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陸壽筠
政治體制改革已成為人們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門話題。其核心問題是如何實現和保障作為社會精英的政治人物與作為歷史動力的人民大眾之間的動態平衡,以促成整個社會全方位的持續平衡、和諧發展。
一、政治體制:社會多維平衡的關鍵機制
(一)多維整體:被動平衡與主動平衡
一個社會,無論大小,無論所在何處,都既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多維整體,又是作為更大的多維整體的世界和宇宙的一部分。所謂多維,就是社會內外方方面面眾多的關系維度:人類與自然,一國與世界,國與國(資本強權與受制國家);經濟與政治,政經與文化;經濟領域的需求與供給,生產與消費,金融與實業,民生與國防,自力更生與國際合作,眼前局部利益與全局長遠根本利益;政治領域的內政與外交,中央與地方,上層與基層,階級/階層關系(資本與勞動,壟斷資本與中小自由資本),政黨/政派關系,多元族群關系,多元宗教關系;等等—— 這里只是略舉其要者,事實上還有無數較低層次上平衡或不平衡關系交雜于上述這些關系維度之中。
與任何層次上的任何多維整體一樣,任何社會都存在一個內外和內部各種關系能否保持全面綜合平衡的問題。任何局部的平衡都是相對的、暫時的,不平衡是絕對的、經常的。但是如果局部的不平衡長期連續地擴大和積累,必然導致更高層次上全局性的不平衡,這種不平衡如果繼續擴大和積累,持續太長時間、超過一定限度,天地大道的平衡之力就會通過某些社會力量(“替天行道”)或自然的力量(“上帝/天神發怒”)迫使社會走向平衡。社會失衡的范圍越大、程度越深、持續越久,恢復平衡的代價就越大,表現為自然的或人為的災難,社會暴力沖突,甚至戰爭殺戮,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大批的生靈涂炭,和人們的普遍苦難。如果一個社會作為整體沒有自覺地、主動地調節各種社會矛盾以及人天矛盾,而必須通過上述某種災難來重新達到平衡,那可以稱為“被動平衡”或“被平衡”。要避免被動平衡帶來的巨大代價,社會必須建立某種核心機制,即具有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之權威的政治機制,通過其運作,能夠自動地、經常性地、動態地調節各種矛盾,及時糾正不斷地顯現出來的、各個層次上規模不等的種種不平衡(包括虛假平衡,見下文)的局面,使之局限于盡可能小的范圍和程度,盡力保持全局范圍內的大致平衡。這是“主動平衡”或“主動求衡”。一個社會的政治體制就應當是能主動實現并維持社會全面綜合平衡的有效機制。如果說,一個社會可以在相對的意義上需要和可能取得某種進步的話(筆者不相信絕對的、直線式的歷史進步論,只相信以平衡為主軸的螺旋套螺旋式的演化論,所謂相對的進步只是螺旋曲線上的一個片段而已,就如地球球面上的一步路),這種相對的進步也只能通過不斷地從不平衡走向平衡來實現。
(二)中西碰撞:不平衡對立之“外擴”或“內化”
歷史和現實表明,并非所有的社會都有主動求衡的自覺,并非所有政治體制都是為此而設計。
什么是政治?大體上說,政治就是社會的治理。任何社會從來都不是鐵板一塊的。所有成員之間,首先在經濟利益上,并延伸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相互配合、互有補益的一面,還常有矛盾和對立的一面。對于社會的矛盾和不平衡,中西文明的傳統態度是完全不同的:
