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腐敗原理——兼論民主選舉不能治理腐敗
作者:潘維
腐敗對社會機體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世界上不存在沒有腐敗的國家,也沒有任何國家不反腐敗。政治體制與腐敗的關系非常密切。為什么不同的政體會傾向采用不同的反腐敗政策?為什么同樣的反腐敗措施在不同的政體下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效果?為什么世界各國的民主化與政府的腐敗化同時發生?民主能治腐敗嗎?
本文討論腐敗的定義,由定義推導反腐敗政策的類別,由反腐政策的類別解釋政治體制與反腐政策及其效果的關系。
一.腐敗的定義
腐敗的定義是:濫用公權謀取物質私利。
為什么腐敗是“濫用公權謀取物質私利”?(1)“公權”一詞把研究對象限制為掌握公共權力的人,主要是政府官員。沒掌握公權的人謀私利是社會的普遍特征,不屬腐敗研究的對象。如果政府官員基本不腐敗,社會也就不再普遍關心腐敗問題,腐敗作為一個政治話題就喪失了意義。(2)“非法使用”或“濫用”公權才是腐敗。若掌握公權的人“合法”謀私利,就不是腐敗,比如握有財政權的議會為自己漲工資。(3)有些政府官員濫用公權,目的卻未必是謀私利。這種現象雖不比腐敗的危害小,卻不能算作腐敗。如果把官員好大喜功,濫用財權也算作腐敗,就失去了研究重心。(4)什么是“私利”?“私利”是腐敗者自己的利益。自己個人和直系家庭成員的物質利益是標準的私利。但親戚的、朋友的呢?那就取決于親戚、朋友在物質上回報腐敗者及其家庭的潛力了。(5)為什么要強調包括肉欲在內的“物質”私利?因為謀取精神上的私利(如個人的榮譽或宗教信仰)是另一類問題,不算腐敗。
任何定義清晰的概念都有邊緣。掌握公權的人為選舉自己的利益集團謀利益,算不算“謀私利”呢?選民集團的利益似乎明顯不是掌握公權人的私利。然而,因選民支持而獲得公權力,這本身就有構成私利的潛在可能;當選人甚至可能就是“自己”利益集團的代表。以公權為“自己的利益集團”謀利益,就處在腐敗的邊緣地帶了。在邊緣區,社會接受的程度,也就是法律的規定,乃是判斷腐敗的標準。特殊利益集團出錢資助政客當選,政客在國會為利益集團投票,這在美國民主制度里是合理合法的,但在中國的共產黨制度里會被看作腐敗。德國前總理科爾收受商人的競選集資在德國被看作腐敗大案,法國制度比德國制度民主得多,選舉在政治體制里占的份額大得多(德國的上議院與美國參議院權力一樣大,卻不是選舉產生的),與科爾類似的情況在法國是合法交易。
概念的邊緣區恒定是是模糊的。比如大學教師與在學學生談戀愛是否算腐敗?相對于大學生,教師握有“公權”,而且權力還頗重,有能力誘使學生以“獻身”來換取“前程”。一般大學都有校規,禁止教員與在學學生發生戀愛關系。然而,有的學校可能沒這條校規,僅有一些無懲罰措施的“告戒”。畢竟,君子有成人之美,況且兩人之間可能不存在任何權力關系,比如化學系的學生與歷史系的教員。但在大學里,教員都是“一個單位的”,權力關系盤根錯節,任何教員都有“潛力”幫助或懲罰其所戀愛的學生。模糊的邊緣并不導致否定概念定義。定義的邊緣也是研究領域的邊緣。
經常有人誤將邊緣現象定義為概念的主體,導致喪失研究重心,甚至因果倒置。有人把社會道德風氣敗壞算作腐敗,提出的解決方法自然挺離譜。抓*女、關賭場、限制飯館消費、等等,治的是民風,而非官場的風氣。“仕風變,天下治矣”。[1]
二.腐敗的原因及控制手段
腐敗的定義是“濫用公權謀取物質私利”。從這個定義就能輕易推斷出腐敗的原因和治理腐敗的政策類別。
在不同的時代和地區,腐敗行為有不同的具體原因和具體表現形式。然而,腐敗的根本原因只有一個:執掌公權的人有謀私利的欲望。所有時代和所有形式的腐敗皆源于執掌公權的人有謀私之欲。
認識到了腐敗的根本原因,我們就有能力給出關于腐敗的嚴謹簡明的定義。
腐敗幾乎是永恒的。只要掌握公權的人還有謀私利的欲望,腐敗就永遠有機會,就不可能被徹底消滅。不少人認為,謀私利的欲望是人類的本性。但也有人相信,人類的本性與所有生物是相同的,僅僅是延續生命和種族兩類。所以,謀私利的欲望并非天然,而是私有制和家庭的結果,消滅了私有制和家庭就消滅了謀私利的欲望。中國的孔子大約是世界上最早提出這種看法的學者。他認為人性無非食色,若天下歸公,而不是歸家,就不會有謀私之事。[2] 無論兩派觀點孰是孰非,在可見的未來,公權必定存在,私有制和家庭必定存在,謀私利的欲望也就普遍存在。所以,腐敗與老鼠一樣幾乎無法被消滅。如果腐敗的原因“幾乎是”永恒的,為什么還要“反腐敗”?
