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應該追溯公民社會的熱情和激情產生的特定條件。對公民社會這一概念的挽救要歸功于學術界和政治行為體,至少產生于兩種不同的情況:一方面,拉美一些國家的社會組織和運動,當然也包括新生的非政府組織,在社會中形成了一個獨立于政黨體系的相對合法的空間,傳遞變革的需求,因此,它們為民主政治體制取代軍事獨裁政權的進程增添了大眾化和抽象政治學的色彩。另一方面,在東歐那些所謂“真正的社會主義”社會中,公民社會產生(再生)于那些原本體系化地阻礙和抑制一切社會自主性形成的體制內部。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由于公民社會恰恰產生于范式危機,或是福利國家出現危機的時期,它成為從“外圍國家”推動、但被“中心國家”廣泛接受的概念。因為必須要建立(重建)民主體制性和法制國家,無論是學術界還是政治行為體都放棄了原來的烏托邦、解放革命路線和階級斗爭的理念,轉而支持公民社會。通過這一概念,公眾得以對那些無法根據其階級所屬進行分類的行為群體有所了解。他們有著不同的出身和認同,代表著各自不同的利益,但因為對民主的共同追求而統一為一體。因此,可以說公民社會的訴求本身就是作為民主的一部分而重獲新生的①。
隨著時間的推移,拉美大多數國家都實現了民主規則和程序重建的主要目標,但人們對公民社會的興趣非但沒有消散,反而越來越濃厚。在政黨體制出現危機、對政治制度能否滿足真正意義的民主所蘊含的社會融入、平等和透明等需求的疑惑日益增大的情況下,公民社會和社會運動成為全權政治行為體。同時,在互動的過程中(稍后我將做具體解釋),民主制度的建立推動了公民社會的成長,并提高了社會行為體影響政治進程的能力。民主最終接納了多元化、多樣化和強大的公民社會,因為這是它自身得以正常運轉的必要條件之一。
明確一些概念
正是由于人們對公民社會的濃厚興趣,公民社會研究的主要問題之一在于對其定義的眾說紛紜。對公民社會的定義和解釋數不勝數,非本文篇幅所能涵蓋。但我認為,無論是視之為托克維爾所理解的志愿性團體,或是從科恩(Cohen)和阿拉托(Arato)的交流范疇出發,抑或視之為相互協作的空間②,公民社會總是至少可以從兩個維度來理解:制度的和象征的。這兩個維度分別與權利范疇和政治文化相關。
從這個角度看,對公民社會的分析不應僅限于組織和團體,還應包括各種認同、社會運動、公共空間和各種行為體在其內部傳播的論斷。也就是說,不應局限于正規制度的范圍,而應擴展到更寬泛的非正規社會范疇及其文化衍射。從這種意義上理解,公民社會是相互協作關系的舞臺,是使社會能夠在國家面前擁有自主立場的合作主義展示的空間。因此,公民社會是比較正規化和制度化的社會網絡和社會組織的集合。在其內部,呈現出社會中不同群體的知識、經驗、利益、目標、偏好的多元化和多樣性。從制度的維度解釋,公民社會在本質上是社會的(而非經濟的或政治的)機構和組織的集合體,其文化衍射不僅包含一系列社會價值觀,還包括一系列具有象征意義的規則和言論,它們能夠明確有關所屬關系的最一般標準,以及催生(或能夠催生)融入性的社會協作的道德準則。
另一方面,由于我們所理解的公民社會不過是一種分析角度的差別,我們必須認識到公民社會與社會中的非公民領域之間的復雜關系。因此,即使我們接受市場作為經濟互動的空間與國家作為政治規范體系之間的(傳統)區分,我們也不應忽視市場和國家與公民社會之間存在的“邊界關系”。這種“邊界關系”或是“積極的促進關系”,或是“破壞性的入侵關系”。
從市場的角度看,上面所說的“入侵”意指在福利獲取方面的不平等和不公正,這阻礙了所有公民在平等條件下的參與。從國家的角度看,“入侵”意指對社會自主權的限制和抵制。但也存在一些有利的趨勢。其中,我要特別強調一種從個人與國家關系(公民權)原則中衍生出來的趨勢。公民權原則為公民社會最基本的社會協作關系提供了發展的空間。眾所周知,公民權以權利的形式確定了社會行為體能夠有效參與政治進程的模式。正是通過建立這些權利和塑造參與風格的特定方式,才從根本上確定了社會行為體行使權力的模式和政治干預的空間和渠道(還有界限)。