概括地說,西方傳統(直至如今)是通過不斷的軍事/經濟/文化的對外擴張,將內部/中心地帶的不平衡外化,以暴力維持其內部與外部、中心地帶與邊緣地帶(被征服地區、殖民地、資本勢力范圍)、以及中心地帶內部剝削階級(古代奴隸主、中世紀各級封建領主即農奴主、當代壟斷資本集團)與被剝削階級(奴隸、農奴、勞動者)之間的虛假表面平衡,同時以真實或虛假的、甚至故意制造的“外來威脅”為名,通過特權(包括金權)“民主”或封建“契約”實現剝削階級內部的平衡分贓,以維系他們的階級獨裁。但這種表面平衡是不能維持長久的。一方面是處于統治地位的剝削階級永遠不會滿足于既得利益,他們無節制的貪欲必然不斷地突破表面的平衡,將其掩蓋著的實質不平衡加劇到無法繼續掩蓋的程度,表現為受剝削、受壓迫的下層人民的忍耐程度達到臨界點,終于起而反抗,也表現為剝削階級內部不同集團之間因分贓不均而導致的公開翻臉、互斗,往往首先是外部不平衡的公開化,接著外部反抗的沖擊波或遲或早必然會震動中心地帶,激化其內部矛盾,暴露其社會深層失衡的真相(如當代資本主義世界及受其嚴重影響的其它地區)。占統治地位的剝削階級當然不會主動停止剝削以恢復平衡,而只會通過變本加厲的對外擴張,力圖將不平衡外擴到更廣闊的世界(如今他們已經在談論太空殖民了)……這就是“不平衡對立之外擴”。也就是說,西方基本上沒有在全局范圍內主動求衡的傳統。
中國傳統則恰恰相反。無論是各家思想理論還是歷代具體實踐,其主流首先意在求得內部全局的平衡,并將帶來不平衡沖擊的外來因素化入與內部因素的互動平衡之中、形成在更大范圍內大致平衡的文明有機體。這是“不平衡對立之內化”。這種主動求衡的制度措施有:經濟上尊重自然生態,禁止竭澤而漁(如見之于古代《月令》);節資本、抑豪強;以輕重之術調節物價、平衡豐歉。政治上以社會功勛制和全民監督制抑制貴族特權,以法治等措施制衡王權。政治倫理上提倡內圣外王、無為而治—— 即不為特殊利益而治;提倡公務人員的大公無私、天下為公,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在國家/民族關系中提倡主持正義、鋤霸扶弱;允許異族通婚,鼓勵族群融合。(詳見翟玉忠:《道法中國 — 二十一世紀中華文明的復興》,中央編譯出版社,2008年),7-9章;《中國拯救世界 — 應對人類危機的中國文化》,中央編譯出版社,2010年,4-6章。)當然,思想和實踐本身也充滿著不平衡,因此中國歷史上除了主動求衡的主流,也時有對抗平衡的逆流和被動平衡的支流發生。這本身就是歷史發展不平衡的表現。
華夏民族歷來以農為本,但商業之發達,并不亞于西方;農業社會守土重遷,建筑在平衡和諧社會關系之上的發達農業社會更保障著全民族的生活富足,根本不需要去侵擾、掠奪、招惹周邊的游牧民族或更遠的其它民族。雖然多次亡于異族,或局部淪陷,但周邊游牧民族都最終一一融合于華夏文明之中。歷史證明,在與以對外擴張為生存基礎的異質文明相遭遇時,外來強加的不平衡因素終究會被以天道陰陽平衡為指引的華夏文明所內化。不過異質文化的涵化融合,不是一、兩代之內可以完成的。所以在異質文明的歷史性競爭較量中,“內化文明”的一時失利(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一、二百年或更長一些自然只是“一時”),并不說明其遜于“外擴文明”。恰恰相反,擴張哲學不合天道,只會得罪完天下人,而終究會被天下人所拋棄,而為全面求衡的天下大同所代替。這是在世界范圍內歷史發展不平衡走向平衡的必然趨勢。
二、兩類政治體制、真偽政治精英
(一)全局利益求衡體制與特殊利益霸權體制
人類在政治體制方面的探索雖然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教訓,但是,迄今為止,還沒有產生最完美的結果。在世界歷史上,曾經發生過無數次奴隸/農奴/農民起義、以及多次市民革命、工人武裝起義、學生運動(紅衛兵運動)、街頭-廣場革命、有組織的政治性恐怖主義活動等強烈的、甚至訴諸武力的政治風暴,這些都是踢開了體制內精英、而由體制外精英作為帶頭人或核心的大眾政治的表現形式。但是迄今為止,這樣的大眾政治,即使獲得了一時的勝利,都沒有能成功地轉化為一個比較完美可靠的、能夠世代相傳地長期保持體制精英與人民大眾的血肉聯系和動態平衡、因而能維持社會長治久安的政治體制。因此,世界各國至今所有體制化的政治基本上都是精英政治。這就是說,以往的體制化精英政治基本上都是與大眾政治相割裂的。在世界已經走到全球化的今天,能否、以及如何將這兩方面在同一個政治體制內有機地、成功地結合起來,永遠保持一種動態平衡的關系,則是關系到世界能否最終走向太平、天下大同能否最終實現的關鍵之關鍵。
