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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的人本主義”的幾點質疑

方林 · 2011-04-30 · 來源:中國法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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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的人本主義”的幾點質疑  

 

《法學家》雜志2010年第1期發表了題為《法的人本主義》一文,系統概括了“法的人本主義”(或稱為“人本法律觀”)的“十點”“科學內涵”。該文高度重視和尊重人在法律理論和法治實踐中的地位和作用,反對濫用國家權力,強調保障人權與公民權利,很有研究價值和啟發意義。但是,這一理論在相當程度上將科學發展觀中的“以人為本”視同人本主義,把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歸結為“法的人本主義”或“人本法律觀”,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p>

筆者認為,以人為本的法律觀是基于辯證唯物論和唯物史觀及其實踐為要旨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新發展,而“法的人本主義”或“人本法律觀”則是泛帶人本主義、民本主義性質的抽象化法理理論,二者的內蘊有著本質差異。此外,關聯“法的人本主義”(“人本法律觀”)意涵的“權利優位于義務”和“權利優位于權力”的提法也不盡恰當。本文旨在拋磚引玉,希望能引起法學界、法律界同仁對這個關乎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指導思想的問題的關注和思考。  

一、“法的人本主義”屬于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嗎?  

什么是“法的人本主義”?該文說“依據‘以人為本’的科學內涵指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可以將其概括為‘法的人本主義’或‘人本法律觀’?!?SUP>[1]文章歸納了“以人為本”亦即作者所認為的“法的人本主義”的十個“豐富而深刻的科學內涵”。[1]從其中的幾點來看,作者對西方人本主義思想的繼承和發展采取不加批判的拿來主義做法,與馬克思主義法律觀有本質差別?! ?/p>

“人本主義”(Humanism)一詞源自拉丁文Humanitas,原指“人性”、“人情”、“萬物之靈”?!逗喢鞑涣蓄嵃倏迫珪氛J為:“Humanism指一種思想態度,它認為人和人的價值具有重要意義?!仓匾暼伺c上帝的關系、人的自由意志和人對自然界的優越性的態度,都是人文主義。”[2](p761)古希臘普羅泰戈拉認為“人是萬物的尺度”。14世紀初開始的歐洲文藝復興運動繼承和復興了古希臘羅馬的人文傳統,提倡人性,反對神性,主張尊重人的價值,發揚人道精神。西歐啟蒙思想家則繼承了文藝復興的人文傳統,提出了自由、平等、博愛、民主、人權等口號。康德更是提出了“人是目的”的哲學主張,反對封建社會制度對人的壓迫。這些人本主義思想在歷史上已經并可能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不過,人本主義(或稱為人道主義)的含義可以分成兩個方面,“一個是作為世界觀和歷史觀;一個是作為倫理原則和道德規范?!?SUP>[3](p1)前者是唯心主義的,是應該被批判和否棄的,后者則可以批判的繼承。《法的人本主義》一文對兩種意義上的人本主義不加區別,以抽象的、神化的“人”為立論基點,并進而推導社會現實,“繼承”作為世界觀和歷史觀的人本主義,與建立在辯證唯物主義和唯物史觀基礎上的馬克思主義的“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有本質的不同,“同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是根本對立的?!?SUP>[3](p18)  