公民權利(尤其是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當然也包括社會權利)是國家之外的各種利益和思想相互結合并協調一致的最低條件,它使社會對政府施壓及公民從非政治領域出發干預政治成為可能。除了使民主體制內的代表分享權力份額之外,它還可以通過公民參與行使另一部分權力。這部分權力的行使并非體現在正規渠道方面,而是體現在集體行動和社會運動方面。公共討論在上述公民空間內展開,使國家必須直面社會的重要性。
為了避免過于樂觀,我們最好強調說明,無論是公民權、還是公民社會,它們不僅屬于融入范疇,也恰恰鑒于此亦屬排斥范疇。在公民權方面,從權利和義務角度對政治社群的定義業已包含了一種界定;對某些群體的政治權利的限制和對另一些群體的排斥③是使排斥成為一種制度的最明顯例證。
從公民社會的角度看,雖然從構成上它是各種社會行為體和公共論斷的集合體,但也會造成各種排斥現象。有一種論斷認為公民社會的核心是由劃分正面和負面因素的悖論構成的,這些因素界定了所屬關系,并使之合法化。這些公民社會成員所分享和使用的元語言,通過一種簡單的二進制規則(朋友/敵人、純潔/污穢、神圣/褻瀆)來確定哪些人應該被排斥和被壓制,哪些人擁有壓制和排斥他人的權利。
但是,公民權和公民社會都不是靜態的現實,而是始終充滿斗爭和爭論的“戰場”,因為歷史的創造始終需要面臨行為體的干預。因此,融入/排斥的標準一直處于不斷地變化、擴展及(或)收縮之中。在公民社會中,很多社會運動和社會群體的論斷在公共空間內的傳播改變了與所屬關系的正面因素相關的經驗主義內容。至于公民權利,不僅在數量上大大增加,如在民事權利的基礎上又規定了政治權利、社會權利,還有近來的文化權利,而且享有這些權利的群體范圍更加廣泛。這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從公民社會的各種表達中歸納出來的替代性論斷的傳播,因為它們改變了判斷所屬關系的標準,使政府在確定新的公民權利和吸收其他主體時面臨壓力。
從這種意義上看,婦女運動是為人所熟知的典型范例。從爭取參政權開始的婦女運動高舉性別平等的旗幟,追求享有政治權利。隨后,婦女運動從女權主義的主張出發,成功捍衛了它自身對現代自由政治傳統的批評觀點。這種傳統完全從男性角度定義個體和公民的存在意義。婦女運動不僅改變了法律(權利)框架,而且也改變了“女性”概念的社會含義。
婦女運動只是最為人所知的例子,還有一些社會群體仍處于“二等”個體或公民的狀態,如印第安人、少數民族、非主流宗教群體、非正統性觀念群體等。因為他們是“二等”公民,所以長期被排斥在公民社會的全權成員之外。很多年以來,他們既不能參與任何討論過程,也不能參與任何公共行動或集體互動。因此,他們根本不可能在平等(和公正)的條件下參與民主政治,也無法成為公民社會的合法成員。
因此,創建多元的和民主的公共空間既是公民社會得以加強的條件,也是公民社會更加強大的結果。這是一個交流(討論)的空間,在很多情況下它摒棄了對國家—市場—社會三角關系造成的各種不公正的公共討論。社會運動和社會組織一方面質疑那些流傳在公共領域中的、作為是否屬于公民社會的劃分標準的表述,另一方面也在討論應如何確定對共同利益至關重要的問題。這些新的主題及其在各自不同國家的實踐,對核心文化觀念、社會及政治的傳統定義構成了種種挑戰。
從這個角度看,我認為,拉美社會運動和社會組織參與和干預了該地區的民主化進程,它們的活動和興起改變了政治的象征性邊界,塑造了國家與社會的新型關系,重新定義了融入概念的象征性標準和公民社會的價值觀,擴大和轉變了公共空間,提出了對民主公民權的新認識。因此,民主、公民權與公民社會的緊密關系為討論社會因素對拉美政治的影響提供了更開闊、更具有包容性的出發點。
有聲有色:拉美公民社會與民主
我把研究的出發點設為形態各異的極權主義政治體制在拉美大部分國家的出現及其擴張這一歷史時期。這些制度不僅使公民權利喪失了保障,而且還違背了尊重生命和人格完整的最基本原則,其結果是人權、公民權、民主等主題成了討論政治變化問題時的中心議題。“五月廣場母親和祖母”運動、反酷刑運動、被捕和失蹤家庭運動、“團結共濟會”,以及其他人權團體不僅譴責和抨擊獨斷政權的欺壓,而且領導了反對軍事獨裁政權的抗議和斗爭。
