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秦暉縱論“郎旋風”
香港經濟學家郎咸平對幾家國內著名企業的質疑近期已演變成一場對國企產權改革的全社會反思。在經濟學家們激烈的爭辯中,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教授秦暉的名字被屢屢提及,因為早在十幾年前,這位從研究農民史轉而研究經濟史的學者就已在呼吁人們警惕國企產權改革中的不公正性。在我們的約請下,尚在美國的秦暉撰成此文,細述其對多年來國企產權改革路徑的理解和思考。
“郎咸平旋風”:由“案例”而“問題”而“主義”
在短短一個月時間里,郎咸平旋風已從對具體企業家的針砭刮到了對國企產權改革的否定,也由此引發主流或非主流的經濟學家紛紛參與討論或貶或挺。
8月以來,香港經濟學家郎咸平教授連連在媒體上發出“重磅炮彈”,指名道姓地痛斥許多中國企業領導人借國企改革之機大肆化公為私,侵吞國有資產。這些被指責的企業幾乎都是過去被樹為改革成功典型的“明星企業”,包括TCL、海爾、格林柯爾、科龍等。
郎咸平的炮轟果然引起強烈反應:平面媒體與互聯網上出現一面倒的聲援之聲,而被批評的企業則紛紛叫屈,格林柯爾老板顧雛軍甚至在香港把郎咸平告上了法庭。這反而更增添了事件的轟動性。郎咸平回應時表示:他并非與顧雛軍個人過不去,實在是針對國有資產流失的嚴重事態而言。這樣,郎咸平就由“案例”進入了“問題”。在此前后他對中國經濟轉軌中的不少方面提出了尖銳批評。他批評“做大做強”,否定MBO(“管理者收購”),抨擊“保姆變主人”,直至提出“國有勝于民營”,完全否認國有企業產權改革之必要。
對于郎咸平的“發難”,中國“主流經濟學”界保持了幾天的沉默,媒體謂之“集體失語”。郎咸平則對此表示不滿,對他為捍衛國有資產而斗爭卻得不到同行的響應而成為“孤軍奮戰”大表感嘆。但很快,行內出現兩極化的回應:一方面,自許為“非主流”的一些經濟學家,如左大培、楊帆、韓德強等高調聲援郎咸平,有的甚至采取了發表“聲明”這種學界少見的形式。另一方面,被稱為“主流經濟學”家中的不少人,如趙曉、張文魁、張維迎、張軍等陸續出來反駁郎咸平。8月28日這一天,中國南北方出現了兩種聲音的激烈碰撞:北京在當天舉行了“國有資產流失和國有經濟發展研討會”,受邀的“主流經濟學家”大都在南方開會而沒來,只有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副所長張文魁一人應戰,而“非主流”方面的左大培、楊帆、韓德強、楊斌等人均到會發言“挺郎”,加上郎咸平本人的出色發言,會場幾乎成了聲討“主流經濟學”以及據說是這種經濟學主導下的國企改革的場所。就在這個發言中,郎咸平明確把國企改革中的一切問題歸咎于“新自由主義”,并自稱要用“大政府主義和中央集權”來糾正之。這與他幾個月前還著文歡呼“民營企業的春天”形成了鮮明對比,也與他這次炮轟之初談“問題”時的說法“政府退出可以,但國企不能退出”有了很大的不同。
郎咸平這樣表態的確好像也是大勢所趨,就在28日同一天“中國企業家論壇深圳年會”在南方開會,有人評論曰“說是中國企業家論壇,實際上是國內(主流)經濟學家集體回應郎咸平”。在前幾天趙曉、張文魁等發言的基礎上,張維迎對郎咸平提出了不點名但卻相當系統的反駁。張維迎與此前回應的張文魁除了說他們的道理之外,都特意點出了自己主張的背景:張文魁多次強調郎咸平痛斥的國企改革并非只是經濟學家“拍腦瓜”的結果,而是“黨和政府”的戰略決策,張維迎則批評郎咸平以“罵政府,罵富人”為能事。
“民主分地”的啟示
當初改革在更“傳統”的農村能夠勢如破竹,在新文化、外來文化影響無疑更大的都市國企中卻寸步難行,原因難道不正是“民主分地,起點平等”的公正性得到農民的廣泛認同,而國企改革卻缺少這種公正性嗎?過去的平均主義會損害效率,但是起點平等的公正分地卻是效率的保證。
討論中不少人如趙曉、童大煥等都提到了筆者過去對這類問題的關注:“這場瓜分國家財產的盛宴早已開始,而且質疑者也不乏其人。據我所知,清華大學教授秦暉早就談過‘從打破大鍋飯到瓜分大飯鍋’的問題”(注1)。我并不關心這個問題的“發現權”屬誰———這很無聊。但這次挺郎的“非主流”人士紛紛回顧自己過去也批評過,看這些回顧,起碼與他們相比我還真是最早的。于是覺得有必要談一下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過程。這并非是要爭什么發現權,而是覺得整理這段心路也許對認識那時以來的中國經濟轉軌歷史不無裨益。
早在1980年代后期,官商官倒現象、價格“雙軌制”下的以權謀私和承包制下的“公產私用”已經引起社會不滿,政府也從只提所謂“不正之風”到開始承認有“腐敗”問題。但是那時也興起了“原始積累時期不公難免”的論調。尤其是1988年前后,與“新權威主義”的同時興起了“官僚資本是到商品經濟(那時還不說市場經濟)的第一級火箭”之說,公然為那時還只是初露端倪的“以權占產”張目。
這一切使我產生了改革可能遭扭曲的憂慮。當時研究農民史的我,從農村改革之初小崗村“18個紅手印”式的“民主分地”得到農民支持,想到這樣一個問題:如果農村改革不是以“民主分地,起點平等”的方式脫離人民公社,而是把公社變成干部的私人莊園、把農民趕走或變成莊園苦力,農民還能支持改革嗎?
