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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的生存狀況和人權狀況及其出路

趙海林 · 2006-07-06 · 來源:光明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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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的生存狀況和人權狀況及其出路


陜西省寶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趙海林
光明觀察刊發時間: 2006-7-5 http://guancha.gmw.cn


為什么農民總是擺脫不了貧困?為什么許多偏愛城市階層而損害農民利益的政策法規會輕易出臺?中國農民問題的癥結究竟在哪里?......當代中國農民問題已經不是用簡單的“農民收入”、“農民負擔”之類的概念能夠解釋清楚的。必須用公民時代的眼光來觀察,給予高度的政治關注。

在中國,“農民”幾乎成為一個最低賤的職業和階層。至今,我們沒有擺正“三農”的位置,尤其沒有認識到農民問題的極端重要性,似乎農民只要擁有土地,能吃飽飯就別無所求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文件中統統顛倒了“三農”的關系,都將“三農”表述為“農業、農村和農民”。這是“只認糧食不認人”的表現。正確的順序應該是:農民、農村和農業。農民乃“三農”之首,是“三農”的核心。農民既是農村的主人,又是農業生產的主體。沒有農民,就沒有農村的延續,也就沒有農業的發展。樹立和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必須堅持以農民為核心的“新三農”發展觀。

中國農民問題很早就被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所察覺。 毛澤東曾經說過:在中國誰不注意農民問題,誰注定會失敗!中國近代歷史的邏輯告訴人們一個真理:誰贏得了農民, 誰就最終贏得了中國。農民的社會地位如何,是衡量一個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優劣的重要標志。執政黨的成功取決于不斷提升農民的社會地位;而執政黨的失敗則歸咎于歧視農民、約束農民、限制農民。

中國的根本問題是“三農”問題(即農民、農村和農業)。研究“三農”問題,首先要從農民開始,遵循“農民——農村——農業”的邏輯順序。了解中國首先要認識農民。只有認識了農民,就可以認識農村,進而認識農業,才能透徹地了解中國。 

一、中國農民的生存狀況和人權狀況

歧視農民,在中國是根深蒂固的。建國以來,中國的農民始終未能走出“貧困——歧視——限制——貧困”惡性循環的怪圈。農民是中國社會不公不和諧的最大受損者。 突出表現為農民基本權利的殘缺,從而導致農民低下的社會地位。不少人對占中國總人口70%以上的數億農民抱有根深蒂固的偏見,甚至否定這一龐大社會群體應有的社會地位和基本權利,因而對長期處在城鄉二元體制束縛下的農民缺乏高度的關切和正視。

當今中國農民問題的突出特征是貧困和不平等。可是,我們一些學者更多地將農民問題當作經濟現象來看待。這些年來,不少社會學家的研究成果表明,中國農民的貧困和 不平等問題與農民所擁有的社會權利密切相關。當今中國公民的不平等權利直接表現為一種體制性權利。 就是由特定的社會體制所安排的不同的社會權利。比如,在我們的社會中,經常有“體制內”與“體制外”的說法。正是這樣兩種不同的社會體制造成了當今中國社會的不平等現象。多年來所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和城鄉堡壘,把一個 有機的社會 人為地分割為兩個世界,同時也把全體公民劃分為權利不平等的兩大社會群體:國家職工(包括全民職工、集體職工)與非國家職工(包括農民、城市無業人員等)。這種由體制性權利所造成的社會不平等,集中體現在城市與農村相互隔離、工業與農業非協調發展、市民與農民不平等待遇上。
一個和諧社會最基礎的東西就是尊重人權。在國際范圍內,主權高于一切。而在一個國家里,則是人權高于一切。人的權利是做人的資格。不重視人權的國家是一個缺少人性的國家。人的權利至上,是公民社會的普世理念,即主張人人無差別地享受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各方面的基本權利。然而,中國的農民還算不上一個完整的公民。

國際人權公約賦予人類最基本的人權有尊嚴權、自決權、發展權、工作權、結社權、生活權、社會保障權、教育權、生命權、人身權、遷徙權、法律平等權等。

中國是一個人治傳統根深蒂固的國家,即使進入法治社會之后,依然存在著嚴重的法律殘缺、地位傾斜、權利失衡等歧視現象。這在農民問題上尤為突出。農民是法治社會中最易受到傷害的弱勢群體。

-----“城鄉分治、一國兩戶”的戶籍管理制度剝奪了農民的人身自由權利。

我國戶籍管理制度的演變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57年以前,為自由遷移階段。我國還沒有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人們可以自由遷移。在1949年全國政協通過的《共同綱領》和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憲法中,都明明白白地寫著公民有居住和遷移的自由;第二階段是1958-1978年,為半開放階段。1958年1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毛澤東簽署一號主席令,頒布了新中國第一部戶籍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戶籍管理制度。包括常住、暫住、出生、死亡、遷出、變更等7項人口登記制度。這個條例以法律形式嚴格限制農民進入城市,限制城鄉之間人口流動,在城市與農村之間構筑了一道人為的“高墻”。“城鄉分治、一國兩戶”的戶籍管理制度剝奪了第一部憲法賦予農民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頒布,正式確立了戶口遷移審批制度和憑證落戶制度。1963年公安部根據是否吃國家計劃供應的商品糧,將戶口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即城市戶口)。1975年修正的《憲法》取消了關于公民遷移自由的條文,隨即剝奪了農民向城市遷移的自由權利。事實上,中國人被剝奪遷移自由的權利是從1958年開始的。

