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成本問題》以及“科斯定理”的價值剖析
劉大生[*]
(中共江蘇省委黨校 南京 210004)
摘要:《社會成本問題》是科斯贏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的代表作,其核心思想就是所謂的“科斯定理”。然而,“科斯定理”實際上不過是一些沒有任何創新意義的常識,科斯對社會成本的論證方法也是極不嚴肅的。《社會成本問題》的主要價值在于它導致了法學和經濟學的融合。
關鍵詞:科斯定理;妲己與比干;常識;妄說;負面價值
科斯是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社會成本問題》是他的成名作、代表作,也是西方產權學說的代表作,所謂“科斯定理”就是在這篇論文中提出來的。然而,筆者以為,《社會成本問題》及其“科斯定理”的價值是值得懷疑的。
一、科斯的沉默及其原因
科斯是以批評皮古起家的,是以“科斯定理”出名的,然而在他取得成功以后,卻不再說什么了,甚至連“科斯定理”也不承認。他說:
I did not originate the phrase, the "Coase Theorem," nor its precise
formulation, both of which we owe to Stigler. [1](P157)
這段話可以譯成這樣的中文:“我沒有創造過‘科斯定理’這個概念,更沒有給‘科斯定理’下過精確的定義,這兩者都要歸功于斯蒂格勒”先生。
當別人為“科斯定理”的含義爭論得不可開交的時候,科斯也不對究竟誰是誰非的問題表個態。[2]
這是為什么呢?是謙虛嗎?不像。牛頓也謙虛過,說他的三個定律不過是海灘上的幾個貝殼而已,但從沒有說“我沒有發現牛頓定律”之類的話。
是謹慎嗎?也不像。如果是謹慎,他完全可以直接說“科斯定理還不成熟,還有待于完善”,而沒有必要保持沉默。做大學問的人都很謹慎,但從未見過對自己的觀點不予以澄清而任憑別人爭論、誤解的學術大師。愛因斯坦也很謹慎,但為了自己的相對論不被誤解而到處講學。馬克思也很謹慎,但是,當他一旦發現別人誤解了自己的理論時便立即寫信或者寫論文予以澄清,《哥達綱領批判》和1852年《致約·巍德邁》就是最好的說明。
是年事已高因而神志不清嗎?也不像。聽一聽他對記者的談話,再讀一讀他為自己的論文集——《企業、市場與法律》的中譯本寫的序言,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科斯的神志非常清楚。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讓科斯本人對“科斯定理”三緘其口了呢?筆者以為,或許他已經明白,《社會成本問題》的價值并不像人們想象的那么高,皮古理論的價值也不像《社會成本問題》所評價的那么低,“科斯定理”實在難以成立。而要公開否認自己的學術價值,并讓自己做出名符其實的學術成就已經力不從心。于是干脆保持沉默,隨你們說去吧,反正我科斯沒有自我吹噓,將來牛皮吹炸了也不是我科斯的責任。這是科斯的明智之處,比起那些東拼西抄而僥幸獲得一個什么什么獎,馬上就飄飄然的學者來,科斯豈止是明智,簡直是太偉大了。所以,不管科斯理論的價值如何,科斯的人品都是值得敬重的。
二、《社會成本問題》內容梗概
《社會成本問題》是一篇不易閱讀又必須認真讀一讀的論文。為了讓讀者用最少的精力和最快的速度最準確地把握該文的內容,這里以一個《故事新編》的形式將該文的內容歸納如下:
妲己摘了比干的心,要帶回宮里當美容食品燒湯吃,比干趕忙告到法院,要求妲己返還心臟并賠償損失。法官請來了英國的皮古( Pigou,有人譯為庇古)和美國的科斯這兩位著名經濟學家作為陪審員一起討論如何判決的問題。
法官說:“妲己摘了比干的心,這個問題究竟應該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必須由我們根據公理和傳統以及判例進行判決。現在,請你們二位充分發表意見。”
皮古說:“這個問題很好辦,讓妲己歸還心臟并賠償損失,如果她不愿賠償就強行征稅,并把她趕出王宮,叫她回老家。”
科斯說:“且慢!這樣解決并不合適,這是一個有待分析的問題。”
(這就是《社會成本問題》第一節《有待分析的問題》的內容。)
法官接著問:“據你之見,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呢?”