政治行動的重現和對公民社會的變革訴求意味著“社會革命”的偉大命題已經被民主過渡所取代。后者對近幾十年來的拉美政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在這里想強調一下,公民社會是南錐體國家民主過渡的核心角色,也是中美洲國家和平進程的主導力量。它不僅推動了制度的變革,而且在社會各領域都開創了更加開放和多元化的局面。
公民社會以對人權的論斷為出發點。這些論斷豐富和加強了集體行動的合法言論和策略。這些言論和策略來源于以群體差異性為基礎的“公正”定義。公民社會的覺醒推動了公共領域的民主化。民主過渡進程除了呼喚民主體制的回歸,主張對生命和個人尊嚴的保護以外,還為另外一些重要問題的加入創造了契機,特別是那些在傳統的政治觀念下被抵制、棄置和不聞不問的主題,如性權利、家庭暴力、本體控制、環保責任、保留文化傳統習俗的集體權利,等等。性別、種族和性取向問題的政治化源自公民社會,它擴大了公共領域的討論范圍。這些討論對“公共”這一定義本身提出了疑問。
通過對某些普遍利益相關主題的討論,一些新的空間出現了。在這里,以往被邊緣化和處于從屬地位的行為體能夠將他們的問題作為公共問題來討論,并將其納入政治日程。這些新空間有利于各種社會行為體傳播他們自己的意見,捍衛其替代性立場,從而獲得更多的機會參與公共空間的活動。
在拉美的過渡后時期,盡管面臨重重阻力,社會運動(女權主義、民主化、人權、種族等)和非政府組織還是成功地將他們的訴求納入公共政策的實踐范圍。在大多數拉美國家中都建立了諸如人民律師所、婦女部、印第安人研究所、移民保護部門、關愛弱勢群體(少年兒童、殘疾人等)部門等機構,這是對公民社會所尊崇的社會言論和政治文化轉型的回應。
公民社會“覺醒”過程中對人權的核心關注也對公民權的社會定義產生了影響。根據個人(而非國家公民)的抽象權利重新確定的平等和自由原則,意味著對新的權利(文化權利和自決權利)的默認。這種默認不僅擴大了公民權利的范圍,而且推動了建立在個體認同和特定群體認同基礎上的集體動員和行動,并使其合法化。多元主義論斷刺激了對身份認同政策的需求。這些需求鼓勵人們表達訴求,還使為定義“參與”概念提供新基礎的集體權利的產生獲得了合法性。新民主體制推行的憲法改革中明確規定了“第四代權利”,這反映出公民社會的分量。這些努力的結果是,如今大多數國家不僅承認民事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還承認種族權利④、環境權利⑤和性別權利⑥。
在承認差異性的前提下,如果我們接受社會運動削弱了公民權與普遍性之間關系的觀點,那么我們必須承認,這些政治變化也意味著對權利普遍性和平等標準的挑戰。政治—制度代表性份額體制的建立,標志著對歷來以男性、白人和異性戀者為優先考慮對象的傳統公民權的重新架構,并旨在尋求更接近民眾主權的民主理想的參與模式。社會運動所主張的公民權不僅意味著在政治體制內部實現權力重構,而且還意味著傳播了創造民主的社會秩序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新實踐。
在這場以自主的集體行動、自發組織及社會合作方式、公民參與為主導的變革中,民主共存的原則(如寬容、多元化、求同存異、團結協作)指導了新實踐,也為新的政治斗爭形式的出現創造了契機。這些新的斗爭形式反映出極大的社會不滿和怨憤情緒。因此,這些社會運動既包括要求同性戀者權利的狂歡、公民抗議惡化的公共安全狀況和逍遙法外行為的靜默游行,也包括阿根廷的攔路者運動和敲鍋運動、墨西哥的瓦哈卡人民議會等激烈的抗議運動。這些運動反映出社會的斗爭決心。這些斗爭的目標是受到重視和參與政治(即使要與政黨劃清界限,即使仍在代表體制之外)。