根除腐敗固然不可能,但把腐敗程度控制在社會能接受的范圍里(即法律許可的范圍里)并不難。消滅老鼠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把老鼠排擠出人們的日常生活卻相當容易。由于腐敗的嚴重危害,每個社會都限制腐敗,實現以公權謀私利其實有相當難度。世界上所有時期都存在一些極為廉潔的政府,小國有,大國也有。在世界上,廉潔的政府并不鮮見。廉潔的政府往往是強有力的政府,其治下的民族或國家也必然是繁榮昌盛的。
從根源上看,控制腐敗無非就是限制政府官員以公權謀私利。腐敗僅僅由掌握公權的人及其謀私利之欲望兩個簡單因素構成,控制腐敗也很簡單。控制腐敗有三類手段,也只可能有三類手段。
(1)限制官員掌握的公權力。
(2)降低官員謀私利的欲望。
(3)減少公權與私利結合的現實機會。
茲分述如下。
(1)所謂“限制官員掌握的公權力”,指的主要是分權制衡,讓每個官員手中的權力都具有相對性,不容許絕對權力的存在。如果一個政府部門的職能分做人、財、物、事、四種權力,那么管人的不能管事,管財的不能管人,管物的不能管事,管事的不能管財,必須各司其職。如果事務主管獲得了脅迫其他部門主管的權力,就擁有了絕對權力,就是專制;腐敗也就只在這官員的一念之間了。所以,“限制官員掌握的公權力”指的是分權制衡。
為什么說分權制衡,而不說“減少”公權?公權本身就是為管理社會而設的。公權多或少、大或小,都為腐敗提供機會。公權本身不是問題,掌握公權的“人”,也就是政府官員,才是腐敗之源。在現代社會里,需要政府管理的事情越來越多,公權覆蓋面越來越寬是不可避免的。但制衡每個官員手中的權力不僅依然可能,而且是必須的。北歐國家的政府權力不斷擴大,在社會和經濟事務里日益起決定性作用,但同時,嚴密的分權制衡也使北歐國家的政府成為世界上最廉潔的政府。香港政府一直是世界上最少干預經濟生活的政府,卻在1960年代末到1970年代末的十年里經歷了從極其腐敗到非常廉潔的巨大轉變。與此同時,香港政府的規模,也就是公務員的數量,也在迅速擴張。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對經濟生活的控制程度大幅降低,但腐敗現象卻大幅增加。為什么呢?在發達國家分權制衡越來越嚴密成熟之際,我國的公權力卻出現了快速的“封建化”趨勢,一個書記一支筆,就成了一個小王國。有人擔心分權制衡導致低效率,其實不然。制度化和法律化了的分權制衡是高效率的保障。效率的死敵是專制者的一言堂,高浪費;或者無休止的民主討論,議而不決。
就我國當前的情形而言,完善分權制衡主要指下面的五件事。第一,確立獨立的反貪機構,用于偵察所有政府機構的腐敗。第二,確立獨立的司法系統,用于判斷政府行政是否違法;第三,確立獨立的審計系統,用于判斷政府是否濫用公權。第四,建立獨立的官員人事評敘體系,從而保障執法機構嚴謹地依法辦事。第五,制定區分人、財、物、事管理的法規,從而使各類官員權責清晰、透明。
(2)所謂“降低官員謀私利的欲望”,指的是要求官員擁有高于普通百姓的道德水準,即“大公無私”、也就是為人民服務的民本主義道德。古今中外,選拔高層政府官員的基本標準之一就是高于普通民眾的無私品德。官員永遠是極少數人,要求少數“精英”無私奉獻當然是可能的。傳統中國“以德治國”,講究官員修身自省,政體延續了兩千多年,遙遙領先于世上任何政體的壽命。今天頗有些人認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應當把官員視為普通百姓,理解寬容其“凡人”的欲望。然而,官員不是普通百姓,而是掌握百姓命運的極少數人,人民有充足的理由期望政府官員廉潔奉公,特別是領導公務員隊伍的政務官。若非如此,他們憑什么掌握管理人民的巨大權力?所以,官員的法權低于普通民眾,所以法律不給“公眾人物”以普通百姓那樣的隱私權;所以,香港的廉政公署可以對官員實行有罪推斷,甚至定下“財產來源不明罪”;所以,從古至今,政府對官員的道德要求都高于一般百姓。
