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民眾、對抗民意的司法獨立論
葉勁松
最近一段時間,一些精英又出來鼓吹“司法不該被民意左右”,而應保持司法獨立的論調。鄧玉嬌案一審宣判后的6月19日,網易推出了個《透視鄧玉嬌案:司法不該被民意左右 》的專題(以下簡稱專題)。專題導讀寫道:“從孫志剛案、劉涌黑社會案、蘇秀文寶馬撞死農婦案、黃靜案、崔英杰殺死城管案、許霆惡意提款案,到今年杭州飆車撞人案、鄧玉嬌案,民意與司法屢屢發生激烈的碰撞。有人說,民意在推動司法走向正義。也有人說,民意干預了司法的獨立。在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民意有充分的表達空間,而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獨立性,并不會被民意隨意左右。”因此專題導讀中心意思是:“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獨立性,”“司法不該被民意左右”。
專題為了說服網民,推出了包括鼓吹走資本主義法治道路的法學“精英”賀衛方幾年前的文章——《賀衛方:司法應與權力和民意保持距離》(以下簡稱賀文)在內的一些文章。賀衛方的意思是,司法應不受“權力和民意”影響而獨立。賀文說:“建構一個真正獨立的司法體系,讓法院只依據法律作出裁判,而不受其他力量的左右,是取得民眾對司法的信任的一個重要前提條件”。賀文要民眾“對司法獨立有必要的尊重”。
3月23日,不少網站貼出熱衷與西方接軌的秋風的、名為《群眾路線未必合乎人民利益》的文章(以下簡稱秋文),秋文說:“判斷真假改革的唯一標準就是它能否推動司法公正、減少司法腐敗……我根據理論與各國經驗相信,只有推動司法獨立才能達到這個目標……在司法領域使用‘群眾路線’這樣含混的概念,本身就表明反智的傾向,標志著這個時代嚴重的語言貧乏癥,與理性匱乏癥”。
我們明顯可以看出,專題、賀文和秋文鼓吹的司法獨立的理論觀點,是阻止民眾輿論涉足司法,阻止群眾對司法的監督。推出這些觀點是企圖阻止民眾通過民意表達等對司法腐敗、司法不公進行斗爭。為此,司法獨立的鼓吹者們向民眾許諾,獨立的司法是能保證民眾利益,是能保證“司法公正”的。
當然,我國并非是從專題、賀文和秋文才開始有鼓吹司法獨立的觀點。當資產階級意識形態滲入我國時,就有人在我國宣傳司法獨立的觀點。而最近一些年,鼓吹司法獨立的論調更多了。賀衛方在新西山會議發言上說我國“法制方面的幾大的問題”之四,就“是沒有獨立的司法體系”。鼓吹資本主義的“零八憲章”也寫道:“司法獨立:司法應超越黨派、不受任何干預,實行司法獨立”。高校法學教材中,鼓吹司法獨立的也多。楊曉青老師曾寫道“各高校正在使用的法的理論和部門法的教材大部分在主張、鼓吹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是 ‘司法獨立’,鼓吹資產階級民主制的合理性,反對所謂‘多數人的暴政’”。
可能在鼓吹司法獨立的人看來,鄧玉嬌等案子的民意表達是破壞司法獨立的“多數人的暴政”,他們想通過多宣傳司法獨立,來抵御未來某些案件中的“多數人的暴政”。他們鼓吹司法獨立也是給民眾吹吹風:未來案件如與民眾意見相反,那也是司法獨立抵抗“多數人的暴政”結果,民眾應該接受。
但是,真正的司法獨立在實踐中是否成立,是否司法獨立就能“取得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并實現了“司法公正”等問題,在專題、秋文和賀文都未見有這方面的實例加以證明。也就是說,專題、秋文和賀文脫離社會實際,在文字上大講司法獨立的應該、可以,大講司法獨立會實現“司法公正”,卻不能對其觀點在實踐中成立給以實際例案(或論據)來證明。而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是檢驗各種理論觀點的標準。僅憑這點,就可證明專題、秋文和賀文的瑕疵。
關于不受社會各界干擾的司法獨立是否真正存在,我們可以從哲學角度去認識,還可以從社會實踐和歷史事實中去多角度地認識。
從哲學上講,承認并深刻地說明現象的普遍聯系和相互制約,是辯證唯物主義認識和揭示各種現象(包括社會現象)的重要方法。唯物主義承認現象之間和現象內部各部分之間的客觀的、不以意志為轉移的聯系。唯心主義卻要否認客觀現象間的聯系,從意識中把這些現象相互隔離而實現“獨立”。或者說,賀衛方、秋風這些唯心主義者不從客觀世界各事物間關系出發進行分析,而從自我意識、“理性”中去推演出司法領域獨立于其他領域,從而把思維和客觀世界割裂開來。
具體到司法獨立來講, 賀文等脫離社會實際,在文字上大講司法獨立應該怎樣怎樣,實際是說,現存的司法與其他方面的關系是錯的,是不應存在的,而他們頭腦中的、與其他方面無關系的司法獨立才是應該的和正確的。
