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把西方的法制社會描述的非常的美好,似乎西方的法制社會一開始就是這樣的,法制就是普世的和陽光的,各種文學作品經過細致的加工后的情節和情景讓我們的老百姓難以知道真相,老百姓認知西方社會最主要的來源就是這些文學作品,所以這些洗地行為最忽悠人的就是他們的文學作品,這些作品的翻譯和后來的演變也罔顧于事實,我們可以看一下西方作品當中的莎士比亞名著《威尼斯商人》當中對于法制問題的黑暗是怎樣被洗白的。我們先看一下這個公知們介紹的劇情:
前面的劇情不用多敘述了,從下面的一幕開始……
就在戲劇沖突發展到不可開交的關口,鮑西婭以律師身份出場了,劇情有了轉折。她登場后并不直接宣判,還是委婉地勸導。但她一再宣布堅持依法審理,這無疑于鼓勵夏洛克堅持處罰。夏洛克再一次拋去道義,放棄大量賠款,也就是斷絕了自己的一切退路。最后,鮑西婭又勸他從起碼的人道出發,在割肉時請一位外科醫生,以免安東尼奧喪命。夏洛克的目的就是要致安東尼奧于死地,而且等于當眾表示自己要殺人,這就為鮑西婭判他有意謀害威尼斯公民的罪名提供了依據。鮑西婭以請君入甕的方法讓夏洛克自己鉆進死胡同。鮑西婭的上場,對矛盾沖突的劇烈變化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從表面上看,鮑西婭似乎是處處為夏洛克打算,而實際上把夏洛克一步步地逼向絕路。
劇情發展到鮑西婭宣判,急轉直下。鮑西婭接過夏洛克堅持的“照約處罰”判決只許割肉,不準流血,只準割一磅肉,不準多一點也不準少一點,即使是一絲一毫,也要訴訟者抵命。夏洛克驚愕之余要求撤回原訴,但鮑西婭依據法律,剝奪夏洛克全部財產,將其一半充公,將另一半判歸受害一方。鮑西婭執法如山,夏洛克只好節節敗退,徹底敗訴。被剝奪了財產又嗜錢如命的夏洛克,絕望地嚎叫:“不,把我的生命連著財產一起拿了去吧,我不要你們的寬恕。你們拿掉了支撐房子的柱子,就是拆了我的房子;你們奪去了我的養家活命的根本,就是活活要了我的命。”
鮑西婭的一場戲,是神來之筆。她持著久負盛名的培拉里奧博士的一封推薦信,獲得了公爵的信任。鮑西婭走上法庭,在要不要“照約執行處罰”問題上,事情似乎完全按夏洛克的意向發展。夏洛克興高采烈,得意忘形,百般奉承,譽之為“但尼爾”。眾人陷入絕望,安東尼奧向朋友告別。就在這時,奇跡出現,劇情急轉直下。鮑西婭的“照約執行”竟使夏洛克陷入絕境,惡人終于受到了懲罰。
我們再細看威尼斯商人的教材和譯本,就可以發現公知們美化西方司法怎樣無恥的篡改了原著,鮑西亞被當作了律師,而臺詞當中夏洛克都是稱她為法官的,夏洛克還以古代圣明的法官的名字來比喻她,他提到的但尼爾是傳說中的以色列的著名法官,善于處理訴訟案件。《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的具體臺詞是:“一個但尼爾來做法官了!真的是但尼爾再世!聰明的青年法官啊,我真佩服你!”這難道是夏洛克對于鮑西婭身份的誤解?夏洛克搞不清鮑西婭身份這可能嗎?隨后《威尼斯商人》的劇情也是鮑西婭她以法官身份進行宣判,這里的差別就是如果鮑西婭是法官,則按照西方司法她與安東尼奧特殊關系是應當回避的,她以被告當事人安東尼奧朋友的未婚妻的身份來審判原告夏洛克,而且她與案件有直接的牽連,被告安東尼奧就是為了幫助巴薩尼奧與她成婚,向高利貸者猶太人夏洛克借款三千元而引起的“一磅肉”的契約糾紛,導致她的這個案件上了法庭的!