我們知道,當初分地在很多地方是在形成政策之前由農民自己協商進行的。由于缺少政府的干預,農民的“公平”方式有時在學者看來極為粗糙原始,好地壞地水地旱地遠地近地一律切塊抓鬮平分家家有份的結果,使得農地的細碎化在許多地方達到歷史上前所未有的程度,往往一家的份地多到十余塊。當時不少人(包括我)認為如此“放任”將損害耕作效率。但實際上農民自有鄉土智慧,幾年后通過民間的自行調整掉換,細碎化的問題逐步緩和。看來只要初始配置具有公信力,后來的調整并不難。過去的平均主義會損害效率,但是起點平等的公正分地卻是效率的保證。用農民的話說:“假如分配不公,架有的打哩”。
我還看到,歷史上有不少“同居共財”的宗法大家族到了晚期都會因面臨“分家”而產生矛盾。但是矛盾的尖銳化往往不是因為“要不要分家”的爭論——盡管這種爭論似乎具有“理論上的重要性”,而是由于“如何分家”的爭執。而“分家”是否公平往往對家族此后的歷史產生重大影響:公平的分家可以在“親兄弟,明算賬”的和諧中達成個體自由與家族凝聚力的統一,使“分家”后的家族繼續保持活力。而分家不公卻不僅當時會造成打官司、動武乃至出命案,而且此后的家族認同也就完了。
我進而想到,人類社會史上過去兩次“擺脫共同體束縛而爭取個性自由”的過程:擺脫原始氏族共同體走向古典自由民社會、擺脫封建宗法共同體走向近代市民社會,都曾經面對類似問題:在走出氏族共同體時,有“雅典道路”與“馬其頓道路”之分,“雅典道路”意味著變“氏族族長制”為“民主制”,通過平民運動(包括經濟上通過梭倫、李錫尼法案式的改革形成平民私有財產)建立民主雅典與共和羅馬式的古典公民社會。而“馬其頓道路”則是變“氏族族長制”為“強權通吃”,化“父權”為皇權(包括經濟上形成托勒密式的權貴大私有制)以建立“家天下”的古典帝國。同樣,在走出封建宗法共同體時,也有所謂“美國式道路”與“普魯士道路”之分,列寧曾經這樣歸納這兩種對舊體制的“破壞方式”:從農村公社分解為獨立農莊是兩者的共同趨勢,問題在于這一過程是使農民得利而“特魯茨柯伊老爺”受損呢,還是使農民破產而特魯茨柯伊老爺得利?
實際上,沒有什么人是天生的“分家派”或天生的“護家派”,同一個人按有利于己的方式他可能支持分家,而在相反的方式下他可能堅決反對分家,個人如此,階層亦然。在古希臘羅馬,貴族與平民都是氏族傳統的背叛者。在近代法國,王黨與雅各賓黨都在破壞農村公社。當代的“大鍋飯共同體”同樣是在上下的雙向作用下解構的。重要的問題在于在“如何分家”之爭中找到一種盡可能有利于、而不是有損于大多數人的方式。這不僅是基于道德上的正義,在操作層次上也是使進步過程能夠實現的重要條件。1980年代有些人過分強調所謂“文化”的決定性,但實際上,當初改革在更“傳統”的農村能夠勢如破竹,在新文化、外來文化影響無疑更大的都市國企中卻寸步難行,原因難道不正是“民主分地,起點平等”的公正性得到農民的廣泛認同,而國企改革卻缺少這種公正性嗎?