雖然上面說了,人類至今所有體制化的政治基本上都是精英政治,但這不等于說,所有存在過的政治體制都沒有本質區別,都是半斤八兩、彼此彼此。由于也是上文說過的文明傳統的不同,其相應的政治體制也是很不同的。當代主流政治學將所有的各種政治體制大致分成君主制、或其它形式的獨裁政治、君主立憲制、民主共和制、或民主共和名義下的寡頭政治等,但這些區分只是形式上的,并沒有聯系到決定著政治體制本質的社會經濟利益關系模式、來揭示各種特定體制的不同本質特點。從實質上來分析,實際上只存在兩大類型的政治體制:一類是以維持某一或某些特殊階級或集團(往往是剝削階級)的利益為宗旨的,其體制形式可以是上述所列的任何一種,如古希臘羅馬的民主共和實質上是奴隸主階級專制,歐洲中世紀封建君主制實質上是農奴主階級專制,而當代西方的民主共和制則基本上是壟斷資本財閥寡頭的階級專制。另一類政治體制是以維持全社會所有階級或階層的利益平衡及社會整體利益為宗旨的,這種政體在中國歷史上存在過,雖然形式上似乎是君主獨裁。這樣的區分是完全必要的,因為從這兩類實質不同的政制衍生出來的、要求于治國精英的政治倫理標準是完全相互對立的。
(二)名副其實的社會精英與特殊利益的代理政客
社會管理、政治運作的首要任務和基本內容、即社會治理者的神圣職責,乃是如上所說,按照天道陰陽平衡的原理,對于社會不同利益進行動態調節,使之不斷地走向和保持大致平衡,從而有利于增進社會整體利益、維持社會長治久安。但實際上,治理者常常代表著社會上的特殊利益勢力、或受其影響和腐蝕、或借公濟私地非法追求本人的私利,因此反而起了擴大和加劇社會矛盾沖突、催生社會危機或災難的反作用。所以,樹立一種與其職責相應的政治倫理標準、建立一個可以抵御社會特殊利益對治理者隊伍嚴重腐蝕的政治體制,或向著這個目標改革既存體制,乃是一個社會實現長治久安、繁榮富足的關鍵一環。
任何社會群體都需要有少數人作為核心或領導;任何社會的日常治理也都只能通過少數人去執行。這是因為一方面,社會的存續除了必須有宏觀上的治理,還需要大多數人去從事大量的物質和精神產品的生產等等,以滿足社會的各種需求,不可能人人都去從政;另一方面,社會治理者需要具有較高的品德素養和才智(因此通常被看作是社會的“精英”, 或曰“先進分子”),才能抵御腐蝕、廉潔奉公,同時具有遠見卓識、能掌控宏觀大局。而社會成員的德才素養總是高下不等的,并不是人人都能勝任宏觀治理職責。于是,這少數精英治理者的產生途徑、他們的治理方式,他們與其余的大多數社會成員(即“大眾”)之間的關系運轉方式,就構成了這個社會的政治體制。這個體制的結構和性質決定著治國精英隊伍的素質,這又進一步決定著社會全體成員的利害禍福和社會整體的興衰安危。
由于世界上實際存在著特殊利益霸權政治,這種政治只要求治理者對于社會特定階級、乃至某個集團的忠誠,也就是作為這些特殊利益的代理人。雖然他們通常也被稱為是政治精英,或社會精英,但其實他們根本不是本來意義上的“精英”。字面意義上的“精”、“英”本義是“純粹、完美”、“優秀、出眾”。但這些局部利益代理人只是在特權階層內部比較優秀出眾,能比較純粹、完美地服務于某一階級、階層、黨派、乃至一己的私利。對于社會來說,他們所扮演的角色并不“純粹、完美”,因此一般來說不是真正的社會精英,甚至可以說是偽精英。唯一例外,比如可能有某些開明的貴族政治家,或者是資產階級上升時期的極少數政治家,他們可能確有一顆為全社會民眾、為天下蒼生謀福利的真誠之心,甚至很少私心,他們認識上的局限可能主要是客觀歷史發展的局限造成的。但是人類歷史發展到今天,已經有足夠多的歷史和現實事實證明,站在資本單方面的立場、為壟斷資本利益說話做事,已經沒有任何進步的意義。今天這樣的精英只能是偽精英,是政客。現在主流話語一概稱其為“精英”,那只是為了掩蓋其本來的偽善面目。