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這則消息,我的頭腦中立馬蹦出一個疑問:國有企業有“捐款”的權力嗎?
國有企業是屬于全民的,它所擁有的資金一般只有三個方面的合法去向。除此之外,國企無權決定其他的用途。這三個去向是:一,職工的工資。這是法定的義務。二,生產和經營的成本,包括擴大再生產等各方面的用途。這是企業發展的必需,屬于企業經營權。三,利稅。國家投資辦企業甚至壟斷,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增加財政收入。
而“捐款”應該是一種“私事”,其根本的前提是捐贈者對所捐的財產擁有所有權。比如,個人可以捐款、個體私營企業的老板也可以捐款,他們捐的當然都是自己的錢。比爾·蓋茨的捐款已達五六百億美元,沒有一美分是別人的財產。
那么,中石油此次捐出的500萬元是該公司總經理的錢嗎?不是的。是中石油職工的錢嗎?也不是的。很顯然,那是公司的錢,是“全民”的錢,也就是說,中石油此次捐款是慷“全民”之慨——可是,中石油有這個權力嗎?
也許有人要說:松花江污染的治理肯定需要很多很多的錢,當地政府的財力可能比較緊張,在這種情況下,中石油拿出500萬,這不是雪中送炭嗎?話不能這么說。凡事都要講法制、講程序,不能因為結果的正義性而無視過程的非正義性。
現代社會講求權責明確、分工合理。就救災或應對公共衛生事件來說,政府負有最主要的責任,同時社會各界也應該積極行動起來,比如捐款、捐物、當志愿者、做義工,等等。政府責任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而社會捐助是道義上的、自發自愿的。而國有企業沒有直接扶貧濟世的責任。作為松花江污染事件的肇事方,中石油當然要付出代價,即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污染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這種賠償屬于意外支出,與國家賠償類似。它雖不在上述“三個出口”之列,但也是必須的。當然,付出這樣的代價后,應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除此之外,中石油及其職工如果覺得自己還負有道義上的責任,可以發動職工捐款捐物,當然,這要掏個人的腰包,而絕不能花國家的錢。
中石油“捐款”500萬元,從理論上講就意味著它上繳的利稅要縮水500萬元(如果職工工資和生產經營都按原計劃進行)。如果吉林當地財政實在緊張、確實需要那500萬元,那么中央財政應該解囊,而中石油該向中央財政交多少還要交多少。這兩種路徑的結果雖然是一樣的,但意義卻有質的區別:財政轉移支付這筆錢,是政府代表全民在治理污染;而中石油“捐款”卻好象是該公司和職工在行善——“貪天之功,據為己有!”
國有企業的慈善是偽慈善。作為“全民”中的一員,我堅決反對中石油的這種越俎代庖、欺世盜名的行為!
新聞鏈接:http://news.sina.com.cn/c/2005-12-03/18457611593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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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銀湖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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