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說公有制的產權是明晰的
主張私有化的人們斷言:公有制的產權是不明晰的。至于為什么如此,他們始終未能加以說明。窺測其用意不外乎是:在公有制下,就整個國家全部財產和全部公民而言,每一個公民所分攤到的產權為數低微;就一家具體企業和該企業的一般被認為是產權代表的全部職工而言,每一個職工所分攤到的企業產權為數也非常有限。據說不論就整個國家或一家具體的企業而論,由于個人分攤到的產權數量微小,所以公有制下的公民和職工對國有財產的經營漠不關心,從而,國有企業的效率低微。下面兩點即將說明,這種說法違反事實,從而是錯誤的。
第一,在公有制下,整個國家的財產歸全民所有,其產權是明確無誤的。即使每個公民能分到的產權為數有限,但總比私有制的西方國家中大多數人民絲毫沒有產權要好一些。例如,在1960年的美國,全國86%的消費單位沒有任何股票(倫德伯格:《富豪和超級富豪》,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14頁》)。如此看來,姑且把大多數公民所持有的產權比例的大小當作為判別產權是否明晰的標準,那末,公有制產權的明晰程度仍占上風。
第二,如果按照上述說法,把一家國有企業的全體職工當作為該企業的財產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表,那末,該具體企業歸職工所有,或歸作為所有者代表的職工所有,其產權也是異常明確的。和上述第一點相類似,如果把每個作為所有者的職工所能分攤到的企業產權比例作為衡量明晰程度的依據,那末,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職工所持有的產權比例決不會低于西方私有制國家,甚至很可能要超過它。因為,隨著私有制經濟的發展,西方私有大中型企業具有越來越龐大的股東數量。例如,美國電報電話公司的股東數量在1983年達到300萬人(薩繆爾森:《經濟學》,1985年紐約出版,第443頁)。如此龐大數量的股東人數使得每一股東所能分攤到的該公司的產權比例為數低微。這一產權比例遠遠小于我國國有企業職工所能分攤到的企業產權比例,因為,職工人數在數萬人以上的我國國有企業已不多見。可以看到,如果把所有者所能分攤到的企業產權比例作為產權明晰化的判別標準,那末,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產權明晰程度高于西方私有制企業。
以上兩點的分析表明:公有制的產權非常明晰,其明晰程度高于私有制。
二、私有制使得產權模糊化
主張私有化的人們聲稱:在私有化的制度下,產權關系是明晰的,即可以明確界定企業的產權歸誰所有。明晰產權使企業的主人關心它的經營,從而提高它的效率。他們往往舉出夫妻店的高度積極性和我國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成功作為例證,借以證明私有制產權明晰的優越之處。
在類似夫妻店或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小規模經營中,私有產權確實是明確的。但是,主張私有化的人們把小規模經營的這一特點任意擴大到大中型企業的范疇,并據此而斷言大中型私有企業的產權必然明晰。這一斷言顯然不符合當前私有企業的現實。當前私有企業的現實情況是:隨著私有制經濟的發展,企業的規模日益擴大,私有制的產權也隨之而越來越模糊化。模糊化的原因在于下列兩個方面:
第一,規模日益擴大的私有企業內部的組織越來越復雜,達到回環曲折、盤根錯節的程度。例如,一家控股公司可以持有多家母公司的不同比例的股權,而每一家母公司又可以有多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不同比例的股權;子公司和分公司又能通過股票市場的購買,反過來取得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不同比例的股權。這樣,每一張任何公司的股票究竟表示哪些公司的多大比例的產權是很難搞清楚的,只有經過公司會計專家們的周密計算才能加以明確。私有制產權模糊化的原因之一即在于此。這里可以拿在我國比較熟知的生產萬寶路牌香煙的菲利浦·摩利斯公司作為例子。它的生產香煙和各種煙草制品的企業和銷售單位當然為數眾多并且遍及全世界,然而,除了香煙和煙草制品以外,該公司還以不同的股權份額經營松子糖漿、午餐肉、乳制品、早餐制品、肉類加工、禽蛋制品、啤酒、金融業、房地產業等等(馬泰拉:《世界規模的企業》,1992年紐約出版,第530-539頁)。這就是說,該公司以不同的比例持有不同產品的子公司股權,而每一子公司又是一個獨立的單位,具有自己的產權系統。例如,其中的子公司之一,卡夫通用食品公司,目前就在我國經營卡夫牌酸奶。在如此的錯綜復雜的情況下,每一張菲利浦·摩利斯公司的股票究竟代表那一個子公司的哪一家企業的多少產權很難被精確地計算出來,從而,產權也就模糊起來。