歷史上,1905年以前俄國農民“脫離村社的個人主義傾向”曾使沙皇維護村社的國策難以為繼,更使民粹派的“村社社會主義”宣傳慘遭碰壁。但是1907年以后專制的斯托雷平改革以“權貴私有化”使大多數農民深受其害,導致他們“突然變成”強烈的村社傳統支持者并在1917年清算了這場不公正的改革。相反,同樣是專制的資本主義改革,伊朗巴列維的“白色革命”因其腐敗不公在都市中引起伊斯蘭傳統的強烈反彈,甚至不少高度“西化”的都市中產階級也卷入了那場推翻巴列維的“伊斯蘭革命”。然而恰恰是最不“西化”的伊朗穆斯林農民,成了巴列維國王當時幾乎僅有的同情、支持者和伊斯蘭革命反對者,因為巴列維改革雖然在城市中以腐敗著稱,在農村卻因把寺院土地分給農民而使他們嘗到了“分家”的甜頭。
顯然,斯托雷平改革與巴列維改革的失敗與其說是因為“文化沖突”毋寧說是因為公正性危機。而同樣生活于“傳統”,俄國農民反斯托雷平與伊朗農民親巴列維,也因為這兩次改革對他們公平與否。
“掌勺者私占大飯鍋”
1992年股市急遽升溫直到發生深圳10月騷亂,第一波“圈地運動”也澎湃而起。為此我提出了“從掌勺者私分大鍋飯到掌勺者私占大飯鍋”等問題。
所有這一切使我痛感公正性在改革中的重要,尤其是在一場走出傳統共同體的改革中“公正分家”的重要。但是當時我作為史學家并未直接介入現實問題,只是在那時的一些“純學術”的史學論文中和我編寫的兩本未出版的教材《古代社會形態學概論》與《封建社會形態學概論》中附帶地表達了上述與現實有關的看法。我和金雁合寫的兩本專著《田園詩與狂想曲》及《農村公社、改革與革命》中更系統地、也與現實聯系更緊密地表達了這些思想。
1990年左右,許多人斷言改革、包括經濟改革將會終止,但是我從歷史上許多類似過程中感到改革過程反而會加速。果然,1992年后改革很快取得了巨大的進展,形勢的發展迫使我從“經濟史”走入了“經濟”。1992年股市急遽升溫直到發生深圳10月騷亂,第一波“圈地運動”也澎湃而起。為此我在深圳股潮后不久寫了長文《危險的第一級火箭》(1993年2月發表于香港中文大學《二十一世紀》雙月刊),提出了“從掌勺者私分大鍋飯到掌勺者私占大飯鍋”等問題。——這就是11年后郎咸平今天所講的“保姆占了主人財產”的現象。
同是1992年,過去承包制下由“公產私營”、“公產私用”演變為“公產私有”的資產轉移使人對這種方式日益懷疑,“產權改革”的話題浮現。當年8月,原官員身份的深圳羅湖區時代實業有限發展公司總經理葉啟明提出個人集資2000萬元購買本公司,成為見諸報道的首例法定代表人購買自己企業的“自購自”案例,這也就是今天成為時髦的“MBO”。羅湖區起先拒絕并開始排擠葉啟明,派工作組進駐企業查葉的“貪污”問題,查不出結果也不撤,并要葉提前離休,遭拒絕后又要葉參加拍賣競標,葉仍不同意并上訴市委,市委決定支持葉啟明“自購自”。為此,我寫了《“葉啟明現象”辨析kk國有資產產權改革中的“自購自”問題》(1993年《東方》創刊號)一文。文中指出,無論這一個案中的葉啟明作為經營有功的企業負責人如何應該給予獎勵,在中國現狀下作為一般性問題,企業負責人“按自定價格或至少是以此為基礎的非市場性價格購買自己所管企業,并使之轉為自己所有的做法”不能提倡。“在國有資產產權改革中‘自購自’的方式是不應允許的。”產權改革“只能采取符合國際慣例的方式,公開拍賣不失為其中的一種選擇”。11年后,郎咸平對MBO的看法與我大致相同。
就在此文中,我指出產權改革中的國際慣例包括體現機會平等的“英國方式”(公開拍賣),以及體現“起點平等”的方式:以非實物的某種價值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公正平分原‘公有’資產”,例如捷克等國正在進行的“人民私有化”、一些西方國家實行的“伊索普”方案(ESOP,“雇員股權方案”的英文縮寫)等。過了11年以后,有朋友撰文對我的“起點平等”主張提出批評說:這一主張如果早十年提出是很好的,現在提已經沒有意義了。但是,我這個主張何止早十年,而是早在11年前就一提再提了。
“公正至上,起點平等”
人們常說“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這句話不如改為“市場經濟是公正的經濟”更為確切。其實在西方,“法制”之“法”不僅指成文法,更指高于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而自然法實際上就是公正(justice)的同義詞。沒有公正,就是蔑視自然法,成文法的權威就沒有來源,一句話,沒有公正就沒有法制。