“法的人本主義”主張的“人是目的”中的“人” 對“人”的社會關系的階級和利益差異不加分析,是抽象的“人”,是脫離了現實社會關系的“人”,與馬克思主義所堅持的具體的、歷史的、作為現實的社會關系總和的人不同。馬克思在批評費爾巴哈時明確指出,“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SUP>[4](p60)因此,馬克思總是從分析人的實踐活動,分析人的現實社會關系(尤其是物質生產關系)來認識人、把握人的本質和人作為目的的,而不是抽象地、空洞地說什么“人是目的,不是手段?!边@事實上是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這一原理在人的本質和人性問題上的具體運用,是歷史唯物主義與康德、費爾巴哈等歷史唯心主義在“人”這一問題上的根本分歧。然而,該文認為“人是目的”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重要觀點,并進一步認為,“不承認有一般的‘人’,不承認有抽象的人性,人將不成其為人……”[1]然而,這種“抽象的人”正是馬克思所批判的“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馬克思在談到施蒂納批判費爾巴哈人本主義抽象的“人”時說:“費爾巴哈的‘人’是從上帝引申出來的,費爾巴哈從上帝進到‘人’,這樣,他的‘人’無疑還戴著抽象概念的神學光輪。達到‘人’的真正道路是與此完全相反的。我們必須從‘我’,從經驗的、肉體的個人出發,不是為了象施蒂納那樣陷在里面,而是為了從這里上升到‘人’。只要‘人’的基礎不是經驗的人,那末他始終是一個虛幻的形象?!?SUP>[5](p12-13)法的人本主義的“人” 也仍然還“戴著抽象概念的神學光輪”?! ?/p>

該文引用馬克思寫于1843年底至1844年初的《〈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的“人是人的最高本質”,“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認為這是馬克思主義的重要觀點。然而,這只是早期馬克思留下的費爾巴哈思辨哲學的影子。馬克思和恩格斯所發現的新歷史觀即唯物史觀是從分析人類社會和社會關系的物質生產屬性出發分析人和人性,而不是從人和人性出發來分析人類社會和社會關系,這正是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與歷史上一切唯心史觀的根本區別?!榜R克思自從找到了他的歷史觀的新出發點,在研究人類歷史的時候從來不從抽象的、籠統的意義上來談人,他所說的人都是作為社會關系的不同承擔者的人,也就是不同的社會關系的人格化。”[3](p13)也“正是從分析社會關系出發,馬克思才批判了……人道主義的唯心主義歷史觀,包括批判了馬克思曾深受其影響的費爾巴哈人本主義及其關于人的本質的異化的觀點,如他自己所說,‘實際上是把我們從前的哲學信仰清算一下?!?SUP>[3](p13)1845年4月的《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中拋棄了費爾巴哈式的抽象人的議論,并提出了其著名論斷。他寫道:“費爾巴哈把宗教的本質歸結于人的本質。但是,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費爾巴哈不是對這種現實的本質進行批判,所以他不得不:(1)撇開歷史的進程,孤立的觀察宗教感情,并假定出一種抽象的——孤立的——人類個體;(2)所以,他只能把人的本質理解為‘類’,理解為一種內在的、無聲的、把許多個人純粹自然地聯系起來的共同性。”[4](p60)1846年的《德意志意識形態》“費爾巴哈”一章進一步對費爾巴哈等的思想做了清算。后來的《資本論》等著作中也再未出現如“人是人的最高本質”、“自由是人的一種本性,也是人的一種本質”[1]一類抽象而空洞的議論了。《法的人本主義》一文主張“人是人的最高本質”、“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等抽象人和人性的議論正是其唯心史觀的具體表現?! ?/p>

法的人本主義和馬克思主義法學在人權保障和人的全面發展上采取的實現途徑也大不相同。法的人本主義對于人權的保護和人的全面發展的理想訴諸于抽象的人,導致在實踐中只能在法律上做出抽象的、空洞的、可隨意理解的法律規定,缺乏現實的經濟和社會關系基礎,如西方國家提倡“人人生而平等”,但是不觸動現實的經濟和社會關系,從而在現實的社會和經濟關系面前難以實現平等,最終仍需通過各種民權運動等改變現實社會關系進而推動實際平等。馬克思主義法學對人權保障和人的全面發展則采取現實的態度和路徑,主張必須走科學社會主義的道路,從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改造現實的社會和經濟關系入手,從而具有現實性?! ?/p>

二、“以人為本”的法律觀是“法的人本主義”(或人本主義法律觀)嗎?  

