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不僅存在于自然界,同時也存在于人類社會生活中的各個領域。可以說,只要有多個人出現交往關系的場合——比如經濟、政治、法律、思想領域——就難免存在競爭。馬克思主義認為,經濟運動對社會發展過程的影響是“更有力的多的、最原始的、最有決定性的”。那么,在這種經濟運動中,即在生產資料的生產中,人與人之間結成的這種生產關系就對社會發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而在這種經濟交往形式中,人與人之間的競爭相比較其他領域,比如政治、思想等領域中的競爭對于人類社會的意義就來的更為重要。
生產關系的歷史源遠流長,自從人類開始用勞動工具改造自然開始,人與人之間的生產關系就開始出現。其中既有合作也有競爭。他們要合作,因為在極低的生產力下,只有協作才有可能共同捕殺一頭野豬,從而為自己爭得更多的生活資料;他們要競爭,因為在同樣生產力極低的情況下,野豬并不是到處都有。他們在同野豬賽跑的同時,也和其他部落捕殺野豬的人在賽跑。對方若搶先一步,捉得野豬,他們就不得不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尋找目標,所求不得,不僅吃不到豬肉,甚至生計都可能出問題。為了避免自己餓肚子,有些人就發明出新的方法、工具來抓野豬。這樣一來,他們抓到的野豬越來越多,自己部落可以繁殖更多的人口,還可以增強體質。另一些部落就倒霉了,野豬都被人家抓去了,自己只好找別的東西吃。久而久之,整個部落的人面有菜色,羸弱不堪,終于被日益強大起來的部落所滅。部落的兼并擴大了人類活動的范圍,為早期政治共同體的建立準備了條件,促進了類社會的進步。可見,從單個部落的發展到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無不受益于生產關系中的競爭驅動。
但是,原始人并非哲學家,他們看不到社會生活背后隱藏著的規律,領悟不到競爭給他們的生產方式帶來的變革。他們只是在遵循著自然界中的“優勝劣汏”規律,沒有想到要給競爭去設置什么公平的條件。有人會說,原始人并未掌握人類發展的內在規律。而我們現代的文明人已經在科學理論的指導下,認清了這種規律。因此,我們可以“制天命而用之”,在生產關系的競爭中,為競爭主體設置一個公平的前提,提供公平的規則,從而將競爭引往良性方向引導。我的觀點是:原始人沒能意識到規律的存在,而只是順應,是他們的福氣;現代人發現了這種規律,但是拒絕順應并打算為其設置公平的條件,結果總是增加無謂的痛苦,是他們的悲哀!悲哀之處有二:
其一。是我們盲目聽信了這種說法,以為真的可以設置公平的條件,最終不過證明是騙人的。騙子最著名的口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經濟關系中扮演不同角色的人,他們獲得不同的收入,從而在社會處于不同的經濟地位。這些處于不同經濟地位的人,在法律面前真的可以做到“平等”嗎?看看杭州胡斌飆車的案例。就因為肇事者開的是跑車,身份是富二代;死者是為大學生,網絡力量的全面發動,這一切都讓本來是件普通的交通事故的事件變得復雜多變、波詭云譎。我們的人民警察在經過實地考察后,發現將死者撞出20多米的跑車的速度才不過70碼。(這絕對是古今奇觀,中央十套《探索發現》怎么不來發現發現這段離奇詭異的事件呢,看看怎么樣就70碼的速度把人撞出20米。)后來的法庭上又傳出胡斌已被掉包的新聞,又沸沸揚揚了一陣。我說過,本來是很簡單的交通事故。試想若胡斌不是有錢人,會有這么多紛爭嗎?當然,若不是網絡上的壓力,胡斌也不會有這么多麻煩,肯定撞完人當晚是回家睡覺了,更不會為自己找替身!一般人在和富人發生糾紛的時候,哪里有法律平等?法律本身不提供平等,它的相對“平等”要靠廣大社會的壓力來保證。至于最后到底有沒有保證,只有天知地知胡斌們知。可見,只要經濟上不平等,經濟上存在剝削,所謂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都是騙人的。再為競爭主體設置什么公平的條件,也無法保證起點上真正的公平。
其二。有些人看到了競爭即“優勝劣汏”的規律必然導致不公正,力圖盡量為弱者爭取更多的有利條件,可是他們忽略了一點,只要真正的“優勝劣汰”規律本身這個根本的規律沒有變化,他們的修修補補頂多只能為少數幾個弱者掙到一些公平,更有甚者,弱者轉弱為強,開始欺壓其他的弱者。他們的修修補補最終不過像一陣激流中的樹葉,無可奈何地被席卷而去,無損激流的速度。舉個例子。在市場經濟中經濟中我們為更多的人提供平等的獲取生產資料的機會,為各個階層的人,無論美丑、貧富、貴賤,都提供這樣一個機會:使其成為企業主生產同一種產品,參與市場,公平競爭。但是,市場有其自我運轉的規律。一種產品的市場需求有限,不能為過多的企業提供生存的機會。于是,有的企業破產了,被淘汰出局,企業主無話可說淪入無產階級的行列。剩余的企業繼續競爭。每個企業必定存在資本的積累,否則無法生存,而積累的結果是規模的擴大在生產。這樣一來,勢必再排擠出一些企業。這些企業破產了,企業主無話可說淪入無產階級。最后的結果是生產率最高的企業最終壟斷了整個市場,握有全部的生產資料,其他的人都是為其打工的工人。當絕大多數財富壟斷在少數人手里,他們僅僅憑借對生產資料的占有就享有整個社會最高的果實;而大多數人不得不忍受其剝削,終日勞苦,只能勉強維持生存,更不要談再去和壟斷者進行競爭。從自由競爭到排斥競爭,這真是那些意圖為競爭設置條件的人想看到的嗎?
但是又有人說,如果條件公平的話,至少可以消除社會不公平感,大家輸得心服口服,于社會穩定是有有益處的。真是這樣嗎?顯然不是。至少在歷史上看,它從為起過這樣的作用,要不然就不會有感到自己受剝削的人民一一的起義。在如今所號稱自由競爭市場經濟的西方發達國家,工人還是時常罷工,上街游行。如果真的可以消除不公平感,他們為什么還要“鬧事”呢?不僅在實踐中看不到這種設置公平條件帶來的效果,在理論上也是講不通的。馬克思早就指出,競爭是資本集中的杠桿之一。正因為有競爭,資本才會快速的集中,集中又促使了資本的積累。而資本的積累又必然不斷的造成相對過剩人口,把工人拋向街頭,使其陷入需要救濟的赤貧境地。正是從這一點上來說,馬克思指出資產階級創造了自己的掘墓人——無產階級。由此可見,在資本積累的過程中,無產階級完全陷入被剝削的地位,并不因為給自由競爭設置公平的條件就可以避免。
規律發揮作用,來勢如海潮,去勢如山倒。資本家再好心,也無法不讓工人階級產生被剝奪感;工人階級再憤怒,在這個生產方式面前,也不得不去接受資本家的剝削。馬克思論述這種規律時,沒有讓剝削者為此負責,也從不以玫瑰色的描繪資本家和地主。這簡直可以說是一種宿命,在宿命面前,人們為競爭設置的這些公平的條件,既不能保證起點公平在前,也不能保證結果公平在后。所以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一切自由競爭下的公平都是偽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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