1994-1996年間,我在《東方》雜志上連續刊出了“四論公正至上”,對經濟轉軌中的公正問題作了系統的論述。我開頭就說:“效率源于競爭,競爭要有規則,規則必須公正。是故,公正乃是超越‘公平與效率’之爭的更為基本的價值。”這里所謂“效率源于競爭”是當時的流行觀念,其實效率也源于合作,但合作同樣要以公正的規則為前提。西方所謂的“公平與效率的矛盾”本來是在規則公平已解決的前提下揭示“結果平等”與競爭效率之間的矛盾,但在規則公平還未完全實現的當下中國,所謂“效率優先”往往成了不公正的特殊利益優先;而“兼顧公平”又往往被理解為規則公平只能置后(不能優先)。結果這個在西方被理解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口號在中國卻淮橘為枳地成了損害競爭公平的借口。因此我主張“公正至上,效率與公平皆在其中”。
我還指出:“人們常說‘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這句話不如改為‘市場經濟是公正的經濟’更為確切。其實在西方,‘法制’之‘法’不僅指成文法,更指高于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而自然法實際上就是公正(justice)的同義詞。沒有公正,就是蔑視自然法,成文法的權威就沒有來源,一句話,沒有公正就沒有法制。”
在產權改革愈炒愈熱的當時,公正問題首先就表現為“進入市場經濟時的產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初始配置”的公正性問題。而當時不少經濟學家尊奉以剝奪大眾交易(談判)權利來“減少交易成本”的所謂科斯定理。據說根據這個定理,“初始權利”屬誰無關緊要,只要交易成本為零,效率就可以最大化。而要使“交易成本”降低乃至趨零,就要禁止公眾參與討價還價。
因此許多學者盡管承認規則公平,卻根本否定經濟轉軌中尤其是產權改革中起點公正的重要。為此出現了種種怪論,例如,有的學者提出“產權空白說”,似乎國有資產屬于“無主物”,誰拿到就是誰的。有的從所謂“分不如賣”的命題中推出“公共選擇不如雙方交易”,主張產權改革中不應承認公眾的談判權利而應由官商“雙方”自由交易。有的提出“交易先于產權”,暗示對于“無主”的國有企業“掌勺者”盡可以放手“交易”,一“交易”,產權就出來了。為此,我在這幾年對這些主張進行了辨析。我指出國有資產絕非“無主”,它在法理上與事實上都屬于國民,對過去國資原始積累過程的道德批判和如今所有者與“看守者”之間委托-代理關系的缺失并不能推出“國企無主”。——這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討論的國企“產權非缺位”說。
我認為,“分”與“賣”本身各自都有公正與否的問題,因此“分不如賣”是個假問題,但作為公共物品,其處置形式無論是“分”還是“賣”,性質上都應該屬于“公共選擇”,只有通過直接的或代議的公共選擇程序完成了產權轉換后,它作為私人物品才具備“雙方交易物”的資格。因此國企買賣是一種“賣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看守者是不能未經所有者委托、不受所有者監督而“自由定價”的。只有在所有者對看守者形成選擇委托與監督代理關系的情況下這種交易才能成為合法的“代理人交易”——這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質疑的“雙方自由定價的合法性”問題。
1997年之后,在“國企改革攻堅戰”中,許多地方出現了比“分”和“賣”更刺激的做法。如長沙在1999-2000年間對一批盈利的大型國企實行“靚女先嫁”的“界定式私有化”,用政治權力直接把國有資產劃撥給“內部人”并一步到位地實現管理者控股(即所謂MBO)。這是世界各國包括中東歐轉軌國家在內在公開領域(偷著干另說)都前所未見的“激進”做法。我在《財經》雜志上對此提出批評。據后來媒體綜述,當時對“長沙模式”的質疑以我最激烈。
2002年后,開始實行“國有資產分級管理”。管理者控股的呼聲大漲,風傳明年將是“MBO年”。我為此寫了《國有資產如何公正“退出”》與《要MBO,不要MBO年》等文,指出“分級管理”不能改變政府只是國民資產的看守者而非所有者的性質,國有資產的處理必須先討論并經過立法(這也是郎咸平此次的主張),并必須有公共參與與有關利益各方的公平談判機制。至于管理者控股,我認為如果在公開公平的競標中實現,那當然可以。但是在非競爭條件下用政治力量推進這種做法,乃至搞大轟大嗡運動式的“MBO年”,是決不可以的。