在社會與市場的關系方面,也出現了一些市民運動。消費者與借貸者組織,如墨西哥的全國農業生產者、貿易商、制造商和服務供應商聯盟(El Barzón),以集體行動的方式對市場運行機制提出挑戰,捍衛自己的權益。在這方面的創新戰略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公平貿易運動”的做法。這一運動能夠發動和推進公民社會的團結合作,為拉美農業生產者爭取更多的發展機會,為南北貿易尋求更加公平的方式。
在評價和總結拉美的民主時,很顯然,在民主過渡進程中,雖然實現了制度變革,但并非所有的民主化實踐都達到了建立真正的法制國家和真正尊重公民(特別是弱勢群體)權利的目標。鑒于這種現實,在一些新的社會論斷的推動下,加強政治進程的社會參與、強化對國家權力的控制等問題成為如何鞏固和加強民主的中心議題。最近,人們更加關注賬戶明細公開程序的強化和治理概念日益增大的影響力,公民社會因此成為最重要的政治行為體。上述兩個問題都要求社會對有關中長期目標和有關民主治理應當具備的關系特征的商議過程進行干預。從這個角度看,行為體的作用并非奪取政權,而是獲得參與集體決策和“監督”政府工作的機會⑦。
于是,公民社會在民主的建立和鞏固過程中的另一個行動結果是國家作為政治關系調節者的作用發生了改變。這個過程表現為至少兩個方面的政治重心轉移:一是從政治斗爭向公民社會和公民領域的轉移;二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出現的跨國組織(政治的和社會的)。
關于第一個方面,(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的日益不合法化引起了國家觀念的變化和國家與社會傳統關系的轉變。從開始實施新自由主義改革措施起,我們面對的是國家“邪惡化”的一面。這在反國家主義者的專家言論和社會組織的綱領中都有所提及。
隨著“反政黨”公民斗爭的蓬勃興起,在新自由主義改革中被精簡了的很多國家傳統職能被公民社會所承擔。近年來,拉美的非政府組織填補了國家在社會救助、農村發展、醫療和教育等方面留下的行為“真空”。由于擁有相對于國家的自主權和財政獨立(即使是脆弱的),一些新的非政府組織不僅成為危機后失去正式工作和國家崗位的專業人士和老一輩社會活動家的“庇護所”,還吸引了一大批在勞動力市場找不到工作機會的年輕人。
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訴求愈發多樣化、多元化和復雜化,社會組織擔負起各種國家無法完成的任務和承諾,如生殖健康、消費者權利、公共安全等。同時,很多社會組織還實施了公民教育、領導培訓、弱勢群體救助等方面的項目。這些實踐也加強了公民社會自身的力量。
由于一部分國家職能轉向公民社會,對關鍵問題的討論和議論也由公民(市民)社會所取代,加之一些群體對政治—政黨代議制度心存不滿,國家—民族不再是出色的政治主體,而成了(并非唯一的)社會轉型和權力分配集團的一分子。因此,政治舞臺開始向社會和公民參與敞開大門。公民社會的職能范疇不再僅限于討論執政者的工作和經濟決策,它的參與渠道更加廣泛了,還為公民在選舉后仍能繼續干預決策提供了可能。同時,在這種新的定位下,國家的地位下降了,也失去組織核心的壟斷權;相反,社會自治和自我管理開始占據主導地位。在這種新型關系下,公民社會成為提出訴求和(行使)民主公民權的空間。
由于公民社會重視發展與教會、學術界、媒體和政黨的橫向聯系(這些聯系對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縱向關系提出了挑戰),政治重心的轉移也有利于公民社會的擴展。同時,社會動員和主張的多樣化強化了公民社會自身的政治化,很多年前形成的涇渭分明的界線也越來越模糊。阿根廷的街區代表大會和墨西哥的安德列斯·曼努埃爾·洛佩茲·奧弗拉多爾公民運動成為行動空間。在這里,政治變革的訴求從社會中產生,表達著對政黨的抗拒。
雖然公民社會的擴展對民主發展有積極影響,但必須始終注意:公民社會的壯大和“超級行動主義”會直接引起國家的隱退,弱化民主制度。鑒于拉美傳統的“弱國家”特征和政治文化傳統,公民社會的“過度膨脹”可能會成為不可治理性的誘因。這種不可治理性可能會阻礙合法政府的正常工作。厄瓜多爾、玻利維亞等國總統被驅逐的事件說明,我們應當更加審慎地觀察和評價公民社會對民主鞏固的作用。