第二,西方金融企業的擴大與發展也促進了私有制產權的模糊化,根據西方數字,金融企業的股票交易額占美國紐約股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量的80%(拉克曼·默生、包凡和西爾合著:《現代商業》,1990年紐約出版,第509頁),占全世界股票交易額的75%(奈爾和利德合編:《過渡時期中的社會主義經濟:對市場機制的評價》,1992年英國出版,第148頁)。這里的金融企業主要包括保險公司、養老基金、銀行的信托部門和互惠投資基金這4種類型。其中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的業務是很相似的。它們收取顧客的投保費用并在規定的情況下以賠償費和養老金的名稱向顧客發放一定數額的款項。銀行的信托部門和互惠投資基金的業務也很相似,二者都是代顧客從事投資經營以便為顧客賺取利潤的代理機構;差別在于:前者的最低投資量較高,目前約為10萬美元,后者的最低投資量較小,數百美元即可。可以看到,這4種金融企業都不過是顧客的投資代理人。它們以不同形式(保險費、養老費或投資額)取得顧客的資金,用取得的資金從金融資產的經營活動中賺取利潤,然后以不同的形式把資金和利潤歸還給顧客。它們經營股票,目的是想得到股息并從股票價格漲落中牟取資本利益。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它們必須經常在股市上大量買進或賣出,正如上面的80%和75%的數字所表示的那樣。由于它們僅僅是投資代理人,它們所持有的股票歸根結蒂應為它們的數以千百萬計的投資者和股東們所有。由于這4種金融企業所持有的股票品種和數量經常處于劇烈的變動之中,這些作為最終產權所有者的大量的投資者和股東們根本不可能知道他們的產權究竟代表哪些企業的多大部分。這就是私有制導致產權模糊化的另一個原因。
私有制的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必然使生產社會化,而生產社會化的發展帶來了企業規模的擴大和金融企業的發展。上面的兩個原因表明:后二者又是導致私有制產權模糊化的因素。因此,產權模糊化是私有制的必然后果。
綜上所述,本文的第一和第二部分說明:事實與主張私有制的人民所生成的相反,不但公有制的產權明確,而且所有制的產權模糊。由此可見,他們所提出的產權明晰化不過是一塊招牌,在這塊招牌的掩蓋下,他們企圖在我國體制改革中用私有制在暗中來代替公有制。在這里,西方經濟學的科斯定理有助于做到這一點。為了進一步明辨是非,有必要對科斯定理加以剖析。
三、什么是科斯定理
羅納爾德·H·科斯(Ronald H. Coase,1910年生于英國,畢業于倫敦經濟學院。在英、美兩國幾個大學擔任教學工作之后,他最終成為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和《法學與經濟學雜志》主編;目前已退休,現任該校榮譽經濟學教授和高級法學與經濟學研究員)于1960年發表了題為《社會成本問題》的文章(該文原載于《法學與經濟學雜志》 1960年10月號。由于該文極端流行,又被編入許多論文集中,例如波賴依特和霍齊曼編的《微觀經濟學論文集》,靜爾特公司1968年),自此以后,在西方經濟學界逐漸形成了"科斯定理"的名詞。由于科斯本人拒絕說明該定理的準確含義,所以關于科斯定理,存在著多種不同的表達方式。雖然這些表達方式大體上是相同的,但仍存在著細微差別。本文采用了與所有制關系較大的一種有權威性的表達方式:
“只要交易成本為零,財產的法定所有權的分配不影響經濟運行的效率。”(引自《新包格拉夫經濟學辭典》,麥克米倫出版社,倫敦,1987年版第1卷第475頁。該辭典在西方經濟學界中最具有權威性。)