有人把我的產權改革主張簡化為“只分不賣”、“民主先行”。這種歸納是有誤差的。我的確相信,公正的改革應當“在起點平等之下產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競爭)規則平等之下產生最終的所有者。”我認為產權改革不能追求所謂的“最優配置”而只能追求最公平的配置,配置的“優化”應該在產權明晰后通過公平的市場競爭來實現,在此之前以權力指定“優者”并使其擁有特殊“配置”是不合理的。
但是,起點平等并不等于“只分不賣”。由于過去“左右”兩邊都借斥責“證券私有化”來否定起點平等與公共參與,我們不能不澄清與此有關的事實:實現了證券私有化的捷克是中東歐發展得最好的國家之一,而為人詬病的俄羅斯雖然聲稱搞了、卻并沒有真正搞過證券私有化。但是,我們并沒有忽視這種方式的局限性,包括捷克1997年后顯現的公司治理問題。我們更沒有“只分不賣”的主張,實際上只要在公共選擇的原則下做到公正、公平、公開,像捷克那樣在公民中進行平等的初始分配以產生“賣者”,或像匈牙利那樣由一個具有充分的公共選擇-監督代理功能的政府把公共資產變現后用于提供轉軌時期的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所需,都是可以的。起點平等也并不等于起點平均,毋寧說它更強調起點的公正與清白:只要在轉軌中能夠制約權力,盡量避免“搶來本錢做買賣”,在此過程中各階層都有利益表達的機制、都有集體談判的功能與參與博弈的途徑,在公共資產的處置上能夠發出自己的聲音,爭取自己的訴求,那么,由此形成的配置即使最終并不平均,也會為公眾所認可,所愿意接受,從而具有公信力,具有不僅是成文法而且是自然法意義上的(即道義上的)合法性,不至于一有風吹草動就產生翻盤的社會沖動———那么從最基本的底線上講,這樣的配置也可以被認為是接近于起點平等的。
關于民主也是如此,“民主先行”并非是一步到位的激進變革,它應當實現上節所述的那些公共參與,至少應當使這種參與的進步與公共資產處置行動的公共性或“外部性”相適應。而且應當注意參與的大致均衡。事實上,按“交易費用”理論的本意,減少交易費用的途徑也決不是剝奪人的交易權利,而是通過契約組織整合交易行為,例如,集體談判就要比分散的個人非理性抗爭更能節省全社會支出的交易費用。
有疑問的“國資退出”
如果某些利益集團的權力不受制約,理性的利益協調機制無法建立,那就可能出現一種扭曲的“辯證關系”:無論“減員增效”還是“就業優先”都被引向符合有權勢者利益的方向。
綜上所述,郎咸平今天提出的問題我在過去11年間幾乎都已提出,他對這些問題的看法也與我相同或相近。當然,郎咸平關于那幾個公司的具體案例我沒有研究,無法置評。但我非常同意他對多數問題的揭示,而且他的行為方式對于提請全社會注意這些問題所起的巨大作用,是我當年微弱的呼聲所無法相比的。就此我們應當感謝郎先生。必須指出,盡管這次“主流”方面不少人提到郎先生指出的問題秦暉早就講過,而且據說似乎比郎講的還好,但是在那時,并沒有什么人(無論“主流”還是“非主流”中人)對我表示支持。而且就在這次的討論中顯示出,“主流”方面的一些朋友對問題的嚴重性依然缺乏認識。他們的一些觀點我也很難茍同。
例如一位朋友說:學者不應該在乎民意,應該有勇氣與民意唱反調。這話有沒有道理?要看對什么問題而言。學術問題當然只能求真而不能媚眾,如同不能媚上。但是公共政策問題,豈能無視公眾意志?就郎咸平提到的幾個具體案例來說,的確正如張維迎所言,不能僅以民意的是非為是非。格林柯爾有沒有問題,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調查證據,由法官或審計部門來獨立地裁決,不能僅因民意洶洶就定人以罪。學者也應審慎表態,不能僅僅因為民意傾向郎咸平就附和他對那些具體案例的判斷。
但是如果超越具體案例,從政策層面談論一般意義上的國資產權改革,它的本質是什么?不就是要處置原來法理上是屬于公眾的資產嗎?處置公眾的財產難道可以不聽公眾的意見而只考慮“學術上正確”?比方說,張教授有一所房子,別人,哪怕是個比張教授更有學問的經濟專家,就可以不管張教授的意志而根據“學術上正確”的某種資源配置理論把這所房產“配置”給別人嗎?