要做官就必須有奉獻精神,就必須放棄隱私權,就要允許別人評頭論足。人們信任共產黨執政,因為共產黨人聲稱自己是大公無私的,吃的是草,貢獻的是奶。“黨員”曾經是崇高的代名詞,“像個黨員”曾經是對人格很高的評價。所以,那時的共產黨盡管犯了不少重大錯誤,依然得到社會的普遍支持。把官員視同普通百姓,就有了所謂“高薪養廉”的無聊說法。多高的薪水能與腐敗的收益相比?物欲有限度嗎?
高薪與高素質的人才相關,與政府提供高質量的服務相關,卻與政府官員是否廉潔沒什么關系。北歐和英國一直都對官員實行低薪制度。在新加坡的反貪運動期間,降低公務員薪水是反貪手段之一,目的是驅逐為謀私利而做官的人,提拔有奉獻精神的官員。[3] 當然,反貪并非政府恒定的最重要事務,高質量的管理工作是政府的主要目標,所以政府要吸收高素質人才,社會也同意為此支付與其教育、經驗、和工作質量相當的高薪。高質量的人才未必不腐敗,也未必大公無私,腐敗起來胃口更大。所以,對高質量的政府官員依然要提出高于一般公眾的道德要求。李光耀曾經自豪地聲稱,他是世界上薪水最高的總理,卻也是世界上唯一僅*薪水生活的總理。
降低官員謀私利的欲望,要求我國執政黨復興民本主義的意識形態教育,要求嚴肅黨風黨紀,減少黨員人數,提高入黨的門檻,把黨鍛造成精英黨。
(3)所謂“減少公權與私利結合的機會”,指的是以嚴密的法規堵塞官員以權謀私的通道,用嚴厲的懲罰警示后來者。有的國家規定,官員不得接受同自己權力相關的企業家的宴請,不得在本政府部門以外接受或報銷差旅費。還有的國家要求警察必須寫日志,除家務之外的公私事情必須分小時詳細記載,供人事部門定期查閱,隱瞞或撒謊要受嚴厲懲罰。還有的國家規定,每個官員每年至少被跟蹤偵察一天,檢查是否有違規或不道德行為。多數發達國家對官員收受禮品的價值上線有明確規定,并對公眾舉報官員腐敗設立獎勵措施。新加坡的CPIB,香港的ICAC都是專門從事偵察官員腐敗的獨立機構。美國的FBI雖然不是專門的反腐敗機構,卻也相當獨立,還擁有奇特的誘導官員犯罪權。世界上有無數措施可以“減少公權與私利結合的機會”,大多為各國學界和政府研究部門所知。[4] 不做有關規定的國家極少,出于無知而未做規定的國家更少。有意避免制定有效規定的國家不少,做了規定卻故意不制定嚴厲懲罰措施者最多。
對以權謀私的“懲罰措施”一般指的是驅逐出政府機構,永不錄用。有人會認為這“太過嚴厲”。人民公仆利用職權偷人民的錢或許不算什么,但讓人民對政府喪失信心就不是小事了,這是國家民族敗亡的主因。況且,驅逐出政府并非酷刑,只不過使之回歸百姓的生活而已。還有人認為,規矩太嚴格,從此無人敢為官。其實,世界上缺什么也不缺政府官員。想無私奉獻卻報國無門者多矣,在中國尤其多。官府代表榮譽和地位,經常“人滿為患”,不要工資都難進,怎會缺人?低素質、但廉潔奉公的官員,比高素質、卻貪污腐敗的官員強得多。
概言之,治理腐敗的政策手段有無數,但萬變不離其宗,都可以歸入上述三類。分權制衡約束公權,是外在的結構性措施,旨在預防。高于一般百姓的道德水準削弱官員的私欲,是內在的修養措施,旨在官員的自我約束。嚴密的法規切斷公權和私欲的聯系,是對結果的懲罰措施,亦在警示后來者。