面對著矛盾交叉、危機重重的今日世界,社會需要的是對于全民整體利益、即全局利益平衡的忠誠,即上文提到的大公無私、天下為公,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這種名副其實的社會精英與特殊利益的代理政客兩者的思想境界是天壤之別、不可同日而語。真正的社會精英隊伍的形成當然需要全社會正確的政治倫理教育與熏陶,但是要防止偽精英進入社會治理隊伍,和防止社會精英腐化變質、從全民整體利益的維護者墮落成為特殊利益的代理人,則必須要有一個能讓人民大眾作為一個整體對于各級官員的選任、監督、問責、必要的罷免行使有效的發言權、決定權,能有效實現精英治權與人民主權之間的動態平衡的政治體制。
三、精英與大眾的動態平衡
從社會全局的角度來看,治國精英與各行各業人民大眾的區別首先是社會分工的區別。從分工的內容來說,因為治理的對象是社會的一個宏觀層次,所以治理者自然而然地處于居高臨下的地位。但是其工作內容實質上是一種社會服務,其服務對象應是社會整體,是社會全體成員,其服務工作的目標應是全社會的福祉(這一點在中國傳統政治理論中是非常明確的)。因此德才兼備的社會治理者原則上應由社會全體成員來推選,其服務效果也應受到其服務范圍內的全體民眾的檢驗和評判。用政治術語來說,就是對人民負責、人民有權問責,就是“人民主權”高于一切。說到底,精英也是大眾的一部分,只是有其特殊性的一部分,也即是大眾中思想境界和政治才能較高的一部分,但不應是脫離大眾而高高在上的精神貴族。但是,由于權力本身的極大腐蝕作用,精英蛻化為精神貴族的事情是經常發生的。因此,從根本上保障全體民眾對于官員的委任權、監督權、罷免權,也就是高于一切的人民主權對于官員治權的有效制衡,是政治體制是否真正有效、社會能否長治久安的關鍵。
中國傳統的君主制不同于西方的君主制,那是因為中國傳統的政治倫理與政體結構都是以維護社會關系平衡和社會全局利益為出發點的。但是,由于歷史的局限,中國傳統政治體制仍沒有解決好國家最高首腦的選任、監督、問責問題。無論是世襲,還是由當下執政核心內部指定,指定者與被指定者都沒有通過既定程序征得民眾的檢驗和首肯(最好的情況是征求了較多大臣或社會頭面人物的意見)。因此,雖然“由于中國歷代治國者,特別是具有道-法家思想的皇帝、大臣能比較自覺地在總體上調節各種社會關系(而不是像西方傳統那樣利用或放任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社會內外以及人天之間的大致平衡多于不平衡”,但“在天子與百姓之間這一最關鍵性的社會政治關系方面,中國始終沒有出現過有效的互動制衡機制,這個問題從來沒有解決好。天子的好壞,完全取決于運氣,無法保證每位‘天子’都能夠自覺地遵從動態平衡、統籌全局這一‘天命’。一旦他們背叛天命,他們就以權謀私,站在那些多行不義的豪門富商那一邊、欺壓廣大的善良人民,加劇社會的不平衡。當不平衡積累到讓廣大百姓忍無可忍的時候,動態平衡的天道運轉就會通過人民之手(天道的化身)將其推翻。接著就是:改朝換代 - 重建法治–恢復平衡–太平盛世 -(但是一旦后繼天子背叛天命,就又導致),內亂外患再起–重新改朝換代……如此周而復始,始終未能打破流血造反–改朝換代–又流血造反–再改朝換代……這樣一個輪回怪圈。”(陸壽筠:“從中西社會演化模式比較看中國和世界的前途”。)所以,中國當代的政治改革,應當繼承自己傳統中優秀的思想和實踐,同時著力解決國家各級官員的治權與人民大眾的主權之間的動態平衡問題。在這方面可以借鑒西方民主機制中的某些因素,但決不能盲目照搬其整個模式,那是因為如上文所指出的,當代西方的政治體制在實質上是以壟斷資產階級的階級專制代替過去的其它剝削階級的專制而已。
本文主旨不是討論政治體制的細節問題,但政治體制的改革應遵循如下一些原則:
(一)以基層經濟民主為基礎,構建全社會政治民主