如果是現代的法庭審判,她甚至有可能成為案件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是訴訟的當事人之一。所以鮑西婭當法官按照西方法理,案件的審理正義性根本沒有了。只有鮑西婭她是被告安東尼奧的律師,這樣的情節才合乎法律的標準,因此鮑西婭就被某些人改為了律師。想一下如果鮑西婭是對方的律師,夏洛克還會上當嗎?還會以古代圣明的法官但尼爾來比喻她嗎?這個案件法庭從一開始就已經預設了立場要給被告開脫和原告有罪,在這個立場下所有人都設法要讓原告進入圈套進行的審判,所謂的審判中立原則是沒有的,有預設立場的人在現代法治原則下都要回避的,法庭的審理人員是絕對不允許有預設的立場和先入為主的案件認知的。再想一下律師能夠宣判嗎?鮑西婭為什么能夠對夏洛克不斷的宣判呢?律師需要的是征得當事人同意而不是城邦領導公爵的同意,如果公爵是法官,則律師是被推薦給法官的,律師與法官有勾結其實也一樣有問題,這些問題都被刻意忽略,而小時候聽老人講故事還說鮑西婭她是法官呢,還有強調夏洛克是猶太人和猶太人惡劣、反對異教徒的內容,后來猶太人的平等和在美國的崛起,有些內容想來是經過了篡改。
在歷史上西方的情況是與中國現在接近的,了解這個可以就如莎士比亞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來分析,這里給夏洛克的就是有罪推定!被推定為有罪,夏洛克從來沒有直接說他要殺人,他不放棄按照約定的訴求也是他的權利,他的訴求會導致的結果雙方當事人都知道的,在決斗這樣的互相殺死人的游戲都合法的年代,在有奴隸買賣、人身自由等可以交易的年代,其所謂的想法是有罪推定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的,起碼在中國的實證體系是不行的,在西方的心證體系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心證是帶有陪審團立場的,如果是反過來是被標榜的道德崇高的貴族安東尼奧這樣搞猶太人夏洛克,則根本不會有這樣的判決。這里除了有罪推定,還有誘供的嫌疑,因為你沒有提出對他的訴求前,以他的訴求誘使其說出的話作為了你后來處理他的證據,這樣的訴訟利益引誘得到的供詞就是誘供,如果審判前你就起訴他試圖這樣的傷害他人,那么他的回答就可能不同,在現代訴訟當中誘供也是不允許的。這個夏洛克涉嫌要謀殺的起訴,需要在訴訟的開始就明確提出,在有明確指控的情況下由當事人陳淑樺抗辯,而不是法官后來的裁判。
這里鮑西婭的說法等于是直接的判決,也沒有給夏洛克抗辯的權利,鮑西婭如果不是法官而是翻譯說的律師,哪里有此權力?想一下如果鮑西婭真的是律師,這個律師的權力也太大了,完全凌駕于法律和法庭之上,如果被告的律師都是她那個樣子,還有那個被告會敗訴?被告及其律師有如此權力,被告在概率上被惡意訴訟的情況概率肯定遠遠小于被告作惡危害社會的概率,一般情況下原告不是受到權利無法實現的情況是不會上法庭的,如夏洛克這樣的惡意權利也是極少數,如此不是天下大亂了嗎?所以鮑西婭是法官是肯定的。