因此,賀文等的司法獨立,如只是從方法論分析(暫不談階級問題),實際是他們脫離社會實際,只從意識、理性中去推演的結果。不以聯系的觀點,而以孤立的觀點看待社會,看待司法,回避社會經濟、政治等領域對司法領域的影響和制約的現實,設想獨立于社會的司法將演變出司法公正,從方法論上來講是唯心主義的,因而是不現實的。
以歷史唯物主義看待社會,司法和政治等領域一樣,都是建筑在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它們之間相互聯系和影響,另外它們最終還被經濟基礎決定。即經濟基礎對作為上層建筑的司法有決定性的作用。這種決定性作用說明,企圖獨立于社會的司法獨立,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在理論上是錯誤的。
以上是從哲學角度看賀文等鼓吹的、能與權力等保持距離的“司法獨立”觀點的荒謬性。我們再從社會實踐和歷史事實去看“司法獨立”問題。
賀文等鼓吹的司法獨立的觀點,是來自西方的三權分立學說。資產階級在早期出于反對封建統治階級,反對封建國家行政機構干預司法的需要,提出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也就是說,它當時是作為被統治的資產階級與統治的封建主階級的階級斗爭需要提出的。司法獨立“在當時具有一定進步作用,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后,用法律形式把它固定下來,借以標榜民主,標榜其司法裁判的獨立性與超然性,但實際上不可能超然獨立。”(《法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9.263)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而國家機關是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機關也屬于國家機關,因而也是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因此,從法律和國家機關在國家的作用我們知道,司法不過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國家司法機關)將統治階級意志和統治階級統治落實到實處的專門活動。所以,司法是服從于統治階級的,司法不會獨立于統治階級而中立的。
而從階級社會的利益關系知道,資本主義生產資料所有制產生了人剝削人的經濟關系,而資產階級為保護這有利于他們的經濟關系,他們必然將他們通過剝削而獲得的巨額利潤的一部分用于社會、政治方面,保證資產階級在政治方面的統治地位。因而又產生了資產階級壓迫廣大勞動人民的政治關系以及確認并反映現存經濟、政治關系的法律關系,要勞動大眾遵守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律,并用司法的強力迫使勞動大眾必須遵守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律。因此,當經濟、政治關系是人剝削人、人壓迫人時,不可能有平等的法律關系。當資本主義的人剝削人的經濟關系普遍存在時,大談與資產階級的經濟權力、政治權力相隔離的司法獨立,大談司法獨立對被剝削、壓迫的民眾,同對剝削壓迫者一樣地公平對待,不過是欺騙民眾的鬼話。通過以上關系我們也知道,資本主義生產資料所有制是產生不平等經濟關系、政治關系、法律關系的源泉和土壤。反過來講,不消滅生產資料私有制,也不會有司法公正。
資產階級之所以大肆宣傳司法獨立,是他們力圖掩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以及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國家機關是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的真相。資產階級知道,他們對勞動大眾的剝削和資產階級政府對勞動大眾的壓迫的真相,是掩蓋不住的。資產階級宣傳說司法機關是超階級的、獨立的、公正的、主持正義的國家機關,他們企圖以此使勞動大眾不要反抗資產階級剝削壓迫,而去寄希望于資產階級司法機關出來“主持正義”。另外,即使司法機關判決不利勞動大眾,而司法獨立之說也會辯解說,這是司法機關獨立做出的,是正義的體現,你們勞動大眾也應接受。總之,超階級的司法獨立的說法,其實是資本主義社會麻醉勞動大眾的反抗意識的欺騙之說。
事實證明,歷史唯物主義關于經濟關系具有第一性而政治和法律關系具有派生性的觀點,為我們正確認識社會,正確認識法律、司法提供了正確的方向。而回避經濟關系對政治、法律、司法制度的決定作用,認為法律和司法能脫離經濟剝削大環境而獨立發展出司法公正,并決定社會面貌,將使我們掉入唯心主義泥沼。賀文等回避存在保證資產階級壓迫剝削勞動人民的資本主義生產資料所有制,回避法律維護這種剝削勞動人民的所有制的現實,說落實這法律實施的司法機關會對勞動人民公正,你會相信嗎?