自相矛盾的是,隨著公民社會的強大和政治化,社會運動的興起同時正在造成公民權(傳統意義上的)的去政治化。這是因為,公民權的主體不僅僅作為政治公民,還以婦女、印第安人、同性戀者等身份參與活動。公民權的去政治化可能要么促使民眾主義領袖的出現,要么增強反民主的政策。
此外,來自持有公民政治身份的集團化利己主義者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一些社會運動開始從更地方化、更帶有特指性的角度來重新界定“集體”概念。這在一定程度上對“集體”等同于“國家”的現代定義提出了疑問。例如,厄瓜多爾和玻利維亞的印第安人運動或地區運動所追求和捍衛的自治權就是對民主政治的嚴峻挑戰。
我們還必須始終注意到,雖然公民社會有助于空間的開放和民主化,但它并非是建立在民主理想之上的絕對和諧一致的領域。民主行為體與反民主力量和極權主義價值觀并存,公民領域也與非公民領域并存。總之,公民社會是個魚龍混雜的復合體。它既包括捍衛人權的組織和保護弱勢群體的運動,也包括基要主義者、新納粹主義者、種族主義者、黑手黨和有組織犯罪集團。
全球化時代的公民社會
為了分析的完整性,我還想討論一下同樣被納入公民社會范疇的跨國組織的出現。毫無疑問,經濟和金融全球化對文化領域產生了影響。因此,對公民社會的思考又增加了新的視角。如果說在一國范圍內,國家、代表性制度和政黨競爭正被社會所超越,那么,在國際上它們正在被全球化、移民增加等現象所超越。國際化使很多決策和討論成為超國家事務,這引發了討論的跨國化,并形成能夠影響討論進程和院外活動集團,并對國家施壓的“全球公民社會”。
世界性(不限于某個特定國家的)非政府組織關注環境保護、限制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貧困與饑餓或全球化的負面影響等全人類的共同問題。它們的存在是“全球公民社會”⑧概念的基礎。很多拉美的非政府組織與大赦國際、樂施會或綠色和平組織等國際網絡建立了聯系。這意味著它們成為全球公民社會的一部分。因此,它們的關注重點、目標選擇(還有融資)常常不一定僅限于考慮本國范圍內的利益。還有一些非政府組織,特別是在中美洲,盡管致力于地方性項目,但完全依靠國際合作組織來開展其活動。
這種情況會產生兩種對立的局面。一方面,全球公民社會有利于一國范圍內的社會自治,并為其提供了資金來源、相互協作和絕不可小覷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它會造成這些組織的殖民化,并導致其行動背離其實施者的初衷。以薩帕塔起義為例,國際公民社會迅速而恰當的活動緩解了墨西哥政府的強硬反應,并最終平息這次起義。薩帕塔起義者同時借助傳統方式和新的通信技術贏得了世界各地的支持。公眾輿論的調動和本國、國際公民社會的同時行動提高了起義的透明度,迫使政府走上談判桌。這個例子說明,“全球公民社會”是一個能夠對一國內部事務產生影響的強大資源。最近對洪都拉斯政變的評判和譴責也證明,國際公民社會以觀察員身份參與有爭議的大選是頗有益處的。
但是,非政府組織之間、非政府組織與國際金融組織之間的橫向聯系,以及它們積極參與國際論壇(如有關婦女、兒童、少數民族問題的大會)的行為,在拉美形成了社會運動議程的國際化。這意味著同樣的主題可以在不同國家展開公共和民間討論,從而形成一國政策事務在跨國討論框架下的統一化。討論框架的“殖民主義”常常會導致社會組織為了滿足發達國家及其政府機構或民間合作組織感興趣的目標,而忽視和放棄對本國更為重要的問題。
公民社會全球化的另一個角度可以通過權利和公民權范疇來體現。隨著移民數量的增加(變化),出現了“雙重成員身份”⑨和“跨國公民權”⑩。它把所屬關系標準從國家—民族模式轉變為全球模式,提出公民權無地域限制的觀點。全球化派生出來的跨國論斷為移民在其遷入國和原籍國都提供了行動模式。在這個過程中,公民社會有所擴大,開始接納移民群體及其組織,移民的問題和利益也成為一國內部議程的組成部分。