建國后,國家必須很快富強起來。當時恰逢朝鮮戰爭,需要強大的重工業來支撐。大家知道,重工業是資本集中的產業,如果單純依靠市場是很難將社會資金投向重工業的。這是因為,當時中國的資本十分稀缺,而且貸款利率很高。私人資本只會投向那些資本少而且利潤大的行業。正因為這樣,國家才將所有的工業收歸國有,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為了實現自我積累,只能實行低工資,同時又要保證職工的基本生活,必然會降低農產品價格。1953年政府到農村收購農產品時已經十分困難。因為當時的私人糧販子收購糧食的價格比較高,農民寧可把糧食賣給糧販子,也不愿意把糧食賣給政府。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就對糧食實行統購統銷。由于當時的農產品價格很低,農民都不愿意種地,農村勞動力紛紛流向城市。一方面,由于重工業吸收勞動力極少,城市不可能容納太多的人口;另一方面,國家為了保護城市基本生活供應,便成立了人民公社,集中了農村的資金、土地和勞動力,以支持工業的發展。接著,又建立了戶籍制度,將農村勞動力全部限制在農村。在當時的情況下,要發展重工業,只能建立起一種制度來保障。從這個角度說,“城鄉分治,一國兩戶”的戶籍制度有其客觀必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這個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將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明確劃分為“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它的本意在于制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確保城市偏向的趕超型工業化戰略順利實施。這種制度曾經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自由遷移是天賦權利。一切限制甚至禁止遷徙的法律法規都是侵犯人權的行為。耐人尋味的是,全世界只有中國、朝鮮和貝寧極少數國家實行這種戶籍制度,絕大部分國家都沒有采取這種限制人口正常流動、用制度規定公民身份的 等級制度。這種制度人為地扭曲了社會資源的配置機制,與自由開放競爭的市場經濟體制格格不入。它延緩了農村現代化和國民經濟現代化的進程。這種制度擴大并固化了城鄉差別,造成城鎮居民“貴族化”和農民“奴仆化”的不平等社會結構。為了保障城市常住人口充分就業,許多城市都出臺了相關法規,限制農村人口在城鎮就業,出現“城市關門”現象。極大地抑制了城鄉勞動力和人才的自由流動。這種戶籍制度還規定了不同戶口的不同待遇,從而造成城市居民和國有企業職工能進不能出,社會保障能增不能減的局面。這些問題不但加重了國家財政負擔,而且給城市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帶來了難以克服的障礙。

其實,農民是一種職業,并不是一種身份地位。中央和政府文件中慣用“農民企業家”、“農民工”等稱謂、用二元戶籍制度固化農民的身份、限制農民自由遷移的做法,在世界上絕無僅有。為什么被拖欠工資的偏偏是農民工?這是由身份歧視制度所造成的。樹立和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必須改革強加于農民的身份歧視制度。我國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已經無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必須改革。首先要從修改憲法人手。清除城鄉人口流動的法律障礙,重新賦予農民自由遷移的基本權利。

近年來,國家針對戶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正在逐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的《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標志著我國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全面啟動。這表明,今后,那些曾經被稱為“盲流”到城市打工的農民、外地人,可以與城里人平起平坐,共享就業機會、教育機會,共享都市生活,共享現代文明。

必須注意的是,2002年2月25日,公安部重申:戶籍管理制度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政府制定各種政策,配置勞動力提供基礎性數據。人口管理是社會治安管理的基礎。身份證不可能完全代替戶口簿。所以,戶籍管理制度現在、將來都不會取消。中國戶籍管理的基本方向之一,就是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為落戶條件;繼續放寬對戶口遷移的限制。將來,凡是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中國公民,都可以到當地派出所安戶口。就是說,中國今后的戶籍管理將按照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逐步打破城鄉分割的二元戶口管理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勞動力二元體制限制農民工的就業工種。

所謂勞動力二元體制就是勞動力行政配置與勞動力市場配置。它是制約農村剩余勞動力充分就業、造成農民工受歧視的制度根源。誰說只有城市職工下崗?農民沒有下崗?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將負擔推向了政府;而后者將負擔甩給了家庭。按照目前農業勞動生產率水平估算,中國的農業只需要1.3億勞動力。如果這樣的話,我國農業剩余勞動力將高達2億之多。實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意味著絕大多數農民已經被農業無情地淘汰,從此淪為“農業失業人口”。城市失業人口有政府關照,而農村失業人口只能背井離鄉,到處奔波。“農村剩余勞動力”實際上就是農業失業人口。無視這個事實是不明智的。如果否認農村存在失業現象更是有害的。就業是農民的基本權利。農民要求充分就業。要知道,農民僅僅依靠幾分耕地是沒法生存的。

中國農民階層的分化已呈不可遏止之勢。農民參與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和政治文明建設是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的直接原因。當我們把實現現代化的途徑定位在市場化改革和全球化開放的取向上之后,中國農民階層的分化和向非農產業、城市流動,便成為實現現代化的重要突破口。遺憾的是,中國社會對這場“大變革”總是抱有偏見,甚至感到恐懼。

眼下,社會很少給予農民工真正的憲法關懷,農民工受到來自制度因素和傳統觀念諸多方面的歧視。農民工受歧視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一是礦難事故頻繁發生,死傷的幾乎全是農民工;二是企業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成為侵害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主要形式。

首先,農民受到傳統觀念的歧視。農民工在城里人的心目中一直被當作外來群體。農民與市民似乎有著不可逾越的心理溝壑。農民工的言談舉止經常遭到城里人的白眼。在城里人看來,城市環境的污染、各種不文明行為都與農民工有關,農民工被視為“城市的垃圾”,是城市“不安定的主要因素”,是“麻煩的制造者”。北海市有一個住宅小區,2002年春節過后貼出一張布告:“民工逐漸回潮,希望廣大居民提高警惕,加強防盜防火……”。把農民工當作強盜,反映出城市居民歧視農民的心態。不少城市的政府部門甚至提出“向農民工要安定”的口號,將農民工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對象”,要求重點防范。由此可見,當農民真難,進城打工更難。

其次,農民工就業工種受法律和政策的歧視。北京市政府于1995年4月制定了一部地方性法規:《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對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在治安、就業、租房、收費、衛生防疫等5個方面采取了限制措施。這部《條例》清楚地規定了允許農民就業的行業工種。這里,我特意摘錄了一些臟、累、險行業及其工種。