我們再看看,喊了幾百年的司法獨立在現實中是否存在。美國被精英們稱為西方民主、法治的楷模,但美國壟斷資本掌控著美國國家機關的一切方面,包括司法機關。這從對美國最富有的家族之一的杜邦家族的認識中就可了解到。杜邦家族掌控著全球最大的化工公司------杜邦公司,杜邦家族還是全球最大的汽車公司------通用汽車公司的最大股東。杜邦公司的總部在美國東部的特拉華州。“杜邦家族把持著整個特拉華州。他們控判著該州的政府和地方機關,主要的報紙、電臺和電視臺以及大專院校。……杜邦家族的手伸得很長,一直伸到華盛頓,這是意料之中的。在國會的兩個議院中,特拉華州的代表席位都被杜邦家族的人占據了。在過去25年中,杜邦家的代理人擔任過眾議員、參議員、美國司法部長、中央情報局局長,甚至擔任過最高法院院長。”([美]杰.齊爾格《杜邦在尼龍幕后》上海譯文出版社1982.4、5)
杜邦財團的所作所為,證明資產階級為論證司法獨立而散布的“法官獨立”的虛偽。杜邦財團派去擔任美國司法部長、最高法院院長的代理人是為了實現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而執法去的?不!他們與被杜邦財團送到議會、政府等國家機關的代理人一樣,都是為把他們送上所任職務的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資產階級利益服務的。宣傳“司法獨立”的人,卻是想掩蓋這一事實真相。“根據馬列主義關于國家的學說,司法機關乃是為統治階級利益而建立的國家強制機關,是任何國家機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因此,司法機關在其組織與活動中就具有同國家完全一致的特征和階級實質。------資產階級力圖用‘司法權獨立’的學說來掩蓋法院的階級本質,以便欺騙勞動人民。”(楊柏華、明軒《資本主義國家政冶制度》世界知識出版社1984.282、286)
法國著名律師郎克羅瓦在1974年所著的、揭露“法制社會”黑暗的《法國司法黑案》一書的序言中寫道,“我們的社會使不公平制度化了,當社會存在富人和窮人,當法律和法庭竭力維護富人特權的時候,還有什么公平可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郎氏在這里揭露了“法律和法庭竭力維護富人特權”的真相,批駁了“法律是全體人民意志的體現”、“司法獨立”、“司法中立”等騙人鬼話。
有錢能使鬼推磨,資產階級通過金錢收買使法官為其效勞,并壓迫勞動人民,這早已是公開的秘密。以前,美國就有這樣一句俗話,“你偷一塊錢,把你投進監牢;你偷一條鐵路,把你選為參議員。”這句俗話說明,老百姓也知道司法庇護富人,窮人卻承受刑罰的重壓。“法律壓迫窮人,富人管理法律”和“對窮人是一條法律,對富人是另外一條法律”是很早以前就在西歐家喻戶曉的名言。
我國研究美國問題的老專家陳寶森教研也寫道,美國“聯邦和地方法院在戰后比戰前對勞工組織更不客氣。1923年最高法院使亞利桑州的反禁令法失效,隨后又取締了州的最低工資法律,理由是它破壞合同自由。州和地方的法庭,得到華盛頓訓令的示意,對勞工運動也采取更加敵視的態度” ( 陳寶森《美國經濟與政府政策》世界知識出版社1988.664)。這種“對勞工組織更不客氣”,“ 對勞工運動也采取更加敵視的態度”,卻“取締了州的最低工資法律”(這意味著資本家可支付更低的工資給工人,更殘酷剝削工人)的司法機關——美國法院,它在資本、勞工之間獨立了嗎?它給了勞工司法公正嗎?沒有。它證明了《杜邦在尼龍幕后》所作的揭露,說明壟斷資本派出代理人去法院任職,并決定法院運作大方向(如對勞工運動“更不客氣”,更加敵視”等)。