腐敗不難治理,大國、小國、窮國、富國都有在一夕之間控制住腐敗的范例。正因為控制腐敗與控制老鼠一樣容易,在多數社會的多數時間里,腐敗并不是公眾最關心的問題,也不構成重大政治問題。
三.政治體制與腐敗
既然治理腐敗并不難,為什么一個政府會容忍腐敗肆行無忌,拒絕采行有效的反腐政策?為什么清官總是變貪官,使貪官生生不息?為什么在一些國家行之有效的反腐敗政策,在另一些國家卻效果不彰?為什么反貪系統在香港和新加坡都能起關鍵性作用,但在我們這里卻成了腐敗的一個新來源?顯然,個人的力量難敵制度的力量。反貪政策的制訂及效果決定于政治體制。
上文提到,反貪的政策手段只有三類:(1)限制官員掌握的公權力;(2)降低官員謀私利的欲望;(3)減少公權與私利結合的現實機會。
政治體制與三類反貪政策手段的關系非常密切。反貪政策及其有效性決定于政體,取決于政體里法治成分的高低。民主制不能減少腐敗,民主是產生腐敗的源泉之一。
1.法治政體決定反貪政策及其效果
在市場經濟時代,當謀私利成了“理性”,官場的傳統綱維岌岌可危,分權制衡也就成了控制腐敗的最根本、最有效手段。“權力導致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會導致腐化。”[5]
分權制衡是法治政體的核心原則及基本特征。法律不能自行,法相對于政府的權威是*官員之間的制衡來支撐的。制衡首在分權,主要是司法和執法系統的獨立;其次是分立的權力機關要有一定程度的功能重迭,使其相互掣肘。司法和執法系統是相對中立的機構,它們的產生和運作不依賴執政者的意志和社會集團的利益。作為獨立的權力機構,司法和執法系統的生命在于忠實法律。分權制衡的政治體制拒絕任何官員或政府部門擁有絕對權力,從而使法律擁有至上權威。
在市場經濟時代,缺少分權制衡的政體必然使反腐敗的法規形同虛設,反腐敗法規反而會成為政府缺少誠信的證據。同樣是反貪局,在集權的政體下不可能成為獨立機構,于是反貪局就有成為幫貪局或貪污局的明顯機會。
法治政體與官場道德是什么關系?民本主義是官場道德的核心,講究“兩袖清風”地“為人民服務”。道德要求是所有政體都擁有的特征,但缺少分權制衡的政體比其他政體更依賴道德要求來維持廉潔。例如中國的傳統政體,以德治國,非常倚重官員的道德修養,也就是依賴官員的自律。在非市場型的經濟體系里(比如計劃經濟、自然經濟、“道德經濟”),私利遠不如在市場體系里那么重要,以德治國的政體當然是可能的。在傳統中國,以德治國幾乎是必然的,因為傳統中國不僅以自然經濟為基礎,而且階級劃分不明顯,階級斗爭不激烈、不重要。我國學者經常指傳統中國政體是“外儒內法”,其實是外法內儒,儒家之道德精神乃是支撐我國傳統政體兩千余年不墮的根本。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官員的共產主義道德是共產黨廉潔執政的根本。
道德是法的來源,彈性卻比明確的法律大得多。道德標準的彈性導致官員的行為準則相當模糊,彈性極大。在德治政體里,一旦官場的道德綱維崩潰了,就會出現自上而下的賄賂公行,鬻爵賣官,剝民剖地。
無論如何,民本主義的我國,要求官員必須擁有高于一般民眾的道德水準。這是中國官場的綱常。
在市場條件下,對官員較高的道德要求必須法律化,要以法治為根基。今天,較高于公眾道德的官場綱維,體現為對官員的法律歧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官員不在“人人”之列,官員的法權低于一般人民。官員的層級越高,法權就越少。在市場條件下,怎樣才能實現這種法律化了的道德要求呢?只有法治政體才可能。有了分權制衡的法治政體,官場的道德綱維才有根基。道德與法律和執法脫節,那就不僅沒有效果,而且極可能成為謀私的外衣,使人民加倍感到官場缺少廉恥。