我們還看一下其判決,如果按照現代的司法原則,就如夏洛克有權得到一磅肉,他不能多一點,但是他有權放棄權利可以少一些,如果可以少一些的話會如何?判決割肉不許少的法律依據在哪里?更進一步的是你判決他如果少了一點就要判他死刑,這個權利誰給鮑西婭的?法律上有這個說明嗎?對于某項行為判死刑償命是非常重大的事情,在這里儼然是法官濫用了職權。不要簡單的說割肉會死人、人的生命權怎樣的大,割肉數量不對和流了血就要夏洛克償命也是鮑西婭張嘴就來的,這個不許流血甚至當事人也沒有自己主張提出,法官的判決是不能超越當事人的主張的,而鮑西婭如果不是法官是被告律師,則她這個主張就不是劇本當中的判決而是一個訴求,夏洛克可以抗辯,最后要看裁決結果的。在當時的社會背景是屠殺印第安人和奴隸貿易的背景,劇情后面還可以強迫夏洛克改變信仰,信仰自由也是現在的基本人權,而且對于有信仰的人來說,信仰甚至高于生命,所以不脫離當時的時代背景,夏洛克割肉這樣的要求并不違法,所以莎士比亞也沒有提及夏洛克要求的不合法而是在道德層面上譴責,而判決中不許流血則是沒有法律依據給他強加的內容,讓他改變信仰更是一種對于人權的踐踏。
還有在判決當中不許流血這樣的說法也是有問題,在現代司法的執行過程當中,當事人實現權利并沒有義務保障權利實現的時候不給對方造成間接損失,也就是說當事人拍賣你的資產抵債,不會考慮這資產被拍賣以后你還會額外造成什么樣的損失以及拍賣的價格是否合理等,現在限制對方的只不過涉及人身的權利無效和受到破產保護,如果你不破產,司法執行完全可能給你造成巨大的間接損失的,尤其是這個損失在你訂立契約的時候就能夠預見到的情況下,就更不受保護,也就是說你把一磅肉抵押給對方的時候你應當能夠預見到割肉就會流血,你就不能因為流血而抗辯割肉,而司法執行當中權利人也沒有義務保護對方其他間接利益,就如情節當中要請一位醫生等,因此判決不準少于一磅和不許流血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鉆法律的牛角尖,這個判決是帶有枉法性質的。
在劇情當中,夏洛克最終在法庭的圈套當中被逼迫所謂的“自愿”放棄了大量的財產,庭上宣布以謀害威尼斯市民的罪名,沒收其財產的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則給安東尼奧,而后者卻把這筆意外的財產讓給了夏洛克的女婿、自己的朋友——羅倫佐。這些財產也落到了與法官鮑西婭相關的人手中,他們都是法官鮑西婭的朋友,如果你換一個立場,法官協助和判決她的關聯人這樣占有當事人資產也是有問題的。戲劇里面的公爵是當時的封建領主,沒收的財產的一部分就是進入了公爵的腰包,公爵還是權力的代表,鮑西婭的權力也來自公爵,這不是赤裸裸的以權力剝奪他人財產嗎?法庭上除夏洛克外的所有人都是有利益驅動的,他們還是利益關聯的,他們從審判當中共謀得利了。這樣的案例也等于說夏洛克這樣的個人不要挑戰公爵的權力,不要挑戰安東尼奧這樣的貴族,而且你的信仰也有問題必須要干涉沒有了信仰自由,如果說割肉侵犯安東尼奧的生命權的話,這里也侵犯了夏洛克的信仰權,這也是人權,而且與案件的訴訟無關,卻被強行卷入,正義在哪里?正義在立場中……