北京市允許外地務工人員從事的行業及其工種有:1、民政行業:工種包括尸體整容、尸體火花、墓葬管理員;2、商業:工種包括生豬、家禽、牛羊屠宰加工、制冷設備維修;3、農業:工種包括農藝工、果樹工、蔬菜工、家禽飼養工、孵化工、擠奶工、飼料粉碎工、農業機械操作工。4、林業:工種包括造林工、伐木工、集材工、索道工、木材搬運工、木材干燥工等。5、機械工業:工種包括鉗工、車工、電焊工、氣焊工。6、水力:工種主要是河道修防工。7、建筑行業:工種包括木工、瓦工、石工、抹灰工、建筑油漆工、鋼筋混凝土工、架子工、測量放線工、下水道工、道路養護工、隧道工、液化石油氣灌瓶工、熱力司爐工、道路清潔工、糞便凈化處理工、公共廁所保潔工和垃圾處理工。8、采礦業:工種包括采煤工、爆破工、巷道挖掘工等。還有其他一些行業,如公路、鐵路、糧食以及運輸部門的各種重物、危險品的裝卸、搬運工等。

限制使用農民工的行業及其工種有:金融、保險行業的各類管理員、業務員、會計、出納員、調度員、星級賓館前臺服務員、收銀員、話務員、出租車司機、各類售票員、檢票員、辦公室秘書、計算機錄入人員。

自1996年起,北京市勞動局每年都要發布新的限制使用農民工的行業和工種。從1996年的15個增加到2000年的103個。在規定這些帶有歧視性就業政策的同時,還配有嚴厲的治安行政手段。

北京市政府對待農民工況且如此,全國其他城市也就可想而知了。農民工就業除了受傳統觀念歧視外,勞動力二元配置(即勞動力行政配置與勞動力市場配置的矛盾)是制約農村剩余勞動力充分就業、造成農民工受歧視的制度根源。

值得稱道的是,2005年3月2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作出一項決定:廢止《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據說,廢止的理由:一是作為地方性法規,其主要內容與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不符;二是為了推進首都更加寬容、平等、文明、和諧。

大量事實表明,城市國民經濟的增長、城市居民生活的巨大變化,都離不開農民工的貢獻,可以說,農民工是城市財富的創造者。據一些經濟專家估計,一個農民工一年可以為城市創造2.5萬元價值的財富。以農民工為主體的小商小販活躍了城市的商品市場。眼下,從事餐飲業、建筑業、家庭裝修業的人基本上是農民工。在經濟學家們看來,農民進城打工,不自覺地縮小了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他們不僅為城市創造了巨額財富,也為中國農業的發展提供了原始積累。目前,我國大約有1億農民工。2003年全國進城打工的農民收入總金額達到3700億元。扣除生活和交通費用后,人均純收入3768元。農民收入增長中的40%來自進城打工。

他們不曾抱怨與生俱來的無法選擇的工農差距、城鄉差距,而心甘情愿地、長年累月地奔波在異國他鄉,樂觀地接受著市場經濟的洗禮。億萬農民向著具有幾千年歷史的、以種地為本、以家庭經營為主的傳統觀念發起了挑戰,他們將成為打破城鄉堡壘、二元結構的藩籬、爭取城鄉居民平等地位的急先鋒。從某種意義上說,農民工在中國現代歷史上的地位和作用,不亞于當年的農民起義和“五四”運動。中國的歷史將為億萬農民工的巨大貢獻抹上濃重而艷麗的一筆。

-----現行法律法規蔑視農民的生命價值和平等的生命權。

中國是一個人治傳統根深蒂固的國家,即使進入法治社會之后,依然存在著嚴重的法律殘缺、地位傾斜、權利失衡的現象。這在農民問題上尤為突出。農民是法治社會中最易受到傷害的弱勢群體。

“農業戶口”和“城市戶口”分別代表著兩種不同的身份地位、人身價值和與此相聯系的兩種不同的福利待遇,這是一種人為的制度安排。

就拿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來說。《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實施后,北京首例以身試法的肇事車主劉某抒發了一番感慨:“很不幸,我成為新交法實施后的一個榜樣。但我覺得惟一幸運的是,死者是農村戶口,如果是城市戶口,按照新交法的賠償規定,我要支付更多的賠償,那將是天文數字。”此言一出,頓時激起網絡世界一片嘩然。人們紛紛質問:“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市民與農民的命價如此懸殊。”“在現行戶籍制度下的人命價值是赤裸裸的不平等。”……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04年7月28日《華商報》載文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如果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死亡,對死者的賠償金額,相關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隨之做了相應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城鎮居民和農民區分開,分別執行不同的賠償標準。“如果在西安市車禍中死者為城鎮戶口,最高賠償金額為45萬元,如果是農村戶口,最高賠償金額只有6萬元……”一位農民氣憤地說:“兩者相差七倍多。一個農民的命價還不及市民的七分之一!”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據此規定,北京市城鎮居民200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883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6496元。按20年計算,城鎮戶口全額死亡賠償金是277660元,農民為129920元,二者相差147740元。顯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對于不同區域死亡賠償金額的區別規定,是經過一番精心計算的。似乎要告訴人們這樣一個道理:中國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是造成各個區域人們生活成本之間巨大差異的根本原因,進而導致交通死亡賠償金額的懸殊,即人富命貴;人窮命賤。

為了講清道理,一位姓魏的律師舉了一個例子:對于不同戶籍的死者,“只能說肇事者造成的損害嚴重程度不同而已,就像撞車一樣,撞一輛寶馬和撞一輛奧拓,賠償能一樣嗎?” 照此說來,市民如“寶馬” ,農民如“奧拓”。市民與農民的命價應當有所區別。(純屬胡說八道)難怪北京首例以身試法的肇事車主劉某會抒發如此的感慨:“很不幸,我成為新交法實施后的一個榜樣。但我覺得惟一幸運的是,死者是農村戶口……” 這不正是魯迅在《祝福》中所描述的舊中國“貧與富命運不相同”的真實寫照么?人們納悶:真的是“人富命貴,人窮命賤”嗎?