減少公權與私利結合的機會,指的不過是一些懲治腐敗的法規,以及這些法規的有效實施。法和執法也是所有政體都具有的特征。然而,在人治型的政體里,有了相關的法規卻經常不能有效實施。沒有分權制衡的體制,法規就沒有權威,就不可能有效。法規的有效性取決于分權制衡,特別取決于司法機構和執法機構的獨立性。不受外部輿論和其他權力機構干擾的機械性執法是執法必嚴的關鍵。也就是說,在市場經濟時代,法治政體不僅直接控制腐敗,保障官場的綱維,還是減少公權與私利結合機會的根本保障,是各種嚴厲法規的保障。當法規不能得到執行,當懲罰條例的適用對象因人而異,制定這些法規就毫無意義。有法不依比無法可依還要糟糕,是為最惡劣的違法行為敞開大門。
因此,反腐敗政策與政治體制密切相關。更準確地說,反腐政策與政體里的分權制衡制度相關,也就是與法治成份相關。法治程度越低,反腐政策的空間越小,政策的有效性越低,腐敗的程度就越高。法治程度越高,反腐政策的空間越大,有效性也越高,腐敗程度就越低。
2.民主與腐敗“鐵三角”
對迷信民主的知識界而言,民主萬能,所以民主當然能治理腐敗。民主制與腐敗或腐敗的治理有什么關系呢?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則不是分權制衡,而是多數決。多數決原則的應用分成兩個層次,即選民選舉國家領導人時的多數決,和領導人在決策時的多數決(如議會內的多數決)。民主制度不是為反貪的需要而生。民主制度的產生與階級構成和階級斗爭密切相關,是利益集團爭奪政府權力的游戲規則,是強權政治的一種手段。民主不治腐敗,民主是催生腐敗的制度源泉之一。說明這個問題,必須從民主的社會基礎談起。
什么導致了民主制度?
當社會由幾個穩定的階級所構成,而且這種構成有上千年的歷史,強權政治就可能成為根深蒂固的政治文化。這種政治文化相信,強大的階級或利益集團理應占有政府權力,讓政府代表自己的集團利益。在信奉強權的文化里,弱者認賭服輸。西方社會自古希臘時代開始就一直是階級社會。居于西方和東方之間的美洲新大陸缺少階級傳統,卻是由利益集團主導的社會,并且繼承了歐洲的強權政治文化。王或皇家的“天命”是強大,貴族的出身和品行是強大,工商業主的金錢是強大,平民百姓的數量也是強大。無論階級的民主還是利益集團的民主都體現強權政治。在西方人看來,強者的利益被代表,是應當的,是“自然法則”。當被統治階級與統治階級爭奪政權,而且前者占有數量優勢,就被稱為“爭取平等”。數量強權的概念十分粗俗,也不平等,贏家和輸家怎么可能是平等的呢?可笑的是,多數決在今天居然成了“平等”的代名詞。隨著西方勢力的擴張,強權意識形態已經傳遍了世界的每個角落,成了一種宗教式的政治迷信,是當代知識界的主流“信念”。
有些社會不是由階級構成的。種姓、部落、族群、宗族、或家庭都可能成為社會構成的主體。以強權意識推之,若以種姓為主要社會分際,則出現種姓強權,如印度;若以部落為主要社會分際,則出現部落強權,如尼日利亞;若以族群為主要社會分際,則有族群強權,如前南斯拉夫。在一國之內,若家庭和宗族是社會的主要分際,宗族或家庭強權幾乎是不可能的,只能在村落里實現家族強權,因為三十、五十人就是一家,三百、五百人就是一個家族。社會構成決定社會意識。在不以階級或利益集團分野為主體的社會,強權的意識并不“自然”,未必會成為主流意識形態。