科斯答曰:“妲己摘了比干的心固然是對比干的侵害,但是,如果不讓妲己吃比干的心,也會使妲己遭受損害,使妲己營養不良。所以,問題具有相互性,處理這個問題要全面權衡利害關系。”
(這就是《社會成本問題》第二節《問題的相互性》的內容。)
法官又問:“到底怎樣權衡利害呢?到底要不要判決妲己返還心臟并賠償損失呢?”
科斯答曰:“要想權衡好利害關系,必須先考慮交易成本,即比干和妲己談判的成本。如果交易成本為零,我們隨便怎么判決都沒有關系,都可以使產值、利潤最大化,損害最小化,資源配置最優化。”
法官大喜,曰:“愿聞其詳。”
科斯侃侃道來:“如果交易成本為零,我們判決妲己‘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和判決妲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濟結果都一樣。”
“如果判決妲己敗訴,妲己就會主動找比干談判,愿意付給比干一百萬美元,請求比干到心臟市場另外購買一個心臟而不要討回原來的心臟。這時,買一個心臟只要花費五十萬美元,所以,比干肯定會覺得很合算,肯定會同意妲己的要求。而妲己吃了比干的心臟以后會變得更漂亮,舞蹈更優美,歌唱更動聽,紂王會更加喜歡她并肯定會賞給她兩百萬美元的獎金。花了一百萬美元而賺回兩百萬美元,所以對妲己來說也很合算。”
“如果判決妲己勝訴又會怎么樣呢?”科斯繼續發言:“如果妲己勝訴,比干就會主動找妲己談判,愿意付給妲己三百萬美元,請求她將心臟還給自己。這時,妲己想到:‘我吃了他的心臟至多賺二百萬美元,而不吃他的心臟卻可以賺三百萬美元,嗯,還是把心臟還給他合算’。所以妲己肯定會將心臟還給比干。比干雖然花了三百萬美元,但屬于破財消災,只要保住了有七個孔的心臟,就能繼續為紂王效勞,就能繼續干大事,一年賺回五百萬美元不成問題。所以對于比干來說,花三百萬美元也很合算。”
科斯總結說:“兩種不同的判決卻能導致同一個結果:雙方都盈利,雙方都滿意,產值、利潤最大化,資源配置(心臟的使用)最優化。”
(這就是《社會成本問題》第三節《對損害負有責任的定價制度》和第四節《對損害不負責任的定價制度》的內容。)
為了使法官相信自己的結論,科斯又舉例說:“蛇要吞吃青蛙是對青蛙的損害,但是,如果不讓蛇吞吃青蛙也會對蛇的利益造成損害。在蛇與青蛙的官司中,蛇如果勝訴,青蛙就會主動找蛇談判,表示:‘現在,你有吞吃我的權利。但是,只要你蛇大人放棄吞吃我的權利,只要你蛇大人不要我青蛙的性命,我情愿贈送兩只好大好大的大老鼠給你充饑’。蛇考慮到兩只大老鼠的營養量遠遠大于一只青蛙的營養量,肯定愿意答應青蛙的要求并就此與青蛙達成協議。”
“在青蛙與蛇的官司中,蛇如果敗訴的話,蛇就會主動找青蛙談判,表示:‘青蛙兄弟,現在你已經有了不被我吞吃的權利。但是,只要你愿意放棄這個權利,只要你愿意讓我一口吞到肚里去,我愿意將我的蛇洞讓出來,做你們青蛙的繁殖基地’。青蛙考慮到‘犧牲我一個,繁榮千萬代’的豪邁與光榮,肯定愿意答應蛇的要求并和蛇簽訂協議。”
“所以,不管法院怎么判決,他們都會通過談判實現產值、利潤最大化,資源配置最優化。”
(這就是《社會成本問題》第五節《問題的重新說明》的內容。)
法官冷靜地說:“既然如此,就按皮古的意見判決不行嗎?既能維護公道,又能使產值、利潤最大化,政治、經濟雙豐收,有什么不好呢?”
科斯堅定地說:“不行、不行,剛才說的‘兩種判決,結果一樣’的道理,離不開這樣一個前提,那就是交易成本為零。實際上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有時會很高很高,高得使妲己和比干無法談判,甚至使交易徹底泡湯。”
(這就是《社會成本問題》第六節《對市場交易成本的考察》的內容。)
法官皺起了眉頭:“這樣說來,究竟應該怎樣判決此案才好呢?”