眼下,農民工的勞動力是最廉價的,農民工的勞動環境是最危險的,農民工的生命是最不值錢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大量進入城市從事勞動密集型產業,特別是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基本上是農民工。我們知道,農民工絕大多數沒有專業技術,只能從事一些城里人不愿干的臟、累、危險的工作。由于煤礦等勞動密集型行業需要大量的體力勞動者,老板們看中的是農民工強壯的身體、廉價的勞動力、吃苦耐勞、脫貧致富的迫切愿望、不太珍惜身體、安全意識差和敢冒風險的精神。因為農民太窮,致富無門,種地又不劃算,只要是能掙錢的工作,農民都愿意去干。

近幾年,中國煤礦每年死亡人數在6000人左右,幾乎全是農民工。農民工死亡的賠償標準因各地的經濟發展、地方財政政策和企業經營狀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個農民工的死亡賠償金額一般在 1萬元到5萬元之間。說到底,“企業利潤至上”、“政府政績為大”、老板無視法律法規、吝嗇財富、蔑視農民工的生命是礦難事故多發的主要原因。這是一種以人的生命和鮮血為代價扭曲了的“發展觀”。發展誠可貴,生命價更高。“人命關天”是以人為本的神圣理念。著名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茅于軾說過:“怕死人的政府才是好政府”。如果于人的生命而不顧,便無發展可言。生命是人的最高價值。只有堅持以人為本,崇尚人的價值至上,才會珍惜農民的生命價值。

“農業戶口”和“城市戶口”分別代表著兩種不同的身份地位、人身價值和由此聯系的兩種不同的福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是將城鎮居民和農民區分開、以各個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并由此造成的生活成本的巨大差異為理由,分別執行不同的交通死亡賠償金額標準的。

其實,人的生命是沒有價(格)的,所有人的生命價值都是一樣的、平等的。這是天賦人權。眼下,中國農民缺失的恰恰是平等的生命權。人權是和諧社會的倫理基礎和法律基礎。長期以來,由于各個國家的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不同,因而對于人權問題的理解也就不同。在人權問題上的主要分歧是:人權是否具有階級性和普世性,人權到底有沒有統一標準。

人權分為天賦權利和人賦權利兩種。天賦權利具有普世性,是人的生理所必需的、人類普遍公認的權利,它不需要法律明文規定,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上帝賦權”。這些權利包括:生命、吃奶、吃飯、睡覺、行走、說話、遷移、拉屎撒尿、性愛等等。這些都是人一生下來就擁有的權利,是天經地義的權利。人賦權利是國家用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或者說,是人利用法律制造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乘車的權利、勞動的權利等。它具有特殊性和階級性。但是,人賦權利不得侵犯天賦權利。人權中的一部分權利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是受“上帝”和法律保護的。比如,女嬰一生下來,就擁有天賦的、與男嬰平等的生命權,如果父母重男輕女而殺死了女嬰,父母就侵犯了天賦的生命權利,就是犯罪行為。

然而,我們長期以來將人賦權利與天賦權利混為一談,不承認天賦權利,而是片面強調人權的階級性和特殊性,否定天賦權利的無階級性和普世性。不難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對于不同區域死亡賠償金額的區別規定是侵犯天賦人權的。更不能以各個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人們的生活成本存在巨大差異為理由,作為交通死亡賠償金額的惟一標準。

政府要把農民當人,農民也要把自己當人,法律更應當成為農民生命的“保護神”。只有徹底修改法律法規中歧視農民的條款,把農民的生命價值與到與其他公民同等對待時,礦難事故和交通事故才能減少到最低程度。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高度關注并切實改善農民的人權狀況,建立公正、公平和平等的法律制度框架,徹底廢除現行法律法規中歧視農民、限制農民的條款,把農民的地位和生命價值提升到與其他公民同等的水平。

-----財政、稅收和信貸政策偏愛市民,吝嗇農民,甚至掠奪農民的勞動剩余。

眼下,政府官員中流行著這樣一句口頭禪:“民以食為天”。此話并沒有錯。問題在于:政府官員們只知道“民以食為天”,不懂得“國以民(農民)為本”。似乎農民只要擁有土地,能吃飽飯就別無所求了。這是中國延續了幾千年的傳統落后的農民觀。

建國以來,政府一直奉行著“偏愛市民,吝嗇農民”的政策。城市和農村實行兩套不同的稅收制度,農民的稅負遠遠高于城市居民。比如,2000年農村人均稅率為5%,而城市居民人均稅率只有0.58%,且無收費項目。同樣是納稅人,城市居民只有在收入超過800元時才繳納各種稅收。而農民無論收入多少都要繳納各種稅費。城市居民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先要把起征點以下的收入扣除,而農民繳納農業稅從來沒有起征點。如果征收農業稅也扣除起征點以下的收入,這樣的話,至少有9成以上的農民達不到納稅水平,應該不繳稅或少繳稅。作為生產者和經營者,城市工商業者只有把商品拿到市場上出賣時才繳稅。而農民無論實際產量和成本消耗多大都必須按定額繳稅。農業稅幾乎變成了“地租”。根據換算,農業增值稅的稅率比工業品增值稅的稅率要高出5至8個百分點。用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許善達的話說:城市和農村實行兩套不同的稅制,是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典型反映之一。這不僅顯失公平,更加劇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

另外,金融政策嫌貧愛富。城市居民可以憑借生息資本(如存款、債券、股票、房地產等)獲得大筆貸款,而農民只能取得“小額貸款”。

由于財政、稅收和信貸政策偏愛市民,吝嗇農民,甚至掠奪農民的勞動剩余。最終導致農民喪失了許多發展機會和發展能力。

值得慶幸的是,在全國十屆人大三次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宣布2006年全國一律取消農業稅。這是大勢所趨。

-----傾斜的民主政治制度,歧視農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和能力

圍繞“三農”尤其是農民問題,社會各界有識之士提出了許多對策和建議,大多集中在土地制度、農民收入和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等經濟領域,很少有人對農民的政治狀況給予高度關注。在中國民主化進程中,被遺棄的是農民,受傷害的也是農民。要知道,當今中國農民問題的癥結并非單純的經濟利益得失,主要是人權的殘缺。前者是表象,后者才是實質。

眼下,中國存在著政治權利分配不公現象,這在農民問題上尤為突出。我國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70%,而他們的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代表中的比重還不到10%。農民的意志、愿望和訴求無法充分表達。由于農民在國家權力機構中份量太輕,聲音太弱,導致許多偏愛城市階層而損害農民利益的政策法規輕易出臺。農民的基本權利及其維權法律體系的殘缺是中國“三農”一切矛盾的總根源。