中國的傳統社會延續了兩千多年,是由規模大體相當的小型自耕農家庭構成的社會。小農家庭自給自足,以宗法村社為依托,階級分際不明顯,也就從未催生以階級為基礎的政治集團,更沒理由產生以爭奪政權來維護階級利益的強權意識。在這樣的社會里,主流的政治認同是中立的政府和公正有德的官員。所以,中國兩千五百年的傳統社會是民本主義的溫床,不信奉民主主義,不信奉多數決原則。“政”乃“正”之義理。“政治”應是正人君子之治,以中庸之道為原則,不偏不倚,公正廉明、光明正大。這就是“為政以德”的道德禮儀之治了。農民造反,是因為政府不“正”,濫用公權,官行匪事,不是什么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階級斗爭,也不是利益集團對政權的爭奪。
現代工商業市場導致了利益的多元化,也造就社會職業和收入的差異。有人據此認為民主是必然趨勢,因為利益集團“必然”要求被政府所“代表”。在上個世紀的八十年代,中國知識界的主流認為,不推進民主化就不可能推動市場化。近代和當代的歷史事實證明,他們是錯的,民主化與市場化沒有必然關聯。同樣的道理,認為社會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導致政治的民主化也不正確。社會利益的多元化與利益的集團化和政治的黨派化沒有必然關聯。在中國,自給自足的農民家庭演變成千百萬個小型家庭企業,此消彼漲,是社會化了的小生產。他們分散而有活力,很難聯合成大型經濟利益集團,更不會聯合成政治利益集團。在中國,以經濟利益為基礎組成經濟政治利益集團,以爭奪政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絕對是愚蠢的念頭,只有在象牙塔里食洋不化的知識分子才想得出來。政府應當代表窮人還是富人,城里人還是鄉下人,企業家還是工人?中國的社會結構和政治文化傳統不催生野蠻的強權規則。在國人的意識里,我們不期望政府代表或傾向誰的利益,我們期望政府不偏不倚,依法辦事。中國真正的執政者不是由各個利益集團的代表組成的,而是由職業公務員組成的,是中立的政府。此種政府的最大問題不是代表或排斥某個利益集團,而是以公權牟取官員一己的私利。沒有利益集團和強權政治文化的民主制度會是什么樣的呢?政客只能*挖掘民族之間、族群之間、和地域之間的歷史怨恨來生存,結果是所有人對所有人進行死纏爛打的戰爭,而且要斗到魚死網破,誰也不會“優雅”地認輸。
社會構成決定社會意識,社會構成和社會意識決定政治體制。但在全球化的世界里,社會意識受“國際社會”構成的深刻影響,并不完全取決于一個國家的社會構成。強大的西方及其霸權式的意識形態使得相當一部分非西方國家的知識界轉而信奉多數決的“合法性”。然而,知識分子信奉多數決是一回事,多數決原則能否適應一個非階級的社會結構是另一回事。播下的是龍種,卻收獲了跳蚤。好在中國的知識界并沒有丟失現實主義傳統,聲聲信奉民主的知識分子們居然認為“普選”應當緩行,而且是在“素質比較高”的城市里應當緩行,要等待“未來條件成熟”。雖則如此,鄉下的農民是“素質不高”的人,就被用來做其“理想”的實驗田。至于收獲的是宗法民主,裙帶民主,還是邪教黑社會民主,就與象牙塔里養尊處優的人無干了。如果鄉村的民主試驗一旦失敗,理由自然是“農民素質不高”,尚待“啟”而“蒙”之。還有更荒唐的,把實驗失敗歸結為“政府官員素質不高”。政府官員素質高,要民主做什么?西方人要求階級分肥,所以鬧民主。中國農民要求擺脫貧困,知識分子們啟“蒙”他們說,投票選舉能脫貧。農民們對“海選”的普遍冷感是聰明還是愚蠢?
多數決能治腐敗嗎?