西式民主之所以能為壟斷資本特權階級所利用,最關鍵的就是因為它沒有基層經濟民主作基礎(參見筆者“政治話語的抽象平等與經濟權力的實際不平等—試論西方民主之一”一文第(五)部分“沙丘陡坡上的民主樓架”,)。雖然西式民主允許工人組織工會、舉行罷工,向雇主爭取權益、討價還價,但由于在宏觀層次上壟斷資產階級牢牢地控制著全國的經濟命脈、政治運作、學術文化、媒體輿論,又以對外掠奪得來的高額利潤高薪培植工人貴族(包括管理及技術人員),即以小恩小惠腐蝕、分化工人階級,分而治之,因此在基層經濟關系上始終改變不了資本支配勞動、勞動依附資本這一實質,即資本對于勞動的霸權(毫無“民主”可言),在宏觀社會層次上則改變不了壟斷資本寡頭集團對于(不僅是全國而且是全球)廣大勞動人民以及中小(本土)資本的霸權。
在上述兩種霸權中,基層的普遍資本霸權正是宏觀上壟斷資本霸權的社會基礎,后者則是前者的保護傘,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因此,雖然在推動生產關系、經濟關系變革的過程中應分清這兩種霸權的不同性質,按照輕重緩急,采取不同的方式,但民主變革必須在這兩個層次上同時進行,令其相互促進(整體論),這應是毫無異義的。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目前沒有這個條件,因為它們還可以繼續利用霸權、通過對外的掠奪來收買國內的人心,反過來繼續維護其內外霸權。但是在資本主義遭遇空前全面危機的今天,在資本主義核心堡壘內部,越來越多的美國人民都已開始懷疑資本主義這只黑貓究竟是在為99%還是在為1%的人抓老鼠。那么,在重新陷入西方資本主義戰略包圍、但曾經有過社會主義公有制傳統的國家,如中國,經濟民主不僅是迫切之需(可以團結全國人民、自力更生、發憤圖強、沖破包圍),而且也是可行的(“鞍鋼憲法”就是先例)。只有在基層經濟民主、也就是平衡的勞資關系的基礎上才可能將真正的社會精英一層層地推選到各級民意和政府機構中去,而不是讓單方面代表資本利益的偽精英占據了各級要職。本文主要討論原則,具體細節筆者早有詳述(參見離開勞資關系談論“民主化”就是空談一文)。
(二)從歷史實踐觀出發,建構不同思想政治派別自由競爭、互補短長的民主機制
在曾經遭受資本帝國主義百年屈辱、社會帝國主義一度欺壓,但有著講求平衡、關懷天下思想傳統的中國,社會主義思想曾經為各種思想、政治、宗教派別的大多數人所接受、擁護和實踐,但同時也暴露了對于什么是社會主義、如何實現社會主義實際有著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尤其因為社會主義對于人類歷史來說畢竟還是一個新生事物,這是非常自然的。同時資本主義思想也還對一部分人具有吸引力。事實上,無論是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都是來自西方,而不是土生土長于中國傳統的文化土壤。資本主義內在矛盾和危機的世界性爆發,和社會主義的歷史性挫折所暴露的內在思想缺陷,這兩者正驅使著國人重新向著中國數千年文化寶庫尋求新的思想靈感,但對于中國傳統文化的理解歷來也都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并沒有、也不可能有全民統一的解讀。唯一可能存在的共識就是我們必須善于吸收一切思想中的合理因素。
但是,一切思想又都必須經過人們歷史性的實踐才能判斷是否符合大道、符合今天以及今后人類所面臨的實際狀況,而決定取舍。所謂歷史性的實踐,就是說需要時間的考驗。檢驗一種藥品的效果,有時尚且需要數年的時間;檢驗一種社會思想的實踐效果,沒有數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時間,怎么可能?社會主義運動的歷史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因此,為了人類集體在思想和實踐的動態平衡中逐步找到人類解放的可行之路(在這個意義上,“摸著石頭過河”的說法沒有錯,但不是僅僅依靠少數自封的“精英”可以做到的),必須在我們的政治機制中保障不同思想(包括宗教)、政治流派的自由競爭。對于真正的社會主義信仰者來說,中國傳統的道、佛、儒(世俗的和宗教的)在根本上都不是與社會主義的思想相抵觸的;即使是基督教,對于西方帝國主義利用宗教進行思想文化顛覆的陰謀當然需要警惕和抵制以外,其教義本身也有與社會主義相通之處,更不必說其信徒的大多數也是受剝削、受壓迫的勞動大眾,不可能與真正的(符合天地大道的)社會主義相抵觸。因此,應該、也必須在政治體制的中上層架構中給予所有不反對國家憲法的思想、政治派別(包括各大宗教、乃至公開贊成資本主義道路的政治思想派別)以平等競爭的地位。