建國以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民的政治狀況正在逐步改善。但與其他階層相比,農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始終處于弱勢地位。著名經濟學家劉易斯曾經揭示:第三世界的農業失敗主要是政治失敗。他主張必須給農民以極大的政治關注。在社會轉型時期,農民在政治上是弱者。當農民處于政治上的弱勢地位時,他們為爭取政治權利而采取的政治行為便具有兩重性,即反革命和激進革命。在一定條件下,農民作為一個整體,可能具有抵抗社會進步的一面。比如,法國革命時期,農民一度站在了反革命的立場上。客觀地講,中國目前也存在這種危險的可能性。正因為如此,我們不僅要切實改善農民的生存狀況,更要高度關注農民的政治狀況,極大地滿足他們的政治愿望和政治訴求。要知道,農民僅僅獲得經濟上的解放是遠遠不夠的。廣大農民還渴望公正、平等的國民待遇,要求擁有政治上的自由民主權利。

政治權利是經濟利益的根本保證。一旦政治權利缺失,其經濟利益也就缺乏安全性。擁有政治權利是進行政治表達和政治參與的法律依據和前提。政治權利不僅是手段,其本身也是一種利益。政治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利益。在公民時代,政治參與是任何社會群體維護自身利益最根本和最主要的手段。農民也不例外。

中國的農民究竟有沒有民主意識?是否具備政治參與的基本條件?“經濟文化落后論”者對此持否定態度,認為農村經濟不發達、農民文化素質低、政治參與的條件不具備。正因為這個緣故,建國50多年來,中國農村直接選舉的民主化腳步邁得十分沉重。然而,中國的民主化進程并非從發達的城市開始,而是從許多經濟文化落后的農村逐步推開的。一般來講,選舉作為一種政治行為,與公民受教育的程度有很大關系。國內外民主化進程的實踐證明,民主選舉是一種利益表達方式,它與經濟發達、個人受教育程度以及生活水平沒有必然聯系。任何公民都有利益表達的要求。農民對切身利益的表達和維護正是民主意識的集中體現。

在一個農業大國里,農民的政治參與程度如何,是衡量這個國家政治生活開明和政治制度健全的重要標志。而如今,中國的8億農民基本上是現實政治的被動接受者,還不是現實政治的積極參與者。現在的村民自治選舉和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尚不能構成真正意義上的政治民主。億萬農民參與國家政治活動是中國農村社會開始由傳統封閉型向現代開放型轉變的重要標志。然而,中國農民在國家權力機關中的份量太輕、聲音太弱。這與農民在總人口中的龐大比重極不相稱。造成如此尷尬局面的原因有二:一是長期實施非均衡發展戰略的結果;二是國家權力配置不合理。我國農村人口占70%以上,而他們的代表在全國人大代表中的比重還不到10%。農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無法得到充分表達,從而形成許多不利于農民、農村和農業的政策和法規,如限制農民自由遷徙等。一些深受農民擁護的政策無法上升為國家法律,甚至在實施中大打折扣。有政(策)無法(律)、以政(策)代法(律)、以權(力)壓法(律)、用行政手段取代法律手段等現象屢禁不止。當務之急是調整國家權力結構,加大農民代表在各級人大、政協和黨代會中的比重。農民的利益和愿望絕不允許其他階層越俎代庖。

中國的最大權利是政治權利。政治權利始終對公民尤其是富裕階層,具有極大的誘惑力。渴望政治參與和訴求政治權利是中國富裕農民的迫切愿望。讓我們始料未及的是:中國富裕農民不僅在農村經濟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且越來越渴望相應的社會地位,訴求一定的政治權利,正在通過各種渠道進軍政治舞臺。如何反映和滿足他們的政治愿望和訴求,是執政黨面臨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富裕農民政治參與的動機不外乎“圖個發展環境”,或“多一把‘保護傘’”,或“尋求更加寬廣的政治舞臺”等等。無容置疑,今日的中國富裕農民已經同國家的政治生活緊緊地聯系在一起了。回避、小覷或者一概否定的態度都是不明智的。富裕農民的政治參與是開放型社會中農村精英階層走上政治舞臺,推動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趨勢。富裕農民是改革開放的先行者、實踐者和受益者,是農村的精英,是農村先進生產力的代表。政治參與是他們在改革開放條件下對人生價值理念的重新定位,即對國家和民族主動承擔起更大的社會責任。讓富裕農民走上農村政治舞臺,執掌村政大權,有利于實現村民自治與經濟社會良性互動發展。

 中國是當今世界上農民組織程度最低的國家之一。中國至今沒有農會的原因是復雜的。主要有兩點:一是長期奉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二是怕農民組織起來鬧事。其實,沒有組織的農民更可怕,最難管理。正因為農民沒有自己的代言組織——農會,農民才無法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政治權利,無法參政議政,無法管理國家大事,從而使農民受到不合理的待遇,這是對農民的政治歧視。正因為中國缺少一個充分反映和真正代表億萬農民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的組織,缺少一個平衡的政治結構,這是許多偏愛城市階層而損害農民利益的法律政策輕易出臺的重要原因之一。

要知道,農民聯合會(簡稱“農會”)是廣大農民的群眾性政治組織。農民專業協會(簡稱“農協” )是農民自愿組織起來的經濟組織。不要把農會與農協的性質、職能混為一談。片面強調農協的重要性而無視農會的作用是極其有害的。讓農會參與公共政策制定的全過程,應當成為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當代中國農民的社會地位與其對社會的巨大貢獻和在中國社會階層中的龐大比重是極不相稱的。這種不相稱必然抑制農民這個社會主體建設中國特色社會義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最終將會危及社會和諧、社會穩定和社會發展。當務之急是合理調整國家權力結構,重構公民權利的平衡機制。重點加強對農民權利的立法工作,從根本上改善中國農民的人權狀況,全面提升農民的社會地位。