“司法獨立”的西方司法杌關,不僅對勞工運動“敵視”,對普通民眾個人也敵視。“你偷一塊錢,把你投進監牢;你偷一條鐵路,把你選為參議員”, “法律壓迫窮人,富人管理法律”,“對窮人是一條法律,對富人是另外一條法律”,都是西方勞動大眾對西方“獨立司法”壓迫勞動大眾的生活總結。西方“獨立司法”壓迫勞動大眾的事,西方的一些上層人士也直接或間接地承認。1978年5月,時任美國總統的卡特“在美國律師協會上一次講話承認:‘作為一個政府的官員,我視察過許多監獄。我知道幾乎所有的囚徒,都出身于無權者和窮人的行列。一個出身于權貴的子弟,往往有罪被定為無罪,而對于一個窮人的孩子則極少有這種可能。’”(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政治課教參編寫組《法律教學參考書》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4.6)被精英稱作“司法獨立”楷模的美國,“一個出身于權貴的子弟,往往有罪被定為無罪,而對于一個窮人的孩子則極少有這種可能”,清楚證明,美國司法并不獨立、中立,也不公正,而是偏向于剝削階級,并壓迫勞動者。
美國哈佛大學刑法學教授、當代著名律師德肖茨在20世紀80年代寫道,“美國刑法制度的核心是腐敗的-------它依賴的是所有當事人普遍的不誠實的態度;它是不公平的------它歧視窮人,歧視未受教育的人和少數民族成員。”當然,這些情況并沒有直接見諸法律的正式文字,但是,美國存在一些“規則從未見諸正式文字,但人們在現實中卻照這些規則辦事”的事實(德肖茨《最好的辯護》法律出版社1994.7、8、11)。德肖茨很明確地告訴我們,雖然美國刑法沒有“正式文字”規定“歧視窮人,歧視未受教育的人和少數民族成員。”但美國司法實踐卻遵循“歧視窮人,歧視未受教育的人和少數民族成員”的潛規則。卡特所舉事例也證明了德肖茨的這一說法。而遵循“歧視窮人,歧視未受教育的人和少數民族成員”的潛規則的美國司法機關,能是“獨立”、“中立”的?能是公正的?
法國法官協會“于1971年11月召開了第四次全會,在當月28日發表的公告中指出:‘富人很適應我們現行的司法制度,似乎這種制度正是為他們制訂的’”(〔法〕朗克羅瓦《法國司法黑案》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36)。在西方社會現實中,哪兒有司法中立、司法公正。正如法國法官協會的公告中指出:西方司法制度是為維護富裕的資產階級利益“制訂的”,因而富裕的資產階級“很適應”這種維護他們利益的“現行的司法制度”。而前面有關美國的例子也證明,使富裕的資產階級“很適應”的維護他們利益的“現行的司法制度”,并不是中立、獨立的,而是與資產階級利益緊密相關因而偏向于維護富人而歧視、壓迫窮人的。
西方是這樣,在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占統治地位的中國,也是富裕的資產階級“很適應”這種維護他們利益的“現行的司法制度”。例如去年孟連縣膠農與橡膠公司沖突事件根本原因,是前些年,資本在官員支持下,大肆侵吞公有財產,只用最小的成本獲取原來公有的橡膠農場。此筆買賣,使資本獲得400%的暴利。同時將農場職工身份變為受資本剝削、壓榨,且社保狀況更無保障的、給資本打工的打工仔。以上一切,孟連縣司法機關是允許的。這使富裕的資產階級“很適應”這種維護他們利益的“現行的司法制度”。
當近幾年來,橡膠制品市場價格一路攀升,從幾年前的七八千每噸飆升至現在的每噸兩萬余元,而孟連橡膠公司卻還按5年前合同約定價格收購。資本支付給膠農的收購價(這應該主要是購買勞動力的可變資本)不變,意味著剩余價值率提高許多倍。可另一方面,幾年來物價不斷增長的同時,資本支付給膠農的收購價不變,意味著膠農實際收入不斷下降,生活更加艱難。而這建立在勞動被剝削加劇而更貧困之上的資本的富裕,孟連縣司法機關是允許的。這又使富裕的資產階級“很適應”這種維護他們利益的“現行的司法制度”。