“法的人本主義”把“以人為本”視同人本主義,把法的“以人為本”歸結為“法的人本主義”,這種歸結和概括不符合作為發展的馬克思主義的科學發展觀的“以人為本”思想。

我們不能脫離馬克思主義的理論體系、脫離中國共產黨人的根本宗旨和奮斗目標孤立的理解和把握“以人為本”?!耙匀藶楸尽彼枷雽嶋H上是馬克思主義的題中應有之義,與馬克思主義的精神實質一脈相承,如果脫離開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來理解“以人為本”,必然要滑向以“抽象人”為本的唯心史觀?!耙匀藶楸尽睉跃唧w的、一定歷史階段上的人民為本,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本,就是無條件地為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奮斗。毛澤東同志提出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和“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鄧小平同志提出的“人民擁護不擁護”、“人民贊成不贊成”、“人民高興不高興”和“人民答應不答應”,江澤民同志提出的“黨的一切工作必須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最高標準”以及胡錦濤同志提出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等思想均科學的概括并詮釋了“以人為本”思想的具體內涵。“以人為本”思想是對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與黨的根本宗旨在新時期的創造性概括與提升,是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在新時期的新發展,服從于、歸屬于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把“以人為本”歸結為人本主義、把法的“以人為本”歸結為“法的人本主義”正是脫離開馬克思主義的理論體系、孤立的理解與把握“以人為本”思想造成的錯誤結果?! ?BR>“以人為本”思想是對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的繼承與發展,這在《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也有明確說明,“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薄叭嗣瘛被颉叭嗣袢罕姟敝傅氖窃谔囟v史階段具有特定含義的具體的人,是在唯物史觀的基礎上提出的概念,是考察了現實社會中人的物質生活條件制約性的概念。而法的人本主義的“人”卻是“作為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撇開歷史的進程而孤立的假定出一種抽象的孤立的人類個體?!保?](p18)甚至有的學者還以人本主義的抽象人為基礎,認為堅持法的人本主義能夠超越中西,[6](p518)不知這本為西方的法律傳統如何超越西方。

該《決議》還明確指出,和諧社會思想中的“以人為本”應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拔覀円獦嫿ǖ纳鐣髁x和諧社會……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社會主義及其法治建設不能以人本主義為指導,更不能像該文中所說的那樣“社會主義者還應當是最堅定的人本主義者?!保?]把法的以人為本歸結為“法的人本主義”是該文對“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誤讀。    
  

三、權利優位于義務?  

該文認為“法的人本主義”的內涵之一是“權利優位于義務”。這種權利優位論的實質是權利本位論。  

權利本位論認為義務來源于權利、服務于權利,進而主張權利優位于義務,并把人類歷史上的法律歸納為義務本位的前資本主義法律、權利本位的自由資本主義法律和社會本位的壟斷資本主義法律?! ?/p>

權利本位論認為,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義務服務于權利,法律以權利為重心。然而,在所謂義務本位的前資本主義法律中,權利仍然是目的、義務還是手段,義務仍服務于權利,只不過這些法律中的權利不是奴隸和封建佃農、農奴等的權利,而主要是奴隸主和封建主和地主階級的權利(亦即特權),因此,說前資本主義的法律是義務本位的邏輯上難以成立。權利本位論還認為權利是首要的,是重心。但是,前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對奴隸階級和封建佃農和農奴來說當然義務是首要的、是重心,是義務本位,但對占人口少數的奴隸主、封建主和地主階級來說,義務卻是第二位的、次要的,是權利本位的。有學者認為,從奴隸社會的法律來看,奴隸是物而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因而不具有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然而,從本質上說,奴隸主階級保有的視奴隸為“物”的地位的獲得正是因為在法律上確立了其對奴隸的絕對法律權利。再者,如果排除了奴隸的法律主體資格,奴隸社會的法的義務主體就只能是奴隸主和自由民了。這樣一來就非常奇怪了:奴隸主階級竟然把自身確定為法律義務的主要主體。更進一步,如果奴隸主把自身確定為主要的義務主體,那究竟是拔高“義務本位的法”還是貶低這種法就不得而知了。所以,說前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是義務本位還是權利本位,應該看是對哪一個階級、階層。人類自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都因具體的、歷史的社會關系不同而存在國家、民族、階級階層和利益等的差異,不存在抽象的、所有人無差別的整體。這種對人及其權利不做具體的、現實社會關系的分析的方法論基礎正是唯心史觀。  

