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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南:“法比天大”,一個可疑的說法

司馬南 · 2009-12-07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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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比天大”,一個可疑的說法

——崇信“普世價值”、“工具萬能”和“理性建構主義”的必然結果

司馬南文

——空前繁榮的中國立法開始大躍進了,一天之內竟能五部、六部法律同時表決。如此驚人、超前、大呼隆式的立法,數量與規模堪稱世界之最。他們不是在“表述法律”(馬克思語),而是在大膽地“制造法律”、“創造法律”、“移植法律”。

——出現這種奇怪的現象,在今天有其必然性:政治上的原因,是“普世價值”觀念不受阻礙地長驅直入;法理方面的原因,是發現“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律”這一使命的莊嚴性已經被嚴重忽視;方法論上原因,是立法者振振有詞地迷失于“法律移植”的快感;哲學觀念上的原因,則是崇高的“理性建構主義”在頑強地作祟。

——有三個東西他們是注定看不到,也不屑于看到的:第一,后移植時代,“娜拉走了以后”怎么辦?第二,移植后不可避免的排異反應如何應對?第三,本民族文化傳統中的道德規范、民俗習慣等優良的基因,怎樣結合到新時代立法當中去?

——“無法可依”不行,“法律蒙昧”不行,“大呼隆立法”也不行,“法律萬能”更不行。傳統文化中的“法律工具論”,曾經被他們批得一錢不值,但是,今天盛行的“法律萬能論”,筆者怎么看怎么象“法律工具論”的孿生兄弟——將法律奉為排序第一、比天還大、無所不能的工具,這不是工具萬能論嗎?世界上還有比這更荒唐的“理性建構”嗎?用這樣的工具來顛覆“天”“天道”“天理”,注定會給中國社會帶來進步、給人民帶來幸福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語言深層結構”決定話里有話

最近,有一個提法叫“法比天大”。

兩家報紙興奮地陰陽怪氣地玩味著這個口號,這引發了筆者的好奇。

原來,他們是就著溫家寶同志在中國政法大學的一個講話借題發揮把這句話弄出邪雜味兒的。

溫家寶總理在法大的講話原話原意很清楚:“第一,憲法和法律的尊嚴高于一切。第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一切組織和機構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第四,立法要發揚民主,法律要在群眾中宣傳普及。第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溫重申的是我們黨的一貫宗旨和原則,聯系上下文的語境來分析溫家寶使用“法比天大”似無甚不妥。

但是,正如喬姆斯基指出的那樣,揣摩語言學問題,必須注意它的深層心理結構——人們心理上的認知,屬于“深層結構”,演化為具體的語言形式——“表層結構”,要經過一個“轉換過程”。轉換過程里邊往往發生著具體的復雜的投射衍生變化。一個人把心里的意思說出來,即是從“深層”到“表層”的過渡。最典型的“我在紙上寫字”和“我把字寫在紙上”,這兩個句子,“深層結構”一樣的,但表層結構卻不一樣。故此,從同一個“深層結構”投射、衍生、變化而來的“表層結構”就產生了“同義形式”。同義形式,在“表層結構”里具有平行、并列、對應等關系,可以有條件地互相代替。

現在我們看到的是逆向的轉換過程:“法比天大”溫家寶嘴里講出來是一個明晰的意思,到了另外一些人的嘴里,就變成了“深層結構”之上“別樣的表層結構”,如此,似可理解為“表層結構”中的“特殊的平行關系”。喬姆斯基缺少對中國語言文化的了解,他不懂中國語言“表層結構“中的”“情感參數”作用,也未必搞不懂“聽話聽聲兒,鑼鼓聽音兒”一類中國語言的玄妙。

但是,讀者、觀眾中的明眼人,對那些陰陽怪氣者到底要說什么,心里跟明鏡一樣。

第二、中國人腦子從來就不亂。

如果我們脫離了溫家寶講話的具體環境和上下文的聯系,單獨講“法治天下”四個字,理解起來沒有問題,而“法比天大”要單獨地使用,恐怕需要仔細推敲一番。如果不咬文嚼字,不是那么較真兒,只是在生活中作為自然語言使用,強調法的重要性,“法比天大”的說法完全沒有問題。豫劇大師常香玉強調演員職業精神的名言是“戲比天大”,某家的男人死了,小說作者感嘆“天塌了”……都是屬于修辭學意義上的比喻 ,人們不會因此發生理解上的差異,誰也不會蠢到認為一場戲比“天”還要重要的地步。

討論這個問題,需要先探問,“天”是什么?

