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解釋越糊涂的《物權法》
易 木
第一個提出制定《物權法》提案的全國政協王翔委員、參加物權立法課題組的王軼教授,在強國論壇對《物權法》作了解釋,就網民的一些疑問作了回答。真是,不加解釋看不懂,看了解釋更糊涂。
糊涂之一。王教授說:“國有財產、集體財產流失的現象不能歸咎于調整物權的關系法律規則,就像在一座橋上走,既可能有好人,也可能有壞人一樣。《物權法》就類似這座橋。”按照王教授的解釋,被掠奪的國有財產(以壞人喻),不是就可以順利通過《物權法》這座橋了嗎?過橋之后,這些贓物不就變成受到《物權法》認可的私有財產了嗎?國有財產流失現象雖然不能歸咎于《物權法》,那就不明白,明知是流失的國有財產為什么還要提供法律保護呢?王教授當然不會這樣簡單,所以他接著說:“我們要通過其他的配套法律制度,來防止把不合法的資產變成合法的資產。”那又不明白,為什么不把“其他的配套法律制度”一并搞好后,與《物權法》同時執行呢?在配套的法律制度尚未搞好之前,就想急急忙忙地拋出《物權法》,用意何在呢?
糊涂之二。王教授說:《物權法》“可以推動大家創造財富的積極性。也就是說,要推動更多的窮人變成富人。”那就不明白:“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國策,早已把人們的積極性調動起來了,13億國人現在追逐財富的積極性,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要高,還需要《物權法》來“推動”嗎?至于說“推動更多的窮人變成富人”,那就更不明白,人們致富的積極性早就有了,就是缺少辦法。《物權法》并沒有教給窮人致富的辦法,又如何推動窮人變成富人?再說,少數人致富以后,出現了世界上少有的兩極分化,實際情況是相對富人來說窮人越來越多,僅憑一個《物權法》就能推動“更多”的窮人變成富人嗎?王教授是否把《物權法》的作用說得太離譜了?
糊涂之三。王教授說:“為了貫徹平等原則,〔物權法〕主要不承擔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功能。”前半句已經說得很清楚,原則是平等的,既保護強勢的洋樓,也保護弱勢的“很破的茅房”,沒有偏向哪一邊的問題。不明白后半句為何還要說“主要不”呢?難道還有次要的嗎?如果有,次要的具體內容又是什么呢?法律是嚴謹的,不承擔就是不承擔,解釋也沒必要躲躲閃閃。其實,弱勢群體的“很破的茅房”保護不保護也無所謂,破茅房被拆了,還可以到馬路牙子上去睡覺嘛!舊社會有些窮人不就是這樣過來的嗎?我相信,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決不會叫弱勢群體都去死。
我對《物權法》的解釋雖然糊涂,但也有不糊涂的地方。就是:你們急需的那個《物權法》已經搞了10年尚未出臺,再過10年也沒關系,影響不了改革開放,更影響不了反對“臺獨”。當前,比《物權法》急需一百倍也重要一百倍的事情有的是。例如,越來越嚴重的就業問題;再如,為企業主打工的打工仔所創造的勞動價值,如何合理地分配給這些勞動者的問題。奉勸頭腦尚且清醒的學者,還是先來研究這些問題吧。說白了,我的這些意見也貫徹了“平等原則”,這是對強勢群體弱勢群體也包括學者們都有好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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