有學者認為,“在前資本主義社會,總的說,法重義務,輕權利,以義務為本位來配置義務和權利?!?SUP>[7](p140)說“法重義務,輕權利”也應分清是對什么階級而言:對被統治的奴隸和封建佃農、農奴而言法律是“重義務,輕權利”,對奴隸主階級和封建地主階級而言法律則是“重權利,輕義務”。根本不存在對一切人適應的“重義務,輕權利”。如果說這里的“重義務,輕權利”是指統治階級立法時更多的是從規定奴隸階級和封建佃農、農奴階級的義務的角度來制定法律從而保障其階級利益和優勢,那么,說前資本主義社會的法重義務,輕權利,也就失去了權利本位論者所主張的重要意義,不能說從義務的角度立法必然導致法律成為統治階級壓迫廣大百姓的工具,從權利的角度立法必然導致統治階級對廣大百姓的優待:從權利的角度立法隱含了與之相應的義務,從義務的角度立法隱含了與之相應的權利。因此,只有從前資本主義社會統治階級著重從立法上強制規定奴隸和封建佃農、農奴階級的繁重義務來保障統治階級利益才能說前資本主義社會的法重被統治階級的義務,輕被統治階級的權利。  

主張所謂現代法的資本主義法是權利本位的法,這種看法也很模糊。資本主義社會里主要分成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資本家階級與雇傭的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不同的:對資本家來說是權利的,對雇傭勞動者來說卻是義務;反之亦然。有人說,工人為資本家勞動的義務是以資本家向其支付工資報酬的權利為前提的。但是,工人所獲報酬只是工人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里所創造的價值,這與資本家享有的無償獲取工人剩余價值的權利不可同日而語。資本主義的法律正是以保障資本家階級對工人的這種剩余價值獲取權為中心和基礎。因此,說自由資本主義社會是權利本位的法,主要是針對資產階級而言,實質是以資本的剩余價值獲取權為本位的法。資產階級法律反對特權,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確是很大的進步,不過這卻以事實上的不平等甚至剝削壓迫為前提。可見,資本主義社會的法是權利本位的法的主張有意無意的掩蓋了社會和法律的事實真相。無論是前資本主義的法還是資本主義的所謂現代法,問題的關鍵只在于,從歷史上看,在階級社會里,占人口少數的統治階級總是把主要權利規定為自己的,把主要義務規定為占人口多數的人民群眾的?! ?/p>

該文說,“當官的是管老百姓的,用的手段是法律,法律是用來管老百姓的,老百姓只有遵守法律的義務,權利觀念長期以來都非常淡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必然也必須提倡權利優位于義務。”[1]但是這種當官的用來管老百姓的“法律”不一定義務優位于權利:對老百姓是義務優位,對“當官的”恐怕恰恰是權利優位。在這里,“當官的”對涉及本人或本集團的權利觀念絲毫不淡薄,甚至把“權利”重視成“特權”。因此,在人民當家作主的人民共和國,也不是權利優位(本位)還是義務優位(本位)的問題,而是從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出發,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擴大權利主體的范圍,均衡地、正確地分配權利義務的問題;是認真學習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反腐倡廉,使“當官的”真正作到“依法執政,執法為民”,“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的問題。  

就現實而言,片面地強調權利而輕視義務在一定情形下還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我國近年來頻頻發生的礦難事件,都與礦主等片面的強調自身的權利而忽視甚至不履行《勞動法》里規定的為勞動者創造必要的勞動條件的義務有關,市場上不斷出現的“毒奶粉”、“瘦肉精”等有毒食品也與廠商只顧自己的權利、不履行自身義務與責任有關。  

我們應該重視權利,應該重視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法律應當恰當的分配權利和義務,科學發展觀的“以人為本”要求法律在權利分配上向廣大人民群眾傾斜,保護弱勢群體、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是完全正確的。但簡單地、不作階級分析也不作利益分析地在理論上就貿然提出“權利優位于義務”、“權利本位”的口號,則是不符合實際的、不恰當、不正確的,也是不嚴肅、不負責任的?! ?/p>

四、權利(right)優位于權力(power)?  

