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階級性
張飛岸
(中央民族大學管理學院, 北京 100081)
[摘要] 法從本質而言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階級性是法的本質屬性,其內容決定于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馬克思對于法的階級性的認識是馬克思主義法學與資產階級法學的根本分歧之一。在經濟全球化日益導致全球分裂的情況下,重申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的階級性的觀點,有利于我們看清資產階級法律的階級本質,有利于我們堅持中國法治建設的社會主義方向,最終會有利于促進中國和諧社會的建立。
[關鍵詞] 法的階級性 統治階級意志 馬克思主義法學
法從本質上而言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階級性是法的本質屬性。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也是曾在中國法學界毫無爭議的觀點。但隨著蘇東劇變后社會主義事業步入低潮和西方各種非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在中國的廣泛傳播,作為法的本質屬性的階級性逐漸被某些中國的法學家有意無意的否定了。他們的論據各異,但總的來說有三點:第一,馬克思生活的時代屬于資本主義初期發展階段,而資本主義經過近兩百年的發展,與馬克思生存時期的資本主義已有很大不同,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早已擺脫了初級階段的階級局限性,而具有全民性和社會性的特點。[i]第二,中國已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剝削階級作為一個階級早已被消滅,在一個不存在階級對立的社會談法的階級性是荒謬的。[ii]第三,目前中國正處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在這個時期過多地強調法的階級性,強調階級斗爭,不利于中國融入全球化經濟浪潮,不利于法律為經濟建設服務。[iii]
以上關于否定法的階級性的論述盡管還不是很完善,但由于它表面上符合國際國內現實,因而在學習法學的青年中很有市場。長此下去,必然造成青年人對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法律階級本質的忽視,對中國市場經濟體制下弱勢群體權利的漠視,從而使其對經濟全球化下中國所處地位和發展方向的認識產生偏差,最終影響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本文將從理論和現實的角度出發,重新肯定馬克思主義創始人關于法的本質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這一論述,以期望引起法學界對法的階級性的重視,進而堅持中國法治建設的社會主義方向。
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社會科學,有著源遠流長的歷史,古今中外的法學家們懷著美好的信念,從不同立場、角度、理論素養和社會文化背景出發詮釋著他們心中的法律理念。但令人奇怪地是在各種享有世界聲譽,被后人頂禮膜拜的法學派別中,只有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公開向世人宣稱:“但是,你們既然用你們資產階級關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觀念來衡量廢除資產階級所有制的主張,那就請你們不要同我們爭論了。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iv]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在他們劃時代的偉大著作《共產黨宣言》中公開發表的上述觀點向世人說明:資產階級的法律并不像資產階級法學家宣稱的那樣是“神的意志”或“人民的意志”的表現,資產階級的法律僅僅是資產階級意志的表現,是具有資產階級性質的。
當然,馬克思主義創始人關于法的階級性的論述并不是僅限于資產階級法律,他們在為數不多地涉及到法的階級性的論述中反復強調“規則和秩序對任何要擺脫單純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會固定性和獨立性的生產方式來說,是一個必不可少的要素。”[v]在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這就需要一個“表面上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即國家,以“社會正式代表的名義制定和宣布共同規則,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及其界限,以緩和沖突,把沖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內。”[vi]所以,“在階級社會,一切共同的規章都是以國家為中介的。”[vii]“國家照例是最強大的,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國家。”[viii]而“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是由社會上一部分人積極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規定下來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極地接受下來的秩序。”[ix]