在到劇情的最后一個情節,鮑西婭要求用戒指作為替安東尼奧辯護的報酬,這個情節的出現我們就知道為什么公知們和西方的某些勢力要把鮑西婭變成律師了,如果她是法官,這個行為就叫做索賄,而且是索賄成功,不論她的動機如何,索賄和受賄都是法庭在任何時代都不允許的,即使是在判決后,我們想一下如果當事人勝訴是法律所應當的,法官憑什么找當事人要報酬?法官能因為判決對某個當事人有利向當事人索要東西嗎?如此多的法制缺陷下,這個西方文藝復興的代表作品,被西方后世包裝成為文藝復興當中法制的典范,不進行一些內容上的篡改問題就太大了。
我們還要看到同樣的情節如果變成了西方人對中國販毒和保護毒品利益,他們到現在對當年的鴉片戰爭也沒有悔罪、道歉,鴉片戰爭被西方在歷史當中稱作了通商戰爭,而在莎士比亞的同時代,他們的屠殺印第安人和黑奴貿易,比起夏洛克花3000金幣換取安東尼奧的一磅肉要惡劣的多,但是這些劣跡西方人從來不說枉法也不提所謂的人權,法律從來都是有立場的,不是普世的。
如果按照無罪推定鉆法律空子作惡的夏洛克是不會受到制裁的。如果有誘供的情況,誘供的證據無效的情況下,則這個案件更是鉆空子的夏洛克的天下,《威尼斯商人》這個戲劇就是先站住道德制高點,以安東尼奧貸款給他人不要利息等事情把他樹立在榜樣的位置,當時基督教對于借貸收息是妖魔化的,這里有強大的宗教背景,在信仰的力量下對待夏洛克進行了違反各種法制精神的做法,即使是在文藝復興時期,這樣的做法按照古希臘的法典精神也是不允許的,是典型的人治做法,但是這樣的道德制高點下對于夏洛克的處罰得到了幾百年來西方民眾各方的廣泛認可。這個戲劇是道德審判,沒有給猶太人夏洛克我們現在所說的人權,就連事情的起因都是夏洛克的富商女兒要與窮小子私奔這樣的民眾喜聞樂見的情節開始的。如果反過來是安東尼奧這樣做,情況就大大不同,而且聽名字中國人可能沒有體會,而在外國這些名字經常是有特定的貴族含義的,安東尼奧、鮑西婭都是帶有貴族氣息的名字。這部戲劇之所以能夠流行,就是當年的背景是夏洛克等富人鉆法律空子的為富不仁,通過這樣的人治嚴懲是滿足了全社會的快感,中國現在也是類似的背景,大量夏洛克式的富人在社會上為所欲為,招致全社會的仇富心態,這些富人老百姓認為他們都在違法,但實際上他們如夏洛克一樣未必違法而是成功的鉆了法律的空子,他們的惡意鉆空子的行為給社會良知帶來了巨大的破壞,因此為老百姓所痛恨,這個世界是沒有無緣無故的愛恨的!
無罪推定是最大限度的保護嫌疑人利益的,如果嫌疑人是鉆空子的夏洛克,而且他確實使用了罪惡的心思鉆了空子,我們是否還要對夏洛克無罪推定?西方的無罪推定的背景恰恰是在創作《威尼斯商人》之后的以猶太人為代表的資產階級革命推行的,其目的就是要保護夏洛克這樣的商人和資本的力量,夏洛克代表了可以利用法律和鉆空子的商業資本的貪婪,《威尼斯商人》的做法是人治不是法制,按照當今的法制程序是《威尼斯商人》當中的法庭審判充滿了缺陷,法制是治不了夏洛克的!現在西方猶太人資本推動下的法制社會,夏洛克的行為合法了,再也不會像《威尼斯商人》那樣受到懲罰了,人們痛恨這些鉆空子的商人卻沒有辦法,就如美國08危機后全社會生存壓力大增失業遍地,華爾街照樣賺取巨額利潤,甚至理財把你的財給理光,它照樣有豐厚的管理費,這些都不違法不貪污,你沒有什么法制的途徑可以制止他們,你能夠干的事情就是占領華爾街這樣的示威一下,而這個示威也被逐步的變作非法和被清理,在西方很多時候法制更主要的是保護夏洛克這樣的富人,他們已經成為了國家隱形的統治者。當一切惡行都被合法化了以后,法制還是那么的美好嗎?