近年來,拉美國家移民數量成倍增加,僑匯成為相當一部分拉美國家的重要收入來源,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現象。公民社會向跨國社群(如加利福尼亞的米斯泰克人(11)、紐約的多米尼加人、歐洲的奧塔瓦洛人(12)、阿根廷的玻利維亞人、邁阿密的古巴人、智利的秘魯人)的擴展成為集體行動的新空間。還有一些能夠被動員(事實上已經被動員起來)的新團體也加入其中。這一做法不僅為了解決移民自身的問題,還旨在對其他國內問題(如哥倫比亞人舉行抗議活動,反對幾乎在所有美洲和歐洲城市同時發生的暴力和綁架活動)發表意見,施加影響。
公民社會跨國化的出現得益于“在線”這個新的通信領域,并隨之發展。在線通信技術拉近了公民社會中組織性欠缺的領域與核心社會討論的距離。新的信息和通信技術構建起龐大的、無地域限制的虛擬社群。互聯網的出現和MySpace、Facebook、微博、Youtube等社交網絡的興起,還有所謂的“博客圈”,開辟了以新的聯系途徑和更暢通的行動之路為表現的互動空間。虛擬網絡在通信領域具有獨一無二的優勢。它可以非常便捷地穿越國界;它更加透明、不易受到國家的控制;它相對而言成本較低(其生產和分配無需大量資金);它具有不受大型信息壟斷機構控制、迅速引入替代性觀念、傳播獨立性組織的倡議和計劃、快速推動相互協作實踐的能力。例如,墨西哥前幾次選舉中的無效票公民運動主要是以網絡方式完成的。這種新媒體的優勢被用來展現社會對政黨的不滿。
直接、及時交流的可能性有助于促成多元而迅速的聯系,也為邊緣的或非正規的組織和活動家開展活動提供了平臺。因此,它是公民社會重現活力的契機(13)。同時,它也為建立(再建)相互協作關系和創新政治和社會參與方式提供了新的天地。它作為公共領域的“替代性焦點”,拉近了哈貝馬斯所說的“理想的溝通方式”與虛擬空間之間的距離,使人們建立聯系有了無限可能性。
但必須指出,這些技術的覆蓋范圍、反響和影響還非常有限,且差異較大。因此,公民社會向虛擬空間的擴展不一定具有民主性。一方面,一些分析家認為有些關系只是曇花一現而且虛有其表(如網絡上建立的關系),這樣的關系可能會取代以往社會運動和組織的那種比較穩定和密切的關系(14)。另一方面,拉美社會長期以來具有不公正和相當一部分群體邊緣化的特征,由于虛擬空間的使用會受到資金、教育和技能等條件的限制,它可能會變成復制(而非解決)經濟和社會不平等的空間。
盡管如此,特定群體對互聯網的普遍使用造就了一些非正規群體,加強了很多邊緣組織的行動及其影響力,這是真實存在的。最近在古巴發生的情況就是證明。通過使用博客、電子郵件和社交網絡,獨立的文化團體和以前在官方媒體的管制下保持沉默的持不同政見者組織都有所發展。這說明,雖然虛擬空間具有局限性,但在這個因技術普及而產生的新空間里開展的批判性討論標志著集體行動的創新,也激發了新的批判熱情,實現了公民社會向網絡的擴展。
后記:最后的思考,并非結論
雖然公民社會有很多的支持者(我也是其中之一),但也有人反對把公民社會虛假化和理想化。本文試圖闡釋公民社會與民主之間的關系,因此,我的視角在于強調公民社會的發展壯大及其對民主的建立和鞏固的積極作用。同時,我還想強調公民社會對于建立一種將公民作為真正的主權所有者而非國家臣民的關系形式是具有潛在力量的。
我的意思并不是說公民社會可以取代國家或其制度,也不是說非政府組織應當承擔所有的國家職能,或者說政治不再是政黨追逐權力的游戲。我曾指出,公民社會是在自由和公民權利的基礎之上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只能說,它對于政黨而言是訴求和壓力的創造者,對于國家而言是其平衡者、監督者和檢察者。歸根結底,無論是本文中提到的公民社會的擴展,還是公民社會成長和壯大的可能性,都需要一個法制國家作為后盾,它能夠捍衛自由,其制度能夠確保有效參與的最低條件。
(本文譯自西班牙文“De la Revolución a la Movilización. Confluencias de la Sociedad Civil y la Democracia en América Latina”電子版,原文載于Nueva Sociedad,No. 227,Mayo-Junio de 2010。本譯文已獲得出版方和作者授權。)