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的上述論述從主體上說明了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這一法的本質屬性,但是由于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生活時代的限制,他們未能具體說明社會主義社會的法是否仍具有階級性。事實上,在他們的著作中,也從未有過社會主義國家這一表述。社會主義國家這一概念是列寧首創的,是列寧借用來表述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所描述的共產主義第一階段的。與此同時,列寧聲稱:“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x]由此看出,列寧認為社會主義的法律仍然是有階級性的。
由于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在論述法的階級性時沒有具體說明法律是如何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因而我們在論述法的階級性時有必要在馬克思主義創始人關于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這一總體法律思想的指導下進一步探求統治階級利用法律進行階級統治的秘密。
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體現、維護以統治階級為主導的社會經濟關系、政治關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關系,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志,由此決定了法的本質具有階級性,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1、法律是對社會各階級的利益關系的不平等性的確認和維護
在一個社會中,經濟關系決定利益關系。在經濟關系中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在利益關系中也就占統治地位。法律總是維護在經濟上,從而也在政治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利益,而不是對每個階級都一視同仁的。
首先,在任何一個社會的法律制度中,都規定任何人不能侵犯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例如,《唐律疏義》中所講的“十惡”,都是從維護封建社會的基本利益出發的。資本主義法律規定任何人均不能侵犯其根本利益——私有財產和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國家法律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和國家政權。一旦對它們進行侵犯,造成危害便將受到嚴懲。而對于在統治階級看來較次要的利益,例如在剝削階級社會中的勞動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法律給予的懲罰就要輕得多。
其次,法律所體現和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范圍,要比體現和維護被統治階級的利益范圍大得多。法律所保護的所有權關系、繼承關系、人身關系及商標、專利等利益,在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之間,其意義是不同的。因為,享有這些利益的人主要是統治階級即富人。例如,在財產所有權關系中,只有富人才能擁有土地、公司、大量的股票,而窮人很少或根本沒有這些財富的所有權。在繼承關系中,實際上是保護富人的財富被繼承,合法的將他的私有財產傳給他的繼承人。而窮人很少有財產可以繼承。商標權只歸有產者的制造商所有。所以,在法律所體現和維護的利益中,大多數是統治階級的利益,而被統治階級受法律保護和被體現的利益份額和比重要比統治階級所擁有的份額和比重少得多。
再次,法律統治的價值目標偏向統治階級。法律懲罰方面指向被統治階級的程度比指向統治階級的程度要重得多。從宏觀的主、客體方面看,被統治階級作為一個整體受到法律的統治,即法律統治的客體。統治階級作為一個整體是法律統治的操縱者,即法律統治的主體。法律僅對統治階級中的部分人的越軌行為才具有懲罰意義。從具體的法律適用方面來看,它比立法還要不公正,不人道的多。法律保護大規模的社會掠奪行為,卻制裁微小的侵犯行為。即使是同樣的違法犯罪,位高權重和富有的人可以逍遙法外,而社會底層的人則要受到懲罰。
2、法律維護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所謂統治階級的意志是指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是由統治階級的正式代表以這個階級的共同的根本利益為基礎所集中起來的一般意志。借用法國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盧梭的術語,就是法所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公意”,而不是統治階級的“眾意”即不是各個成員意志或利益的簡單相加,當然更不是其中某個人的利益。在階級社會,每個統治階級的成員,均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如:每個地主都有自己的土地,如果沒有法律的限制,他們都企圖擴大其土地的數量、范圍以擴展自己的利益。每個資本家都有自己的工廠或公司,都企圖最大限度的獲取最大的利潤。統治階級內部成員利益的特殊性、局部性表明統治階級內部存在著利益的沖突。但作為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利益,它舍棄了其個別成員的特殊利益或局部利益的要求,而保留了統治階級利益中具有普遍性的成分。例如在資本主義法律中,體現統治階級最普遍的利益是資本所有權、雇用勞動制度、契約自由、損害賠償等。這些利益涉及到資產階級作為統治階級的生存和發展,因而必須在法律中體現出來。而對于各個資本家的特殊的利益要求,如私人壟斷市場等,法律不但不予以肯定,相反為了維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保護資本主義市場的健全和發展,而對其嚴加禁止。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利益的整體性和普遍性還表現在,統治階級的個別成員一旦侵犯其他成員的合法利益,法律便對侵害人加以制裁,以確保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安全。因為,如不這樣做,必然會助長彼此間的相互侵害,從而危及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