查詞典:

1.天空;2.位置在頂部的;3.一晝夜二十四小時的時間;4.一天里的某一時間;5.季節;6.天氣; 7.天然的;8.自然;9.自然界的主宰者;10. 比人類品質更高尚和能力更強大的存在 [god]。

再查辭典:

A,天,顛也。…顛者,人之頂也。以為凡高之稱。——《說文解字注》。

B,天,至高無上。——《說文》

C,天,氣也。——《論衡·談天》

D,天帝,上天。古人以天為萬物主宰者 [Heaven]

E,有夏多罪,天命殛之。——《書·商書》

F,天將降大任。——《孟子·告子下》

G,比人類品質更高尚和能力更強大的存在 [god]

 H,違天不祥。——《左傳·僖公三十二年》,疑自然規律。

I,自然所生成的事物 [nature]

J,與天不老。——清·梁啟超《飲冰室合集·文集》

K,古代指君王 [emperor]。如:天顏(皇帝之面);天表(天子的儀表);天恩;天邑(帝王之都);天位(天子之位)

L,頭等大事[major event;matter of paramount importance]。王者以民人為天,而民人以食為天。——《史記·酈生陸賈列傳》

很顯然,“法大于天”概念中的“天”,更接近于9、10、A、B、K、L。

9.“自然界的主宰者”。假如“法大于天”,講的是這個意思,法律大于自然的主宰,很好啊,無神論者懷疑論者司馬南高度贊成這個口號。

10. 比人類品質更高尚和能力更強大的存在 [god]。假使“法比天大”要表達的是這個意思,“法比上帝重要”,有趣了,但也滑稽了,且與9意思重復。

A,天,顛也。…顛者,人之頂也。以為凡高之稱。——《說文解字注》。假如“法大于天”,指的是法律高過“人之頂”“凡高者”,比喻未免不恰,倒也不致謬誤。

B,天,至高無上。——《說文》。其意思與A接近,但此為引申義,高到什么程度呢?高過K(古代指君王 [emperor]),當然無不妥,問題是在中國文化中,“高過君王”這根本就不是什么新鮮的說法。孟子早就講過“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既然“民為貴”,“法”能夠“高過民”嗎?在“民本思想”占統治地位的中國文化中,高過L(L所指乃為頭等大事[major event;matter of paramount importance])“民”的概念極為罕見。因為“王者以民人為天,而民人以食為天”(《史記·酈生陸賈列傳》)。《尚書·泰誓中》說的更明白:“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意思是,上天的看法其實就是人民的看法,上天的聽聞意見其實就是人民的聽聞意見。在“上天”、“君王”、“民”、“食”等概念的排序中,中國人腦子從來就不亂。

第三、中國文化概念下,“法大于天”邏輯不通。

中國文化概念中的“天下”是“公天下”,即“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不是君王的天下,天子必須做到“公正”、“公平”,才能統治人民,天子應該是沒有偏私的(王者無私)。

那么,法是用來干什么的呢?

最簡單的回答是用來“懲惡揚善”的。

所以,中國的法律很獨特地“引禮入法,禮法結合”,且“以禮為主導,以法為準繩;以禮為內涵,以法為外貌;以禮移民心于隱微,以法彰善惡于明顯;以禮夸張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中國的法律講“家庭本位,倫理法制”,法,僅僅為治世之具,緣法而斷罪耳。中國人“無訟是求,調處息爭”而非西人“聞訟則喜”。

所以,在中國文化的概念下,講“法大于天”是邏輯不通的。

最大的邏輯矛盾是,在“民為邦本,本固邦寧”的歷史邏輯下,“法位”前置就會導致混亂:“天子”是承受上天之“命”,利用法律來管理人民的。法律,乃為工具耳;法者,律者,皆器也,而非道也,尤非本也。上天設立君主,悉為了給人民帶來利益,當君主失去道德殘害人民的時候,便自然失去了上天的庇護,其使命便告終結,遂為“暴君”、“一夫”。無論他使用什么來為自己辯解,包括法律,在道義層面都是無效的。法隨道而變,法依德而生,無道無德者,豈配作君王?而推翻“一夫”和“暴君”的革命,是順應天意(民意)的行為,所以,討伐暴君不是“弒君”而是“造反有理”。歷史上革命的典型,商湯討伐夏桀以及周武王討伐商紂的戰爭,正史評價甚高:“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  

齊宣王問過孟子:“湯放逐夏桀,武王伐紂,有這些事嗎?”孟子作了肯定的回答。”齊宣王心有惴惴,續問:“臣弒君是可以的嗎?”

孟子:“傷害仁德的人叫做賊,傷害道義的人叫做殘。殘賊之人叫做一夫。我只聽說誅殺了一夫紂,沒聽說誰弒殺他的君主。”這一點,連不那么革命的董仲舒也支持:“上天造人,非為王者也,恰恰相反,上天立王乃為人民。若他的德行給人民帶來幸福,天賜天子之位,如果他傷害了人民,天奪天子位。”(《春秋繁露·堯舜不擅移湯武不專殺》)