只要國家的憲法是真正符合全民大多數人(其主體必然是勞動人民)的意愿和利益的,也就是符合全局動態平衡的天地大道的,那么相信只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們接受(在實踐中不斷檢驗和修正的)社會主義。如果某種主義越來越失去人們的信任,以致被大多數人所拋棄,那么無論其打的是什么旗號,那也是人民大眾的選擇、歷史的選擇,證明其終究為大道所不容,那么任何違道的政治體制都挽救不了它。
至于如何在政治體制中體現這一原則,筆者以為,例如可以通過改進政治協商會議的組成、將其從單純咨詢機構提升到立法機構的地位,并以某種形式納入、即統一于人民代表大會機制(這一機制本身也需要改革,以充分體現其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性質和地位),或通過其它形式。總之,將各思想、政治派別的精英代表與各族群、業界的全國性社團的精英代表一起,在國家中上層立法機構中賦予重要的特定地位,這是一項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則,應在國家大法中規定下來。
這樣,以基層經濟民主為基礎的地域塊塊民主組合,與貫通上下、兼顧歷史實踐考量的條條組合,兩者縱橫交叉,充分代表著多維社會的方方面面。由這方方面面通過適當方式(見下文)選拔出來的各方精英組成各級民意和政府機構,就能有利于促進社會全局的綜合動態平衡。
(三)在心物一元認識論基礎上,構建層級遞進式選舉制
西式民主的全民公投,無論是選舉哪一層次的民意代表或政府首腦、或無論決定多大地域范圍內的公共事務議案,一概一竿子通天,均由基層選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雖也有例外,如在聯邦制的美國,總統選舉中有州選舉人制度這一環),看似很平等,很民主,但這種制度由于違背了人類認知結構的層次遞進性原理(詳見筆者“層級遞進式選舉制(1):認識論依據”一文,或“心物一元哲學本體論和認識論”第三部分“心物一元的哲學認識論”),即違背了人的認識規律,選民的抉擇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很容易被金權控制下的媒體輿論所左右,因此全民投票的結果總是有利于實際統治著全社會的壟斷資本寡頭集團:選出的民意代表或政府首腦是其代理人,議案的取舍在總體上也不會撼動該集團的根本利益。所以,這種民粹主義式的全民投票模式不能照搬。關于建基于層次遞進性原理的(因此在整個推選過程中能夠較充分發揮大眾與各級精英的互動作用的)選舉制,筆者有一種設想,可參見“層級遞進式選舉制(2):選舉人制度”一文。
這種層級遞進式票決制,并不排除關于某些極其重大、但一般不應或不會在太短時期內重復發生、又不難通過解釋讓全民在充分理解的基礎上決定取舍的國家大事(例如憲法的修訂),可以(甚至必須)訴諸全民票決。
(四)以互動平衡一元論,建立與精英主義和民粹主義劃清界線的“遵道民主集中制”
在理論上,如果看不到社會的治理也是社會分工的一個方面,同時又是一個較為特殊的方面,其特殊性表現在總是需要通過德才較為出眾的少數精英分子來實現,因而貶低或者否定人民大眾中精英階層的存在及其對于社會的獨特貢獻,而抽象地、籠統地肯定和稱頌人民大眾的歷史作用,迷信沒有法制規范的所謂群眾運動,或者虛偽地宣揚抽象的“平等”、“民主”,實際是借大眾之手掩蓋資本操控選舉的金權政治的真面目,那是民粹主義。如果不是真誠的民粹主義,就是蓄意的利用民粹主義,兩者都必須加以警惕和防范。