《威尼斯商人》對待猶太人夏洛克的行為就是以黑打的方式打黑,你說這樣的行為是好是壞呢?對待夏洛克是我們上述分析的違反法制的情況,我們公知最反對的事情一樣也沒有落下,還有對猶太人和異教徒的歧視,這不算黑打還有什么能夠夠得上黑打?夏洛克是不是可以拿著合法經營、沒有行賄、反對女兒私奔等情節,以法庭審判過程中的誘供、法官沒有回避、有罪推定、罪行法定等種種理由進行上訪申訴呢?就如現在很多被打擊的黑社會分子現在指責被黑打一樣。但對夏洛克的“黑心”這樣的黑打是受到了古今中外社會各階層的一致認可啊!當年對于夏洛克這樣做至今都是被認可的,那么現在我們國家打黑這樣做又是否可以呢?為什么我們都說法制社會要法大于情、大于理,但是《威尼斯商人》作為文藝復興法制崛起的時代之代表作,里面為什么就可以情理大于了法制法理?人治大于法制?而且這樣的大于不但沒有被反對,甚至沒有被注意到?而我們現在對于浙江溫嶺的虐童案如此惡劣的虐待兒童多人,卻有一大堆的專家跳出來講什么“罪行法定”不能刑罰嚴懲!如果真的按照無罪推定和現代司法法理,夏洛克就可以肆意惡行了,這是我們要的社會嗎?法制社會就是《威尼斯商人》劇情這樣的腦筋急轉彎的故事嗎?一部偉大的作品內部,就是揭示這樣深刻的社會矛盾和道德倫理,而這些一般人只能看熱鬧和抒發情緒,背景又是看不出來的,同時也就是在這看不出來當中被洗腦被扭曲,西方的法制思維一樣是在給公眾洗腦,通過美好的文學作品的包裝,在灌輸一些他們需要的私貨。
這個案件如果按照法制的做法,還有一個關鍵就是執行,我們的法制的問題的核心點也是在于執行,中國法制的問題就是很多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對于《威尼斯商人》當中鮑西婭的判決,這怎么執行呢?法庭的判決是要當事人來執行嗎?想一下如果夏洛克堅持要他割肉權利,但不是他自己動手來割肉,而是申請由法庭強制執行會怎么樣呢?那么流血和割肉數量的不準確的責任就不是由夏洛克來承擔而是由法庭來承擔了,那樣的話鮑西亞會如何應對呢?這個執行對于夏洛克而言是權利不是義務,他無法執行不能變成他的罪惡,而他的權利走了司法程序,法庭就有義務為他的勝訴來執行,法庭執行不了是法庭要承擔的責任!而同樣的我們看到對于夏洛克的有罪推定和剝奪他的財產,卻立即產生巨大的強制力可以執行到位了,這就完全是雙重標準了,中國的司法問題之關鍵就是執行的不到位和執行上的選擇性,在這個劇本當中這個差別也顯示了出來,對于司法的執行是權利也是義務,國家要有司法的權利也有司法的義務,對于私力救濟在現代社會是要竭力避免和嚴格限制的,就如討債公司的行為是需要限制的,這個限制就是害怕私力救濟的濫用造成割肉帶流血的情況,避免流血等問題在夏洛克訴訟交給法庭了以后,他就是有權要求法庭給他一磅肉而不是自己動手,法庭怎樣割反而是鮑西婭要考慮的事情,在這里也體現了人治和法治的差別,這個差別也在當今中國的法治建設過程當中體現出來了。
《威尼斯商人》是一部喜劇,喜劇不同于悲劇經常是在人們哈哈大笑過程當中很快忘去,而不是悲劇激發眼淚和久久的心靈探索,但是《威尼斯商人》是一部傳世的偉大作品,它的偉大絕對不是簡單的腦筋急轉彎式的智力游戲的勝利和給你的歡笑,它有它深刻的內涵和思考,對于夏洛克的懲罰,戲劇當中運用的手法包括:有罪推定、誘供、法庭預設立場、法官與當事人私利關聯、索賄受賄、罪行類推、濫用職權、涉嫌枉法、侵吞當事人財產等,這些手法一樣都不少,你能夠想象如莎士比亞這樣的大師會不知道法制的要求嗎?大師應當是有意的通過道德和情理把這些法制上的缺陷包含在了戲劇里面,當時西方文藝復興的背景之一就是復興古希臘古羅馬的文明,其中最主要的內容之一就是改革和復興他們的法制精神,很多猶太資產者在這個改革的過程當中夾帶他們的私貨,把他們的惡行合法化,通過所謂的法制程序來保障他們鉆空子的反社會利益,因此在這個背景下誕生這個作品,并且得到了民眾和社會的廣泛認可,具有是一般的意義。《威尼斯商人》 是莎士比亞早期的重要作品,是一部具有極大諷刺性的喜劇。大約作于1596~1597年。