為說明上述引用的科斯定理的內容,我們舉一個數字例子(在西方,有關科斯定理的論述,包括科斯本人的文章在內,往往實用簡單的數字例子。這里的例子取自波林斯基《法律學和經濟學引論》,利特爾和勃朗出版社,波士頓,1983年版,第11-14頁):假設有一工廠,它的煙囪冒出的煙塵使得5戶居住于工廠附近的居民所洗曬的衣服受到損失,每戶的損失為75元,從而5戶損失的總額為375元。要想矯正這一受污染之害的狀態,又假設只存在兩種治理的辦法:第一是在工廠的煙囪上安裝一個除塵器,其費用為150元;第二是給每戶提供一個烘干機,使它們不需要去曬衣服,烘干機的費用假設為每戶50元,因此第二種辦法的成本總和是250元。顯然,在這兩種解決辦法中,第一種是比較節約的,它的成本較低,代表最有效率的解決方案。這種最有效率的解決方案,在西方經濟學中被成為帕累托最優狀態。關于帕累托最優狀態,下面還將加以解釋。
按照科斯定理的含義,上述例子中,不論給予工廠以煙囪冒煙的權利,還是給予5戶居民曬衣服不受煙囪污染的權利(即上述的財產所有權的分配),只要工廠與5 戶居民協商時其協商費用為零(即上述的交易費用為零),那末,私有制的市場機制(即私人之間自由進行交易)總是可以得到最有效率的結果(即采用安裝除塵器的辦法)。
為什么如此?按照科斯等西方學者的解釋,如果把排放煙塵的財產所有權給予工廠,即工廠有權排放煙塵,那末,5戶居民便會聯合起來,共同給工廠義務安裝一架除塵器,因為,除塵器的費用低于5架烘干機,更低于曬衣所受到的煙塵之害(375元)。如果把曬衣服不受煙塵污染的產權給予5戶居民,那末,工廠便會自動地給自己安裝除塵器,因為,在居民具有不受污染之害的產權的條件下,工廠有責任解決污染問題,而在兩種解決辦法中,安裝除塵器的費用較低。因此,科斯定理宣稱,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條件下,只要產權明晰化,不論產權歸誰,私有制的市場機制總會找到最有效率的辦法,從而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
當然,科斯定理的結論只有在交易費用為零時才能得到。如果不是如此,結果便會不同。例如,假設在工廠具有排放煙塵產權的條件下,如果5戶居民聯合在一起共同行動的費用很大,例如為125元,那末,為了共同行動給工廠安裝除塵器,總支出是275元(125+150=275)。在這樣的情況下,5戶居民便會各自去購買一架烘干機,因為,這樣做只費250元。顯然,這不是一個最有效率的結果。關于科斯定理,大致的意思便是如此。科斯本人并沒有對該定理加以精確的證明,僅僅使用了類似上述的數字例子加以說明。
四、西方學者對科斯定理的否定
關于科斯定理所宣稱的產權明晰化可以導致最有效率的帕累托最優化狀態的說法,甚至在西方學者中,也還存在著爭論。但總的說來,他們趨于否定這一說法。一位對科斯定理頗有研究的西方學者寫道:科斯定理的三種表達方式(包括本文所引用的方式)"很可能都是錯誤的或者不過是同義反復"(庫特《科斯定理》載《新包格拉夫經濟學辭典》,麥克米倫出版社,倫敦1987年版第458頁)。西方學者認為,錯誤的理由在于下列三點:
第一,科斯定理假設交易費用為零,而事實并不如此。交易費用指交易者為了締結契約和達成協議而導致的費用。這種交易費用不可能等于零。即使在上述所引用的簡單化的例子中也是如此。把5戶居民串聯在一起和煉鋼廠達成協議需要消耗時間,因而必然引起通信、交通、法律等方面的費用。在現實中,所牽涉到的工廠和居民會多得多,交易費用更不可能為零。既然現實中交易費用不符合科斯定理的假設條件,科斯定理預期的最有效率的后果當然也不會在現實中出現。
第二,即使交易費用為零,也還存在著"策略性行為"的情況,這種情況可能使社會達不到最有效率的狀態(見賈雪:《資源和環境經濟學》,劍橋大學出版社,倫敦,1985年版,第182-183頁)。所謂"策略性行為"是交易者利用現實存在的條件來使自己得到最大利益所采取的姿態。例如,在我們的例子中,假設工廠具有排放煙塵的產權,那么,正如上面已經說過的那樣,最有效率的狀態便是5戶居民聯合在一起為工廠裝置150元的除塵器,每戶分攤30元的費用。這時,如果1戶采用"策略性行為",他會設想,即使一毛不拔,其他4戶為避免衣服受污染的損失而會代他支付除塵器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其他4戶可能拒絕代他支付,從而達不成與煉鋼廠的協議。或者4戶居民寧可多花錢而各自購買一個烘干機,使事情的終結違反帕累托最優狀態。此外,煉鋼廠的主人也可能要利用除塵器的費用(150元)和烘干機的費用(250元)之間的差額向5戶居民提出要求,要求居民在為他安裝一架除塵器以外還要給他一筆津貼,其數額在0與100元(250-150=100)之間。5戶居民可能與廠主之間進行無休止的討價還價以致無法達成協議。總之,即使交易費用為零"策略性行為"也會使科斯定理所預期的最優狀態不能實現。