 要知道,農民只有在經濟上(土地經營)和政治上(政治參與)都獲得自由民主權利時,才算完全徹底地解放。

------農民維權法律殘缺、名目繁多的苛捐雜費,再加上政府信用喪失、疏于管理,是造成農民工合法權益屢遭侵害的主要原因。

按照各地政府出臺的文件統計,農民進城打工,涉及的收費項目有20多項,其中辦理5項基本手續,每人平均要交500多元。據《經濟日報》2002年3月28日報道,2001年深圳市共辦理農民工暫住證343萬個,收費金額約10億元。這筆資金通過財政專戶收繳上來以后,大部分又按一定比例,撥給公安、勞動、計劃生育等部門,用來支付管理城市暫住人口的費用。一個小小的派出所,一年就可以從農民工的收費中分得100萬元的返還好處費。

拖欠農民工工資是歧視農民的主要形式。據勞動部門統計,2003年底,我國大約有1億農民工。全年的勞務收入達到5280億元。全國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在1000億元左右。這幾年,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已經受到中央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勞動部門正在采取嚴厲措施懲處拖欠問題。但是,拖欠問題仍舊屢禁不止。

除了拖欠農民工工資外,絕大多數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給農民工購買保險,工傷不治療,醫藥費不報銷,損傷身體不賠償,公休日不放假,不發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這些都是“三資企業”和私營老板慣用的手段,是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

“拖欠農民工工資”是近幾年每到年關時的重要新聞。就拿建設領域的拖欠款來說,業主拖欠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根據建設部門的調查,導致大量拖欠的源頭在政府。許多政府部門的建設項目,自有資金嚴重不足,絕大部分是在沒有任何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勉強開工的,這些項目實際上就是“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這些項目從一開始就帶有惡意“賴帳”的動機,企圖向施工單位轉稼經營風險,施工單位最終又將風險轉稼到農民工頭上。這是一些政府部門的官員們不守誠信、不講道德的表現。必然敗壞整個社會風氣,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了“三資企業”、私營企業老板、國有企業外,還有政府部門。2004年3月5日,河南省靈寶市川口鄉民工負責人張斌,在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開會期間,赴京上訪,狀告鄉政府拖欠修建公路工程款96萬元。最高人民法院當即致函三門峽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執行。此案近日有了結果。在上級部門的重重壓力下,川口鄉政府終于拿出了一個單方面的“還款計劃”,內容是:對欠張斌工程款問題,鄉黨委、政府非常重視,持積極態度。服從三門峽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此,鄉政府研究決定,從政府辦公經費上壓縮開支,每月支付對方1000元。待鄉政府經濟形勢好轉后,增加還款力度。就是說,“還款計劃”的期限為100年。鄉政府欠張斌的96萬元工程款,每月只還1000元,需要100年時間才能全部要回來。百年拖欠不算長。還有“千年等一回”。海南省海口市舊洲鎮政府拖欠街道改造工程款42.5萬元,計劃每年還欠款400元,1000年還清。 

幾千元對一個企業來說算不了什么,可是,對一個農民家庭來講,卻能夠改變一個農村孩子的命運,甚至能夠挽救一個垂危的生命。

最近,一些新聞媒體針對許多農民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的問題,指責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這是“飽漢不知餓漢饑”。不是農民缺乏維權意識,而是絕大部分用人單位根本不與農民工簽定勞動合同。在我國勞動力市場供給大于需求,用人單位處于勞動力買方市場的情況下,農民工為了找到一份養家糊口的工作,實屬不易,根本沒有討價還價的資本和余地,只好委曲求全。其根本原因在于絕大部分用人單位無視國家法律政策,根本不把農民工的權益放在眼里。再加上政府部門對用人單位疏于管理,使得農民工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

這幾年,因討要拖欠工資不成、以跳樓自殺相要挾的事件屢禁不止。極少數跳樓自殺者不聽政府勸阻,導致群眾圍觀、工地停產、交通堵塞,嚴重干擾了公共秩序,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一些城市的政府部門將此現象稱之為“跳樓秀”。為了杜絕此類情況再度發生,公安部門對跳樓自殺者處于數百元的罰款或行政拘留。我認為,警方的這種做法是“助紂為虐”。只會是農民工“痛”,拖欠者“快”。農民工本來就是弱勢群體,需要政府和法律保護。他們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被迫采取“跳樓自殺”來要挾政府和企業,這是一種非理智行為。政府應當嚴厲懲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老板。“拖欠者”才是造成這一事件的罪魁禍首。

-----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忽視億萬農民平等的教育權和全面的發展權。平等的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全面發展不僅是各個國家的天賦權利,也是個人的天賦權利。

中國城鄉之間最大的不平等是教育。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共教育經費(包括教育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占GDP的比例一直徘徊在2%左右。按人口平均,2001年只有203元,折合成美圓僅25元,只相當于美國20世紀90年代1400美圓的1.8%。教育經費不僅總額少,而且極不公平,教育機會不均,甚至有擴大的趨勢。首先是教育經費城鄉分配不均。城市義務教育投資全部由各級財政包下來,而農村義務教育的50%以上經費由農民負擔,是以“教育附加”等名義分攤到每個農民頭上的。中央財政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投入不足2%。國家每年3000多億元的經費絕大部分用在城市,而農民每年負擔的教育經費卻高達幾百億元。據2001年統計,小學生和初中生的生均經費,城市分別為1894元和1838元,農村為494元和464元,城市比農村高2.8倍和3.0倍。其次在教育投資結構上,國家對農村基礎教育投資偏低,農村貧困地區減免學雜費的只有2%--3%,使得許多適齡兒童失去了教育機會而成為新的文盲。

公共衛生經費投入偏向城市而吝嗇農村,衛生資源分配嚴重不公平。據衛生部統計,醫療衛生資源大約有80%集中在城市,其中2/3又集中在城鎮大醫院。用于農村的衛生經費占全部衛生經費的比例,從1991年的 20%下降至2000年的10%。其中專項的農村衛生經費只有1.3%,農民人均衛生事業費只有12元,僅僅為城市居民的28%。2001年每千人口醫生數農村為1.17人,僅僅為城市2.32人的一半。在貧困地區患病未就診的達72%,應住院而未住院的高達89%,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達50%。當前我國39%的城鎮人口消費了95%的醫藥資源,而61%的農村人口醫藥消費僅占5%,而且農村過期、失效、假冒藥品多,游醫多,嚴重危害了農民的生命安全。據世界衛生組織2000年對191個成員國的衛生績效評估排序,中國居144位,在衛生負擔公平性的評估排序中,中國居188位,比印度、埃及、巴基斯坦、緬甸還低,說明我國醫療衛生事業與世界水平還存在比較大的差距。