3、法律不體現被統治階級意志
有的學者認為,法不僅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且也體現被統治階級的意志,從而否定“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的命題。他們認為法所體現的意志有各階級的共同意志。無論是統治階級還是被統治階級,他們除了有各自基于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形成的特殊意志外,在一定的方面和一定的情況下,他們還會有某些共同的意志。這種共同的意志主要來自兩種情況:其一是基于維護人類生存發展的一般條件的共同需要而產生的,其二是在復雜的階級斗爭、政治斗爭中,由于各自在某些局部的利益上達成妥協或一致而形成的。前者應該本來就是一種超階級的共同意志,后者則是在特定條件下形成的共同意志。[xi]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法律所體現的意志是一種具有支配力量的意識形態,具有這種支配力量的意志只能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因為,首先法律作為這樣一種意志,它必定是一定主體的意志,而這個主體不是別的,只能是該社會的統治階級。在階級社會中,統治階級的意志在每一個時代都是占統治地位的意志。這就是說,一個階級是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物質力量,同時也是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意志力量;支配著物質生產資料的階級,同時也支配著該社會的意識形態和意志的形成。因而,從法律意志的主體形式和內容兩方面看,都決定了它是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那個階級意志的表現。其次,正如我們在論述法律是統治階級整體意志的表現時所言,法律中的意志是一個同質的整體形態,它與法律中體現的具體利益不同。在統治階級內部,盡管有利益沖突和矛盾的一面,但其對社會具有支配性的意志則是共同的,因而成為一個同質的整體意志。與這種整體意志不同,利益則是具體的、可分的。盡管在各階級的利益關系中,統治階級的利益占主導地位,但它與各階級的利益有共同的地方。如在現代社會中,財產、生命、健康對各階級來說都是共同關心的利益,這就是各階級的利益具有相同之點。因此,反映在法律中的各階級的利益是可以共處的。也就是說,法律中的利益既包括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又包括被統治階級的某些利益,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但這些利益一旦被意志化它便成為一種抽象的支配力量,變成支配被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了。由此可見,那種認為法律中包含統治階級以外的階級意志的觀點,事實上是把意志與法律中體現的利益內容混淆起來,是不正確的。
4、法的階級性的普遍性
法的階級性的普遍性是指任何社會的法和法律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沒有超階級的法律。法和國家一樣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的社會分裂,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只要人類社會還存在階級,作為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的法律就不會消亡,就仍然是在生產關系中處于支配地位的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否認法的階級性的普遍性的觀點主要有二:一是認為現代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已超越階級性;一是認為社會主義社會因為消滅了階級,因而其法律不具有階級性。對于第一種觀點本文將在第三部分重點討論,在此,筆者將對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否具有階級性談談自己的看法。
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否具有階級性這個問題,由于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迫于時代所限未有論述,因而向來頗有爭議。列寧在領導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時曾說:“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xii]這表明列寧把他所爭取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仍看作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但是隨著列寧親手締造的社會主義國家走向解體,他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仍然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的觀點也受到了質疑,例如我國著名的法學家沈宗靈教授就認為,在我國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已被消滅,已經不存在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故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體人民意志的體現,而人民的意志不能稱為統治階級的意志,因而不能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仍然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xiii]沈教授的觀點盡管很有道理,但筆者并不認同。