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以為票決或多數(shù)決等同于唯一可行的民主決策規(guī)則,這是一個極大的誤解。肯尼斯·阿羅(Kenneth JArrow)早已證明,只有在非常罕見的條件下(如只有兩種可能的選項時),票決才能產(chǎn)生一個公正、平等、合理的決策。而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需要決策的問題涉及許多方面,處理每個方面都可能有許多選項(如新醫(yī)改),單靠多數(shù)決根本不可能產(chǎn)生公正、平等、合理的決策。[1]更何況,這已經(jīng)假設(shè)所有人的偏好強度相當(dāng)。如果對票決參與者的偏好強度加以分殊,票決就更不可能產(chǎn)生公正、平等、合理的決策了。[2]
即使不在偏好集結(jié)(preference aggregation)的精確性上糾纏,與多元模式下的多數(shù)決相比,共識模式下的共識決也具有諸多優(yōu)勢。多數(shù)決與共識決都假定決策主體之間在備選方案上存在分歧,但消除分歧的方式不同。多數(shù)決消除分歧的方式是通過投票揭示哪個方案獲得多數(shù)人的認(rèn)可,并把那個方案確定為最終方案。共識決的方式是通過反復(fù)的協(xié)商、協(xié)調(diào)、協(xié)議,比較不同方案的優(yōu)劣,揚長避短,合成(synthesize)一個新的方案作為最終方案。這也就是說,多數(shù)決是零和游戲(zero sum game),有贏家、有輸家;共識決是正和游戲(positivesum game),各方都是贏家。兩者在游戲規(guī)則上的不同導(dǎo)致兩種游戲的玩法大相徑庭:
共識決是集體本位,尋求好的集體方案;多數(shù)決是個體本位,只求集結(jié)個人偏好。
共識決相信可以找到各方都愿意接受的新方案;多數(shù)決認(rèn)為只能在現(xiàn)有方案中決出各方都必須接受的方案。
在共識決下,各方聚焦與政策相關(guān)的議題;在多數(shù)決下,各方更關(guān)心得票多少,精力投向爭取足夠支持票,而不是問題本身。
共識決鼓勵合作,即使有分歧也不會導(dǎo)致分裂;多數(shù)決鼓勵競爭,各方傾向縱橫捭闔,形成派系。
共識決注重對話(dialogue)、注重商議(deliberation),各方都需深入討論各種方案里各種選項的優(yōu)劣;多數(shù)決注重辯論(debate)、鼓勵各方盡量隱瞞自己的底線,盡量為自己的方案辯護,妨礙有效溝通。
共識決鼓勵各方為支持自己的方案提供論證、為反對其他的方案提供論據(jù),鼓勵說理,鼓勵傾聽,反對為反對而反對;多數(shù)決鼓勵各方相互攻訐,因為打敗對手方案是自己成為贏家的前提。
共識決鼓勵各方向中間靠攏,尋求大家都能接受的合成方案;多數(shù)決鼓勵各方策略性地采取極端立場,以便爭取有利于自己的最終妥協(xié)。
在共識決下,少數(shù)派的意見會被吸納;在多數(shù)決下,只有等到下一輪決策時,少數(shù)派才可能(僅僅是可能)讓自己的意見得到重視。
共識決可以處理錯綜復(fù)雜的政策議題,考慮眾多選項的各種組合搭配;多數(shù)決往往需要把復(fù)雜的問題簡化為兩者必居其一的選擇。
共識決是多輪游戲;多數(shù)決是一錘子買賣。
在共識決下,扎實的論據(jù)、有說服力的論證、令人同情的呼吁都可能改變?nèi)藗兊目捶ǎ垢鞣椒制缈s小、收斂;在多數(shù)決下,各方傾向固執(zhí)己見。
共識決的結(jié)果包含了原有各種方案里好的部分,揚棄了壞的部分;多數(shù)決的結(jié)果包含了贏家方案里壞的部分,舍棄了輸家方案中好的部分。
共識決有利于決策主體間保持良好的合作關(guān)系;多數(shù)決可能傷害彼此之間的情感,妨礙各方在下一輪決策中形成合作關(guān)系,造成惡性循環(huán)。
共識決作出決策比較費時,但比較容易順利執(zhí)行,因為決策是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chǔ)上形成的,大家都是贏家;多數(shù)決作出決策比較迅速,但執(zhí)行時可能受到輸家有意無意地阻撓,甚至破壞。
由此可見,共識決比多數(shù)決更能體現(xiàn)民主精神。實際上,整個商議民主理論都可用來解釋共識決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相對于多數(shù)決的優(yōu)越性。[3] 在實踐中,共識決也被廣泛運用。例如,議會制下的內(nèi)閣在決策時幾乎從來不用多數(shù)決,而采取共識決的方式。[4]歐盟的正式?jīng)Q策規(guī)則是多數(shù)決,但真正起作用的是非正式規(guī)則,即共識決。有研究發(fā)現(xiàn),歐盟超過80%的決策是使用共識決作出的。[5] 一項對北歐國家丹麥的研究發(fā)現(xiàn),該國政策制定的機制更接近共識決,而不是多數(shù)決,雖然后者才是法定的決策規(guī)則。[6]此外,還有一大批國際組織采用共識決作為其決策規(guī)則。[7]
綜上所述,以新醫(yī)改決策過程為代表的中國中央決策模式是一種頗具特色的“共識型”決策。
(本文摘自王紹光、樊鵬著:《中國式共識型決策:“開門”與“磨合”》,中國人民大學(xué)出版社2013年6月出版,這是國內(nèi)首部解讀中國政府決策模式的著作)
注釋:
[1] Kenneth J·Arrow,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New York,Wiley,1963.
[2] Charles M·Harvey, “ Aggregation of Individuals Preference Intensities into Social Preference Intensity,” Social Choice and Welfare, vol.16,no.1,January 1999,pp.65-79
[3] John Gastil,Democracy in Small Groups: Participation,Decision Making,and Communication,Philadelphia,New Society,1993; John Gastil and Peter Levine,eds,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ndbook: Strategies for Effective Civic Engagement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San Francisco,CA,Jossey Bass,2005; Christian List,“Deliberation and Agreement,” in Shawn W·Rosenberg,ed,Deliberation,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cy: Can the People Govern?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7,pp6481; John Dryzek,“Theory,Evidence and the Tasks of Deliberation,” in Shawn W·Rosenberg,ed.,Deliberation,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cy:Can the People Govern?,2007,pp.237-250
[4]參見新西蘭政府公布的“Principles of Cabinet Decision Making,”http://www.cabinetmanual.cabinetoffice.govt.nz/5.11;Mark Schacter and Phillip Haid,Cabinet DecisionMaking in Canada: Lessons and Practices,Institute On Governance,Ottawa,Canada,April 1999.
[5] Dorothee Heisenberg,“The Institution of ‘Consensus’ in the European Union: Formal versus Informal Decision making in the Council,”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no.44 (2005),pp.65–90
[6] Henning Jrgensen,Consensus,Cooperation and Conflict: The Policy Making Process in Denmark ,Cheltenham,Edward Elgar,2002
[7] Richard H·Steinberg,“In the Shadow of Law or Power? Consensusbased Bargaining and Outcomes in the GATT/WT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6,no.2 ,Spring 2002,pp.339-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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