注釋:
①我并不是說對公民社會本身就是民主的。顯而易見,在公民社會眾多的組成群體中,其中一些擁護和支持民主價值觀,但另一些則相反。我想強調的是,公民社會的復蘇與民主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
②Jeffrey Alexander, Sociología Cultural. Formas de Clasificación en las Sociedades Complejas, Anthropos/Flacso, Barcelona, 2000.
③根據各國的不同情況和歷史背景,排斥的對象包括窮人、文盲、婦女或少數民族。
④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哥倫比亞、厄瓜多爾、危地馬拉、秘魯、墨西哥、尼加拉瓜、委內瑞拉和巴拉圭。
⑤海地、古巴、危地馬拉、厄瓜多爾、智利、巴西、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巴拿馬、烏拉圭、委內瑞拉、巴拉圭和秘魯。
⑥玻利維亞、古巴和厄瓜多爾。
⑦墨西哥的“公民聯盟”和秘魯的“公民權力”是社會監督政治的范例。同樣,墨西哥的“享有信息聯邦學院”和哥倫比亞的“市民監察員”等組織也傳達了這些訴求。
⑧“全球公民社會”的概念詳見John Keane, Global Civil Socie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2003.
⑨William R. Brubaker, Immigr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Citizenship in 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Londres-Nueva York, 1989.
⑩Yasemin Soysal, Limits of Citizenship. Migrants and Postnational Membership in Europ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1994.
(11)墨西哥南部的一個印第安部落。——譯者
(12)奧塔瓦洛是厄瓜多爾的一個城市,這里是指西班牙的厄瓜多爾移民。——譯者
(13)有關互聯網與公民社會的關系,可參考Peter Levine, “Civil Renewal and the Commons of Cyberspace”, National Civil Review, Vol. 90, No. 3, OtoD0W303.jpgo de 2001, pp. 205-212;亦可參考同一位作者的“The Internet and Civil Society”, Philosophy & Public Policy, Vol. 20 No. 4, OtoD0W303.jpgo de 2000, pp. 1-17;也可參考Peter Ester, Henk Vinken, “Debating Civil Society. On the Fear for Civil Decline and Hope for the Internet Alternative”, International Sociology, Vol. 18, No. 14, 2003, pp. 659-680.
(14)P. Levine, The Internet and Civil Society, c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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