分權制衡能控制腐敗。多數決制造強權,承認強權,不能導致分權制衡,不能治腐敗,反而制造腐敗的機會。選舉為什么會成為腐敗的溫床?普選制造政客-選民-金主之間的“鐵三角”游戲。(1)為了接觸和說服盡量多數的選民,政客需要錢。(2)恒定有一些有錢缺權的人愿意資助政客當選。(3)當選的政客既需要以公權回報投票支持他的選民,也需要以公權回報金主的“投資”。
政客回報選民是腐敗的邊緣區,回報金主是明顯的“權錢交換”,是產生腐敗的溫床。在臺灣,黑金的泛濫顯然是普選導致的。我曾經猜想,民進黨會因反腐敗而執政,執政后民進黨會腐敗;但絕沒料到民進黨腐敗的速度如此之快,到了每天都能鬧出新聞的地步。陳水扁當選之際是在野的職業政客,是沒有收入的窮人。可他執政不到三年就聚斂了八千萬臺幣(2200萬人民幣)的私人流動資產,還沒包括他家的不動產。其中三千二百萬是在臺灣經濟極不景氣的2002年“掙”來的,而且是在崩了盤的股市里掙來的。[6] “上梁”如此,“下梁”可想而知。日本的政黨政治向來是腐敗的,日本的政黨政治也向來以反腐敗為主要話題。當日本官僚政治被政黨政治淹沒之際,我曾經猜想日本的腐敗會增加;卻萬沒想到充斥榮譽傳統的日本官僚機構居然也腐敗了。對迷信民主的知識界而言,民主萬能,民主能控制腐敗是必然的。日本、韓國、臺灣民主化后沒有腐敗,前蘇聯、東歐國家在民主化后沒有腐敗,拉美和非洲民主化后沒有腐敗,東南亞國家民主化后也沒有腐敗。對于教徒,神是萬能的。不要說質疑神的存在,只要質疑神的萬能都是對神的褻瀆。神的存在無需證明。與基督徒爭論上帝是否存在顯然是浪費雙方的生命。
民主要*法治來約束,民主導致的腐敗也只能*法治來控制。在西方,民主與與法治共存,就成為“自由民主制”。西方的民主也是腐敗的溫床。若沒有法治,民主的西方比專制的東方一樣腐敗,或許更腐敗。
民主與法治的共存絕非必然,多數決與分權制衡根本就是兩回事。西方先進國家都是先有法治后有議會民主,今天的非西方國家則普遍有議會民主卻缺少法治。中國大陸的法治基礎比臺灣要薄弱得多。如果今天實行普選,腐敗情形必定比臺灣糟糕得多。基層政權剛剛有了選舉,而且還嚴禁“競選”、嚴禁“買票”,就已經四處出現了賄選。
法治與民主的關系向來很緊張。出于對古希臘民主制的不信任,古羅馬奉行“共和”,是最早的法治形式。“共和”的基本內容就是分權制衡,是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個人(自由)權利不受政府或“多數”侵犯。現代法治以憲法司法為基礎。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是選舉產生的,而且實行終身制,卻可以判民意代表立的法違憲作廢。分權制衡思想甚至滲入美國的議會制度,美國參議院不管各州大小和人數多少都是一州兩票,對抗和制衡按選民人數選出的眾院。
民主不是產生于反貪的需求。民主適應階級社會,是適應和平地進行階級斗爭而產生的規則,*社會集團的實力均衡以及強權文化認同來維系。法治也不是為反貪而定做的。法治是適應城市工商業社會,特別是市場經濟而產生的,旨在維護公民個人權利,防止政府濫權,迫使政府守法。分權制衡天然不是反腐敗措施,但反腐敗措施天然就是分權制衡。沒有分權制衡的政治體制是落后的政治體制,是腐敗的直接原因,也是好人變貪官的制度根源。
今天有無數人認定民主化能控制腐敗。本文的結論是:分權制衡能治腐敗,民主不能。中國并不存在激烈的階級斗爭,也不普遍認同階級或利益集團的強權意識。挑動階級意識和階級斗爭的結果只會挑動全民戰爭和民族矛盾。中國目前的主要矛盾是全社會與一個需要改革的政體的矛盾。現行政體之缺陷在于缺少分權制衡,在于政府官員濫用公權謀取個人私利。因此,華人社會出現有法治缺民主的獨特政治體制沒什么奇怪的。香港、新加坡的政體專為治理濫用公權而設,因為那里沒有什么階級斗爭,更不必去挑動階級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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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 呂坤《呻吟語·治道》:“變民風易,變士風難,變士風易,變仕風難;仕風變,天下治矣。”
[2] 《禮記》(禮運篇)
[3] 李光耀,《李光耀回憶錄:1923-1965》,新加坡《聯合早報》出版,1998, 370-371頁。
[4] 關于這些具體法規手段的國際政府間交流十分頻繁。有關的國際組織,學術討論會,政府間的交流,等等催生了大批的出版物。可查閱: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 Source Book 2000. http://www.transparency.org
[5] 阿克頓這句話的原文為,“Power tends to corrupts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見Selected Writings of Lord Acton, Volume III (Essays in Religion, Politics, and Morality), Liberty Fund, Inc., 1988, p. 519。 雖然此處的“腐化”指的是濫用公權,但在市場時代,濫用公權的動機大多是牟取個人私利,也就是“腐敗”,正如書里同一頁指出的: “Absolute power dmoralizes.” (絕對權力導致道德墮落)
[6] 見《中央日報》2003年2月13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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