郎教授的一些提法也不是沒有問題。例如他說國際上講的MBO不是指管理者購買自己所在企業的產權,這BO即buyout,是購買外邊的股票,像中國這種“自購自”應當叫做MBI,即買內部股(buyin)。但是據我所知,國外文獻中雖然確實偶見MBO/MBI這樣的提法,但絕大多數論者,無論是議論西方、轉軌國家還是第三世界國家的有關話題時,他們談到的MBO就是指經理購買本企業。而且與之并列的還有MEBO(MANAGER&EMPLOYEEBUYOUT,經理與雇員共同購買本企業)、EBO(EMPLOYEEBUYOUT,雇員集資購買本企業)等縮略語,其BO的意思相同。從英文詞義上講,buyout就是“完全買下”、“買斷”之義,也不是“買外邊的”,而且buyout與buyin也不是反義詞。從常理而言,MBO是在傳統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企業理論受到挑戰、相信經營者控股、所有權經營權合一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的想法的一種實踐。如果像郎先生所說,只是經理購買了外邊一個不相干的企業股票,那就與一般的股民購股行為無異,有什么理由成為一個特定的經濟概念并形成專門術語呢?我與郎先生一樣反對在中國的條件下搞MBO,但反對或贊成是一回事,MBO本身是什么意思,應當是沒有疑問的。
不過一般而言,我相信郎先生并沒有夸大問題的嚴重性。實際上,產權改革的公信力缺失不僅僅是案例性的。即便是一些理論上講本來無可厚非的主張,在這種背景下也會被不公正地扭曲。我認為即使是郎先生對此也缺乏考慮。
例如,筆者最近聽說一個故事:某個國有企業,原先有一千多職工。十五大以后,企業開始了“改革攻堅戰”,主要內容是“減員增效”。當時并沒有搞產權改革,廠子仍然是“國家”的。在“國家”面前誰能討價還價?而且既然產權未變,沒有“私有化”的嫌疑,自然也避免了意識形態風險。于是改革進展順利,職工們紛紛“看成敗,人生豪邁,只不過從頭再來”地加入了下崗隊伍,兩年后廠里只有三百多職工了。冗員既減,效益自然也就頗有改善。
這時,“國有資產退出”的產權改革適時啟動了,企業開始搞“兩個置換”(資產由國有“置換”為私有,職工由“全民身份”“置換”為自由雇員)。但是問題來了:企業效益既然改善,在產權市場上它的資產價值自然上升。按照產權改革應當促進“經營者持大股,經營者中又提倡法定代表人持大股”的原則,當時是想搞MBO(經理買斷制)的。可是無論按市場競價還是搞資產評估,這企業都太貴,“M(經理,manager)難以BO(買斷,buyout)”,“置換”有困難。而且按理說,企業效益改善資本增值,證明經理是“能人”有功,現在反而讓他出高價,那反不如“窮廟富方丈”先把企業搞垮以便賤價買進然后再妙手回春了,這豈不是獎庸懲能、獎貪懲廉嗎?好了,這時據說有精神:企業改革應當“就業優先”。只要新企業主允諾不減員,“置換”價格好商量。于是該企業以很低的內部價成功“置換”給了其原負責人,而且是采取以未來股權紅利逐年抵扣的辦法來支付這一“購買”。于是一位官員就這樣在沒有競價對手也不作任何現實支付的情況下“空手套白狼”,成了這個盈利企業的老板。
有人說這是“半賣半送”、“明賣實送”。當然看起來這項交易是有條件的:亦即“購買者”承諾對已經“減員增效”后的(而不是“減員”前的)企業現有員工的就業負責———這被認為體現了“就業優先”。
實際上,“減員增效”以改善公司治理,“就業優先”以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這兩個思路本身都并不錯。而且兩者間的矛盾也往往不像表面上看上去那么大。例如在古典學派看來,按市場規律實行“減員增效”可以促進資本積累,而資本投資增長會反過來帶動就業增加。凱恩斯學派則相反,認為以國家的積極干預來擴大就業,不僅能緩解社會緊張,而且就業拉動消費,消費帶動繁榮促進投資,資本的增加也就意味著相對達到了“減員增效”。而在現實生活中,到底當前先從“減員增效”入手還是先從“就業優先”入手,則是見仁見智,而且不同見解的背后往往是不同的利益群體與社會分野,需要民主政治下的利益協調機制來權衡利弊,實行最大限度符合社會長遠利益并兼顧各方現實要求的選擇。這里確實有某種關系在焉。
但如果某些利益集團的權力不受制約,理性的利益協調機制無法建立,那就可能出現一種扭曲的“辯證關系”:無論“減員增效”還是“就業優先”都被引向符合有權勢者利益的方向。先用國家權力來“減員增效”,后借“就業優先”為名化公為私,橫豎都是他占便宜而別人付“代價”。這就像古代歷史上經常出現的“王馬之爭”:王安石主張國家統制,結果“阡陌閭巷之賤民”被束縛得無所措手足;司馬光主張放任無為,結果“品官形勢之家”得以放手聚斂私財。前者搞不成“福利國家”,后者搞不成“自由市場”,最后就在這翻來覆去之中社會矛盾日益尖銳了。
歷史與現實的經驗值得注意。今天我們既有理由“減員增效”也有理由“就業優先”,但這兩者能夠形成什么樣的“關系”,這恐怕就不是就經濟論經濟可以解決的問題。