劇本的主題是歌頌仁愛、友誼和愛情,同時也反映了資本主義早期商業資產階級與高利貸者之間的矛盾,表現了作者對資產階級社會中金錢、法律和宗教等問題的人文主義思想。這部作品的英國社會革命前夜的背景是不能忽視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是從1640年查理一世召開新議會的事件開始到1688年詹姆斯二世退位的事件結束,1689年的《權利法案》使英國確立了君主立憲制,這個制度是私人的法制和君主的權力的一個制衡,在制衡當中不僅僅是憲法等對于君主權的限制,君主的存在也限制了法制的惡意博弈和夏洛克這群人,君主的裁決帶有神圣的權威,而《威尼斯商人》這部作品的誕生,也是社會為此博弈最激烈的時期,通過符合情理又有悖法理的審判夏洛克給社會帶來思考,偉大的文學作品是帶有偉大的內涵和對于社會發展的深刻影響的。
對這個戲劇西方經過法制訓練的人是應當能夠看出其中的法制缺陷和大師用意的,但在中國則要看出來就太難了,因為中國社會的慣例就是這樣,中國拯救老百姓的從來都是英雄和青天大老爺,這些中國老百姓心目中青天的做法,也都是《威尼斯商人》當中這樣的人治做法,老百姓不會覺得有什么不自然不合理,中國古今從來都是這樣做的,只不過中國的公知們現在開始拿著劇情里面不合法理的各種情況不斷的攻擊中國的制度了,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威尼斯商人》形象是不能破壞的,篡改原著的含義就是免不了的了,這些篡改原著的人是對于其中的法制缺陷看的清清楚楚的,如果看不清他們也不會篡改了 。無罪推定、罪行法定、程序正義等如果離開了懲惡揚善的核心,這些法制行為還有什么意義?《威尼斯商人》揭示的就是真理與法制的距離,法制不等于真理,如果有了正義和真理,不講法制的嚴懲夏洛克一樣可以在幾百年來經受歷史的考驗,中國秦朝的法家法律體制異常嚴密嚴格,但是他很快就滅亡了,原因就是它的法制維護的不是真理而是篡權和專權者的私欲,法制是手段真理是目標,達到目標的手段經常不是唯一的,而單單有手段,則走向的未必是真理天堂也可能是偽善是秦朝滅亡一樣的地獄,如果真的講法治而懲治不了鉆空子的夏洛克,中國老百姓的反應就是腐敗和不公,就是要上訪要尋找青天大老爺,青天大老爺的人治真的就是完全沒有必要嗎?圣賢的作用有時不是法治所能夠替代的。
現在的問題就是西方這樣的法律體系,如果保護的實際上是夏洛克這樣的人的情況下,我們為什么還要堅持西方的做法?法制的核心是懲治惡人保護好人,這基本點不存在的話就法制談法制不是舍本逐末?很多公知占據道德制高點說話,進行道德審判不顧法律,就如救狗等事件,殺狗的一方有全部合法的手續,你攔截他是非法。同時這些人也拿著所謂的人權和契約精神,不顧社會良知就是保護的夏洛克這樣的人反對打黑,你是要道德、正義還是要所謂的法制?這才是問題的所在,公知在這里是自相矛盾、雙重標準和選擇性失明的,甚至還把鮑西婭的身份從法官改為律師來掩蓋其中的司法問題,而這個戲劇背后的法制現實意義也就是說我們打擊黑惡勢力,是寧枉勿縱還是寧縱勿枉的問題,前面說西方好好好,拆遷當釘子戶就繞道走,我們現在也對釘子戶繞道走了又怎么樣?這也是我們的發展建設要集體利益還是個人利益的問題,按照個人利益最大化,由于非合作博弈和囚徒困境的存在,社會利益是被侵害的。
因此在中國崛起的非常時期,要什么樣的法制制度也是要思考的,不是什么問題都能夠拔苗助長的,就如當年為了美好愿望大躍進一樣,法制的大躍進也是有問題的,更不能讓夏洛克式的罪惡漁利者打著改革的旗號通過所謂的法制建設,在法制改革當中添加私貨,讓他們的罪惡利益得到保護,看一下反應當時歷史背景的《威尼斯商人》,看一下當時西方的輿論和對于法制的處理方式,你就應當體會中國在崛起的時間段更需要的是什么,脫離了目標、方向、目的和具體措施的談改革和法制,把改革和法制的名詞神圣化卻不談具體的內涵,那么在中國崛起當中漁利的夏洛克們就都要變成合法者了。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