該文認為,法的人本主義的另一內涵是“權利優位于權力”,[1]但作者并未對權力和權利作任何科學的界定和分析,就指責他人“把權利看作權力的一部分”、“很多國家工作人員對權力與權利的區別也不甚了解,甚至有些重要文件還多次出現過概念混淆”?! ?/p>

該文認為,“在私法領域,法律主要是調整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在公法領域,主要是規范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和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和職責事實上也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和義務,[8](p299)不過這種權利和義務是行使國家權力的權利和義務,因此職權與公民或者法人的權利不同,職權同時也是職責,不能拋棄,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的職責都必須履行。而且,主張“在公法領域,主要是規范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和職責的”,但是,如果沒有或主要沒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利與義務作為其保障,又如何實現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與職責呢?  

該文事實上是認為“權利”等于“公民權利”,“權力”等于“國家權力”,亦因此,作者本來論證的是“權利優位于權力”,后文卻代之以“公民權利優位于國家權力”的論題?! ?/p>

該文說“國家權力——不能將其歸結為是一種利益”。但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正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失去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人民就失去掌握自己命運的根本,“一切革命的根本問題是國家政權問題” [9](p19)原因正在于此?! ?/p>

文章還認為“公民的權利產生國家的權力,而不是國家的權力產生公民的權利?!?SUP>[1]這正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觀點。社會契約論以抽象的人所訂立的契約為基礎論證國家權力及法律的產生,而不從現實的社會關系尤其是經濟關系入手分析國家權力及法律產生的物質根源,其所運用的正是唯心史觀的方法論。然而,縱觀歷史事實可以知道,我國廣大人民的“公民權利”只有廣大人民群眾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推翻“三座大山”掌握了國家權力之后,才真正有了保證。這種社會契約論的觀點怎么可以歸結為科學發展觀要求的“以人為本”為指導的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呢?  

馬克思主義堅持的基本原則和方法是對事物做具體分析,對權利和權力問題做現實的社會、經濟、政治等分析,而不是一般的、抽象的說權利產生權力。如何分析社會現象正是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與唯心史觀的根本分歧。自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歷史上的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先從取得政權開始的。奴隸社會是在奴隸主階級取得國家權力后才制定了嚴格規定和保障其權利的奴隸社會法律,封建社會是在封建地主階級取得國家權力后才制定了嚴格規定和保障其權利的封建社會法律,資本主義社會是在資產階級取得國家權力后才制定了嚴格規定和保障其權利的資本主義社會法律,社會主義社會是在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取得國家權力后才能制定確認和保障其權利的社會主義法律。這些事實清楚地表明了革命的根本問題是國家政權問題,國家權力是公民權利得以在法律上規定并獲得法律保障的前提和基礎,誰不掌握國家權力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民權利?! ?/p>

該文認為,“國家權力是手段,公民權利是目的,國家權力是為實現公民權利服務的?!?SUP>[1]這也得看是什么樣的國家。在人民當家作主的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當然要為保障和實現公民的權利服務,但這并不是因為權利優位于權力、權利產生權力,而是因為它們二者都產生于一定的經濟關系。不過,權力似乎更接近于社會事實關系,直接表現了實際力量對比,而權利則是被人們根據一定的價值觀認為是正當的權力。[8](p300)無論是道義上的權利還是法律上的權利,都是一種力量,一種道義上的力量、至少應是法律上的一種力量,否則權利就是一句空話。歷史清楚地表明: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權利,要尊重人、重視人,首先就必須使工人階級(通過共產黨)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取得國家權力,就必須在共產黨的領導下不斷發展人民民主,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否則什么“人權”、“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人的尊嚴”,都會變成空話。只有在社會主義的人民共和國,才能真正做到關心人的生命、尊重人的尊嚴,才能做到一方有難、八方支援,創造出人間的奇跡?! ?/p>