癥狀、病因與藥方
我奉勸今天的“主流”派與“非主流”派:純從理論上講,你們的爭論如同“左”與“右”、自由放任與福利國家的爭論那樣永遠不會有個終結的。但是你們應當想想:你們是“天平”的兩頭呢,還是“尺蠖”的兩端?讓我們先設法走出“尺蠖”的軌跡,再繼續爭論吧。
關于“案例”我沒有研究無法置喙,關于“問題”我不僅同意還可補充,但從這些問題中推出的“主義”,我可就與郎先生大相徑庭了。
郎咸平談到的“保姆弄走了主人的財產”,實際上就是我11年前提出的“掌勺者私占大飯鍋”的問題,也就是我6年前提出的“看守者交易由其看守但非其所有的財產”的問題。其實,兩年前中國一些學者曾批評:“崽賣爺田不心痛”也是一種不錯的比喻。但問題在于:為什么會發生這種情況?這實質上就是問:為什么“主人”制約不了“保姆”?為什么做飯、吃飯者制約不了掌勺者?為什么所有者管不住“看守者”?為什么“崽”根本不把“爺”當回事?這可以說正是全部問題的核心!解決不了這個問題,哪怕你對“保姆”、“掌勺者”、“看守者”和“崽”的如此行為再罵得厲害又管什么用?
郎咸平先生的發言作用之一,是提醒人們捍衛國有資產的緊迫性,其實何止“國有”資產?這些年來包括“集體”資產在內的各類公共資產“流失”到某些人私囊的情況還少嗎?筆者1997年曾出版《江浙鄉鎮企業轉制案例研究》一書,就系統地討論過這一問題。年來保障私有財產入憲,這是好現象。但是正如楊支柱先生指出的:“呼吁保護私有財產,決不意味著公共財產就可以被隨便侵犯”。郎咸平先生這時出來呼吁保衛國有資產,雖然不是最早,但也是可貴的。其實據我所知,西方國家憲法中的財產保障條款行文也很少專講保障“私有”財產的。保衛私產與保衛公產,真有什么矛盾嗎?這些年來,有人抱怨公共資產被盜竊,也有人批評私有財產受侵犯。其實在一個“權力捉弄財產”的社會里,無論公產私產都是權力刀俎下的魚肉。人們常說西方國家私有財產是不可侵犯的,其實在這些國家,公共財產受到的保護也比我們這里嚴密得多。福利國家瑞典的公共財力堪稱雄厚,自由市場美國的私人財富也很驚人,但無論瑞典還是美國,公私財富的比例也許不同,但公產私產同樣是不可侵犯的。
真正的問題是:第一,何謂保障財產權?第二,財產權為什么會受侵犯?
先說第一。誰都知道西方國家是實行所謂私有制的,據說那里是“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早就指出過,“世上只有計劃經濟國家禁止私有制,從來沒有市場經濟國家禁止‘公有制’的”。像美國這樣的國家,不僅從最早的“五月花號”船民的公社生活,中經歐文、卡貝等人的世俗社會主義實驗區,直到摩門教等宗教公社,只要是自愿者的結合,從來受到保護。而且美國也是世界上公益基金制度最發達的國家,每年都有數目驚人的私人財產與遺產被自愿捐獻給公益基金。這些自愿性質的“化私為公”從來受到社會道義的贊揚和國家政策(如捐款免稅)的支持,誰也不認為這樣的“化私為公”構成“私有財產流失”或者對“私有制”的侵犯。為什么?因為所謂保護財產所有權,就是保護財產所有者的意志受到尊重,而決不是說財產不可轉移。相反,財產依所有者的意愿而轉移,包括自愿地轉為“公有”,本是保護私有財產的題中應有之義。
同樣,所謂公產不可侵犯,就是要尊重作為公產所有者的公眾之處分意志,亦即公產不能違背公意地被某些人私占私吞。因此,基于公意的公產分配與流轉,經由公共選擇程序的產權變更,當然不能說是“侵犯公產”,也不是什么“公有資產流失”。這正如任何保護私產的法治國家都只是禁止把私產強行充公,而不會禁止私人公益捐贈一樣。在中東歐的經濟轉軌中,捷克是經由民主程序向全體公民免費(只交登計費)公開、公平分配國有資產的典型,而俄羅斯雖然如今許多人特別喜歡罵它的“證券私有化”,但實際上俄羅斯的私有化主要形式是“賣”不是“分”,如今不得人心的“寡頭”都是直接從國家那里通過“內部交易”獲得資產,而不是從據說已經分得了國有資產的民眾手中收購證券來發家的。但是,俄羅斯私有化的道義合法性飽受質疑,而捷克的證券分配就連當時的反對黨捷共也不持異議,以反“新自由主義”著名的馬克思主義者佩里·安德森也說捷克的做法是“好的資本主義”。
可見,如今關于“國有資產流失”的對立雙方說法都很值得質疑。這次“非主流”方面把“國有資產流失”簡單地看成一個“賤賣”問題,而“主流”方面則以“只賣不分就不算流失”來應對。
事實上,如果從總量來講,國有資產如今至少在賬面上看不但未減,反而顯著增加。這次爭論雙方都提到了這個事實。“主流”方面的趙曉說這不是好現象,“非主流”方面的楊帆同樣認為這是權力作用下民間資產“流失”到國有部門的結果,他也認為這是非正義的。所以,問題不在于國資與民資之間誰消誰長,誰流向誰,而在于這種流向是否符合公義。以強權化公為私和以強權化私為公都是不公正的,而且這兩種不公正其實一脈相承。對公產的侵犯與對私產的侵犯同樣是“權力捉弄權利”的結果。今天有人抱怨“崽賣爺田不心痛”,其實“崽”本來就沒有把“爺”當爺,而是當孫子,何時把他的意志當回事?
