構獨立于有組織的黨派,由一些被選舉出的長期任職的成員組成,不為特殊利益群體服務,只負責制定、實施與監督市場經濟所需的普遍規則。此外,在國際上也應建立一個大的聯邦組織,其職能與新立法機構相似。這樣,政府和工會權利就可以得到正確界定,資本主義民主的問題就可得到正確解決,從而實現“民治”。
5.私有產權
哈耶克之所以強調“民治”,限制政府和工會權利,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護私有產權。而之所以要保護私有產權,原因在于:
(1)私有產權是個人自由的保障。“在沒有私有財產權的條件下,競爭必定會受到某種程度的限制,因此這個方面的問題也只得留待中央權力機構經由專斷決策的方式去解決”。[9](P256)
(2)私有產權是經濟效率的保證。哈耶克繼承休謨的思想,認為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是懶惰的、目光短淺的、浪費成性的”,[6](P51-2)因此只有鼓勵個人充分地為自己謀利益,人們才會相互競爭,避免“搭便車”,才會最有效地利用資源,該社會從經濟上說才是有效率的。計劃經濟由于沒有私有產權,資源的配置全憑代表集體的某個管理者的主觀愿望,他對分立的知識有著不可避免的無知,無法做到有效配置資源所必須的合理的經濟計算,所以必然無效率。而市場經濟由于具備私有產權,就可以通過競爭和價格,讓每個人擁有充分的知識來決定每個企業應當有多少資本,激勵人們不斷去發現新的事實,或應當允許管理者冒什么樣的風險,從而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改善人們對不斷變化著的環境的適應能力。另外,他認為,市場只是一場交換游戲,我們知道的只是規則。只要具備私有產權,憑著規則的指導,就會產生資源的最佳配置。“由于交換游戲并不考慮人類有關正確的相互關系的觀念,僅僅根據相同的形式規則下游戲參與者的成敗論獎賞,因此它造成的資源配置比任何設計都更有效率。”[1](P305)
為了保護私有產權,哈耶克認為,必須建立新的法律架構,防止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保障公司股份所有者的長期利益最大化成為公司的惟一目標。他認為,如果公司的管理者可以借口實現某種美好的道德或社會目標而隨意支配公司大量資本的使用,那么公司就會從一個服務于個人所表達的需求的機構,變成一個決定個人應致力于哪些目標的機構,這樣就會造成一些投資者根本沒打算要的難以控制的權力中心。這樣一來,公司就會從一個有共同利益的合伙人的結合而變成一些有可能存在著強烈利益沖突的團體的結合。結果,掌握公司控股權的利益團體就可以通過累積持股對不同公司進行控股,以控制數倍于其擁有的資產,從而形成壟斷。而一旦公司的管理權交給政府控制,那么政府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這種職權使公司的資本為自己的政治目的服務,而不是用來實現公司的最大利潤這一惟一目標,其結果必然是極權主義政府的出現。
四 結論
總的來看,哈耶克通過批判社會主義的價值合理性,確立了對自由市場經濟個人自由的價值自信。他的自信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是他以個人自由為核心,構建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價值體系;二是他揭示了計劃經濟價值觀的問題,闡明了市場經濟發展與道德和法治建設間的關系;三是他揭示了市場經濟建設和發展的某些一般規律,如尊重市場主體的價值選擇和判斷、制定平等適用的規則、正確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有效保護產權、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等的充分重要性等。但是,哈耶克脫離實踐,主觀地從個人立場看問題,割裂價值的主觀形式與客觀內容的關系,自由的消極性與積極性的關系,公正平等的形式與實質的關系等等,片面推崇自由化市場化私有化,甚至不敢正視貧富分化等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的問題,相反卻極力為其辯護,這就使其價值自信愈堅定其價值立場便愈顯普世性,從而走向其價值立場的反面,形成價值悖論。哈耶克的這種困境說明,他的價值自信只能是一種片面的深刻和深刻的片面,難免成為另一種“致命的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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