五、《法的人本主義》一文有些地方論證邏輯混亂  

文章認為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均應以“以人為本”為核心價值觀,“因為人類社會的一切……政策、法律、制度等等,都應當從人出發,都是為人而存在的,都是為人服務的?!?SUP>[1]因此,法就應該是人本主義的。然而,人類社會的政策、法律、制度有哪些不是最終從人的需要出發、為人而存在并為人服務的呢?即使是人本主義法學批評的所謂“神本”法律,最終也是從人的需要出發、為了人而存在并服務于人的。世界上從來就不存在只是且僅僅是為了神或上帝等而存在的法律和制度,表面上是為了神或上帝,最終還是為了人自身。所以,法律等不是“應當”從人出發、為人而存在并為人服務,而是它本來就“是”如此。該文后文似乎也意識到了這點,于是說,“社會上的一切制度、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是為了人的需要,都不過是手段,人才是目的?!?SUP>[1]的確,從終極意義上說,世界上從來沒有“自在”的法律,人類的法律從來都是人制定并為人而存在的,在這個問題上人一直是目的,并不是等到世界上有了法的人本主義之后法律才變成了人的目的。奴隸社會的法律是奴隸主階級制定并主要為奴隸主階級這些人的需要服務的,是奴隸主階級的手段;封建社會的法律是封建主和地主階級制定并為封建主和地主階級服務的,是封建主和地主階級的手段。在這里,真實的問題不是法律和制度是不是人制定并為人服務的,而是從什么人出發、為什么人服務。  

這種從抽象而空洞的人及其需要出發論證的法的人本主義與研究作為“社會關系總和”的人及其需要的馬克思主義科學發展觀的”以人為本”的法律觀有本質差異。如果從抽象的人及其需要出發,認為法律的產生、作用、價值和屬性等均源于人的需要,法因此就該是人本主義的法,法學就該是人本主義的法學,那么,試問人類發展至今社會科學的哪個學科和社會制度與法律不是為了人的需要而產生、發揮一定作用、具備一定價值和屬性的?人類生活的哪一個方面不是產生于人、為了人的?以戰爭為例,戰爭也是因人的需要而產生、為人服務的。德日等發動二次世界大戰,是為了滿足其統治階級的需要而產生、具有其認可的價值而發揮作用的,戰爭的主體、關鍵和目的都是人,只不過這里的人具有歷史現實性,是具有一定階級、利益、國家與民族等差異性的人。如果按照“法的人本主義”的論證邏輯,那么侵略戰爭也可以變成為“以人為本”或人本主義的了?! ?/p>

六、結語  

科學發展觀的“以人為本”不能歸結為作為世界觀和歷史觀的人本主義,“以人為本”的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不能歸結為“法的人本主義”或“人本法律觀”。從總體上說,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在新時期的新表述和新發展。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馬克思主義的價值觀與其辯證法和歷史觀不是互相割裂、互相分離的,而是統一的。我們應該從馬克思主義唯物論、辯證法和歷史觀的基本原理的高度來理解和把握科學發展觀中的“以人為本”,而不應把歷史上各種各樣的人本主義和民本主義思想不加批判地視為“以人為本”。我國的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必須堅持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指導,而不是其他。                

主要參考文獻:  

[1]李步云:《法的人本主義》,《法學家》2010年1期?! ?/p>

[2]《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第6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6?! ?/p>

[3]胡喬木:《人道主義和異化問題》,人民出版社,1984?! ?/p>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 ?/p>

[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  

[6]聶鑫文:《法律現代化與人本主義:超越中西》,《法律文化研究》(第一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p>

[7]張文顯主編:《法理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p>

[8]孫國華:《法理求索》,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 ?/p>

[9]《列寧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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