我不知道“新自由主義”是不是個壞東西,也許它的確很糟糕。但我們的情況無疑并不是它弄糟的。如果“崽”的權力不受制約,總把“爺”當孫子,那么不管它搞什么“主義”,“爺”都不可能得到公正對待。如果說以強權化公為私是“新自由主義”,那么楊帆也斥責的那種不公正的“化私為公”又是什么“主義”呢?
其實楊帆講的這種現象我在兩年前已經講了:出現這類問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們缺少一個權責對應的機制,即“自由放任”與“福利國家”共同以為基礎的機制。沒有這樣一種機制,權力太大責任太小的國家就不可避免。這樣的國家可能一直“左”著,或者一直“右”著。前者如我國“文革”時,后者如蘇哈托、皮諾切特時代的印尼與智利,兩者都會造成積弊。
所以我奉勸今天的“主流”派與“非主流”派:純從理論上講,你們的爭論如同“左”與“右”、自由放任與福利國家的爭論那樣永遠不會有個終結的。但是你們應當想想:你們是“天平”的兩頭呢,還是“尺蠖”的兩端?讓我們先設法走出“尺蠖”的軌跡,再繼續爭論吧。
學者觀點
張維迎(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
這些教授打著學術自由,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少數股東權益,保護小股東權益的旗號,在不遺余力的否定過去十年國有企業改革、產權制度改革,否定我們的企業家隊伍,這是非常非常值得我們注意的。
民進國退是私人企業家和政府官員,或者國有企業領導人勾結起來侵吞國家財富嗎?我們要問的是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特別是民進國退的過程,是瓜分國家財產還是創造財富的過程,我們應該看到這是創造財富的過程,而不是瓜分財富的過程。
我們經常聽到一個說法,也就是良知,誰敢罵企業家或者政府就是有良知的。我也說,一個人為了追求名聲所干的事,不一定比別人追求利益干的事更高尚,在國外有人為了出名刺殺總統,在香港有明星為了出名當場脫褲子,為了出名人可能什么事都干出來,一些學者嘩眾取寵,為的是什么?就是最大化他的知名度,而不是為社會做貢獻。
張文魁(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副所長):
可以肯定,產權改革不會停止,“風向”不會變,因為國企產權改革并不是如某些學者所說,是“不做學問的人拍腦袋想出來的”,而是全國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經過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后確定的基本方針。
回顧一下國有企業改革的歷史就不難看出,黨和政府關于國企改革特別是產權改革的方針政策是系統的、連續的和嚴肅的,是建立在大量的調查研究和反復討論的基礎上的。
吳敬璉(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
民營企業里面確實有一些是依靠權力等非正常手段的,這種情況的確發生了,而且不是一個兩個,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論,就說民營企業整體都不好。而且郎咸平教授的一個背景思想是國有企業挺好的,這個我不贊成。
趙曉(國資委研究中心宏觀戰略部部長):
中國國有企業資產不是流失了,而是相反,這么多年來,增長得太快。甚至超過了GDP的增長速度。國有資產流失在個案上成立,在總量上不成立。總量上,國有資產借許多方式將老百姓的私人資產不斷地流失成國有資產,比如,股市是如此,電訊和石油的高收費亦如此,乃至稅收、積極的財政政策的投資也是如此。
國有資產流失固然存在公平性問題,但國有資產改革的滯后同樣導致市場的不公平。顯然,只要國有企業大量存在,所謂銀行貸款的公平、證券市場的公平無從談起,后起的民營企業進入國企的壟斷領域也很難。
來源: 南方周末 2004-09-10 11:55 編輯: 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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