而當孟連膠農反抗資本時,孟連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發布《關于限令違法犯罪人員》通告,稱膠農反抗資本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并限令“組織煽動群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人員,須于2008年7月15日起10日內投案自首,不主動投案自首,將從嚴打擊。后來也的確對膠農實施了“從嚴打擊”。這再使富裕的資產階級“很適應”這種維護他們利益的“現行的司法制度”。
又如,廣東檢察院公開宣布:“企業老總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幾年前,遼寧省的檢察院也有類似政策出臺。 一般說來,企業老總多是資本家的表現形式,所以廣東檢察院規定的實質是說資本家“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資產階級殘酷剝削勞動大眾,司法機關也不管,放任資本剝削。而當勞動大眾以罷工等形式反抗這種剝削時,國家執法力量就出動了,出動來對付反抗的勞動大眾。所以資產階級“很適應”這種維護他們利益的“現行的司法制度”。
出現這些現象很容易得到解釋。“恩格斯指出:‘民法準則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將經濟關系直接翻譯為法律原則’”(轉摘自黃名述《民法》第10頁,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恩格斯在此告訴我們,經濟領域廣泛存在的人剝削人的經濟關系,將直接被作為民法原則而存在,而被法律所允許、肯定。而勞動大眾如反抗人剝削人的經濟關系,將被司法機關等作為違法來對待。以上的一切,實際是經濟基礎決定包括法律、司法在內的上層建筑的表現。
由于經濟基礎決定包括法律、司法在內的上層建筑,所以西方資產階級法律理論雖然冠冕堂皇,但司法實踐則是為資產階級服務,欺壓勞動人民。恩格斯就此指出,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實踐與它的“法治國”“司法獨立”等法律理論學說之間處于驚人的矛盾。資產階級“自己欺騙自己,使用一套帶有人為范疇的隱話,而每一個這樣的范疇都是對現實的一種諷刺,他們膽戰心驚地死死抓住這些空洞的抽象的概念,只是為了不承認生活和實踐中的情形完全是另一回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97頁)。西方資產階級學者死死抓住“法治”“司法獨立”等似乎冠冕堂皇的空洞概念,實際是為了逃避勞動大眾看到的“你偷一塊錢,把你投進監牢;你偷一條鐵路,把你選為參議員”, “法律壓迫窮人,富人管理法律”,“對窮人是一條法律,對富人是另外一條法律”等事實,以及逃避卡特總統也不得不承認的“一個出身于權貴的子弟,往往有罪被定為無罪,而對于一個窮人的孩子則極少有這種可能”的事實。賀衛方、秋風等所謂學者,不過就是西方資產階級學者的“法治”“司法獨立”等冠冕堂皇的空洞概念的傳聲筒,他們企圖用“法治”“司法獨立”等論調,給勞動大眾建立冠冕堂皇的司法形象,并阻止勞動大眾通過民意等形式對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的斗爭。
當然,我們前面講過,資本主義生產資料所有制是產生不平等經濟關系、政治關系、法律關系的源泉和土壤。因此不消滅生產資料私有制,不會有司法公正。從這個意義上講,勞動大眾通過民意等形式對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的斗爭,并不能使司法從根本上實現公正。但是,勞動大眾積極通過民意等形式進行斗爭,在不少情況下,能減輕司法不公的程度。因此,勞動大眾不能放棄這同司法不公斗爭的斗爭形式。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