可見,“法”這個東西,在“天”之下,亦在“民”之下,不能也不應該失控、失態、莫名其妙地竄到最前面,失去了“根性”。

法的“根性”是什么呢?就是“法的原理”。

中國法的原理是一種道德原理。其最重要的含義是,“道”為事物的結構,表示萬物的有序性;而“德”是事物的屬性,表示萬物的生生不息。在中國人看來,違反道德原理,就是違反歷史法則。“大逆不道“與“和順天道”看起來是矛盾的,事實上有著驚人的內在的一致性——法律必須符合歷史的道德的法則——中國文化概念下的道德觀與馬克思主義在這一點上不謀而合,其表達的都是歷史規律,暴力革命具備合法性。這顯然是 20 世紀解放運動的法寶之一,亦為馬克思主義政治和法律觀的核心。

 

第四、即使擁有最好的法律體系,也難實現“法比天大”

“接軌時代”的某些人只“接鬼”,不屑于看祖宗的東西,他們認為法律的太陽都在西邊升起來。

從“進化理性主義”認為,語言、法律一類東西,無不按照“自然演化”的方式演進,而依憑理性設計出來的(亦即人為的、生造的、包括揠苗助長的)語言和法律往往是靠不住的;“建構理性主義”盡管基于美好的愿望,試圖一個晚上弄出最好最完備的法律來,但是,相對于歷史和文化的厚重,他們的立法過于急功近利了,在制度設計之前太缺乏必要的理論探討了,這種對擁有5000年文明中國文化的明顯的僭妄態度,人們迄今對他們缺乏必要的戒惕。

按下法治建設偉大的成就不表,但就問題而言,以大躍進速度搞出來的法律集群,照搬照抄自相矛盾卻能莫名其妙地迅速法典化,不免令人擔憂。盡人皆知法律不是萬能的。但是,今天的人們日益明顯地感覺到“法律萬能論”在高傲地抬頭瞥睨著社會,他們熱衷于探討“普世價值”指導下的普遍意義上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構問題,他們心里已經有一個“萬能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孰不知尚在起步的市場內在秩序的培育更為重要。

空前繁榮的中國立法開始大躍進了,一天之內竟能五部、六部法律同時表決。

如此驚人、超前、大呼隆式的立法,數量與規模堪稱世界之最。

他們不是在“表述法律”(馬克思語),而是在大膽地“制造法律”、“創造法律”、“移植法律”。出現這種奇怪的現象,在今天有其必然性:政治上的原因,是“普世價值”觀念不受阻礙地長驅直入;法理方面的原因,是發現“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律”這一使命的莊嚴性已經被嚴重忽視;方法論上原因,是立法者理所當然地迷失于“法律移植”的快感;哲學觀念上的原因,則是崇高的“理性建構主義”在頑強地作祟。

崇信“普世價值”、“法律移植”和“理性建構主義”干的正起勁的人們,有三個東西他們是注定看不到,也不屑于看到的:第一,后移植時代,“娜拉走了以后”怎么辦?第二,移植后不可避免的排異反應如何應對?第三,本民族文化傳統中的道德規范、民俗習慣等優良的基因,怎樣結合到新時代立法當中去?

經驗證明,“無法可依”不行,“法律蒙昧”不行,“大呼隆立法”也不行,“法律萬能”更不行。傳統文化中的“法律工具論”,曾經被他們批得一錢不值,但是,今天盛行的“法律萬能論”,筆者怎么看怎么象“法律工具論”的孿生兄弟——將法律奉為排序第一、比天還大、無所不能的工具,這不是工具萬能論嗎?世界上還有比這更荒唐的“理性建構”嗎?用這樣的工具來顛覆“天”“天道”“天理”,注定會給中國社會帶來進步、給人民帶來幸福嗎?

“法治天下”很好,但“法治”必須與“法條主義”劃清界限,凡事都立法,凡事都有法,凡事都依法,這樣的“嚴格的法條主義”控制的社會就是法治社會?這樣的法治社會就是一個幸福的社會?我總是生出這樣的疑問:人們盼望的法治社會是這樣一個“法條森嚴”的社會嗎?假如“法治”是一個“有點彈性的概念“,而不是插滿嚴格法條主義的芯片和線路板,“彈性的”與“可變遷的”要比“森然法條”人道的得人性得多。

即使我們擁有最好的法律體系,法律體系也不過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必須回答的問題是:法律是惟一的社會規范嗎?如果不是,法律就不能做到“唯一”和“全覆蓋”,非“唯一”,非“全覆蓋”,如何體現“法比天大”?

即使我們擁有最好的法律體系,法律亦不過是道德的一道底線,道德底線之上的大量的社會行為,如何用法律來規范?強行用嚴刑峻法來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會導致人們“迫而守法”,而法律并不是人們真誠的信仰,此時,法的重要性,就是被人們說得比天還大了,天,該塌下來,還是注定要塌下來。

法律是靠人來制定,也是由人來實行的,如果沒有高素質的人,何來比天大的法?如果沒有高素質的人,比天大的法,如何起作用?

治大國若烹小鮮,“口號大國”尤其需要善治口號,已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的第五條關于“法治”的內容概括得明晰而準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009年12月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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