筆者認為,法律作為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它是隨著階級的產生而產生,隨著階級的滅亡而滅亡的。在現存的社會主義國家,盡管已消滅了剝削階級,階級斗爭已不是主要矛盾,但由于生產力發展的不平衡,國內還存在著除公有制外的多種所有制形式,還存在著除按勞分配外的多種分配形式,國際上還存在著資本帝國主義的世界體系,它們不甘心社會主義的發展壯大,這些都決定了在現存的社會主義國家還存在著資產階級復辟的條件,而只要這些條件存在,我們就必須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就必須堅持無產階級的統治地位,而我們的法律也必然仍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的表現。”只不過掌握法律這一工具的統治階級已不是剝削階級,而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勞動人民。而被統治階級則是與社會主義發展趨勢相悖的非勞動階級和各種危害社會主義事業的犯罪分子。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必須把這些在一定條件下還存在的階級矛盾控制在秩序的范圍內,以保證經濟發展的社會主義方向,保證廣大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那種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已不具有階級性的觀點不僅不正確,而且會使人們對資產主義復辟喪失警惕性,是十分危險的。
三、現代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法律的階級性
盡管在人類法律思想史上,只有馬克思主義法學公開承認法的階級性,但西方資產階級法學家(盡管他們不承認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卻在對法律的綜合研究中發現了一些與西方傳統的法律理念相悖的法律現象。例如極度倡導法律中正義價值的綜合法理學代表人物博登海默就在研究中發現“法律所標示的自由、平等、及安全等正義價值并沒有像秩序價值那樣獲得很好的實現”。[xiv]由于博登海默的階級局限性,它并沒有從這些現象中發現法律的階級本質,而把其歸結為人們對法律中的正義理念重視不夠所致。僅就對法律階級性的認識這一點而言,批判法學的代表人物昂格爾要比博登海默高明得多,他認為“美國的法律保護自由的資本集中卻限制工人的聯合;法律允許資本的罷工(即拒絕在某一領域投資)卻限制工人的罷工;法律允許資本家對勞動組織的控制;法律連同其所確立的政治經濟制度也使富人們得以通過做出重大投資決定來控制社會的發展方向。總而言之,美國的法律處處體現統治地位集團的特殊利益,而不像其倡導的那樣是為公眾利益服務的。”[xv]
盡管由于新一輪全球性經濟危機的到來,資產階級又開始逐漸暴露其階級本質(最明顯的表現就是美國政府的對外擴張和對內減稅政策)盡管一些治學嚴謹的西方法學家逐步發現并承認了西方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法律的不公正性,但中國還是有一些法學家一廂情愿的認為現代資本主義已不同于馬克思所描述的初始階段的資本主義,由于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民主制度的完善,這些國家的法律已超越了階級性進而成為制約資產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資產階級即使想進行階級統治,他們也不得不通過法律程序進行工作,而由于法律的公正性,它已悄然從制度上限制了資產階級的統治,使資本主義國家成為人民國家。”[xvi]北大一位法學博士在其博士論文中的這段評述是我到目前為止見到的對資本主義國家法律的最高評價,在他看來,只要全世界都實現了資本主義法制,共產主義就實現了。但事實是否如此呢?為什么一個人民國家不能選舉一個人民總統呢?為什么一個在法律上奉行“無罪推定”理念的國家在國際上會奉行“先發制人”戰略呢?為什么一個在世界上幾乎已占統治地位的資本主義制度會允許世界上四分之一的人口過著食不果腹的生活呢?答案就在于資本主義國家根本就不是其所標榜的人民國家,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和過去一樣,仍然是資產階級意志的反映,是資產階級國家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既然是工具,它就必然不可能脫離統治階級的控制;既然是工具,那么無論這個工具形式多么完美,內容多么完善,它的運作程序多么無懈可擊,它都不可能擺脫它的使用者的階級性;既然是工具,當我們研究它的階級性時,就不能就工具論工具,而必須深入其本質,看看這個工具的使用者是怎樣在幕后操縱它的。
盡管不是法學家,但美國著名的政治學家托馬斯·戴伊卻通過對美國權勢集團進行長期的追蹤研究及大量的個案分析,揭開了隱藏在法治背后的美國最有權勢的大資本家進行階級統治的秘密。他在他那本舉世聞名的代表作《誰掌管美國》中論述:“在美國,有這樣一個權勢集團,他們僅占美國人口的百萬分之二,卻擁有全國半數的工業資產,五分之四的銀行資產,一半以上的交通運輸業與公共事業和三分之二的保險業資產。由于這個集團的存在,美國國家的政治權力形成了雙層結構,即掌握最高權力的權勢集團和政府、國會、聯邦法院等‘直接決策者’,而直接決策者的行動僅僅是制定國家政策這個遠為復雜的程序的最后階段。”[xvii]為了進一步分析現代資本主義政治權力的運行機制,托馬斯·戴伊提出了“寡頭論模式”。這一模式揭示了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中,作為大資產階級核心的權勢集團,怎樣以他們掌握的巨額財富為載體,將他們的意志和要求傳達給直接決策者政府、議會和法院,而掌握表層政治權力的直接決策者又是怎樣將逐步集中起來的權勢集團的利益要求,有序而周全的變成國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規。