科斯說:“你要是判妲己敗訴,以后就沒有人敢摘別人的心臟了,此后市場上也就買不到心臟了,我們大家也就都沒有人心可吃了。更重要的是,國王、大臣和百姓就再也看不到優美舞蹈、聽不到動人的歌聲了。假如你判比干敗訴,那么人們就會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終日,大家都躲藏起來,甚至逃亡到別的國家去。我們不僅沒有人心可吃,沒有歌舞可以欣賞,而且連人都看不到了。”
法官說:“這樣看來,還是判妲己敗訴比較地好一些,對吧?”
科斯說:“那也不行,萬一紂王發起脾氣來,我們大家都沒有好果子吃!”
(這就是《社會成本問題》第七節《權利的法律界定及有關經濟問題》的內容。)
這時,皮古再次提出建議:“那就讓妲己交點稅,別的就算了。”
科斯搖搖頭,繼續說:“你這種單方面的征稅方法是不對的。要納稅也得讓比干一起納稅,建立一種雙重征稅的制度。因為,妲己摘心給比干造成了損害,比干不讓妲己摘心也給妲己造成了損害。”
法官接著問:“那么,稅率應該怎樣確定呢?”
科斯說:“我無法如何得到這樣的稅收制度所需要的數據。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皮古的征稅方法不一定帶來最佳狀況就足夠了。”
(這就是《社會成本問題》第八節《皮古在〈福利經濟學〉中的研究》和第九節《皮古的傳統》的內容。)
在討論結束時,科斯再次強調說:“研究妲己與比干一類的經濟爭端問題的方法要改變,要考慮總的效果——社會成本和社會利潤。”
(這就是《社會成本問題》第十節,也是最后一節,《方法的改變》的內容。)
* * *
“故事”講完了,讀者千萬不要以為筆者是開玩笑。筆者敢拿人格擔保,“故事”中的爭議和科斯《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提到的所有爭議,在性質上和過程上是完全一樣的。
三、“科斯定理”與常識
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第四節中說:“如果定價制度的運行毫無成本,最終的結果(產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狀況影響的。”“不論養牛者是否對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損失負責,情況都一樣。”[3](P83)
科斯所說的“定價制度的運行成本”就是討價還價等整個談判和履約過程的交易成本,科斯所說的“法律狀況”就是法院的判決。
科斯的假定被產權學家們歸納為“科斯第一定理”:“只要交易成本為零,無論立法者或法院對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3](P10)
科斯的這個第一定理是不能成立的。因為交易的進行除了要有足夠的交易成本以外,還需要有合格的有能力的交易主體,還需要有可以用來交易的客體。如果種麥的人另有草地一塊,在他的麥地受到養牛人的侵害并且打官司敗訴的話,他當然可以和養牛的人協商,承諾只要你將麥地還給我,我情愿將草地送給你養牛。如果種麥的人僅有那一畝三分地,當他那塊地受到養牛者的侵犯并且敗訴的話,他還拿什么和養牛的人作交易呢?不管有無交易成本,他都不能和養牛者交易,因為他已經沒有交易客體可以用作交易。當一個人的心臟被他人摘除時,這個人就要死亡,當一個企業的心臟被他人摘除時,這個企業就要癱瘓,在這種情況下,不管侵害者是否承擔責任,也不管交易成本如何為零,被侵害者也不能再和侵害者進行交易,因為他已經死亡,失去了主體資格。
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第六節《對市場交易成本的考察》中又說:“一旦考慮到進行市場交易的成本,……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3](P92)科斯的這段話,被產權學家們稱為“科斯第二定理”。[3](P12)
“第一定理”實際上是“科斯假定”,“第二定理”才是真正用于指導經濟法制的“科斯定理”。那么,這個“科斯第二定理”的價值究竟如何呢?