還有,在城鄉公共福利和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方面也存在嚴重的不平等現象。就拿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來講,賬面差距2002年為3.11:1,實際差距在5:1甚至6:1之間。按照國際慣例,當經濟發展水平在人均國民生產總值800-1000美圓時,城鎮居民的人均收入大體上是農村居民的1.7倍。可見,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已經發展到了比較嚴重的地步。

難怪有學者這樣評述當今中國的“三農”: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不無道理。正因為農民苦,農村窮,所以,農民含辛茹苦供養的大學生沒有幾個愿意回到農村去搞農業。女大學生畢業后,也沒有幾個愿意嫁給農民當媳婦。從農村出來的大學生不愿意搞農業,女大學生不愿意嫁給農民當媳婦,長此以往,農業能不危險嗎?

二、農民問題的根源

根源在于城鄉二元體制和城市偏向的工業化優先發展戰略;根本出路在于徹底改革城鄉二元體制,建立現代一元體制,構建公正和諧的長效機制。

“城市像歐洲,農村像非洲;市民像白人,農民像黑人。”這是當今中國尤其是廣大西部地區城鄉差別和工農差別的真實寫照。

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國務院高級顧問、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鋼指出:“25年前中國是一個比較公平的社會……經過20多年發展,中國實際上社會越來越不公平了……”盡管城鄉差別是歷史形成的,不可能在很短時間內得到扭轉,但是發展到今天,已經危及到社會穩定,我們不能再讓這種情況加劇下去了。

巨大的城鄉反差是當今中國社會不和諧的突出表現,而農民貧困和不平等則是中國城鄉反差的本質所在。

中國城鄉差別為什么這樣大?農民為什么這樣窮?這要從建國后中國的發展戰略說起。中國之所以存在城鄉差別,是由既定的歧視制度和經濟攫取的政策造成的。我國城鄉之間的巨大差距,說到底反映著市民與農民之間的差距,其核心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及其利益關系的失衡,其根源是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的制度安排。

城鄉二元體制是二元經濟結構和二元社會結構的有機復合。所謂城鄉二元體制是指發展中國家的現代工業部門與傳統農業部門、先進城市元與落后農村元的巨大反差。二戰以來的大量政治發展研究成果表明,城鄉二元體制下的城鄉反差必然對社會經濟文化各方面造成嚴重危害,招致社會報復。中國的城鄉二元體制是在城鄉分治的行政建制基礎上形成的,包括戶籍制度、糧食供應制度、教育制度、就業制度、醫療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勞動保護制度、人才制度、婚姻制度、財政稅收制度以及金融信貸制度等。這十幾種制度性的城鄉差異,將中國農民置于近乎二等公民的境地。而戶籍制度是城鄉二元體制的核心。

實施城市偏向的趕超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是導致農民長期貧困、農村長期落后、農業長期徘徊的經濟根源。

我們為什么要選擇和實施城市偏向的趕超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呢?

20世紀中葉,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工業化初期,相繼選擇了以城市偏向的趕超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促成這種選擇的因素是很復雜的,既有客觀因素,又有主觀因素;既有國際因素。又有國內因素;既有實踐因素,又有理論因素。是各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首先,廣大發展中國家之所以選擇城市偏向的趕超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主要是受西方發展理論的影響。比如,佩魯的“發展極”理論認為,在經濟增長中,由于某些主導部門和有創新能力的企業或行業大多聚集在大城市,從而形成一種資本與技術高度集中、具有規模效益、自身增長迅速并且對鄰近地區產生強大輻射作用的“發展極”。發展中國家可以實施城市偏向的趕超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通過“發展極”的增長,來帶動鄰近地區的共同發展。

其次,世界不平衡發展對發展中國家二元結構的形成和城市偏向的趕超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的選擇產生了直接的影響。20世紀中葉,相繼獨立的發展中國家不甘心落后,迫切希望在最短的時間內趕上或超過發達國家。他們在痛苦的經歷中深刻體會到:國家一旦獨立,必須不失時機地實施城市偏向的趕超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除此之外,別無他途。于是紛紛仿效發達國家的做法,依靠政府力量,建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通過偏向城市和歧視農村的制度安排,優先發展重工業。

中國工業化的過程相當程度上是依靠剝奪農民的權益來積累工業化資本的。在實現城市繁榮的同時,卻付出了城鄉二元結構矛盾加劇的代價。比如,為了趕超西方強國,我們實施城市偏向的趕超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從1952年到1986年的34年中,國家利用中央集權體制的權威,通過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政策,從農業抽走6868.12億元資金,約占這些年農業所創造的價值總額的18.5%。為了確保這一戰略的實施,我們還在農村建立起人民公社和統購統銷、“三級管理”等體制,以保證對農業資本向城市工業的強制性轉移。與此同時,在城市實行低工資、低利率、低匯率、低價格和高福利等制度,以維護工業的高積累和城市的穩定。我們還實行“城鄉分治,一國兩戶”的戶籍制度,將廣大農村勞動力排除在工業化和城市文明的大門之外,并且人為地擴大城鄉差距,使得城鄉長期處于不平等交流之中,從而加劇了農村的相對貧困。

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給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的轉變帶來了兩大矛盾:一個是,這種戰略以犧牲農業部門的發展來長期支持重工業的增長。從1952—1978年投資結構的變化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一點。“一五”時期,我國的農業、重工業、輕工業和其他行業的總投資是611.58億元,其中農業占7.1%,重工業占36.2%,輕工業占6.4%。1976—1978這三年,農業、重工業、輕工業和其他行業總投資為1259.80億元。其中農業占10.8%,重工業占49.6%。2004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共計70073億元,其中,城鎮固定資產投資58620億元,農村固定資產投資11452億元。城鎮占87%,而農村只占13%。