第三,科斯定理忽略了收入分配效應。科斯定理所企圖論證的是:不同的產權分配方式不會影響資源的配置,即:只要產權明晰化,任何產權分配方式都會導致帕累托最優狀態。然而,即使科斯定理的論證是正確的,不同的產權分配方式仍可以造成不同的收入分配,而這種在收入分配上所導致的后果卻為科斯定理所忽視。一位西方學者寫道:"科斯定理的假設條件是:收入上的影響很小而交易費用又可以忽略不計,這兩個假設條件在實踐上不大可能是正確的"(曼德拉和米勒:《微觀經濟學--理論和政策》,麥格魯-希爾公司,紐約,1989年版,第537頁)。用我們的例子來說,如果工廠具有排放煙塵的產權,那末,安裝除塵器的150 元費用會由5戶居民所支付。如果居民有不受煙塵污染的產權,那末,除塵器的費用便要由工廠主所償付。兩種情況雖然都代表帕累托最優狀態,然而,在前一種情況,居民的收入減少了150元(因為要支付安裝費用),而在后一種情況,工廠主的收入則降低150元。即使科斯定理是對的,它也只能保證兩種情況都處于帕累托最優狀態,而不能避免產權的分配所帶來的收入分配的改變。換言之,科斯定理所追求的只是最低的成本和最大的產值,至于說誰來支付最低的成本或享用最大的產值則不在該定理涉及的范圍之內。
收入分配的差異是不同的產權分配所造成的重要后果之一,甚至可以說是最重要的后果。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可以導致生產下降、社會動亂、朝代的更替,甚至社會制度的改變。談論產權的改變而忽視它對收入分配的影響就是抽象掉了這一問題的最主要的內容。
基于上述三個方面的考慮,相當多的西方學者認為科斯定理是錯誤的,或者是一種同義反復,從而實踐意義很小,至少可以說,有關該定理的正確性和應用價值的問題仍處于爭論之中。
五、科斯定理對我國體制改革可能帶來有害作用
科斯定理這樣在西方仍處于爭論之中的理論可以被我國主張私有化的人加以利用,以便在我國體制改革中暗中實現他們用私有制來代替公有制的企圖;其原因可以從上面有關科斯定理的論述中看出來。原因在于下列三點:
第一,科斯定理把產權明晰化和帕累托最優狀態聯系起來,使前者成為實現后者的必要條件。換言之,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條件下,只要產權明晰化,有利于整個社會的理想狀態便會實現。
第二,按照科斯定理,理想狀態必須通過私人產權之間的交易才能實現。換言之,科斯定理所隱含的前提條件是產權私有制度。
第三,根據科斯定理,只要產權明晰,不論把產權歸之于何種私人所有,理想的帕累托最優狀態必然實現。換言之,只要把國有財產轉移到私人手中,不論轉移到資本家、地主,還是外國人的手中,都不影響理想狀態的實現。
上述三點加在一起便能使主張私有制的人在不提私有制的情況下來宣傳私有制的主張;他們所要做的僅僅是提出產權明晰化的要求。按照他們的說法,既然公有制產權模糊而私有制又產權明晰,而科斯定理證明:只要產權明晰,不論產權歸于資本家、地主、甚至外國人,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國家便能自動地使整個社會達到作為人類理想的帕累托最優狀態。科斯定理給我國體制改革可能帶來的有害作用即在于此。
在本文行將結束之際,應該說明:本文不反對產權明晰化,不反對以公有制為主的多種所有制共存,也不反對在我國體制改革中正確地應用西方經濟學說;本文所反對的是:那些利用西方學說作為蒙蔽手段以便使我國體制改革脫離正確道路的不正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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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ye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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