托馬斯·戴伊的“寡頭論模式”的立論是:在資本主義國家,最初用于國家政策的調查、研究、規劃及制定的經費來自于大企業和私人財富。在這一理論的基礎上,戴伊指出:首先,來自私人財富的資金會以捐款、贈款和合同等形式分配給各個著名的基金會、著名大學。而同時企業的董事、高級經理和大股東也都擔任基金會和著名大學的理事會成員,以便監督、指導資金的使用。基金會是聯系財源與政策規劃、咨詢組織的主要紐帶。基金會決定廣泛的政策目標——國內的重大方針、經濟政策、社會政策、發展計劃、制度改革,對外的戰略及外交方針、政策等等。基金會在確定政策目標后,選擇適當的政策規劃、政策咨詢組織給予資助和政策研究課題,進行“播種”,使其將政策目標經過科學的研究、論證,形成具體的政策方案。政策規劃咨詢組織,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是一個十分特殊而又非常重要的政治角色,它集中了全國知識界的精英,由各方面的一流專家、學者負責將來自權勢集團的利益要求、政策意向,進行科學論證評估,具體化為可操作的政策方案,使這些政策能夠真正反映權勢集團的根本利益。在政策方案完成之后,這些政策咨詢、規劃組織再通過新聞界和政府的各種委員會,把這些方案傳遞給直接決策者。政策制定的最后階段,是政府、議會等對于來自政策規劃、咨詢政策的有關政策方案進行篩選、修正,最終確定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政策。
通過托馬斯·戴伊的研究,我想我們已回答了博登海默的疑問。為什么人類文明發展到今天,法律所標示的自由、平等及安全等正義價值仍沒有像秩序價值那樣獲得很好的實現?那就是因為看似公正合理的資產階級法律仍沒能擺脫其是資產階級意志的表現這一本質屬性。現代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盡管其表面上實現了各階級的平等),仍然是資產階級整體意志的體現。
四、總結
法的階級性是法與生俱來的本質屬性,只要存在著階級,法律就必然是在生產關系中占主導地位的統治階級意志反映。歷史發展到今天,資本主義的統治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它的階級本質并沒有改變,作為資產階級統治工具的法律的階級本質也沒有改變。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的高度發展是建立在廣大第三世界國家經濟不發展的基礎之上的,資本主義使人類獲得了表面的平等和自由,同時也將人的異化推向了極致,使理性服從于感性,使生產、消費服從于資本擴張,它高呼著和平與發展,卻一次次將人類推向戰爭和生存的絕境。在經濟全球化日益導致全球分裂的情況下,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由于經濟危機又開始向全球擴張的情況下,屬于世界經濟外圍地帶的中國必須從戰略的高度去進行自己的法治建設,在學習西方先進的法律文化的同時,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的社會主義方向,堅持法律為勞動者服務,為共同富裕服務,為人的全面進步服務。
社會科學從來就不是脫離意識形態而孤立存在的科學,社會主義事業盡管在現階段處于低潮,但由于它代表著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著人類未來的發展方向,它必然會在不久的將來在全世界重新煥發生機。而為社會主義服務,創建勞動人民自己的法律理論體系,則是中國新一代法律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i] 參見張恒山:《論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觀念之本》,選自《法理要論》,北京大學出版社,第150頁
[ii] 參見胡旭晟:《法的本質新論》,選自《法理學》,云南大學出版社,第26頁
[iii] 參見張恒山:《論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觀念之本》,選自《法理要論》,北京大學出版社,第150頁
[iv] 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頁
[v] 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頁
[vi] 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頁
[vii] 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2頁
[viii] 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2頁
[ix] 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15頁
[x] 參見《列寧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301頁
[xi] 參見孫育瑋:《關于“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命題的幾點思考》,載《中國社會科學》,1988(2)
[xii] 參見《列寧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301頁
[xiii] 參見沈宗靈:《研究法的概念的方法論問題》,載《法學研究》,1986(4)
[xiv] 參見E·博登海默:《法理學 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xv] 參見呂世倫:《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論》,第406-407頁
[xvi] 參見《法學論文選》,中山大學出版社,第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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