另一個是,這種戰略造成農業內部剩余勞動力越積越多,長期得不到釋放,使得億萬農民長期遭受貧困的煎熬。按照目前農業勞動生產率水平來估算,中國的農業需要1.3億勞動力就足夠了。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國農業剩余勞動力將高達2億之多。

我們對城市偏向的趕超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的質疑并不在發展工業化上,問題出在過度地“城市偏向”和“拔苗助長”的“趕超”上,即城市與農村發展的“非協調”和工業對農業的剝奪以及市民與農民的巨大差別上。這種戰略嚴重扭曲了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辯證關系。在城市,人為地提升生產關系層次;在農村,則人為地降低生產關系層次,窒息了“三農”的活力。時至今日,我們仍在繼續實施城市偏向的趕超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

建國后政府采取的一系列經濟和政治措施,鑄成了一個城鄉長期隔絕的二元經濟社會結構格局。這種格局中的城鄉關系尤其是工農兩大階層之間的利益矛盾,對新中國整體的進步從一開始就形成了結構性的制約,它使城鄉之間的關系始終沒有真正走向利益統一和協調發展。

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的制度安排和城市偏向的趕超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的選擇實施,是形成中國城鄉差別、市民與農民的差別、工農業非協調發展以及由此造成的農民貧困、地位低下、農村落后和農業長期徘徊的兩大根源。前者是制度根源,后者是經濟根源。中國的城鄉二元結構是一種經濟社會發展的畸型模式,是在人為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中國城鄉居民的權利分配不平等主要表現在市民與農民各自從事的產業差別、由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所帶來的產業交換的不平等和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身份利益矛盾,如經濟收入、就業機會、福利待遇和受教育權利的不平等。

綜上可見,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的制度安排和城市偏向的趕超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是中國”“三農”問題尤其是農民問題的癥結所在,也是長期以來制約中國城鄉協調發展的一大瓶頸。

統籌城鄉發展的目的是讓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我們之所以強調從體制改革人手,就是為了徹底消除城鄉之間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城鄉協調發展的制約因素,最終實現工農業協調發展,城鄉居民平等相處,城鄉和諧共同繁榮。

統籌城鄉發展,必須建立公正和諧的長效機制,這就要徹底改革城鄉二元體制,建立現代一元體制。無容置疑,實現由城鄉二元體制向現代一元體制轉變,必須依賴全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達,這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有著漫長的發展歷史,但成為一種體制,其主要形成于計劃經濟時期。在改革開放時期不但沒有被消除,反而呈進一步固化的趨勢。

目前,中國正處在以突出的城鄉差距、分配懸殊、兩極分化、權利失衡等為標志的“拉美困境”的邊緣。如果任務其發展下去,“拉美困境”可能被無限期地拖長,甚至持久化、永恒化。

城鄉二元結構的消除,確實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但是,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制度和體制的改革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體制方面的改革必須從現在開始,否則,我們永遠無法實現城鄉平等協調發展。盡管體制改革會引起一些既得利益集團的不滿甚至抵觸,但這是遲早要走的一步,早走比晚走好得多。

統籌城鄉發展,應當確立城鄉居民平等理念,對過度傾斜的主體權益、社會資源和改革成果重新分配,將部分“既得權益”市場化,最終取消“特權公民”,給農民以平等的國民待遇,讓億萬農民共享社會改革與發展的成果。

三、中國農民的根本出路

實現由城鄉二元結構向現代一元結構轉變是“中國21世紀革命”, 這場“革命”的實質是徹底解放農民,即為農民立法,向農民賦權,分化農民,富裕農民。 “革命”的途徑主要有兩條:一是改革與發展,二是立法與賦權。主要內容是:改革城鄉二元體制,統籌城鄉經濟發展,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經濟制度。建立公正、平等、非歧視的公民身份制度、教育制度、就業制度、財稅制度、社會保障制度、農產品交換機制、勞動成果分配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等。依法治“農”。賦予農民各項基本權利,全面提升農民的社會地位。

構建和諧社會的長效機制,必須高度關注并切實改善農民的人權狀況。首先,要建立公正和諧的法律制度框架,徹底廢除現行法律法規中歧視農民、限制農民的條款。把農民的地位提升到與其他公民同等的水平。其次,要調整不合理的權益分配制度,重新構建公正、公平和平等的公民權益分配新格局。再次,必須徹底改革歧視農民的城鄉二元體制,建立現代一元體制。轉換城市偏向的工業化優先發展戰略,統籌城鄉協調發展。這才是破解“三農”癥結的根本途徑,這才是中國農民的根本出路,這才是和諧社會的長效機制。

值得慶幸的是,全國十屆人大二次會議2004年3月14日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首次將“人權”概念引入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中國人權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這是過去所沒有的。它表明了中國對人權問題的極端重視,更加突出了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的人權價值和理念。

不久,中國農民將會有一部保護自己權益的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權益保護法》。該法律的核心內容包括戶籍制度、土地權益、財產權益、民主政治權利、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以及醫療、受教育權利、社會保障權 利、就業權利等。這部法律主要圍繞兩個層次的問題進行立法。一是農民從事農業的權益保護問題。這部分權利主要包括土地權利、自主經營權利、自我組織權利等;二是在城市化過程中由農民變成市民的平等國民待遇問題。這部分權利主要包括自由遷移的權利、自主擇業的權利等。這部法律即將廢除城市對農民工的一切不平等收費和待遇,把自由遷移、自主擇業的權利真正還給農民。

趙海林主要學術成果簡介:曾經在《求是》雜志1995年14期、2003年23期以及《黨建研究》、《經濟研究資料》等國家級、省級報刊發表學術論文150余篇;出版專著3部,合著12部。被中共寶雞市委、市政府授予“寶雞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稱號。

作者:趙海林 職稱:副教授 ,單位:陜西省寶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郵編:721001 ,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1360917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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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中華:如果全面私有化,就沒革命的必要
  8. 孔慶東|做毛主席的好戰士,敢于戰斗,善于戰斗——紀念毛主席誕辰131年韶山講話
  9. 我們還等什么?
  10. 他不是群眾
  1. 車間主任焦裕祿
  2. 地圖未開疆,后院先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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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央媒的反腐片的確“驚艷”,可有誰想看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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