筆者以為,法律對權利的界定,無論是立法界定還是司法界定,當然會對經濟效益產生重大影響。否則,法制,尤其是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也就沒有存在的社會必要性了。這是一個常識,是一個不言而喻的、從來沒有人反對過的常識。所以,科斯不惜用十幾萬字符的篇幅,不厭其煩地論證這樣一個人人皆知、人人贊成的常識,完全是無的放矢,無病呻吟,故弄玄虛。
“發現”或指出經濟法制對于經濟運行有重要影響這個常識并不難,也不需要有多高的學問。困難的是,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界定權利,這里面才大有學問。可惜的是,科斯并沒有提出如何界定權利的任何參數。
在文章的開頭科斯就開宗明義地指出,處理“對他人產生有害影響的那些工商業企業的行為”,不能采用皮古的辦法。但是,究竟如何解決呢?一直到文章的最后(有十二萬五千字符之長的長文的最后!),科斯也沒有提出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哪怕是不能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法)。在《社會成本問題》第九節《皮古的傳統》中,科斯說:“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皮古的方法“不一定帶來最佳狀況,就足夠了。”[3](P121)
皮古的方法不好,好的方法卻又不愿意提出來,這更說明科斯是故弄玄虛。
程恩富指出:重視權利、制度或者法律對資源配置的影響,并非科斯首創,科斯之前的許多經濟學家和法學家早就從多方面無數次地闡述過了。將一種對“常識性的道理”的敘述“拔高為發現了一個偉大的‘定理’,似乎顯得當代人的思維也太貧乏了。”[4](P69)
四、《社會成本問題》的負面影響
隨著《社會成本問題》被不斷地“炒賣”“升值”,它的負面影響越來越大。
第一,《社會成本問題》將經濟學引到了玄學的迷宮和不負責任的妄談。
科斯的信徒在解釋產權概念時或者在為產權下定義時,總是越說越玄,越解釋越令人費解。中國產權學家在引用科斯及其信徒的言論時,一般也不作解釋。正因為如此,所以到目前為止,產權經濟學也沒有為我們提出一個明確的產權定義。
德姆塞茨說:“產權是界定人們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損,因而誰必須向誰提供補償以使他修正人們所采取的行動”。[5](P97)
阿爾欽說:“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使用的權利”。[5](P166)
劉偉和平新喬說:“所謂產權,是所有權在市場關系中的體現,本質上,它是在市場交易過程中財產作為一定的權利所必須確立的界區”。[6](P2)
段毅才說:產權“是兩種平等的所有權之間的責、權、利關系”。[7](P76)
這些都是玄而又玄的命題,然而,越玄卻越能蒙人。信奉科斯理論的人正是用一些玄玄乎乎的、半生不熟的經濟學語言蒙住了法律學家,又用一些玄玄乎乎的、半生不熟的法律學語言蒙住了經濟學家。
西方產權學家及其中國信徒在治學態度上很毛糙,極不嚴謹。這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推敲不足,語言多病”;二是“題義不清,莫名其妙”;三是“盲目追星,張冠李戴”;四是“道聽途說,以訛傳訛”。[8]
這種作風與《社會成本問題》的學風有很大關系。這種學風就是不負責任,妄說一氣。
第二,《社會成本問題》攪亂了人類歷史上的法律成果,阻礙了法學和經濟學的良性融合。
經濟學和法學的融合應該提高人類對于復雜問題的認識,然而,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恰恰相反,將相鄰關系、環境污染等很明白的法律問題完全攪亂了。進而,它也攪亂了一大批經濟學家的思維方法。
西方產權學說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阿爾欽在解釋科斯理論、提倡明晰產權時說: “例如,我新栽種的樹可能遮擋了你的土地上的光線,你是否有權跨過我的土地呢?如果光照(或光線)的權利得到了明確的界定和指定,我們就可以以保護光照或者植我的樹的價格來進行談判”。[5](P177-178)
在這里,阿爾欽的例子實際上也是法律上的相鄰關系問題。對于相鄰關系上的權利義務問題,法律的規定歷來就是明晰的。早在公元前十八世紀,巴比侖的《漢穆拉比法典》對相鄰關系就有所規定,羅馬法對相鄰關系的規定就更加詳細和明晰了。現代國家對于相鄰關系的規定是非常明晰的,不存在所謂“不明晰”的問題。[9]
當然,英國和美國是判例法國家,立法機關對相鄰關系的規定相對來說要少得多。但是,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以及其他一些文章中敘述過的幾十個案例,不正說明英國和美國有大量的處理相鄰關系的判例法存在嗎?既然如此,又有什么理由說在相鄰關系上存在著權利“不明晰”的問題呢?