另一方面,如果否認人民大眾是社會的主人,不愿意看到:從整體上說,一是人民群眾的大多數最能理解和遵循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的兼顧、平衡這一天地大道(倒是那些代表特權利益的經濟、政治、文化偽精英們最不理解、最反對中華五千年這一優良傳統);二是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尤其是在直觀直覺的范圍內,關于誰的德性好或不好、一般智力和工作能力強或不強,(無論哪一種意識形態當道)大多數民眾的感覺與認知總是不會錯的(這是筆者從文革十年及之前、之后的政治反復及親身經歷中收獲的重大信念)。因此,借口民眾水平不齊、借口群眾運動不可避免的缺點,否定人民大眾的主人翁權利,因而壓制民眾對于本單位、本地區、和國家大事通過合法途徑發表意見的權利,對腐敗官員批評、揭發的權利,壓制民眾通過合法方式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個體或群體活動,甚至從國家大法中刪除有關條款、從法律上剝奪人民應有的這些民主權利,或者在名為民主的選舉中,進行自上而下的、違反民主精神的操控或限制,變“民主”為“官主”,使民主程序徒有其表,或起到相反作用……這些只能把真正德才兼備的先進分子排除于國家各級政權之外,而將代表特權利益的偽精英塞進政權機關,只能加劇官員腐敗的規模、速度和程度,將本該是國家全局利益的求衡體制演變成特權利益霸權體制。而精英主義則是這種種反常現象得以延續的思想工具之一,必須加以批判、抵制。
基于上述,一個符合動態平衡原理的政治體制就必須綜合以上兩個方面,將人民主權與精英治權有機地結合起來。這個綜合體制仍可以沿用“民主集中制”這個名稱,但對于民主與集中之間的關系必須重新解釋:“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這個解釋肯定了“人民作主”這一根本前提和目標,所以可以保留。那么“集中”什么呢?真正的民主當然應該是集中民意。于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說法就有問題了,因為需要少數人指導的“民主”、“民意”還是真正的“民主”、“民意”嗎?所以“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與“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是相互抵觸的,兩者看似辯證,實際是一種二元論。既然上面說了,人民群眾的大多數最能理解和遵循各方利益兼顧、平衡這一天地大道,人民大眾(包括真正的精英們在內)只會接受這一大道的唯一指引,如果治國精英們在各種具體問題上的具體指導是符合這一大道的,那么精英和大眾在共同接受大道的指引,那是最理想的狀況。所以,“民主集中制”前還應加上“遵道”兩字,具體可以這樣表述: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集中指導下的治理;民主遵從大道,集中體現民意;民主集中,兩面一體,一于大道至理,自己平衡自己(“自己”既指個體,也指群體,極至全社會;也可以說“自己管理自己”,“管理”的實質是“平衡”)。這一精神和原則與現行憲法的文字精神應該是沒有抵觸的,而是表達得更確切(因為其思想內涵扎根于優秀的中華思想和政治傳統之上,剔除了西方原子-鐵板論思想基礎上的抽象、模糊的政治原則及其表述),因此也更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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