在中國產權學家樊綱看來,在夜深人靜的時候,居民能不能在自己的住房里跳迪斯科,也是產權“不明晰”的問題。[10](P15)
其實,連南京這樣一個不發達的城市,早在1984年頒布的《南京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的第二十一條就明文規定:居民夜間使用音響“不得超過四十分貝。”這是相鄰關系問題,沒有什么不明晰的。
在另一些產權學家看來,一個人在自己家門口燒垃圾,其煙塵被風吹到了鄰居的家里,算不算侵權呢?這也是一個產權“不明晰”的問題。[11](P17)
其實,這類問題在環境保護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早在大約四千年前的商代,法律就規定,“棄灰于公道者,斷其手。”[12]現代國家對環境保護的規定就更加完備了。
當然,“明確”不一定就“正確”,明晰也不等于絕對沒有漏洞,“有法可依”也不等于“執法必嚴”。因此,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各國的環境保護法、相鄰關系法等等還要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地做一些修改和補充,還要在執法上狠下功夫。但是,在環境保護等問題上,說法律對權利義務的規定不明晰,是完全不符合事實的。
第三,科斯的理論不利于環境保護。
《社會成本問題》中的不負責任的妄說主要表現在環境污染問題上。
在環境污染問題上,全世界通行的法則是:誰污染誰治理。而科斯卻說,那不行,那樣會侵害污染者的生產權利,妨礙污染者的生產效率。(這是科斯《社會成本問題》的開宗明義的第一段話。)
當討論到究竟應該如何處理污染一類的問題時,科斯說:我不知道。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通行的方法“不一定帶來最佳狀況就足夠了”。[3](P121)
當討論到要不要向污染環境的人征稅時,科斯說:這不合理,應當同時也向遭受污染的人征稅,“建立雙重納稅制度”。[3](P120)
如何“建立雙重納稅制度”呢?科斯說:“我無法想象如何得到這樣的稅收制度所需要的數據”。[3](120)
試想,如果按照科斯的理論從事經濟建設,地球的環境污染問題還能夠得到有效的治理嗎?
筆者以為,對于那些侵害公眾環境的各類行為主體,都應當按照皮古的傳統嚴肅處理,嚴格執法,該罰稅的罰稅,該停產的停產,該吊銷營業執照的就應當吊銷營業執照,該判刑的就應當判刑,絲毫也不應當心慈手軟。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好我們的地球村。
第四,科斯的理論不利于人權保護。
《社會成本問題》中引用的幾十個案例,大部分是牽涉到人權保護問題的。如牧者的牛群踐踏了耕者麥苗,化工廠的煙塵污染居民的住宅,鋼鐵廠的污水毒死了農民的水產品,工廠的噪音妨礙了醫院的正常工作,機場噪音搞得附近發居民無法入睡,等等。對于這些案例,皮古的傳統和世界各國憲法,以及《聯合國人權公約》共認的準則就是:給侵權者以法律制裁。而《社會成本問題》卻變著法子、繞著彎子予以反對。不管科斯的主觀意圖如何,客觀上都不利于全世界的人權保護事業。
五、《社會成本問題》成功的原因
在《社會成本問題》第九章《皮古的傳統》中,科斯說:“令人奇怪的是,像皮古提出的這種理論竟會如此有影響,盡管其成功的部分原因是在表述方面缺乏明確性。既然是不明確的,那么它也就不會有明顯的錯誤。”[3](P118)
然而,更令人奇怪的是,像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這樣的論文居然會比皮古的理論更有影響。原因是什么呢?筆者以為:
第一,如果說皮古“成功的部分原因是在表述方面缺乏明確性”的話,那么,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成功的部分原因”則是因為“在表述方面”更“缺乏明確性”。
皮古的辦法不好,那么什么辦法好呢?權利界定很重要,那么如何界定權利呢?經濟學的方法要改變,那么如何改變呢?這些,在《社會成本問題》里面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甚至,這篇有十二萬五千字符的《社會成本問題》連什么叫“社會成本”也未做任何解釋。既然如此地不明確,就更“不會有明顯的錯誤”了。
《企業的性質》是很有價值的,觀點也很明確,卻不能成功,躺在圖書館里幾十年而無人問津,后來還是因為《社會成本問題》出了名,才帶動了科斯的出名,也才帶動了《企業的性質》的出名。如果沒有《社會成本問題》,我們至今恐怕也不知道有《企業的性質》這樣一篇論文存在。
或許,正如井蛙四郎所說:“科斯寂寞得太久了,因而也就終于‘悟道’了:要想成功,就不能像年輕時候那樣,把文章寫得太明確;就要多繞彎子,多弄點病句,多說點半生不熟的術語。終于,《社會成本問題》以一些半生不熟的經濟學語言蒙住了法律學家,又以一些半生不熟的法學語言蒙住了經濟學家,以‘不明確’和病句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13](P29)
第二,如果說“不明確的……就不會有明顯的錯誤”的話,那么,“絕對的廢話就絕對沒有明顯的錯誤”。這也是科斯《社會成本問題》成功的原因之一。
《社會成本問題》中最重要的思想就是:“如果沒有交易成本的話,無論權利怎樣界定都沒有關系;但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所以權利的界定就十分重要。”然而,這些被奉為“科斯定理”的名言,其實完全是一段廢話。這就像“如果人不需要吃飯的話,農業生產搞不搞都沒有關系;但是人不可能不吃飯,所以搞好農業生產很重要”這段話一樣,是絕對真理,也是絕對的廢話。誰不知道“搞好農業生產”十分重要呢?難道“搞好農業生產很重要”這樣的常識也是什么定理嗎?
那么,什么話才不是廢話呢?關于如何界定權利和如何搞好農業生產的話才不是廢話,即使是說錯了,也不是廢話。然而,關于“如何界定權利”和“如何搞好農業生產”的理論恰恰容易犯錯誤,所以,也就難以成功。所以,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就不告訴我們應該如何界定權利,以免犯錯誤,以免不成功。
第三,“科斯定理”成功的條件。
世界上的廢話多如牛毛,為何偏偏是“科斯定理”這樣的廢話能獲得巨大的成功呢?絕對沒有錯誤的廢話要想獲得成功,還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披上神秘的外衣,二是要多重復。佛教里面有一句“俺扒尼嘜里訇”的話,完全是一句沒有任何意義的廢話,然而卻魅力無窮。原因就是佛祖老在那里神秘地重復它。
“科斯定理”之所以能夠產生巨大影響,除了“絕對的廢話就絕對沒有明顯的錯誤”這一根本原因以外,還因為它具備了這樣兩個條件:一是科斯讓它在一大堆經濟案件組成的云山霧海中反復穿插,從而披上了神秘的外衣;二是有些人老在那里重復它。
第四,科斯的研究方法代表了一個歷史趨勢。
二戰前,世界處于政治大革命的時代,因此政治與經濟的關系就十分密切,所以政治經濟學就很流行。二戰以后,世界已經從政治革命的時代向法治時代全面過渡。初步建成了法治的國家法治進一步完善,沒有建成法治的國家也在加緊建設法治。因此,法律與經濟的關系就密切起來了,這時,政治經濟學就需要向法律經濟學過渡了。《社會成本問題》能將經濟學和法學結合起來進行研究,適應了歷史發展的趨勢,這是它的優點,也是它能走運流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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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Coase.The firm,the market,and the law [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2]吳易風.西方產權理論和我國產權問題[J].北京:高校理論戰線,1994,(4).
[3]〔美〕科斯.企業、市場與法律[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0.
[4] 程恩富.西方產權理論評析——兼論中國企業改革[M].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1997.
[5]〔美〕阿爾欽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1.
[6]劉偉,平新喬.經濟體制改革三論:產權論·均衡論·市場論——關于社會主義經濟思想史的思考[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
[7]段毅才.西方產權理論結構分析[J].北京:經濟研究,1992(8).
[8]井蛙四郎.產權學家治學態度質疑[J].上海:理論文萃,1997(5).
[9]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相鄰關系.
[10]劉軍寧.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C].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5.
[11]吳易風.西方產權理論和我國產權問題[J].北京:高校理論戰線,1994(4)
[12]韓非子·內儲說上·必罰.
[13] 井蛙四郎. 西方“產權”學說質疑[J].福建:法學研究交流,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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